Si Fen Lu Shan Fan Bu Que Xingshi Chao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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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著述者多立名標異)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0046a26]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0046a27]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0046a28]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0046a29]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0046b02] 出俗五眾所以為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是以智論云。受持禁戒為性。剃髮染衣為相。 今若氷潔其心。玉潤其德者。乃能生善種號
曰福田。不然縱拒。自貽伊戚。便招六聚之辜。 報入二八之獄。故五篇明犯。違犯持行自成 七聚。彰持順持諸犯冥失。而新學之徒率多
愚魯。未識條例。寧辨憲章。隨戒。昏同霧遊。罪 報類之觀海。致使順流長逝。貪蜜滴而忘歸。 為成重業。豈超悟而知反。故毘尼母論云。僧
尼毀禁而受利養。不現在受者。為向地獄故 也。然則業隨心結。報逐心成。必先張因果廣 明相號。使持戒佛子觀果知因焉。就中先明
戒護是違失之宗。後明篇聚名報之相。初中 所以犯戒果報罪業極大者。由戒護是生善 中最建立功彊故。使違損便招重報。明了論
述戒護多種。且略引之。謂在心者名之為護。 在身口者名之為戒。有護不必有戒。有戒其 必是護等。經中明佛讚得戒護人有多章句。
略述八種。一者如王生子為民所敬。得戒護 人生聖種中。後必得聖。如紹王位。二者如月 光明漸漸圓滿。戒護亦爾。諸功德等隨時增
長。乃至得解脫知見。三者如人得如意寶珠 隨願皆果。得戒護人欲生善道乃至菩提。必 定能得。四者如王一子愛惜紹位。得戒護人
因戒護故。必得成聖。理須愛惜不得毀損。五 者如人一目愛之甚重。此人亦爾。由戒護故 得離生死至得涅槃。六者如世貧人愛少資
糧。此愛戒故便得慧命。七者如國王三事具 足便愛此國。一足財。二欲塵。三正法。得戒護 人亦爾。住戒護中無量功德。心安無憂悔生
長正法。八者如病人得好良藥。戒護亦爾。不 應棄捨。由此離一切惡故。如是因緣功業深 重。不可輕犯。犯致大罪。二者列名釋位。中分
二別。初明篇聚。後明果報。初中五篇七聚約 義差分。正結罪科止樹六法。今依六聚且釋 其名。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偷蘭遮。四
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此上六 名並無正譯。但用義翻略知途路。初言波羅 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
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 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墮落。捨此身已 墮在阿鼻地獄故。十誦云。墮不如意處。薩婆
多解云。由與魔鬪。以犯此戒便墮負處。四 分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 此法不復成比丘故。此從行法非用為名。又
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眾法絕分為名。故 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尸。眾所不容 受。以此當持戒。又名不共住者。不得於說
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故。問上言若犯此法 名為斷頭。準此而言。必無重犯。戒亦非 有。答戒之有無此入諍論。雜心中解。有戒
非無。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 波羅夷此篇最初四戒各別。隨重犯淫眾多 重犯。餘盜殺妄重犯亦爾。此說別脫戒。由
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如薩 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 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
男子身上得十四戒。餘法界中男女亦爾。今 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污一淫戒。比丘自 餘諸淫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
懺初篇還得清淨。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 律云。打謗犯重比丘。皆結墮罪。若無戒者止 同吉羅。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懺本清淨。
理當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 過深厚。不任僧用故。云來不隨意。斷頭之諭 此望不階聖果為言。問淫戒雖被污染但名犯
戒。出在何文。答上已明示。更廣張相。如下懺 法中說。戒體定在常恒清淨。世中有人犯一 淫戒。初乃惶懾。後復思審謂言失戒。遂即雷
同隨過皆犯。豈不由愚於教網自陷流俗。焉 知但犯一淫諸淫並皆不犯。當篇殺盜常淨 儼然。下之五聚義同初受。故同法之儔理須
明察。若先嚴淨識託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 方便。若元非攝慮。對境不能不犯。既犯業 成。必須無覆。早纖還成本淨進入僧儔。若迷
上所設自懷藏疾不參眾務。財法並亡。便冐 受用。自他俱屓。豈不悲乎。不亦誤哉。問淫 已被染。諸戒猶全。何故不階聖位。答明了論
解。此四重戒隨毀一重諸餘戒分用則無力。 如人身中四處得死。隨損一處身命便死。由 戒力弱不發定慧也。十輪云。若犯四重毀法
謗聖。死入阿鼻。如是之人於其一身不能盡 結。必墮惡道。若有於我法中出家持根本戒 常勤勇猛。一切供養終不虛受。何以故。志求
解脫。乃至捨命終不犯毀。何以故。以四根本 三乘依住故。四分中尼有八波羅夷。前四同 於大僧。後四如別所說。十誦重犯不同此律。
同名之罪則有重犯。同種之罪則無重犯。此 據初篇以言故。文云。學悔沙彌犯僧殘令次 第僧中行覆藏六夜出罪等。餘如別部中說。
明了論云。律中說罪有五部者。解云。此間為 篇。今依本義立名部也。有二義。一成就根本 義。二隨順根本義。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
解云。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一遠方便。如 行淫時。先起心未動身口責心即滅。二者次 方便。謂動身就彼或口說欲作。此對人懺滅
通名吉羅。三近方便。至彼人邊或欲摩觸身 未交前是偷蘭遮。期行淫事故摩觸。非為戲 樂故成偷蘭遮不成僧殘。此罪對人懺。第四
身交是根本也。前三方便皆為成就故名部。 若根本未成前三可懺。若已成就前三逐根本 悉不可懺。此即隨順義。餘三例此部。四分中。
但言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若準十誦則 偷蘭分輕重。明了論中唯結一品。然偷蘭吉 羅體通。彼此類解應知。如懺法中更述。二者
僧伽婆尸沙聚。善見云。僧伽者為僧。婆者 為初。謂僧前與覆藏羯磨也。言尸沙者云殘。 謂末後與出罪羯磨也。若犯此罪僧作法除
故。從境立名。婆沙云。僧伽者為僧。婆尸沙 者是殘。若犯此罪垢纏行人非全淨用。有殘 之罪由僧除滅故也。四分中正明僧殘便成
上解。又云有餘以行法不絕為名也。毘尼母 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為 殘。理須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應強與波
利婆沙等由隣重罪故也。若約其種則有十 三。僧如隨相。尼有十七。六異七同。廣如別 說。明了論解。第二僧伽胝尸沙部有五十二
罪。諸部說此罪不同。此乃正量部名有三義。 薩婆多部稱僧伽婆尸沙。有一義與正量部 同。解云。由戒見眾人和合。是僧伽義。由此二
不同不由定慧佛所立戒。故言戒同。同一正 見。故言見同。婆尸沙者為殘。若犯此罪。僧中 受房舍利養上中下內最在其外。故名為殘
也。摩那埵者翻為悅眾意。隨順僧教咸懷歡 喜。阿浮訶那者翻為呼入眾也。正量部胝尸 沙三義。初如前解。第二救義。謂由僧拔濟得
免此罪。三者勝義。向犯罪時成下劣人。由僧 拔濟還得清淨從劣得勝。三者偷蘭遮聚。善 見云。偷蘭名大。遮言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
鄙穢。從不善體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兩篇 之罪故也。又翻為太罪。亦言麁惡。聲論云。正 音名為薩偷羅。明了論解。偷蘭為麁遮耶為
過。麁有二種。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斷善根。所 言過者。不依佛所立戒而行故言過也。如牛 突籬援破出家域外故。然過名亦通。此罪最
初犯為過。後者從初受名。如後牛隨前者亦 得過界。然偷蘭一聚。罪通正從。體兼輕重。律 列七聚六聚。並含偷蘭。或在上下。抑有由也。
律中或次僧殘後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 也。如初二篇遠近方便。及獨頭正罪破僧盜 四之類也。或在提舍尼下。則是威儀所攝。罪
名輕也。如第二篇遠方便。及輕獨頭之罪。謂 裸身用髮等例是也。然戒與威儀通別互舉。 通則戒戒並非威儀。皆名犯戒也。若據別以
論。上之三篇過相麁著。能治名戒也。下四過 輕。能治之行名曰威儀。若就均雜往分。前四 是均無非正果。下三為雜。通輕及因。然偷
蘭雜中之重故在第五也。四波逸提聚。義翻 為墮。十誦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故也。四分 僧有百二十種分取三十。因財事生犯。貪慢
心彊。制捨入僧。故名尼薩耆也。餘之九十單 悔別人。若據罪體同一品懺。尼二百八戒。入 第三篇。三十捨墮。餘入別懺。種相同異如別
顯之。出要律儀云。尼薩耆舊翻捨墮。聲論云。 尼翻為盡。薩耆為捨。波逸提者本名波藥 (夷割反) 致也。明了論解波羅逸 (羊達反) 尼柯部有三百六
十罪。正量部翻為應功用。三義解之。一罪多 輕細難識好毀。二性罪及制罪。三好毀犯者。 應作功用對治勿令滋廣。薩婆多云。波羅夜
質胝柯翻為應對治。恒須思惟。若犯即覺。上 座部云。波質胝柯翻為能燒熱。此罪得大叫 喚地獄。因時能焦熱心。果時能燒然眾生。但
有三部有二方便。三十九十故百二十。無偷蘭 遮有二吉羅。五波羅提提舍尼聚。義翻向彼 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云。此罪應發露也。
即比律戒本中具明悔過之辭。僧有四種。如 下具陳。尼有八種。與僧全別。明了論解。第四 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翻為各對應說。謂
對人說所作業也。六突吉羅聚。善見云。突者 惡也。吉羅者作也。聲論正音突 (徒勿反) 膝吉栗 多。四分律戒本云式叉迦羅尼。義翻為應當
學。胡僧云守戒也。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隨 學隨守以立名。十誦云。天眼見犯罪比丘如 駛雨下。豈非專翫在心。乃名守戒也。此律有
百眾學。尼法指同大僧。七聚之中分此一部 以為二聚。身名惡作口名惡說。或云突吉羅 惡說者。必有解判如疏述之。明了論解云。非
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 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此是正量 部名。以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薩婆
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業翻惡作也。同 翻一名而義兩別。分輕重中。重者名獨柯多。 輕名學對。梵音息叉柯羅尼。中國世音息佉
柯羅尼。同翻為學對。若不動身口輕。責心即 滅。若動身口則重。對人方滅。此間不解。分別 輕重通名眾學謬矣。若但心地起無方便。若
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若懺根本方便隨滅。 重罪重責心。輕罪者但云不應起如此心。是 名責心懺法。亦通下用。四分戒律。通束二百
五十以為綱要。上已依篇聚具列。粗釋名目 餘不盡者。其二不定法。託境以言通該六聚。 若論罪體生疑不信是突吉羅。文彰三罪二罪
者。略舉生疑之事。廣如疏述。七滅諍中罪亦 通有。但為競於四淨彼此未和故。制七藥用 以除殄。文義既廣理相又深。徒勞宣釋終未
窮盡。故略不述。而僧尼同數共成通戒焉。問 五篇七聚何義離合。今上所明但云六聚。答 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當宗所明。但云五種
犯五種制五犯聚。其六聚七聚即四分下文。 今且分七五不同。具有三義則入五中。一者 名均。二則體均。三者究竟均。不具此三通入
聚攝。而六七差分者亦有義意。六中合突吉 羅以同體故。七中離於惡說以過多故。問上 具張六聚名體。請知五篇七聚名相如何。答
言五篇名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 提舍尼。五突吉羅。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者 僧殘。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
羅。七者惡說。且列兩名。廣如戒本疏說。問 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則五百。 此言虛實。答兩列定數約指為言故。諸部通
言不必依數。論其戒體。唯一無作約境明相乃 量塵沙。且指二百五十。以為持犯蹊徑耳。律 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為所防。
今準智論云。尼受戒法略則五百。廣說八萬。 僧則略有二百五十。廣亦同尼律儀。二明所 犯果報就中分二。初料簡起業輕重。二引文
證成來果。初中起業要託三毒而生。然毒之 所起我心為本。此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 中具明業相。今略述起罪。必約三性而生。受
報淺深並由意業為本。故明了論解云。破戒 得罪輕重不定。有重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 羞心作無畏難。或由見起。謂無因果。或由不
信生。謂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報。 或由疑生為定佛制為非佛制為定得報不定 得報。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若不由如此
心。偶爾破戒。重翻成輕。今隨三性具列罪相。 一者善心犯戒。謂如僧祇中。知事比丘闇於 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波羅夷。或見
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使 苦 惱。此並慈心造罪。而前境違重。不以無知 便開不犯。由是可學皆結根本。即律文云愚
癡波羅夷。乃至吉羅亦爾。又如薩婆多去。年 少比丘。不知戒相。塔上拔草罪福俱得。若論 來報受罪則輕。由本善念更不增苦。不免地
獄由違受體。若犯性戒具受二罪。謂業道也 及以違制。若犯遮戒如壞草木。但得一罪。以 化教中本不制故。無情可惱。若後懺洗復本
清淨。不同犯性。廣如下智論中說。二不善心 者。謂識知戒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 語。如明了論述云。有四種麁惡言犯罪。一者
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惜所 受戒。四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以 此文證。由無慚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故成
論害心殺蟻。重於慈心殺人。由根本業重。決 定受報縱懺墮罪。業道不除。如十誦。調達破 僧犯偷蘭已。佛令僧中悔之。而於業道尚墮
阿鼻。故地獄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諸佛 威神所不能轉。廣如卷未陳說。三無記心犯 者。謂元非攝護。隨流任性意非善惡汎爾而
造。如比丘方坐高談。虛論費時。損業縱放身 口。或手足損傷草木地土。和僧媒娶妄用僧 物。長衣過限。非時入俗手觸僧器。壞身口儀。
如是眾例並通攝犯。唯除恒懷護持誤忘而 造。此非心使不感來業。非即如上。前為方便。 後眠醉狂遂成業果。通前結正。並如論中無
記感報。問無記無業云何有報。答解有二。初 言感報者。謂先有方便後入無記業。成在無 記心中故言感報。而實無記非記果也。二者
不感總報非不別受。如經中頭陀比丘。不覺 殺生。彼生命過墮野猪中。山上舉石。即因崩 下還殺比丘。又如五百問中。知事誤觸淨器。
作啖糞鬼等。如成論中。睡眠成業是無記業。 問如前無記有。不犯者其相如何。答前已略 明。今更廣示。謂學知戒相。善達持犯心常兢
厲。偶爾忘迷由非意緣。故開不犯。如長衣過 日。忘不說淨。善攝根門。便睡漏失。扶持木 石。失手殺人。如是等緣並非結限。反上所懷
並結正犯。然則業苦綿積生報莫窮。虛縱身 口污染塵境。既無三善可附。唯加三惡苦輪。 以此經生可為歎息。二引證誠報。如目連問
罪報經云。若比丘比丘尼。無慚愧心輕慢佛 語。犯突吉羅眾學戒罪。如四天王壽五百歲 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千歲。第二波羅提
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壽命千歲。於人間數三 億六十千歲。墮地獄中。第三波逸提者。如夜 摩天壽二千歲。於人間數二十一億四十千
歲。第四偷蘭遮。如兜率天壽四千歲。於人間 數五十億六十千歲。第五僧伽婆尸沙罪。如 不憍樂天壽八千歲。於人間數二百三十億
四十千歲。第六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 壽十六千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二十一 億六十千歲。涅槃中犯突吉羅罪。如忉利天
日月歲數八百萬歲。墮地獄中。與上經文不 同者。此謂數有大小。即萬萬為億之量也。自 上引經。並是佛說正翻。非謂失譯疑偽。勿得
縱心罪境。曾不反知一犯尚入刑科。多犯理 須長劫。今時不知教者。多自毀傷云。此戒律 所禁止。是聲聞之法。於我大乘棄同糞土。猶
如黃葉木牛木馬誑止小兒。此之戒法亦復 如是。誑汝聲聞子也。原夫大小二乘理無分 隔對機。設藥除病為先故。鹿野初唱本為聲
聞。八萬諸天便發大道。雙林告滅。終顯佛性 而有聽眾果成羅漢。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 唯教旨。故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
必以威儀為主。但由身口所發事在戒防。三 毒勃興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縛。後 以慧殺理次然乎。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
位地。妄自安託云是大乘。輕弄真經自重我 教。即勝鬘經說。毘尼者即大乘學。智論云。八 十部者即尸波羅蜜。如此經論不入其耳。豈
不為悲。故摩耶經云。若年少比丘親於眾中 毀訾毘尼。當知是為法滅之相。涅槃又云。若 言。如來說。突吉羅如上歲數入地獄者。並是
如來方便怖人。如是說者。當知決定是魔經 律。非佛所說。以此文證。如來懸知未來有此。 故先說示以定邪正不令有濫。而有同前群
黨。可謂即是魔民。又遺教等經。並指毘尼以 為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而故違逆自陷 深殃。故百喻經云。昔有一師畜二弟子。各當
一脚隨時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 其所當之脚。彼又嫌之。又折大者所當之脚。 譬今方等學者非於小乘。小乘學者又非方
等。故使大聖法典二途兼亡。以此證知。今自 目覩。且菩薩設教通道濟俗。有緣而作不染 其風。初心大士。同聲聞律儀。護譏嫌戒性重
無別。即涅槃經中。羅剎乞微塵浮囊菩薩不 與。譬護突吉羅戒也。又智論云。出家菩薩守 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德勝於布施。如
我不則施一切眾生之命等。以此文證。今濫 學大乘者。行非可 采 言過其實。恥己毀犯謬 自褒揚。余曾語云。戒是小法可宜捨之。便即
不肯可宜持之。又復不肯豈非與煩惱。合卒 難諫喻又可悲乎。今僧尼等。並順聖教依法 受戒。理須護持。此則成受。若元無護。雖受不
成。故薩婆多云。無殷重心不發無作。縱使成 受。形儀可觀佛法住持。理須同護。今時剃髮 染衣。四僧羯磨。伽藍置設訓導道俗。凡所施
為無非戒律。若生善受利。須身秉御之處口 云我應為之。若污戒起非。違犯教網之處。便 云我是大乘不關小教。故佛藏立鳥鼠比丘
之喻。驢披師子之皮。廣毀譏訶。何俟陳顯。 恐後無知初學。為彼塵蒙故曲引張。猶恐同 染悲夫。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此篇來意。準律條部。但以正本持犯未具。下更列之。今為諸篇 未足故。別生一位。使條理隨相指式軌定)
[0050a18] 比丘有二百五十戒 (智論云。若但說名字則二百五十。毘尼中。略說則八萬四千。
廣說無量無邊。故出家之人。有無量無邊律儀。在家人不具尸波羅蜜。出家者即具戒度也) 。依之修 行。善識其六種相者。使發生定慧克剪煩
惱。若闇於所緣隨流染惑。豈能反流生死。方 更沈淪苦趣。所以依教出相具顯持犯。必準 此行之。庶無禍害焉。今但隨戒別指。直陳進
不。若通明心境具在方軌持犯中。然戒是生 死舟航。出家宗要。受者法界為量。持者麟角 猶多。良由未曉本詮故。得隨塵生染。此既聖
賢同有欽序。何得抑忍不論。故直筆舒之。略 分四別。一者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二者 戒體。即謂出生眾行之本。三者戒行。謂方便
修成順本受體。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亘通 篇聚。就初戒法受緣已明。今略標舉顯知由 徑。且分七門。一聖道本基。二戒有大用。三略
知名趣。四具緣不同。五優劣有異。六重受通 塞。七震嶺受緣時代不同。初言聖道本基者。 如成實云。戒如捉賊。定如縛賊。慧如殺賊。三
行次第賢聖行之。即經云。依因此戒。得生諸 禪定及滅苦智慧。又律云。為調三毒令盡故 制增戒學。又云。戒者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
昧成就。又智論云。若無此戒。雖諸苦行皆名 邪行。即經云。諸善功德皆不得生。餘廣如戒 本疏述之。二戒有大用。諸佛立教並有勝能。
明義各別理須略舉。夫三寶所以隆安。九道 所以師訓。諸行之歸憑賢聖之依止者。必宗 於戒。故律云。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終不
迴邪流沒溺生死海。又戒經云。若有自為身 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法。此是諸佛教。故結 集三藏。此教最先。善見云。毘尼藏者。佛法壽
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故先結之所以爾者。 餘經但汎明化迹通顯因果。事隨理通言無 所寄。意寔深遠昏情未達。雖欲進修尠得其
要多。滯筌相由迷教旨。今戒律大藏住持功 彊。凡所施造並皆麁現。以人則形服異世。法 則軌用有儀。住既與俗不同。雜行條然自別。
由世隨相有法逐相成。便能綱維不墜於地。 又以法能資人。親成眾行使人能弘法。故律 云。以眾和合故佛法得久住。三略解名義。依 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毘尼
(或云毘奈耶或云毘那耶) 。此翻為 律。即四分十八法中。毘尼及律二名不並。又 增一中七種律也。謂七毘尼。或以滅翻從功
能為號終非正譯。故以律翻之乃當正義。二言 尸羅。此翻為戒。即六度所說良證可知。三言 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脫。顯三次第即是
一化始終。律則據教教不孤。起必詮行相戒 則因之而立。戒不虛因必有果克。故解脫絕 縛最在其終。次明其義。初云律者法也。謂犯
不犯輕重等法。並律所明即教詮也。問餘之 兩藏亦明行法。何不標名。答智論云。餘藏所 詮意存定慧。此中顯宣戒行為萬善之因基。
故先取法名引生後二也。所以前標律者。由 出家五眾形服異世。顯內法亦異。而外道俗 流濫同聖迹無由取別。妙以法除。故創弘律
名用顯知法。餘如常解。二者戒義如雜心說。 謂類通法界也。廣如後明智論云戒者秦言 性善也。又善生經云。戒者制也制不善法。或
云迮隘性不容惡。或云清凉迹煩惱熱。或名 為上。能上天堂至無上道。此但從功能彰名。 或從心辯。如經云學也。學調伏。心等或就體
解即作無作戒。如雜心云。別解脫調伏。以體 是善非惡無記。因明正義戒者性也。性通善 惡故。惡律儀類亦通周。故云不律儀也。若此
立名戒當禁也。惡法禁善名之為律。樂殺前 生行順此法。名之為儀。若就善律儀反解即 是。此則以戒從教立名。又律云。木叉者戒也。
此因從果為號也。三解脫義者。近而彰名隨 分果也。謂身口七非犯緣非一。各各防護隨 相解脫。遠取戒德因戒克聖。望彼絕累由遵
戒本。故律云。除結無罣礙縛著由此解。餘如 後說。四具緣不同。若論末代。唯論羯磨一受。 必藉因託緣便能長立。其受緣相如上卷一
門。但受是比丘大綱佛法根本。更略標舉。依 毘尼母論云具五緣。一和尚如法。二兩阿闍 梨如法。並謂弟子見聞無破戒事。堪為師義。
是得戒限。三七僧清淨。謂受者三根無染。通 望十師。彼此見聞疑中無非法者。方得成受。 片有三根境非足數。心不具法。了了知非。故
受不成。四羯磨成就者。論中云。若言語不具 前後不次。說不明了並不成受。五眾僧和合 與欲。若有別眾之相。如足數法中所明。受亦
不得。又云。若在家受五戒八戒乃至十戒。隨 毀破一重如此人者。後出家不得戒。不得作 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餘十二難同。薩婆
多云。若受五戒破其重者。後捨五戒更受五 八十具戒等。并禪無漏戒一切不得。乃至破 八戒中重者。不得如前。毘尼母云。不就戒場
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不得受具。今有無 難因緣結小界受。亦是非法。多論又云。若殷 重心。則有作與無作。輕浮心者不發無作。又
如受後具持。可是願行相應。依論得戒有受 無持。但有空願無行可副。則不得戒故。律云。 共比丘同戒也。以受持同故可有得戒。犯戒
之人反上則無戒。亦不犯也。多論問云。羯磨 竟時。為善心得。為不善心乃至無心得。答通 是得戒。若爾。何故律云。瞋恚睡狂如是等人
不名受具。答云。作白之時。具上四心不名得 戒。羯磨已後。方有四心皆是得限。前善心不 得者。謂汎緣餘善無心緣戒。又不類餘無心
也。五優劣者。由立此門知。戒是勝緣入道之 要。便能護持無失於相也。婆論云。木叉戒佛 在世有希現故勝。禪無漏戒一切時有二。有
漏木又通情非情。寬故言勝。餘二局情。狹故 不如。三有漏木叉。從慈心發故勝。能為佛道 作因。四木叉戒者。被及七眾。紹續三乘三寶
三道。住持功彊。餘二無能故劣。五木叉戒者。 唯佛弟子有。餘禪戒者外道亦有。善見云。具 足木叉者。諸光諸山諸學之中。日光須彌學
中木叉最。以為勝。若非佛出。則無有人竪立 此法。六重受者。依薩婆多宗。戒不重發亦不 重受罪不重犯依本常定。故羅漢心中下品
戒。若爾。何故戒有羸不羸耶。答此對隨行。不 論受體。亦可作戒在一念隨心一品定。無作 非心。盡形故隨行有增微故。成論云。有人言。
波羅提木叉有重發不。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 律儀。隨得道處更得律儀。而本得不失勝者 受名。其七善者。謂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禪戒
定戒道共戒也。如薩婆多師資傳云。重受增 為上品。本夏不失。僧傳云。宋元嘉十年。祇桓 寺慧照等。於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
或問其故。答曰。以疑先受。若中若下。更求增 勝故。須重受。依本臘次。七震嶺受緣。余聞。 有人言。此土受戒先無從如。縱今受者。少乖
緣具理得何疑。但作奉戒之心莫非得戒之 限。忽聞斯語不覺喟然。豈以雷霆震地聾者 不聞。七曜麗天盲者不見。既同管識豈妄厝
言。故引用聖教明白灼然。具緣成受不具不 得。此土受具僧傳顯彰。縱緣境有濫。依法亦 有明訣。如前卷受中。所言漢境受緣者。自漢
明夜夢之始。迦竺傳法已來。迄至曹魏之初。 僧徒極盛未稟歸戒。止以剪落殊俗。設復齋 懺事同祠祀。後有中天竺僧曇摩迦羅。此云
法時。誦諸部毘尼。以魏嘉平年至雒陽。立羯 磨受法。中夏戒律始也。準用十僧大行佛法。 改先妄習出僧祇戒心。又有安息國沙門曇
諦。亦善律學出曇無德羯磨。即太僧受法之 初也。比丘尼受具初緣。至宋元嘉七年。有 罽賓沙門求那跋摩。至揚州譯善戒等經。又
後有師子國尼八人。來至云。宋地未經有尼 何得二眾受戒。摩云。尼不作本法者。得戒得 罪尋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
得戒。所以先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為 受戒方便耳。至於得戒。在大僧羯磨時生也。 諸尼苦求更受。答曰。善哉夫戒定慧品從微
至著。若欲增明甚相隨喜。且令西尼學語。更 往中國請尼令足十數。至元嘉十年有僧伽 跋摩者。此云眾鎧。解律雜心自涉流沙至揚
州初求那許尼重受未備而終。俄而師子國 尼鐵索羅等三人至京。定前十數便請眾鐵 為師。於壇上為尼重受。出高僧名僧僧史僧
錄。及晉宋雜錄。故略出緣起永為龜鏡。二者 戒體。四門分之。一戒體相狀。二受隨同異。三 緣境寬狹。四發戒數量。初中五門。一辨體多
少。二立兩所以即解名義。三出體狀。四先後 相生。五無作多少。初中所以別解脫戒。人並 受之。及論明識止可三五。皆由先無通敏。不
廣咨詢。致令正受多昏體相。盲夢心中緣成 而已。及論得不渺同河漢。故於隨相之首。諸 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不。然後持犯方可
修離。問別脫之戒可有幾種。答論體約境實 乃無量。戒本防惡。惡緣多故。發戒亦多。故 善生云。眾生無量戒亦無量等。今以義推要
唯二種。作及無作。二戒通收無境不盡。二立 兩所以并解名義。初中問曰。何不立一及以 三種。答若單立作作體謝往不能防非。又不
可常作。故須無作。長時防非。若單立無作則 起無所從。不可孤發。要賴作生。二法相藉不 得立。二何為不三。但由體相道理相違。一
作無作別。二心非心別性。不可合但得立二。 若就所防隨境無量。二引證者。如薩婆多云。 若淳重心身口無教。初一念色有身口教及
以無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無其教也 (教者作也。不 可教云於他) 。涅槃云。戒有二種。一者作戒。二者無 作戒。是人唯具作戒不具無作。是故名為戒
不具足。即如上論。以無淳重之心。不作奉行 之。意不發戒也。又善生云。是十惡法。或有 作色無無作色。或有作色及無作色。如人手
執極香臭物瓦木等諭。以上諸文有二非虛。 次解名義。問曰。既知二戒請解其名。答云。所 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為作。故雜
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言無作者。一發續現 始末恒有。四心三性不藉緣辨。故雜心云。身 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
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 故名無作。云何名戒。戒禁惡法。故涅槃云。戒 者直是遮制一切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善生經中五義明之。如前制迮涼上學等解 也。三出體狀。二論不同。今依本宗約成論以 釋。先明作戒體。論云。用身口業思為體。論其
身口乃是造善惡之具。所以者何。如人無心 殺生不得殺罪。故知。以心為體。文云。是三種 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若指色為
業體。是義不然。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 性。又有論師。以身口二業相續善色聲為作 戒體。以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是罪
福性也。言無作戒者。以非色非心為體。非色 者非塵大所成。以五義來證。一色有形段方 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別。三色可惱壞。四色
是質礙。五色是五識所得。無作俱無此義。故 知非色。言非心者體非緣慮。故名非心。亦有 五證。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
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無作亦不具此故。 以第三聚非色非心為體。文云。如經中說。精 進人得壽長。隨壽長得福多。以福多故久受
天樂。若但善心。云何能得多福。是人不能常 有善心故。又意無戒律儀。若人在不善無記 心。亦名持戒。故知。爾時無有作也。涅槃云。
戒者雖無戒色而可護持。雖非觸對。善修方 便可得具足。十住婆沙云。戒有二種。作者是 色。無作非色。故以多文證成非色。四明二戒
先後。初解云。如牛二角生則同時。故多論云。 初一念戒俱有二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後 解云。前後而起故。善生云。世間之法有因則
有果。如因水鏡則有面像。故知作戒前生無 作後起。論云。作時具作無作者。此是作俱無 作。並是戒因。至第三羯磨竟其業滿足。是二
戒俱圓故。云具作無作不妨形俱無作仍後生 也。亦是當一念竟時。二戒謝後無作生也。五 汎解多少依如多論八種無作。一作俱無作。
如作善惡二業。與作方便齊生。二形俱無作。 如善惡律儀。形滅戒失。三事在無作。如施物 不壞。無作常隨僧坊塔像橋井等物功德常生。
除三國緣。一前事毀破。二此人若死。三若 起邪見。無此三者。事在常有。惡緣同之。四從 用無作。如著施衣入諸禪定。則令施主得無
量福。惡緣弓力例此可知。五異緣無作。如身 造口業發口無作。口造身業發身無作等。若 依成論身口互造。六助緣無作。如教人殺盜
隨命斷離處教者得罪。七要期無作。亦名願 無作。如人發願作會作衣等施。無作常生。八 隨心無作。有定慧心。無作常生。亦名心俱。成
論云。出入常有善心。轉勝故。此言隨心者。隨 生死心恒有無作。非謂隨定惠。別脫不爾。唯 隨於身。即涅槃云。初果生惡國道力不作惡。
上八種中。前七通善惡欲界繫法。後一無作。 若是世禪局上二界。若出道法。非三界業。二 受隨同異。二種無作五義同之。一者名同受 隨俱名無作
(受謂壇場戒體。隨謂受後對境護。戒之心。方便善成。稱本清淨故也) 。二 者義同。同防七非。三者體同。同以非色心為
體。四敵對防非。同受中無作體。在對事防。與 隨中無作一等。五多品同如成論。戒得重發。 肥羸不定。異有四種。一受中總發。以願心情
非情境一切總得。隨中無作別發。行不頓修 次第漸成。二長短不同。受中無作懸擬一形。 隨中無作從方便色心俱。事止則無。故名短
也。三寬狹不同。受中任運三性恒有。隨局善 性。二無名狹。四根條兩別。受為根本。隨依受 起故曰枝條。二種作者有五同。一名同。二義
同。三體同。四短同。五狹同。唯局善性所以準 知。有四種異。一受中總斷。隨中別斷。二受 本隨條。三受是懸防。隨中對治。四受作一品
終至無學。隨一品定。隨中作戒多品田境有 優劣。心有濃淡故。心分三品不妨。本受是下 品心故。雜心云。羅漢有下品戒。年少比丘上
品戒。三明發戒緣。境寬狹。上卷受緣。已略明 發戒方法。但心隨境起故。今廣論令知戒德 之高廣。亦使持者有勇勵。就中分四。一能
緣心。現在相續心中緣。二所緣境。境通三世。 如怨家境。雖過去。得起惡心斬截。死尸現在 怨家子。有可壞義。未來諸境可以準知。故緣
三世而發戒也。成論問為但於現在得律儀。 從三世眾生得耶。答三世眾生所得。如人供 養過去所尊。亦有福德律儀亦爾。三發戒現
在相續心中得。四防非者但防過去未來非。 現在無非可防。問毘尼殄已起。戒防未起。何 得言斷過去非耶。答境雖過去非非過去。猶
是戒防未起非。又解云。一專精不犯戒防未 起非。二犯已能悔還令戒淨。即除已起非。餘 如戒本疏解。然則緣境三世。得罪現在。過未
二境唯可起心。說言三世發也。若據得戒。唯 在現在一念。成論云。慈悲布施是亦有福。戒 亦可爾。以通三世。皆與樂意。又云。慈功備物
但通現在。過未已謝。戒則不爾。要必普周。 若作偏局一向不合。故多論云。以惡心隨戒 有增減故。問戒從三世發。唯防二世非者。答
若論受體獨不能防。但是防具。要須行者秉 持。以隨資受。方成防非。不防現在以無非也。 若無持心便成罪業。若有正念過則不生故
也。然又以隨資受。令未非應起不起故防未 非。若無其受隨無所生。既起惡業名曰過非。 為護受體不令塵染懺除往業。名防過非。若
爾戒必防非。非何故起。答要須行者隨中方 便秉持制抗。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擬捍擊 賊之譬。餘如戒本疏中解之。四明發戒多少。
略如上明。今又述者以世俗多迷故廣銓敘。 意存識相知法自濟兼人故也。然所發戒數 隨境無量。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有無二
諦攝相皆盡任境而彰。略說則地水火風空 識等界。及色聲香味觸等五塵。乃至過未三 世法界等法。及六趣眾生趣外中陰四生亦發
得戒。上來懸舉。次引文證。俱舍云。戒從一切 眾生得定。分因不定。何以故不得從一種眾 生得故。分不定者。有人從一切分得戒。謂受
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謂受所餘諸戒即五 八十戒也。因不定者有二義。若立無貪瞋癡 為戒生因。從一切得以不相離故。若立上中
下品意。為戒生因。則不從一切得。若不從一 切眾生得戒則無也。何以故。由遍眾生起善 方得。異此不得。云何如此惡意不死。故若人
不作五種分別得木叉戒。一於某眾生我離 殺等。二於某分我持。三於某處能持。四某時 能持。五某緣不持除鬪戰事。如此受者得善
不得戒。於非所能境云何得戒。由不害一切 眾生命故方得。若從所能境得戒。此則有損 減過。能非能互轉生故。若爾則離得捨因緣
得戒捨戒。此義自成。縱離得捨因緣。此有何 過。惡心不死故不成溥用。毘婆沙問云。若爾 草木等未有有時生滅。豈非增減。眾生入般。
豈非減耶。義解作四句。一心謝境不謝。聖無 煩惱。以境不盡故。戒在不失。二境謝心不謝。 入般草死戒不失。由心過罪在故。三心境俱不
謝可知。四心境俱謝。根轉之時不同戒失。薩 婆多云。於非眾生上亦得無量戒善功德。如 三千世界。下盡地際傷損如塵。皆得其罪。翻
惡成善。一一塵處。皆得戒善。乃至一草一葉 一華。反罪順福。皆入戒門。故善生云。大地無 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戒亦無量。虛空大海
戒德高深。亦復如是。以此文證理通法界。義 須戴仰。多論又云。於三千大千世界。下至阿 鼻上至非想。於一切眾生上。可殺不可殺。乃
至可欺不可欺。此一一眾生乃至如來有命 之類。以三因緣一一得戒。又以此推。出家僧 尼及下三眾奉戒德瓶行遵聖迹。位高人天良
由於此。端拱自守福德恒流故。明了論云。四 萬二千福河恒流。解云。謂四萬二千學處一 切恒流。其猶河水。洗除破戒煩惱。言四萬二
千者。謂根本戒有四百二十。所以爾者。如婆 藪斗律。戒有二百。多明輕戒。優婆提舍。戒 有一百二十一。多明重戒。比丘尼別戒九十
九。合成四百二十。是一一戒。有攝僧等十功 德。一一功德。能生十種正行。謂信等五根。無 貪等三善根。及身口二護。一戒即百。合成有
四百二十。豈非四萬二千。又解云。無願毘尼 者。謂第三羯磨竟時。四萬二千學處一時並 起。無一戒不生故稱無願。據斯以求戒德恒
流。問僧尼二眾戒數各別。何以無願毘尼直 言四萬二千耶。一解。此總舉二眾以說。若取 實理各隨本戒。又釋。以轉根義證比丘懸發
得尼戒。俱有四萬二千。次對七眾發戒多少。 準薩婆多云。五戒者。於一切眾生乃至如來 皆得四戒。以無三毒善根得十二戒。并一身
始終。三千界內一切酒上咽咽皆得三戒。以 受時一切永斷。設酒滅盡羅漢入般。戒常成 就。準以義推。女人身上淫處有三。男上有二。
發由三毒。單配則女人所得十八戒。男子十 五戒。非情一酒亦得三戒。八戒發者眾生同 上。非情得五。十戒三眾情及非情。同大僧發。
四分律文俱發七支。戒戒下文皆結吉羅故。 若爾何故列十。此但示根本喜作。說相令其 早知。餘則和尚曲教。故三歸羯磨俱。無戒數
之文。說相之中。方列十四。兩種類解。若約僧 尼。準如婆論。一一眾生身口七支。以貪瞋癡 起故成二十一戒。今義準張三毒互起。二三
等分應有七門。女人九處。男子八處。七毒歷 之。女人身上得六十三戒。男子身上以已七 毒惱他。得五十六戒。非情戒境各得七戒。以
此例餘。法界之中情與非情。各得諸戒無量 無邊。故善生中五種為量。眾生大地草木大 海及以處空。譬戒德量如前分雪。問七支攝
戒盡不。答盡也。設有不盡攝入七中。如配戒 種類所說。又云。攝戒不盡以罪性不同。如殺 打兩別。能防體異。故善生云。除善惡戒已更
有業戒。所謂善惡法也。故知。根本七支所收。 業戒種類所攝。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 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二戒而不
善。即惡律儀。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 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 故名戒也。四俱非者身口無記。問戒與律儀
行相差別如何。答通行無涯是律儀也。對境 禁約是戒儀也。如比丘具緣。受已見生不殺。 望此一境名持殺戒。望餘四生名持律儀。若
殺此生名犯殺戒。餘生不殺不犯律儀。若就 惡律儀解。望殺一羊名持惡戒。望餘通類有 生皆罪是持律儀。三者戒行。謂受隨二戒。遮
約外非方便善成。故名戒行。然則受是要期 思願。隨是稱願修行。譬如築營宮宅先立院 牆周匝。即謂壇場受體也。後便隨處營構盡
於一生。謂受後隨行。若但有受無隨。直是空 願之院。不免塞露之弊。若但有隨無無受此 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同無院室字
不免怨賊之穿窬也。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問今受具戒招生樂果為受為隨。答受是緣 助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
至得聖果不親受體。故知。一受已後盡壽已 來。方便正念護本所受。流入行心三善為體。 則明戒行隨相可修。若但有受無隨行者。反
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可違。是故 行者明須善識。業性灼然。非為濫述。四明戒 相。語相而言。有境斯是緣則綿亘攝心通漫。
今約戒本人並誦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濫。自 餘萬境豈得漏。言準例相承薄知綱領。初篇 淫戒已下例分為三。一謂所犯境。二成犯
相。三開不犯法。略知持犯。廣如下篇。餘義並 如戒本疏中。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 無過女人。敗正毀德莫不由之。染心看者越
毘尼。聞聲起染亦爾。智論云。淫欲雖不惱 眾生。心心繫縛故為大罪。故律中淫欲為 初。又比丘法今世取涅槃。故四分中犯境。謂 人非人 (天子鬼神等)
畜生三趣。據報則男女二形。據 處則女人三道。謂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 此等淫處。若覺睡眠。若死未壞少壞。但使入
淫處如毛頭皆波羅夷。律云。牛馬猪狗雁雞 之屬。莫問心懷想疑。但是正道皆重。餘摩得 伽論具明犯之分齊。然淫過麁現。人並知非。
及論問犯犯皆結正。約相示過耳不欲聞。或 致輕笑生疑生怪。故善見云。法師曰。此不淨 法語。諸聞說者勿驚怪。生慚愧心志心於佛。
何以故。如來慈愍我等。佛是世間王。離於愛 染得清淨處。為愍我等說此惡言為結戒。故 又觀如來功德便無嫌心。若佛不說此事。我
等云何得知波羅夷罪。有笑者驅出。次成犯 相有二緣。一自有淫心向前境。縱有裏隔互 障。但入如毛頭。結成大重。具四緣成。一是正 境 (男則二道女則三處)
。二興染心 (謂非餘睡眠等) 。三起方便。四與境 合便犯。二者若為怨偪。或將至前境。或就其 身。佛開身會制令不染。亦具四緣。一是正境 (不問自他)
。二為怨偪。三與境合。四受樂便犯。善見 云。淫不受樂者。如以男根內毒蛇口中及以 火中。是不染之相。問此淫戒結犯通戲突。
不如以小兒根內口中弄。故無淫心。答淫 心難識。準律云。愛染 汙 心是淫欲意。並犯 重罪。五分若刺者是戲偷蘭。非戲者重。受刺
者亦爾。十誦云。口中要過齒成犯。餘二道無 開。四分云。若為怨家彊持男根令入三犯境。 於三時心無有樂皆不成犯。隨始入。入已出
時。一一時中有淫意皆重。若為怨家強捉比 丘。二處行不淨。初入覺樂犯重。乃至裹隔四 句亦爾。脫有其事內指口中齧之。唯覺指痛
則免重罪。如前論說蛇口火中可也。律云。死 尸半壞多分壞。及骨間行不淨偷蘭。此淫戒 結犯不待出精。但使骨肉間行者皆偷蘭。若
元作出精意。精出犯僧殘。如戒本疏說由元 非僧殘意故。但是正道皆犯。故善見。縱使斫 頭斷及死人口中頸中行淫亦重。律云。若僧
尼互相教。作者能教犯偷蘭。不作犯吉羅。下 三眾相教。作不作俱犯吉羅。作者滅擯吉羅 為異 (乃至下篇同犯吉羅) 。三明不犯中。若睡眠無所覺知
(謂開怨來偪己身分) 。不受樂 (謂開怨家將造他境) 。一切無有淫意 (無愛染污心故) 。 並不犯。第二盜戒性戒含輕重也。性重之中。
盜是難護故諸部明述。餘戒約略總述而已。 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 方能免患。有人別摽。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
誡之意也。終須遍覽故銓次列之。初犯境之 中。謂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 損。斯成犯法。若無主物及以己物。或為緣差
境奪心想疑轉。雖有盜取之心。而前非盜境。 並不結犯。唯有本心方便。問何名無主物。答 善見云。子作惡事父母逐去。後時父母死者
是物無主。用則無罪。薩婆多云。二國中間兩 邊封相。其間空地有物是名無主。又云。若國 破王走後王未統。此中有物又是無主。即如
俗令山澤林藪不令占護。若先加功力不得 盜損。二成犯相中。總緣具六種。一有主物。二 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
本處必具成犯。今依犯緣次第解釋。就初緣 中大分三位。一盜三寶物。二盜人物。三盜非 畜物。初中先明知事人是非。然後解盜用差
別。所以然者。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 師心處分多成盜損。相如後說。故寶梁大集 等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
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 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 事也。更復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
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 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聖教如此。即為 大誡。因即犯者愚癡慢故。所以律云。我說此 人愚癡波羅夷等
(並謂不依佛教。師心冥犯大罪) 。今料簡三寶物 四門分別。一盜用。二互用。三出貸。四將三寶 物瞻待道俗法。初中盜佛物者。正望佛邊無
盜罪。由佛於物無我所心無惱害。故但得偷 蘭。以同非人物攝故。十誦盜天神像衣結偷 蘭。涅槃亦云。造立佛寺用珠華鬘供養。不
問輒取。若知不知皆犯偷蘭。若有守護主者。 三寶物邊皆結重罪。無守護主望斷施主福 邊結罪。故鼻奈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
蓋。皆望斷本施主福邊結罪。故五百問中。塔 上掃土淨地棄之。不得惡用。摩得勒伽云。盜 非人廟中物。有守護者犯重。十誦盜佛圖物
精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計直成犯。善生中。 亦從守塔人得重罪。不望佛邊結之。所以約 守物人結者。如盜人物中分別。必盜而供養
無犯。薩婆多論盜佛像。十誦中偷舍利。並淨 心供養自作念言。彼亦是師。我亦是師。如是 意者無犯。摩得伽中。盜佛像舍利不滿五故
偷蘭。滿五犯重。薩婆多云。謂轉賣者。若佛塔 中鳥死及得餘物。但供塔用。餘用犯盜。盜法 者法是非情。無我所心。律中結重者。望守護
主結也。文云。時有比丘盜他經卷。佛言計紙 墨結重。佛語無價故。十誦摩得伽薩婆多。並 同望護主結。五分盜經者。計紙墨書功。滿五
犯重。摩得伽云。偷經物滿五得重。不滿犯輕。 五百問中。不得口吹經上塵土。像上準同。若 燒故經得重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
十誦借經拒而不還。令主生疑者偷蘭。此由 心未絕故爾。正法念云。盜寫祕方犯重。問如 論中。盜像舍利供養無犯。盜經亦同。一向結
重者。答佛得遙心禮敬。法須執文讀誦。故地 持云。不現前供養名大大供養等。若欲互舉 亦互結犯。如人造像專心為己不通餘人。可
不結重。造經為他隨能受用。豈可結罪。盜僧 物者。有護主者同上結重。若主掌自盜。準善 見論。盜僧物犯重。然僧有四種。一者常住常
住。謂眾僧厨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 畜等。以體通十方不可分用。總望眾僧如論 斷重。僧祇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集亦不得
分。此一向準入重攝。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 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若有守護望 主結重。同共盜損應得輕罪。僧祇云。若將僧
家長食還房得偷蘭。善見云。若取僧物如己 物行用。與人得偷蘭 (準共盜僧食) 。若盜心取。隨直 多少結。是名第五大賊 (準似有主) 。毘尼母亦爾。
薩婆多善見。不打鐘食僧食者犯盜。又空寺 中客僧見食盜啖者。隨直多少結罪 (準此如上偷蘭) 。三 者現前。現前必盜此物。望本主結重。若多人
共物一人守護。亦望護主結重。四者十方現 前。如亡五眾輕物也。善生經云。盜亡比丘物。 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輕 (謂計人不滿五但犯偷蘭) 。若已羯
磨。望現前僧得罪重 (謂人數有限則可滿五夷) 。若臨終時。隨 亡人屬授物。盜者隨約所與人邊結罪。四分 云。四方僧物。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應
分。不應賣不應入己。皆犯偷蘭。因即有人言。 若盜僧物云不成盜。便即奪取此未見諸部 明文。若奪成重。四分暫礙僧用故結輕。若永
入已同。善見斷重。五分盜心貿僧好物。直五 錢犯夷。一錢已上犯偷蘭。太集云。盜僧物者 罪同五逆。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
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 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 數施僧得大果報。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
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餘如日藏分僧 護傳等經廣陳。五百問云。負佛法僧物。縱償 還入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 因說三藏法師還債事
(云云) 。二明互用。又分四。 一三寶互。二當分互。三像共寶互。四一一物 互。就初中。如僧祇。寺主摩摩帝。互用佛法僧
物謂言不犯。佛言波羅夷。謂知事人。取僧糧 食器具及以牛馬為佛像。家營事使役並得 正重。將佛法物僧用亦爾。廣文如彼律。寶梁
等經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無有人為佛 法物作主故。復無可咨白不同僧物。所以常 住招提互有所須。營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籌。
和合者得用。若欲用僧物。修治佛塔。依法取 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勸俗修補。若佛塔有 物乃至一錢。以施主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
此物中。應生佛想塔想。乃至風吹雨爛。不得 貿寶供養。以如來塔物無人作價故。若準此 義。佛堂之內而設僧席。僧房之內安置經像。
妨僧受用。並是互用。由三寶位別各攝分齊 故。若無妨暫安理得無損。文云。不得安佛下 房已在上房也。問招提常住等是何物耶。答
中含。阿難受別房用施招提僧。菴婆女以園 施佛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準此房字等 是招提僧物。華果等是僧鬘物。五百問。本非
佛堂。設像在中。比丘共宿臥作障隔者不犯。 由佛在世亦與弟子同房宿故。十誦佛聽僧 坊畜使人。佛圖使人乃至象馬牛羊亦爾。各
有所屬不得互使。薩婆多。四方僧地不和合 不得。作佛塔為佛種華果。若僧中分行得已 聽隨意供養。華多無限者隨用供養。若經荒
餓三寶園由。無有分別無可問白。若僧和合 隨意處分。若屬塔水用塔功力得者。僧用得 重。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莫令過限。過則
結重。十誦僧園中樹華。聽取供養佛塔。若有 果者使人取啖。大木供僧椽梁用。樹皮葉等 隨比丘用。亦得借僧釜鑊瓶盆等雜用。毘尼
母云。已處分房地。種樹得木後用治房。不須 白僧。僧樹治塔和僧者。得僧祇院內樹薪。 應準多少。供溫室食厨浴室別房。不得過取。
若無定限。隨意多少應取乾枯者。若僧須木 用。或有樹在妨地。而施主不許者。使淨人以 魚骨刺灰汁澆令死。然後語施主知後乃斫
用。若僧田宅連接惡人得語檀越轉易。四分 瓶沙王以園施佛。佛令與僧等故。知三寶不 得互用。便勸施僧僧猶得供佛法也。若本通
三寶施者。隨偏用盡。不得破此物以為三分。 則乖本施心故。善見云。伏藏中物。若為三寶 齋講設會得取無罪。上律中。乃至別人得用
僧薪草者。此要須具戒清淨應僧法者。如律 所斷。財法皆同。若行少缺乖僧用者。得罪無 量。廣如前經中。又如傳云。由取僧樹葉染作
雜用。罪藉藏在石函。身皆入地獄受苦。斯由 戒非全具心無慚愧故耳。有心行者。自隱而 參取焉。二當分互用。謂本造釋迦改作彌陀。
本作大品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車乘。皆 望前境理義可通。但違施心得互用罪。律云。 許此處乃與彼處。及現前堂直迴作五衣。並
得罪也。若本作佛迴作菩薩。本經未論等則 情理俱違本。造正錄雜錄直經乃造人集偽 經者。因果全乖。決判得重。福無福別。邪正
雜故若東西二龕佛法財物有主不合。無主通 用。若元通師徒及眾具供養者。理通得作。而 不通牛馬雜畜非義之人。五百問云。用佛彩色
作鳥獸形得罪。除在佛前為供養故。善見若 施主本擬施園果。為衣服湯藥等。盜心迴分 食者。隨計結重。若擬作僧房舍重物而迴作
僧食犯偷蘭。若住處乏少糧食。各欲散去。無 人守護者。和僧減。用上園果等重物作食。主 領守之。乃至四方僧房亦得。若房破壞賣麁
者以相治捕。若賊亂世聽持隨身。賊去靜時。 還復本處。欲供養此像。迴與彼像吉羅。第八 第九第十卷中。論盜戒大微密。十誦勒伽云。
持此四方僧物。盜心度與餘寺吉羅。以還與 僧不犯重也。僧祇若在近寺破。無臥具供養 者。通結一界彼此共用。五百問中。白衣投比
丘未度者白僧與食。若為僧乞白僧聽將僧 食在道。若僧不許或不白行還須償。不者犯 重。若供僧齋米。僧去齋主用供後僧。打犍稚
得食。若不打者一飽犯重。準上不得。輒將僧 食出界而食本無還。心者犯重。雖復打鐘猶 不免盜。以物體攝處定故。律中共利養別說。
戒者須作羯磨和僧方得。若直得者何須同 界同法也。若為僧差遠使路非乞食之所。和 僧將食在道亦不必作相。準善見守寺之文。
若寺莊磑不必和僧。彼此通用住處各鳴犍 稚通食。若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者犯 重。以施主擬供當處住僧。不供別類非是福
由。故僧家人畜犯吉羅。三像共寶互。謂住持 三寶與理寶互也。薩婆多。問佛在世時。諸供 養三寶物中常受一人分。何以滅後偏取一
人分。答佛在時。色身受用。故取一人分。滅 後供養法身。功德勝僧故取一寶分。又佛在 時。言施佛者。則色身受用。言施佛寶者。置爪
髮塔中供養法身。法身常在世間故。若施法 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說法 人。若施法寶懸置塔中。若施僧寶。亦著塔中
供養第一義諦僧。若施眾僧者。凡聖俱取分。 以言無當故。準此受施之時。善知通塞。勿令 互用致有乖失。四隨相物中。自互先約佛物
有四種。一佛受用物不得互轉。謂堂字衣服 床帳等物。曾經佛用者。著塔中供養。不得互 易。如前寶梁經說。五百問事云。不得賣佛身
上繒。與佛作衣。又佛堂柱壞。施主換訖。故柱 施僧。僧不得用。律中佛言。若佛園坐具者。一 切天人供養不得輒用。皆是塔故。廣敬如僧
像致敬法中。二施屬佛物。五百問云。佛物得 買取供養具供養。十誦以佛塔物出息。佛言 聽之。五百問云。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若
眾僧盡去白僧。僧聽將去無罪。比丘客作佛 像書經得物不得取。若得佛家牛畜。亦不得 使使佛牛奴得大罪。三供養佛物。僧祇供養
佛華。多聽轉賣買香燈。猶故多者轉賣著佛 無盡財中。五百問云。佛旛多欲作餘佛事者。 得施主不許不得。準此迴改作故。不轉變本
質。如大論云。如畫作佛像。一以不好故壞得 福。一以惡心壞。便得罪也。四者獻佛物。律 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云。佛前獻
飯侍佛比丘食之。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 食。準此俗家佛盤本不屬佛。不勞設贖言贖 偽經。次明法物亦有四別。一法所受用。如箱
函匱簏巾帖之屬。本是經物曾經置設不可 迴改。餘三得不準上可知。三明僧物。若二種 常住局處已定。不可轉移。如上所明。若通濟
他寺羯磨和得。初之常住止得受用。十方常 住鳴稚同時即預食分。若惡戒及時。有德非 時。非法而用並結偷蘭。二種互用通和得不
準上可知。常住人畜必無賣買。準經罪重。諸 律無文。故僧祇中。施僧婢並不合受。可以意 知。若論二種現前罪互如上。就輕重二物。斷
割非文違者雙結二罪。三出貸三寶物。僧祇 塔僧二物互貸。分明券記。某時貸某時還。若 知事交代。當於僧中讀疏。分明唱記付囑後
人。違者結犯。十誦僧祇塔物出息取利。還著 塔物無盡財中。佛物出息還著佛無盡財中。 擬供養塔等。僧物文中例同。不得干雜。十誦
別人得貸塔僧物。若死計直輸還塔僧。善見 又得貸借僧財物作私房。善生經病人貸三 寶物。十倍還之。餘不病者理無輒貸。與律不
同。疑是俗中二眾文似出家五眾。五百問云。 佛物人貸子息自用。同壞法身。若有施佛牛 奴。不得受用及賣易之。若施軍器亦不得受。
餘並如畜寶戒第四。瞻待道俗法。四分優波 離至一住處。不迎接故當日還出。佛言。若知 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應迎逆供給
飲食等。亦不言現前四方僧物。準與知事人 衣。是十方現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 十誦云。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五分若
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與。便 持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與 之。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眾及
識達俗士。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慳吝。如眾網 法中說。十誦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燈燭。聽輒 用十九錢。不須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給之。惡
賊來至。隨時將擬。不限多少。僧祇若惡賊檀 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損益者應與 飲食。多論云。能損者與之。有益者不合。即是
污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廣。如二篇下說。 十誦病人索僧貴藥。聽與兩錢半價。善見瞻 待淨人法。若分番上下者。當上與衣食下番
不得。長使者供給衣食。十誦客作人雇得全 日。卒遇難緣不得如契者。佛令量工與之。準 於俗法。從旦至中前有難事者。給食一頓。不
與作直中後已去有難不役。則給全日作工。 又須準佛語量其功勞看其勤墮。雖復役經 半日。而工敵全夫者亦與本價。必墮者亦減
餘廣有僧食通局如上卷中。大門第二。盜人 物中由定有主故。望二主結。一損正主。二損 護主。就正主物要有三句。一有我所心。有守
護如匱中綿絹財物等。二有我所心。無守護 田中五穀。是三無我所心無守護地中伏藏 是。若盜此三並損正主結罪。就守護主二句
不同。一有我所心別守護。如僧可分物令人 守常者。二無我所心別守護。如關頭奪得禁 物。及比丘失物為官奪得。盜得此物望守護
結。今總二主分為七種。一掌護損失主。善見 云。比丘為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財物。若謹 慎掌護堅鎖藏戶。而賊比丘從孔中屋中竊
取。或偪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望本 主結罪。不合徵守物人 (若徵犯重) 。若主常懈慢。不 勤掌錄。為賊所偷者。守物比丘必須償之。不
望本主。若不還者守護結犯。二寄附損失主 十誦有比丘遠處寄物。著道損破。佛言。若好 心投破者不應償惡心。破者須償。比丘寄居
士物。不好看故失者應索取。若寄居士物居 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說。若借他物者不問好 惡二心。若損一切須償。今有為他洗瓶鉢。及
誤破失者並多索償。隨滿結重。三被盜物主。 十誦若眾中失物者。眾主不得為其撿挍。及 以投竄誦呪而取。義張二位。一不現前盜物
主護心義弱。取者得想決徹。主雖有心不捨。 後見此物不得奪取。以離地屬賊義成。若奪 犯重。故律云。時有比丘奪劫者物。佛言波羅
夷。僧祇面不現前。一本主不捨。二奪者未作。 得想後得奪取反上二緣。奪得重罪。縱自心 不捨。前人決定取者正成盜損。不得奪之。若
先捨者無主物故。亦不合奪舉離屬於後取。 二對面現前奪由守護義強。奪者猶預得想未 定。本主心弱。而未捨者亦得追奪。僧祇賊奪
物去。比丘逐賊奪得本物無犯。又闇逐賊彼 藏物去。比丘即取將來。又賊漸近村落。比丘 逐賊。若和喻得若恐 [歹*赤] 得無犯。知有死事不
應告人。如上諸句。皆是對面被劫。若已作失 想。不問奪者決定不決定。後還取者便為賊。 復奪賊物。並由決屬賊故。縱不失想而賊心
決取無畏。亦是屬賊。不合追奪。毘奈耶云。若 失物官人奪得還比丘者。得取無犯。準此面 不現前乃至盜金像等。雖知藏處亦不合取。
十誦若比丘為賊所獲自偷身賊所無犯。若 師奪弟子將來得重。四賊施比丘物主。十誦 賊偷物來。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故施。得
取此物。莫從賊乞。自與者得取之。取已染懷 色而著。有主識者。若索還他。若賊比丘邊買 得衣者。本主見衣不得直奪。應還本直。今或
有偷三寶物。及以金銀經像。毀成器鋌。而乞 比丘者。若準上文應得受之。據理已曾經佛 受用。但可取之依本處用。五收囚縛賊主。僧
祇官未收錄未抄物名字。而寄附比丘者得 取。若已收錄者不得。若云施佛塔僧者得取。 露現持出不得覆藏。若有問者。言佛物僧物
我物。若不許者還之。六狂人施物主。摩得伽 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親眷者比丘 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與不可取。七守視
人作主。善見云。偷人無罪者。謂主人兒落度 父母所遣。若父母死。若負債等將去者無罪 (準此私度王稅人有福無罪) 。盜奴犯重。十誦有守邏人與比丘
衣。疑不知成主不。佛言。但隨施者受之不合 從乞。四分他守視人與比丘衣物。佛言。此即 是主得受。所以不合從乞以。物是別主。若受
語而施。即教他盜物故也。明了論中盜義極 多。且約眼耳鼻舌身心。放六塵起不如法行。 或犯重或犯輕。若人食毒或為蛇螫犯如此罪。
若人偷地水火風空等界。亦犯波羅夷。悉從 盜戒。判解云。有諸仙人。是胸行蛇毒藥師。作 仙人書字見者皆愈。欲見者須價直。比丘被
害偷看之。計直犯重。乃至他人學得偷看亦 爾 (秘書疏等偷看準此) 。若誦呪治病欲學。須直比丘密聽。 計直得重。偷嗅甞觸亦如是。知若祕方要術。
病者心緣即差得直方示得直聽寫。比丘受 法就師心緣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也。次約 六界前三可知。有呪扇藥塗。比丘偷搖不與
價直。若起閣臨他空界妨他起造。即名盜空。 論云。等者等於識界。智慧屬識。人有伎兩不 空度他須與價直。比丘方便。就彼學得不與 價直。即是盜識
(謂盜智用) 。自外諸緣不可錄盡。但 知非理損財解盜無義不收。廣如戒本 疏 說。 大門第三盜非畜物。初明非人物。若有護者
望護主結。五分取他覆塚旛蓋神廟中衣。他 所護物他心未捨直五錢犯重。僧祇盜外道 塔物神祀舍物得重。若無護主隨境結之。故
十誦盜天神像衣。及華鬘等得偷蘭。善見取 諸鬼神物及。人繫樹物無守護者無罪 (謂非人亦不護) 。 薩婆多云。取非人物五錢已上重偷蘭。四錢
已下輕蘭。今或多人取諸神衣物者。據理得 不如上。必無人守恐神護者。可擲卜而知捨 吝。盜畜生物四分無文。有人斷同大重者。胡
律云。鼠偷故桃積成大聚。比丘盜之。佛言 波羅夷。故有解。非望畜生還望本主。以鼠盜 疑豫未決望人猶是本主。故還就人結重。餘
如他部。十誦取虎殘犯吉羅。由不斷望故。師 子殘不犯。薩婆多。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吉羅。 二明有主想。若作無主想。始終不轉無罪。前
後互轉互得輕重。廣如持犯中。三明有盜心。 然此一門實德之人未免。但世盜由心結。不 望境之是非。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寶物。
是盜波羅夷。謂愚癡犯也。四分亦云。我說此 人愚癡波羅夷。理既難知。故具抄示。十誦六 種盜心。謂苦切取.輕慢取.以他名字取.觝突 取 (假借不還)
.受寄取.出息取。除出息一種。餘並結 重。摩得伽三種劫心。強奪取.耎語取.施已還 取也 (善生中亦同偷罪) 。五分有四。一以諂心.曲心.瞋
心.恐怖心而取他物。即是盜心。四分十種賊 心。一黑闇心。謂癡心愚教生可學。迷隨作結 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二邪心者。謂貪心規
利。邪命說法以財自壅。三曲戾心者即瞋心 也。與少嫌恨假瞋得財。或虛示威怒。意存財 利得物犯重。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說法怖
取。或自懷疑怖而取財也。五常有盜他物心。 恒懷規奪也。六者決定取。內心籌慮。方便已 成回必克果。動物成犯。七寄物取。或全觝突。
或以少還他。八恐怯取。謂示身口相畏敬故 與物也。九見便便取。同求他慢因利求利 也。十倚託取。或倚名聞威德。或以名字方便
也。或依親友強力者。謂假他威勢而取也。或 以言辭辯說者。託於論端。浮華引接。令前異 望而取財利。言誑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
非法。但規前利幻惑群情。以此諸文證知心 業。其相略顯。足得垣牆防擬。妄境四重物。謂 五錢若直五錢即餘雜物。薩婆多問曰。盜五
錢成重。是何等之錢。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 舍國法用何等錢。準彼錢為限。二云。隨有佛 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為限。三又云。佛依王舍
國盜五錢得死罪。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 依國盜幾物斷死。即以為限。雖有三釋。論師 以後義應是。然五錢之義。律論互釋不同。判
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云。下至草葉不盜。今 諸師盛行多依十誦。彼云。盜五錢者古大銅 錢得重。若盜小錢八十文。隨其盜處所用五
錢入重。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瓶沙 古法四錢三角結重。四分但云五錢。準此廢 上律論以後為勝。縱四錢三角善見解之。亦
同五錢。善見云。若堈中盜寶內手。取已出。離 堈口得夷。又解。但離處得夷。未出堈口。法師 曰。於戒律中宜應從急。又觀五事。處時新故
等。是名律師。以此文證五錢為允。二以義門 六句不同。一十誦伽論云。錢有貴賤時不妨。 錢貴盜二入重。遇值賤時百千犯輕。二四分
五分善見云。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本盜處 估價。三善見云。貴時盜得。賤時賣。若定罪者 還依本時。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輕降也。四摩
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數數取四錢數數作 斷心。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燒薶壞色教 他等。五不滿五犯重。如四分眾多人遣一人
盜五錢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盜通作一分。但 使滿五一切同盜結重。或盜通五結輕。如十 誦盜眾多人未分物者是。即如亡人輕物之
類。六盜五人各一錢結重。如僧祇五人各以 一錢遣一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善見云。 欲知盜相。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一人六
錢。各得一波羅夷一偷蘭。自業不合教他業。 但得一偷蘭。此義應知。五離本處。四分云。若 牽挽埋藏隨為一事。方便不成並結偷蘭。五
分物在地中作盜心得吉羅。掘地得提。捉物 吉羅。動物偷蘭。離處方重。離處義十句分之。 一文書成辨離處。如律師疏判以重入輕非
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畫地作字。一頭時 輕畫兩頭時重。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 云定是我地。地言生疑偷蘭。決定失心者
重。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若共爭園田。違理判 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偷夏唱大得物 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說誑惑而取。皆
重。三移標相者。善見標一舉時偷蘭。舉二標 時重 (謂量地度) 。乃至得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繩 彈亦爾。四墮籌者。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
致令缺少也。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云。氈褥 氍毹上有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 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或如借他衣鉢。非理
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六 轉齒者。如十誦樗蒲移棋子等。五分蒲博賭 物犯吉羅。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
馬未作得想。雖舉四足不成重罪。八不離處 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 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九無離處辨離
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擊破村燒薶壞色。皆 犯重等。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 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然盜戒相
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貌。徒盈卷軸。至於披 撿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緣粗知梗概。意存省 事。知足憂心念道者緣境既局。少應清潔。若
多眾務而欲高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出。何 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傾。初果無學。方可營 事。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故善見
云。戒律宜從急護。此第二重戒事相難解。不 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 如此。以準上列。猶恐不肖者謂繁。余心寔未
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三明不犯中。四分 云。與想取已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者 皆無犯。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
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 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賤不輕。如是七法人。 能行者是善親友。準此量之。第三殺人戒犯
緣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 五命斷。初緣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 其命也
(初識者。謂初識在胎。猶自疑滑是識所依。乃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隨燸壞者是也) 。 其相易識。故略述之。四分云。殺有二種。一者
自殺。謂身現相。口讚死相。坑陷倚發。若安殺 具。及以與藥等。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若教 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
男子。遣書教遣書等。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 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十誦 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伽論病人不
欲起不欲舒。若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 死者偷蘭。 癰 未熟彊破命終亦爾。不與食不 治療因而死者亦偷蘭。薩婆多。比丘知星曆
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 犯盜殺二波羅夷。優婆塞例同。十誦為人作 坑。人死重畜生死偷蘭。為畜作坑。畜死如律。
人死吉羅。若本漫心隨境輕重。薩婆多。若為 一人讚死。此人不解。邊人解用此法死者無 犯。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眾。讚美其人。
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又如比丘被官刑 戮膾子。因相從人。索手巾絹帛。以作籠頭絞 繩等。亦有無知五眾。與者即名殺具。命終結
重。僧祇父母被王法。比丘語典刑者乞其一 刀。尋用語者亦重。五分四分。自殺者偷蘭。謂 結其方便。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
誤著彼身而死。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 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故 俗律云。過失殺人者以贖論 (謂目所不見。心所不意共舉。重物乘高履
危之類) 。第四大妄語戒具九緣。一對境是人。二 人想。三境虛。四自知境虛。五有誑他心。六說 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了。九前人解。四
分十誦多論云。從得不淨觀已上至四果來。 若云我得皆犯重。若現身相前人不疑同重。 疑則偷蘭。十誦云。問此不淨等是近小法。何
以犯重。答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而入。 又四分云。天龍鬼神來供養我。等亦同犯重。 又云。欲向此說。乃向彼說。一切皆重。摩得伽
云。自稱是佛天人師等偷蘭。餘如戒本疏說。 不犯中律云。自知有得不淨觀。若向同意大 比丘說。若戲笑若疾疾說屏處獨說。欲說此
而錯說彼。等皆不犯重而犯吉羅。以非言說 之儀軌故也。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二)
[0060c26] 僧殘篇中。故失精戒第一。此戒人之喜犯故 在初也。多論三義故佛制此戒。一為令正法 久住故。二欲止誹謗故。三欲生天龍善神信
敬心故。四部律中。佛並訶責言。云何以此不 淨手受人信施。具三緣。一標心作究竟意。二 方便動轉
(律中有六種。一內色。謂受色。二外色。謂不受色。三內外色。二色中間。四水中逆水順 水。五風中同水法。六空者自空動身乃至餘境地) 。三體分盈流便犯。五分睡
時不淨出。若覺發心身動偷蘭。身不動而心 動者吉羅。善見云。若手捉根。而睡擬出精者。 眠中若出僧殘。律中開夢出者不犯。若亂意
睡眠有五過失。一者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 心不入法。四不思明相。五喜出精。五分得五 吉羅。以夢故不犯殘也。律不犯中。若夢中失。
覺已恐污身衣故。以弊物及手捺棄。若欲想 出。若見好色不觸而失。若行時自觸兩髀而 失。若觸衣而失。若浴時失。若手措摩而失。如
是一切不作出精意。而自出者無犯。十誦擔 重遠行。騎乘筋節斷解。便有種種精出。善見 云。精遍身中故。伽論中。故出他精偷蘭。為他
作境界也。摩觸女人戒第二。多論六義。一者 出家之人。飄然無所依止。今制此戒。與之作 伴有所依帖故。二為息鬪諍。此是諍競根本
故。三為息疑嫌。不但為捉而已。謂作大惡故。 四為斷大惡之原。禁微防著故。五為護正念。 若觸女人必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應超
絕塵染。栖心累外為世軌則。若觸女人。則喪 世人崇敬心故。具五緣成犯。一人女。二人女 想。三有染心。四身相觸。五著便結犯。初明人
女者。律本云。四種女人。如淫戒中。有淫心者 愛染污心。身者從髮至足也。言相觸者有三 種。初比丘往觸無衣覺女。睡眠新死少分壞
者。但使往觸著。不問受樂不受樂。皆犯僧殘。 二者女來觸比丘。不必須淫心。而比丘要須 動身。受樂者犯殘。此律文不了。今準十誦言
犯僧殘。若不動身而受樂者。此律吉羅。若先 有染心於前女。後女來觸比丘。不動而受樂 者偷蘭。遮動則犯殘。如上並據二俱無衣以
言。若互有衣者犯偷蘭。二俱有衣犯吉羅。若 以二形身相觸偷蘭。此又律文不了。如十誦 伽論。意在女者僧殘。在男者偷蘭。律中若欲
心觸男子。或衣鉢坐具。乃至自觸身。一切吉 羅。善見若以髮髮相觸。爪爪相觸悉偷蘭。以 無覺能觸故。覺境不覺應作四句。十誦比丘
及女人。身根互壞相觸皆蘭。若以爪齒毛瘡 無肉骨。觸女身偷蘭。若依四分戒本。若捉髮 者殘。謂以覺觸不覺也。僧祇律中。若觸畜生
女者一切吉羅。非人女亦爾。謂無淫心。十誦 若觸不能女男身者俱蘭。僧祇意謂男子黃 門而是女人觸者殘。謂前有方便心後稱本
境。善見云。相觸得五罪。謂夷殘蘭吉。指觸故 波逸提。不犯中律云。若有所取與相觸。或戲 笑若相解時。相觸一切不犯。非不犯餘罪。僧
祇若共女人捉物。呪願捉器。行食捉繩頭尾。 捉杖竹木。皆非威儀。有欲心者吉羅。欲心動 物及以器繩。或灒水著女皆偷蘭。若母等近
親。久別相見。抱捉比丘者。當正念住不犯。十 誦若母女姊妹。為病患及水火刀兵深坑惡獸 難救者無犯。但無染心。若為水所沒開比丘
手捉。雖淫心起。但捉一處莫放。到岸不應故 觸得殘。若女人寫水注比丘手。水流不斷於 女。生淫心偷蘭。僧祇若城門道迮。逢女人鬧
者。要待希已便過。若女人有所須。令淨人與。 無者持著床几上語言取之。若擔重不舉。倩 比丘者。旁無淨人。比丘為舉著高處。令自擔
之。若乞食時。有端正女持食來。比丘若起淫 心者。放鉢著地。令餘人授受之。準此若就女 人取針線瓶盂等物。恐搪觸者。當語著地。然
後比丘自取。餘並例知。十誦四分。開處猶多。 若據僧祇。水溺難緣至死不開。須知急緩之 意。過集積增莫不由此。與女人麁語戒第三。
七緣成犯。謂人女。人女想。有染心。麁語。麁 語想。六言章了了。七前人知解。伽論比丘性 好麁語偷蘭。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解淫
欲語也。麁惡語者。非梵行也。未必言聲相有 麁醜。號為麁惡不防。涉於善事而意表於淫 欲。故律云。若復作餘語者。如律云。因消蘇
著赤衣時。女形露便言消蘇好不。若女情相 領。律結僧殘。若不解者。如僧祇云。比丘見女 人新染衣著形露。比丘言大赤好。女人云。新
染故爾。比丘生疑白佛。佛令一比丘問女。女 具如前答。佛言義味俱解僧殘。四分解語不 解義偷蘭。此但論染心向女麁語。若準五分。
具有彼此互向麁語犯。下歎身戒亦同。律中 不犯者。為女說不淨惡露觀九瘡九孔九入 九漏九流。而彼女謂為說麁語。若說毘尼時
言次及此。若說經受經。若二人同受。若彼問 此答。若同誦若錯說。但無欲心一切無犯。向 女歎身索供戒第四。論犯七緣。一人女。二人
女想。三內有染心。四歎身說麁語。五麁語想。 六七同前戒。律云。歎身者。端正好顏色大姓 出家持戒修善法行十二頭陀等。不索淫欲
供養者偷蘭。說欲并自歎者僧殘。若直說麁 語犯前戒。不犯中。若為女人說法。及說毘尼 時言次相及。而女謂自歎身並無犯。媒人戒
第五。六緣成犯。一是人男女。二人想。三為 媒嫁事。四媒嫁想。五言辭了了。六受語往還 報便犯。律文。要三時具者方結僧殘。一謂受
語。二往彼陳說。三還報知。若具二者結偷蘭 遮。具一時者結突吉羅。若受語往彼說。而言 已嫁若死若賊將去者偷蘭。若言癩病等還報 者僧殘 (以後得媒嫁故)
。除二道已媒餘身分者偷蘭。若 媒人男畜生等並吉羅。五分不許而報偷蘭。 十誦不能男女若道合一道女石女等一切偷 蘭。此律中。諸比丘白二羯磨。差人媒嫁一切
僧殘。今知事白僧。媒娶淨人供給婚具。問僧 同和一切僧殘。若用僧物同俱犯重。僧祇為 他求好馬種和合故偷蘭。餘畜吉羅。五分若 為男長倩女使偷蘭
(恐後和合) 。為女倩男亦爾。十誦 伽論云。若指腹為媒。及自媒者偷蘭。四分媒 法以語書指印遣使。但情相領。參互作句皆
犯。若比丘持地書往。不看者。及為白衣作餘 使並吉羅。僧祇勸歸婦早還者偷蘭。律不犯 中。若男女先已通後離別。還和合者開不犯。 十誦云。作 券
書言非我婦。猶故未唱出者偷 蘭。若婦禮已斷不復來往。而和合者僧殘。律 中開持書者。若為父母及信心精進優婆塞 病。若在獄繫。及為佛法僧事病比丘事等。看
書持往不犯。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第六。 具有五過。一須人經營妨修道業。二多論云。 長己貪結壞少欲知足故。三處處乞覓。惱亂人
非人二趣。不生信敬壞滅正法。令不久住故。 四專任自由不乞處分。容障僧事多惱亂故。 五或自損行。違其慈道。壞梵行故。六緣成犯。
一無主。二為己。三自乞求。四過量不處分。五 過量不處分想。六房成結犯。薩婆多云。末後 二摶泥未竟輕蘭。餘一摶在重蘭。善見云。若
留一摶泥在後當成蘭。決罷心者僧殘。僧祇 瓦木板石灰泥草覆。乃至最後一把草覆竟 即殘。若自受用皆吉羅。房生若死休道施僧
乃可受用。律中若作此房。先知無妨難已。然 後來僧中乞法。若不可信。一切僧共往看之。 若可信者即當聽作。善見云。無妨難地處平
治如鼓面。後至僧中乞。長六搩手廣四搩手 已下。不須乞處分。四分云。長佛十二搩手內 廣七搩手。然佛搩手尺量不定。今總會諸部
挍勘是非。僧祇佛搩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 同之。善見云。中人三搩手長佛一搩手。多論 云。佛一搩手凡人一肘半。五分佛搩手長二
尺。已上通明尺寸。分量不定者。由翻經有南 北二國三藏生處不同故。致多別各相矛盾。 今以義約。佛在人倍人。身量同爾。此震旦國
法。尺寸隨俗不同。而用律曆定勘。則以姬周 尺斗為定。通古共遵百王不易故。隋煬帝。立 斗尺秤準古立樣。余親見之。唐朝御宇。任世
兩用。不違古典。故唐令云。尺者以尺二寸為 尺。斗秤二種例準增加。準論以言。此方人長 八尺。佛則丈六。以此為率。佛搩手。依五分二
尺為定。當律無文。可以用之。後進未知前修 昧教者。既不達道俗二制。隨語即行。一何混 亂。即大國唐朝文軌無二。及論用尺五種不
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 此則閻浮通用。豈止姬周古法。乃至鉢量三 斗為上。下者斗半。以文挍勘。尺秤依古彌彰
上言。故今藥秤古法不改。六尺為步。忽絲為 先。如是準酌想定綱旨。余曾遊晉魏及以關 輔諸方律肆。每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並未
霑述。故即刪補反光九代。今用五分尺寸即 以為率。廣二丈四尺。長一丈四尺也。善見云。 皆謂明內為言。僧祇邊壁高一丈二尺。若男
若女。在家出家皆為房主。無此等主故言無 主。難處者。四分中虎狼乃至蟻子也。善見下 至若有蟻子窟不得作。若蟻行覓食。逐令去
得作。何以故。如來為慈愍眾生反比丘故。五 分四衢道中。多人聚戲淫女市肆。放牧惡獸 隱險處。園田社樹墳墓偪村近道等是難處。
妨處者。律云。乃至不容草車迴轉處。善見云。 是人田園。或怨家賊處尸陀林處。王誌護處。 四周不通十二輄梯間。有拳一肘者。十誦是
舍四邊一尋地內。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比 丘尼地。若大石流水大樹深坑等是妨處。明 了論。或樹空山巖石陰等。得行住坐臥。如
作房舍。所攝解云。如上處等。欲於中住必 須隔斷。須將比丘羯磨治地。所以爾者。若不 依量用功則多。若有妨難自損惱他故。知僧
私二地並須乞作。僧祇若僧中無能羯磨者。 一切僧就彼作處一人唱言。一切僧為某比 丘指授房。三說亦得。若處遠隔水。寒暑雨雪
多病不得並往者。應差二三人。不得羯磨四 人。往彼指授有四種人。一越年。二異界僧。三 作私房者多。四妨難。二處悉皆不成。即此律
云。使可信者看。故知簡別。薩婆多云。處分 處得作。餘處不得。餘人就此房上作重屋。房 主聽得無不處分罪。善見云。長中減一磔手。
廣巾長一磔手。互減過皆僧殘。若房未成。而 行客為成者無罪。以人無一口房分。若段段 計人分滿過量亦犯。問何不同長衣必俱過成
犯。答此房為造作故犯。長衣貯畜故犯。四分 若教他作。受教者過量犯。若是房主得僧殘。 巧師得偷蘭。妨難各突吉羅。過量不乞二僧
殘罪。律不犯中。減量無妨難。為佛圖講堂為 僧。多人住屋草菴小容身屋者。有主僧不處 分房戒第七。制意同前。成犯具六緣。一有主。
二為己作。三長佛六搩手。廣四搩手已上 房。四不處分。五不處分想。六作成便犯。此房 屬於己身。若死遠去不還隨意分處。若與三
寶親友白衣。自賣取錢。隨心自在。唯不得賣 地。地是僧物。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若房主不 自處分者。屬四方僧。次第住之。律中妨難二
吉羅。不乞邊一僧殘罪。開通中。若處分作草 菴葉菴小容身屋 (謂無過量) 。以小故不須乞處分。若 作多人住處等。並得無根重罪謗他戒第八。
多論為護自行令法久住故。二為止謗毀令 梵行者安樂修道故。問謗他是妄語。得幾罪。 答善見云。無別提罪。以謗假虛成。今以義通。
若元意專謗無妄語墮。若兼誑僧望前人得 僧殘。望僧虛解得墮。如殺父羅漢妄語兩舌 相對互說。餘如戒本疏。具八緣。一是大比丘
及尼除下三眾。二想心謂淨不妨實不淨。如 打破戒犯墮故。文云。若遮無根無餘作不成 遮。治其謗罪。二謂作大比丘想。三內有瞋心。
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比丘說。僧祇對所謗 比丘前罵謗。語語僧殘。六者重事如誣。七言 辭了了。八前人知犯。善見云。若有謗他在僧
中請判者。僧未應判。若彼語僧。若不是者。我 便不受。僧應語言。汝且禮佛。為其說法。後當 為判此事。若遷延至暝者。當語明朝來。如是
三反。猶剛強者語云。此處少律師。不得斷可 往餘寺。彼餘寺僧知如是者亦云。此無律師。 如是覓寺不得。來還本寺。心懦折伏隨僧教行
者。方問被謗之僧。依法斷之。律不犯中。見聞 疑三根說實。實有五種。一真實。二想實。三事 實。如殺王還道殺王。四三根不互實。五四戒
不互實。若反此五謗他犯殘。十誦四重互說 成謗。四分亦同。假根謗戒第九。此戒假異事 上見根。取彼見根。道見此事上犯也。事不相
當名為假根。故分二戒。犯緣同上。律中有五 種異分。一對異趣。二異罪。三異人。四異時。 五假響也。言異分者。善見云餘分。以羊當人
取片者。淫事相似。餘相可知。破僧違諫戒第 十。此違諫等戒。逮于下篇。或事希法隱當世 寡用 (如謗僧拒僧欲不障道等) 。或但有因用終不辨果。局佛
在世有。滅後所無 (即此二破僧違諫者) 。如此眾戒。其相極 多。終非見用。徒費抄略並所未詳出。至如污 家擯謗因即設諫。諫事是難。時所同廢。不妨
惡行行寔網生。或辨相事可通行。或開緣乃 當時要。故直略其行務。以裨輔神用耳。就破 僧犯緣理非可犯。必須具列。庶新學者知其
教相具五緣成。一先明立邪三寶。二行化於 時。三如法僧設諫。四固執不捨。五三羯磨竟 犯。違諫僧殘。破僧罪是偷蘭。違別人諫波逸
提。餘之方法廣如戒本疏。律不犯中。若破惡 友惡知識。及二人三人欲作非法羯磨。或為 僧塔和尚闍梨知識親友等。作損減作無住
處。若破是人者不犯。助破僧違諫戒第十一。 具五緣。一明有人作破僧事。二眾僧如法設 諫。三僧伴助破諫僧。四僧如法設諫。五作
三法竟便結。污家擯謗違僧諫戒第十二。具 六緣犯。一作污家惡行事。二心無改悔。三作 法驅擯。四非理謗僧。五僧如法設諫。六三法
竟犯。污家非戒本緣。謗僧是也。四分四種污 家。一依家污家。從一家得物與一家。所得之 處聞之不喜。所與之處思當報恩。二依利養
污家。若比丘如法得利。乃至鉢中之餘。或與 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彼得者思報其恩。便作 是言。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其不與我物
我何為供養。三依親友污家。若比丘依王若 大臣勢力。或為一居士不為一居士。所為者思 報其恩。便不與餘比丘物。四依僧伽藍污家。
若比丘取僧華果枝葉。或與一居士不與一 居士。彼得者生念。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 不與我者我不供養。行惡行者自種華果樹。
及以溉灌。自摘華自作鬘與他。及教人作上 事。若村落中。共女人同床坐起。同一器食。言 笑歌舞倡伎俳說作鳥聲。或嘯或受雇戲天。
僧祇云。依聚落得四事供養。或免諸難皆名 依義。若依村落作非梵行。飲酒非時食不名 污家。若俗人先有信心。供養眾僧造立寺舍。
令彼退減是名污家。多論云。若作種種惡業。 破他信敬善心名污家也。作不清淨穢污垢 濁。又得惡果名為惡行。又比丘凡有所求。若
以種種信施物。為三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 大臣及道俗等。皆名污家。何以故。凡出家人。 無為無欲清淨自守。以修道為心。若為俗人
信使往來。廢亂正業。非出離故。由以信施物 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 喜愛樂。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
前人深厚福田。又倒亂佛法故。凡在家俗人。 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肉血以種善根。今 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
人所生希望心。又若以少物贈遺白衣。因此 起七寶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一 切聖眾。亦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真
實法身。若有強力。能破塔壞像。於僧有折損 者。得以塔物僧物隨時消息。律不犯中。若與 父母病人。小兒姙娠婦女。牢獄繫閑。及寺中
客作者不犯。若種華果樹自取華。乃至教人 貫華持供養佛法僧者。一切無犯。若人欲打。 被賊虎狼恐怖之處。若擔剌來於中走避者
不犯。若度河溝渠坑跳躑者不犯。若伴在後 逈顧。不見而嘯喚不犯。若為父母若病人若 閉牢獄。若篤信優婆塞有病。若在獄看書持
往。若為塔僧病比丘事開。持書往反一切無 犯。惡性拒僧違諫戒第十三。具五緣。一自身 不能離惡。將欲作罪。二諸善比丘如法勸諫。
三不受來諫自恃陵他。四僧如法設諫。五三 法竟犯。此人倚旁。略教但自觀身不須見過。 佛令諫之。多論問。如經中說。但自觀身行諦
視善不善。今戒文展轉相教。豈非相違。答佛 因時制戒。言乖趣合不相違背。有六種不同。 一前人有愛憎。發言諫有損故。云但自觀身
行。若為慈心有利益者。則云共語相諫。二若 鈍根無智。則言說無益便止。若聰智利根。發 言有益便諫。三若少聞見。出言無補便止。若
廣聞博見。有所弘益便諫。四若為利養名聞 便息。若利安眾生。闡揚佛法便諫。五為現 法樂。但欲自攝便止。若欲以化益使天下同
己。則展轉相諫。六若為新出家者愛戀妻子。 便言但自觀身行。若久染佛法力能兼人。則 令展轉相教等。律不犯中。初諫便捨。若非法
律。若為無智人訶諫時。語彼言。汝和尚阿闍 梨所行亦爾。汝可更學問誦經。若其事實爾。 若錯說者一切不犯。二不定中。文疏久列。在
戒本解。略述大意。多論制意四種。一為止誹 謗故。二為除鬪諍故。三為增尚佛法故。四為 斷障道惡業次第故。初不定中。四緣犯之。一
是屏處。二是女人。三無第三人。四隨所作犯。 四分女人者。人女有智命未終也。獨者一比丘 一女人。在屏處者有二種。一者見屏。若塵霧
若黑闇中不相見也。二者聞屏。乃至常語不 聞聲處。覆處者上有蓋也。障處者。若樹牆壁 籬。若衣及餘障也。可作淫處者。得容行淫處。
僧祇云。若母女姊妹。親里非親里。若老若少。 在家出家是女人也。設有餘人。若眠若狂嬰 兒等。悉名為獨。善見云。見聞屏者謂無眼者。
聾者睡者及多女人是也。如上諸緣並是犯 位。廣如前篇。後不定戒略同前者。唯露處為 異。三十捨墮懺法如後。直明種相。初長衣過
限戒。多論三意。一因開畜長貪於俗利。壞道 功德財。二比丘積貯與俗無別。失信敬心。三 違佛四依。非節儉行故。具六緣犯。一是已長
衣。謂三衣之外財也。四分云長衣者。長如來 八指廣四指是也。多論云。佛指面廣二寸。 準前姬周尺。長一尺六寸廣八寸也。若長廣
互過減皆不結犯。要二俱過。多論云。餘不應 量者。過限捨作吉羅懺故須俱說。十誦七種 衣不作淨施。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第七及
百一供身具。多論三衣雖不受日過無犯。但 有缺衣壞威儀二罪。若本說淨今作。三衣即 失本淨。以三衣無長可防故。又捨此衣更受
餘衣。前衣說淨。不者犯長。又比丘有緣。得褻 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一衣三肘五肘。外有 長說淨。問月望衣不割簪縫過日犯者。答彼
中先有故者。堪受持故。須作衣相方免長過。 上論文指。先無三衣者耳。已上諸文故。須第 一是己長衣。鼻奈耶云。以一日所成故二雖
知是長。若忘等緣則無有罪故。二明屬己定。 三應量之財 (綿毛之類。禮非衣攝不合) 。四不說淨。五無因緣。 謂迦提一月五月等。六過十日便犯。多論得
應量不應量衣。即說淨者益善。若不說至十 日無咎。若不作淨不受持。至十一日地了時。 應量者。捨作提懺。不應量者同前。善見若一
處縛束一罪。若不縛束。計衣段段明相出隨 處得罪。問能染應量所染云何。答通應不應。 如足食竟正不正俱犯足。若能染是不應量
財。而染應量不。答大小雖殊捨懺義一。律結 大提論結小吉。故皆一染。僧祇云。若二人共 物未分。若施僧物分未入手。病人囑授物未
與。若聞受戒弟子知識送衣未入手。若貿衣 決價未入手。若織衣未入手。雖過十日皆不 犯捨。若施僧衣未分者。雖久不犯。若已分。多
人共分中有善毘尼人。為眾人作淨無犯。不 作過十日犯捨 (此是共活人。前句不共活也) 。律中邊方開五 事。長衣入手十日方犯。準此餘方未必手捉
始犯。伽論云。十日衣云何為犯。謂入手若膝 上肩上作想是我物。從是數過十日。明了論。 有物眼所至得。非身至得。入算數者。如人施
衣穌等。但作屬己意過日犯。有身至得非眼 至得。有眼身至得非算數者。若人不許自受。 擬施三寶。有非二至得。亦入算數。四分中。若
初日得衣二日不得。乃至十一日通皆不犯。 如是等類具有八門。通不相染。餘無法緣是 犯。二者中間淨施。三遣與人。四者失衣。五者 故壞
(謂風火水濕隨緣灼爛) 。六作非衣 (謂非服用 帽 襪之屬) 。七親厚意 (以非 己物故) 。八若忘去
(以心迷故。或忘財體。若忘加法。並開十日) 。律又云。若捨 墮衣不捨更貿餘衣。一尼薩耆一突吉羅。昔 以財去畜心染犯。論中不爾。多云。若先應量
捨墮物。即作應量不應量衣。此衣盡捨作提 懺。若先不應量捨墮物。作前二衣。並捨作吉 羅懺。二若先應量捨墮物。更貿得衣財即 作二衣。此衣不懺懺先提罪
(準此後衣無染) 。若不應量 貿得二衣不捨。已入淨故。懺先突吉羅。上律 結一尼薩耆者。謂前衣墮罪。一吉羅者。謂不
懺輒貿違佛語故。律云。尼薩耆衣不捨不應 與人。乃至作三衣等。不犯者。十日內若轉淨 施。若遣與人。若賊奪等想者。此物實在謂賊
持去等。雖經多日。無心故畜無犯。十誦更得 十日開之。若作失想亦同上解。云奪衣失衣 燒衣漂衣者 (謂衣財實失後還得者。更得十日說淨。更受持之)
。取著者 (謂前奪失 三衣。然有犯長之衣。以三衣體無。即正衣所攝。斷相續心直懺先罪) 。伽論云。頗有過 十日衣。即一夜離宿耶。答謂取過十日衣。作
三衣受出界外。明相出者是也。故知得作。何 故前云。犯捨不得作三衣。答此據有本三衣。 今此且充衣色罪仍須懺。如善見遭賊得著
五大色衣。及以僧祇中借俗衣受持等。律云。 若他與作被不犯 (以是重物不應輕財。不合說淨故。而未見正文開也) 。十誦施
僧被褥。僧及一人亦得受。律云。付衣者遠行 (謂隔礙不得說也) 。或水陸道斷等不淨施。不與人皆不 犯。離三衣宿戒第二。具六緣成犯。一是三衣。
二加受持。三衣人異礙。四不捨會。五無因緣。 六明相出便犯。三衣五衣得波逸提。餘衣突吉 羅。非謂畜長之衣。此乃百一供身服者。佛令
受持違受故結吉。長衣淨施有別人可依知。 有何過。不同昔解。又三衣。是制通上中下違 故得重。百一衣。助身開於中品。違受故輕。長
則下類別施他人。自即非貯故全無犯。餘如 戒本疏。二受衣方法。反以作衣等法。並如下 卷衣法中。三衣人異礙。四分他部相成有四。
即染隔情界也。上之三礙通界並有。若論界 礙彼此不通故。文云失衣者。僧伽藍裏有若 干界 (謂上三礙在伽藍院內。故衣則有多界) 。不失衣者。僧伽藍裏有
一界 (謂無上三礙也) 。初明染礙者。律云。比丘脫衣。在 俗人處形露。佛令除村。村有五義。謂誹謗生 疑為護梵行等。即此女人與比丘同處。性相
乖忤多致譏迹。佛不許同室同坐同行同住。 並生染故。若取衣持恐壞梵行。必與同處衣 須隨身。二者隔礙。律云。若水陸道斷澁難等
離衣開無有過。僧祇寺門外不捉戶鑰。無十 二桄梯。是名離衣。三者情礙。律云。若奪想失 想。若賊惡獸命梵等緣。僧祇兄弟子齊之
處。多論王來界內。大小行處。近王左右。並非 衣界。及以作幻作樂人等。入界亦如王法。以 情隔故。妨於來往故名失衣。四者界礙。界有
兩種。自然作法。上之三礙。入此二界通界失 衣。並非衣界。若無三礙。二界各別通得護衣。 五分云。若作法衣界。及自然衣界。比丘於中。
不得自在往反。是名別界。反上同界。若論作 法下卷明之。今明自然有十五界。四分有十 一種。一僧伽藍界。二者村界。各有四種。謂周
匝垣牆。柵籬。籬牆不周。四周有屋也。此等 諸相。不周伽藍相壞。樹車等界叢生。故云若 干界。此止是別界。不名僧村二所。今言若干
界者。有上三礙互生。來往譏難。故失衣也。僧 祇五分中。同界者。僧羯磨作不失衣界。於中 得自在往反。異界者。不得自在往反是也。乃
至舍屋尼寺聚落重屋車乘場露地道行界亦 爾。三樹界者。與人等足蔭覆如趺坐 (如此樹相已上乃有 衣界。可護也) 。此但明其小相。十誦不相接樹取日正
中時陰影覆處。若雨墮時水不及處置衣。在 此樹身在餘處。若不取衣等皆犯。若相接樹 乃至一拘盧舍者。隨所著衣無犯。善見日正
中時影覆處同上。若樹枝偏長。衣在陰頭人 在樹根。亦不失衣。林界者。衣在林中。十四肘 中不失衣。此林有人來往。無衣界。應隨身。不
隨者失。上十誦林界一拘盧者。謂是太林無 難。此言十四肘者。謂四樹相連勢非廣及。故 衣界狹小也。僧祇蒲萄蔓架一切瓜瓠等架。
各四相取二十五肘。名衣界。明了論解。若衣 在樓樹下。身在上者失衣。若衣在上。身在樓 樹下不失。以上得落下故。四場界者。律云。於
中治五穀處也。謂村外空靜處。五車界。六船 界。並俱在陸地。律云。若車船迴轉處。此但明 住車。十誦行車者。前車向中車。杖所及處。中
車向前後車。杖所及處。後車向中車。杖所及 處。若不及者是名異界。僧祇載船水中有多 住處。若自在往反。不會無犯。反上即犯。七舍
界。四分無相。此謂村外別舍。若據村聚相後 當廣說。僧祇若樓閣梯隥道外二十五肘名 衣界。若著衣在閣上下宿。有梯通無犯。準四
分庫倉界。據明內為言雨無任得。對上舍界 因解聚落。四分云村界。善見無市云村。有市 名聚落。薩婆多論四句相對。一是聚非家界。
如二聚落各有一家。二是家非聚。如一大聚 落。更無異聚而有多家。三亦具二界。聚落有 二。各多家是。四俱非者蘭若界也。聚落者。十
誦多論。人民共住名聚落界。言別界者。雞飛 不及棄糞掃外箭射及外名為異界。言同界 者。四邊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車梯逈轉相及
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臥置衣。在四聚落不 失衣。以梯梁相接無隔礙故。聚落止有一家。 衣在家內。車梯上下臥不失衣 (以無別家可對故也) 。若自
然界內。箭射及處至明相出不失衣。若衣在 外身在家中亦爾。若眾多家衣在家內。身在 梯車下失衣。以家界各別故。家有一界別界。
別界者。父母兄弟兒子。若異食異業。雖同一 處事各不同。是名族界。若同食業名一家界。 族亦有一界別界。別界住處。是名一界。別
界者。若作食處取水處便利處是。若在二處 皆失衣。僧祇四聚相接衣枕頭臥。頭及手脚 各在一界。衣在頭底明相出。衣離頭犯捨。若
手脚至衣所不犯。十誦多論云。若安衣二界 中。在二界上臥不失衣。各有身分。故十誦舍 界者。若外道舍門屋食堂中庭廁處。衣在一
外道舍。身在餘舍者失衣。若同見同論不犯。 若諸戲笑人遊行營處。如前取水處等失衣。 若同屬一主不犯 (此謂情礙) 。多論重舍屬一主。人衣
互上下重不失。若是異主。衣人上下中間不 通故失。上並四分無文。理須通允。八堂界者。 律云。多敞露。九庫界者。積藏諸車乘販賣物。
十倉界者。儲積穀米處。十一阿蘭若界。律云。 蘭若者無界 (謂逈在空野無別諸界。假以樹量大小) 。八樹中間一樹間
七弓。弓長四肘。通計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兼 其勢分七十有餘。次明不足者。取外部成用。 十二道行界者。十誦比丘與師持衣。道中行
前後四十九尋內不失。多論縱廣亦得四十九 尋不失。僧祇道中臥持三衣。枕頭明相出。衣 離者犯。準應身在樹界蘭若也。善見若使沙
彌俗人持衣前入界。比丘後入不知。謂言界 外明相出。謂失不失衣依止亦爾。律云失想 界外為言。若弟子夏未滿。為師持衣。值人說
法。貪聞法故。明相出不犯。離師和尚得離衣 罪。明了論。小便等所偪事由他加行難。所作 憐愍。此義轉車界中廣說。解云。大小便病怖
畏難偪夜出界未得還。而曉亦不失衣。又二 人共宿三水同置一處。一人急事須夜行。不 持自衣。誤持住人衣去。至曉行人失衣。由行
人誤取故失。不由住人故不失衣。行人意晟。 故言加行。猶此住人是難。許此難不失衣。十 三洲界者。善見云。十四肘內不失衣。若有人
來往。衣不隨身者失。十四水界。善見云。蘭若 處坐禪。天欲曉。患睡脫衣。置岸入池洗浴。明 相出犯捨。毘尼母云。著衣岸上。入一脚水中
者不犯失衣。僧祇水中道行界者。二十五肘。 若船上者。入水即捨。十五井界。僧祇道行露 地井蘭旁宿。置衣在二十五肘內。身在外者
失衣。衣在井中。應繩連。垂手繩井中得會衣。 與井上界別也。以此例餘坑窨窖等。此十五 種自然界。大小如上。若準四分。加於勢分。文
云。僧伽藍界者。在伽藍邊。中人若用甎石擲 所及處。是名界。乃至庫藏界亦如是。諸部並 無勢分。善見中無也。彼有擲石之文。別為餘
事。彼文云。中人擲石者。不健不羸人。盡力擲 至落處。不取轉處。諸師評之。一十三步即以 此量十五自然通著。唯不通法界。必須入界
方乃會衣。僧祇云。比丘有緣至他處留宿。彼 有比丘及尼。衣有長者應借受持。無者俗人 有被應借取。作淨安紐然後受持。又無衣者。
後夜當疾還寺莫逾城。出到寺門未開者至 門屋下 (以門屋梁連界內故。彼律無勢分。以此為自然界。不同四分應知也) 。若無者內
手著門孔中水瀆中。先以物攪勿令觸毒蟲。 又無此孔應逾牆入。勿令人疑。若不得入當 捨衣。寧無衣犯小罪。以輕易重故。若準此言。
必界內有上三礙。不得外護。必失持衣故。文 云。若在餘處宿明相未出。若至擲石所及處 (謂界內無三礙) 。若手捉衣 (謂界內有染情礙) 。若捨衣
(謂界內隔礙等及界外事) 。若 不作如上三事。明相出隨所離衣犯捨。上十 五自然衣界。各別不通故有別名。律云。此伽
藍界非彼伽藍。乃至樹車庫藏一一亦爾。而 僧村二界攝相義強。雖有樹舍沒名不顯。諸 界相望不論強弱。故樹下有車別有車界。車
外有樹亦有樹界。無別勢分。若僧村二界勢 分。有樹等界。便於樹界僧界中分勢分。如此 例餘準知。若堂庫有車船。即從堂庫之界。律
云。庫者積藏諸乘也。由彼堂庫。四面收攝本 障是強。不同樹車場等無外可攝故。如淨地 不周通皆置食不犯。類餘諸界相。未足攝他。
若互錯涉各別有界。如戒本疏中。第五無因 緣有緣汎列七種。一別人作法。或對首或心念 (非謂作法開離。以輕易重) 。二對僧作法。離有二。初有緣乞得。
四分老病比丘 (三十已去名為老) 。三衣重者。羯磨離衣。 法如疏說。二者共作迦絺那衣。三者對處作 法。離即不失衣界。四蘭若恐怖離。五王路隔
塞命梵等離。六迦提賞勞離。七如五分僧塔 諸緣。及他要事聽六夜離無罪。若事訖不反 吉羅。就七中更分。前三得法離。後三無法離。
蘭若通有無。六夜送入村無法離。恐失遙捨 是有法離。得罪分別。第二第四第五六七一 向無罪。以有緣故。五中隔塞或望斷故失衣。
不失如後。就第三攝衣界中。無三礙故開通 往反。若有三礙不免失衣。第二對僧作法。有 緣時在不失。限滿便失得罪。餘一一準思知
而會通。律不犯中。奪失燒漂壞五想者 (衣實見在 妄起想心。經宿失受無罪。決心謂失即是捨心。無情過故不犯捨也。善見不失者。師主疑心恐在界外。此謂失體不
同。論云衣不失受也) 。若水陸道斷。若賊惡獸命梵等難。若 不捨衣不犯。此是情隔兩礙失受無罪。若先 慢。不攝。後雖經緣失衣犯捨。若諸難忽生。往
會不得。洹懷領受。必不失法。由難忽生非情 過故。離亦無罪。如受欲事界內有難。持出界 外還來不失。此亦同之。前言失受事隔不知。
而經明相失受無罪。若女人來往。染礙進退 比二礙可知。又有不立染礙。止是情攝者。此 不通諸部。問忘不持衣外行。至夜方覺。取會
無緣。失不。答彼人恒自將隨身。忽忘事同長 衣開之。上且解如是不盡極多。廣如戒本。含 注疏。及刪補羯磨疏中明之。月望衣戒三。此
戒是但三衣者。得少財為換故衣。以不足故。 佛開一月。過限而畜故制。畜長比丘得即說 淨。不須此戒。六緣成犯。一故壞三衣。二財少
不足。三為換三衣擬替故者。四不說淨作三 衣。五無因緣 (同長衣) 。六過限犯。此戒三位。初十 日常開。若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得者。隨日作
成。不得更開。至三十日。若得不得若同不同。 一向限之。僧祇云。十日即作。作衣時。餘人相 助浣染牽裁。刺長刺短煮染。作淨已受持。若
恐不竟。麁行急竟受持。後更細刺。此律但線 絣裁割。即免長過。若三俱故並少不同。皆開 一月。若大衣同足限滿者。下二衣財少不足
者。亦染犯長。由有故壞三衣。非正替故。所以 文云。隨衣多少盡捨也。餘同長衣開也。取非 親尼衣戒四。具五緣。一是比丘尼。簡下二眾。
取得吉羅。二非親里。律云。親里者。父母親里 七世有親也。善見父親者。伯叔兄弟兒孫。母 親者。舅姨乃至兒孫。皆謂同氣義親不雜異
姓。又云。出家婦者非親里也。伯叔之婦例同。 十誦云。若是親里少尚持與。何況不足而取。 五分若親里尼犯戒。取衣者吉羅。三應量衣。
律中。五衣中取一衣故為犯緣。僧祇若取鉢 乃餘小小物得無犯。四虛心送與除乞得無 犯。僧祇尼借比丘衣。得著破還無犯。若尼與
下二眾及俗人衣云。汝持此衣與某甲比丘。 可得福德。取者無犯。五領受已。伽論尼放衣 置地寄大德。隨意用便捨去。比丘作同意用
無犯。僧祇使人受同犯。十誦多論。十僧取尼 一衣十僧皆墮。十尼持一衣與一僧得十墮。 十誦若尼先請。若為說法故與一切無犯。五
分諸尼以衣鉢施比丘。若先無心求。彼自布 施者當觀。有長者得取。準此犯戒止在貪心。 制戒之意可見。四分亦云。佛告尼言。當畜五
衣完堅者。餘衣隨意淨施。若與人。既云與人。 則何簡於道俗。律不犯中。若從親里比丘尼 邊取衣
(準律七世父母為親里。且據父親有亡世不同。一高祖。二曾祖。三禰祖。四父。五己身。六兒 七孫是也) 。若貿易。為佛圖及僧取者皆不犯。使非
親尼浣故衣戒五。浣染打實是三戒。同由一 衣生。此戒業重。律云。語使浣染打。若作者三 尼薩耆波逸提。五緣成。一是比丘尼。若是下
二眾。律結小罪。二非親里。善見令出家婦浣 染亦犯。若使尼煖水覓樵鑽火一切吉羅。五 分令非親尼浣而親里浣。如是互作五句皆
墮。僧祇若使尼為師浣者吉羅。今或有人。畜 尼弟子多令浣縫。以非俗親皆犯捨墮。亦誤 弟子因交致染。遂犯重罪。深須慎哉。三足
己故衣。律云。乃至一經身著者。僧祇云。乃至 一枕頭。善見若革屣囊無犯。伽中乃至尼師 壇亦犯捨墮。四自使浣打。僧祇自與使與等
四句皆犯。若使親尼浣。而弟子為浣不犯。若 云遣汝弟子為我浣者犯。若著垢膩衣入尼 寺。為浣者不犯。若先有方便心者犯捨。十誦
若犯捨衣與浣犯小罪。準此無重犯。一衣無 過有重犯。僧祇若為車馬灒污。使尼湔亦犯 捨。不可截故全捨。五浣染打竟便犯。四分使
浣打新衣。及使尼家二眾俱吉羅。善見云。若 浣竟。比丘言未淨。重使尼浣。比丘尼薩耆吉 羅。不犯中。律云。若病若為佛僧。若借他衣而
尼浣等不犯。從非親俗人乞衣戒六。多論制 不聽乞有四益。一令佛法增尚故。二為止諍 訟故。三為滅前人不善心故。四為令眾生於
正法中生信樂故。五百問論。昔有比丘。多乞 積聚不肯為福。又不行道命終作一肉駱駝 山。廣數十里。時世飢餓。一國之人日日取食。
隨割隨生。有一他國人。來見便斫取。便大喚 動地。人問其故便言。吾本是道人。為貪財不 施。負此國人物。以肉償之。我不負卿物。是故
喚耳。佛告比丘。貪為大患。捨之則應比丘之 法。又云。若人乞比丘物云。是好非好。若實好 言好得物犯墮。不好言好犯棄。若貧乏比丘。
中前得將白衣沙彌。入市乞錢。中後不合 (應是 無戒沙彌也) 。具六緣成。一三衣具足 (縱不具者須乞取衣。若乞五穀律結吉羅) 。
二無因緣。謂奪失三衣也。非謂迦提月中開 從他乞。必是無少交。不濟冬隨量乞衣。不得 盈貯。三非親里。五分多論。從親里乞好衣。
若貧匱。若與少索多。一切吉羅。四為己乞應 量衣。十誦僧祇。乞得四肘以上犯。若自乞使 人乞作寒暑相。若為方便說法。是等得者皆
墮。除乞漉水囊小小補衣物繫頭物裏瘡衣 緣中一條裏脚踝鞞拭手面身巾等皆得。若 乞是物時。施主施全衣財者得取。本有方便
心但索小者。或容得大者犯捨。五彼與。六領 受便犯。四分若被賊奪衣裸形者。佛言。當以 耎草樹葉覆形應往寺邊。若取長衣。若知友
邊取。若無者僧中問取可分衣。若無者問取 僧衣臥具。若不與者自開庫看。若褥敷氈被。 摘解取裁作衣。出外乞。若得已應還。浣染縫
治安置本處。若不還本處如法治。十誦本處 空隨著近處。餘如雜法中。律不犯中。若奪失 三衣。從非親里乞。五分開。衣壞時得乞。通前
五緣。律又云。或為他乞他為己乞。或不求而 得。若從親里乞。若同出家人乞者一切不犯。 五分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犯罪。過分取
衣戒七。六緣。一比丘失奪三衣。二非親居士。 三為失奪故施。若不為失隨受無罪。四比丘 知彼為失故施。五過知足。六領受便犯。律云。
若失一衣不應取。若失二衣。餘有一衣重數。 若二重三重四重。應摘作若僧伽梨乃至安陀 會。善見云。若都失者。取上下二衣。餘一衣別
處乞。四分若自恣多與衣者。若衣細若衣薄 若不牢。應取作二三四重。當安緣肩上。應貼 垢膩處。應安鉤紐。若有餘殘語居士言。此餘
殘裁作何等。若彼言。我不以失衣故。與我曹 自與大德耳。若彼欲受便取。前戒為他不犯。 此戒若為他乞受犯。勸增衣價戒八。論犯六
緣成。一非親俗人虛心辨價。二施期有限。 三知限施。四嫌少勸增。五彼為增價縷。六領 受便犯。四分中。為居士施衣嫌少更求。乃至
增一錢十六分之一分。若增縷乃至一線也。 十誦有勸增色量價三捨墮。律不犯中。先受 自恣請而往求知足。於求中減少作。若從親
里求。出家人求已為他他為己不求。自得不 犯。餘如疏中。勸二家增衣價戒九。制緣同前。 唯勸合二家為異。五分乃至勸夫婦合作一
衣。亦捨墮。僧祇中。知足者。若與細者云。我 是練若頭陀林中住。索不如者。麁者皆犯捨 (以口自述德) 。過限怱切索衣價戒十。五緣成犯。一
施主送寶。二為貿衣用。三付人轉貿。四過分 索之。五得入手便犯。律不犯者。若遣使告知。 若彼言不須即相布施。是比丘應以時耎語。
方便索衣。若為作波利迦羅故。與以時耎語。 方便索得者不犯。乞蠶綿作袈裟戒十一。多 論四意。一為止誹謗故。二長信敬故。三為行
道得安樂故。四不害眾生命故。四分因比丘 至養蠶家。乞未成綿。已成綿作臥具。便待看。 暴繭作聲。因訶制之。若純作若雜以毳劫具。
若麻及餘縷雜作成者。若斤斧細剉斬和泥。 塗壁及埵。多論中。憍奢耶者此是綿名。如秦 地養蠶法。若乞繭乞綿乞縷。織布成衣者墮。 言臥具者是三衣也
(即三衣總名臥具。猶如此方被之相。故取通號) 。外國 作衣凡有二種。一細擘布貯如作氈法。二綿 作縷織成衣也。亦得作三衣。受持以乞得故。
作成捨墮。善見云。乃至雜一毛便犯。憍奢耶 者。絲中微者。蠶口初出名忽。僧祇云。紐揲經 緯穿雜者。一切捨墮。受用得越。央掘經。繒綿
皮物。若展轉來。離殺者手施持戒人。不應受 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悲不破戒。涅槃中。皮 革履屣憍奢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
經律。今有一方禪眾。皆著艾布者豈不順教。 五分云。蠶家施綿。受已施僧。不得自入。以此 諸部相對故知。所制意重。野蠶尚犯。何況家
蠶。雜忽尚犯。何況純作。多有人乞覓而作三 衣。此合斬捨。不合受持著。著得罪。如律明 示。如諸律所明。不得往屠家乞肉血。及作蘇
乳家乞乳並犯。故多論。若無蠶家乞繭自作 綿無罪。為出賣故有蟲者吉羅。若乞成綿貯 衣不犯。若蟲壞者作敷具無犯。作不應量衣
一切敷具吉羅。律中自作教他作成者犯墮。 不成吉羅。若為他作一切吉羅。不犯者。若 得已成者。斧斬和泥塗埵。餘如戒本疏。黑毛
臥具戒十二。此四臥具戒。並是三衣總號。昔 人疑之至今不決。僧祇氈僧伽梨乃至坐具 等。四緣成犯。一純黑毛。二作袈裟。三為己。
四作成犯。律中自作教他同犯墮如上。不犯 者。若得已成者。若裁割壞 (元作擬割) 。若細薄疊作兩 重 (元意後得)
。若作褥。若作小方坐具。若作臥氈。或 儭鉢內氈剃刀囊作帽作襪。作攝熱巾。作裹 革屣巾。一切不犯。白毛三衣戒十三。因緣同
前。佛制參作。違教故犯。五緣成。一三毛參 作。二擬作三衣臥具。三為己。四增好減惡下 至一兩。五作成便犯。減六年作三衣戒十四。
六緣成。一有故臥具減六年。二不捨故者與 人。三僧不聽許。四更作新者。五為己。六作成 便犯。僧祇以老病持氈僧伽梨。不滿六年不
得更作。若身不羸膄。顏色不惡白羯磨眾。一 一不成。四分不犯者。僧白二聽及滿六年。若 減六年捨故。更作新者。若得已成者。若無若
他與作一切得。不貼坐具戒十五。五緣。一先 有故坐具。二更作新者。三為己。四無心以故 者貼。五作成便犯。此與後九十中者。相對四
句。一作新如量不貼犯此戒。二作故過量犯。 後戒後二俱句準知。律中造新坐具時。若故 者未壞。未有穿孔。當取浣染治牽挽令舒。裁
割取縱廣一磔手。貼新者上。若邊若中央。以 壞色故但言須貼。不言氈布。隨十種衣通得。 僧祇氈作方一磔手。取故氈時不得。從少聞
犯戒者。無聞者。住壞房不治者。惡名人斷見 人。遠離二師者。不喜咨問人。不分別魔事人。 不應取取則反上。不尖邪凹凸缺角穿壞垢
膩著時。令方圓得正。多云。若無長者短亦應 用。善見云。故者下至一經坐不須貼。律不犯 中。裁取故者貼。若彼自無得處。更作新者 (必有得處如上律論)
。若他為作。若得已成者。若純故者作 不犯。持羊毛過限戒十六。四緣。一是好羊毛 除賤。故律云。頭項足毛不犯。僧祇持駝毛獺
毛猪毛犯越。成器不犯。五分聽用馳毛貯褥。 二是己物。三自持。僧祇三人共有。各持齊九 由旬。重檐者俱犯。第四四分。若道行得羊毛
處須者。應取自持至三由旬。當令人持乃至 彼處。中間不得佐助。若持吉羅。令尼等四眾 亦吉。若持餘衣若麻等皆吉。若擔餘物貫杖
頭亦吉。若擔毳裝毳繩及餘處毛。若作帽巾 等不犯。使非親尼浣染毛戒十七。制意犯緣。 同浣衣戒。又多論云。為增尚佛法故制。若諸
尼眾。執作浣染。廢修正業。則無威儀破增尚 法。又止惡法次第因緣。各令清淨故。餘如疏 中。畜錢寶戒十八。多論云。佛制此戒有三益。
一為息誹謗故。二為滅鬪諍故。三為成聖種 節儉行故。寶是八不淨財。且因料簡四門。一 列數顯過。二開制不同。三結罪輕重。四交貿
多罪少罪。初中列數者。一田宅園林。二種植 生種。三貯積穀帛。四畜養人僕。五養繫禽獸。 六錢寶貴物。七氈褥釜鑊。八象金飾床及諸
重物。此之八名。經論及律盛列通數。顯過不 應。相承次比如上具述。不出佛經。二明過者。 諸戒不對俗制。唯此對之。令道俗通禁。見畜
捉者知非佛子。故律經中。皆言沙門四患。即 此戒是。若有畜者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定 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種。皆長貪壞道。污染
梵行。有得穢果故名不淨也。餘如正解中。二 明開畜者。經中禁重。如後所明。律中在事小 機意狹。故多開畜。第一不淨中。由是妨道別
人不開。一口小房有資道要。依上開畜。毘尼 母云。畢陵伽為國人所重施。一小寺羅網車 輿 駞 驢等。畜僧坊所須開受。僧祇中為僧故
得受。善見居士施田地。別人不得用。若供養 僧者得受。多論檀越欲作大房舍。應開解示 語。令小作順少欲法。若為容多人故作者。不
應違意。五分有人施僧田宅店肆聽受。使淨 人知之。善見若人以池施僧。供給浣濯。及一 切眾生。聽飲用者隨意得受。二種植根栽。若
如僧祇。為僧營理者得。別人不開即污家法 中。自種教他一切不合。除供養佛法僧。餘如 雜法中說。三貯積穀帛。昔云。儉開三十六石。
出善生經。余自披撿真偽二本並無。舉世夢 傳。涅槃云。聲聞僧者無有積聚。所謂奴婢僕 使庫藏穀米鹽豉胡麻大小諸豆。若自手作
食。自磨自舂。種種非法故。若有說。言如來聽 畜非法之物。舌則卷縮。僧祇云。若比丘糴粟 時作念。此後時恐貴。今糴此穀。我當依是。得
誦經坐禪行道。而不言多少。準酌一夏之糧。 亦隨時料其豐儉。鹽則準前穀量。盡形藥中 加法亦得。律中比丘道行。得大麥小麥班豆
粳米。佛開受之。安置囊幞內盛之。應合淨 施。故文中。諸比丘得道路糧。開受淨人賞舉。 復卷具有說淨方法。四畜諸僮僕。增一云。
長者將女施佛佛不受。若受者漸生重罪。因 說欲過羅剎女等事。僧祇若人云施僧奴。若 施使人。若施園民婦。一切不應受。若言施供
給僧男淨人聽受。若施別人一切不得。若施 淨人。為料理僧故。別人得受。若施尼僧乃至 別人反前。唯言女淨人為異。今諸伽藍。多畜
女人。或賣買奴婢者。其中穢雜孰可言哉。豈 唯犯淫。盜亦通犯。深知聖制不許。凡豈強 哉。僧祇畢陵伽在聚落自泥房。王與使人三
反。不受云。若能盡壽。持五戒奉齋。然後受 之。十誦守竹園寺有五百人。王舍城中也有 十種施無福。一謂施女人。二戲具。三畫男女
合像。四酒。五非法語。六器仗。七大刀。八毒 藥。九惡牛。十教他作。如是施五畜畜生。律中 比丘畜猫子狗子乃至眾鳥。並不得畜。僧祇
若人施僧一切眾生。並不應受。眾生者。馬驢 猪羊麞鹿。如是一切自餘野鳥獸等。若見比 丘不受云。我當殺之。應語令自施水草守護。
勿令傷害。不得剪翅籠繫。若能飛行自活者 放去。莫拘之。善見若施牛羊不得受。若云施 乳酪等五味得受。餘一切畜生亦爾。涅槃經
中。比丘之法。不得賣買生口等。伽論為塔故 受駝馬驢。今有施佛法家畜生。而知事有賣 者並不合聖教。十輪若施四方僧物田宅。淨
人不與持戒反與破戒。自恣受用。并與白衣 同共食啖。因此剎利居士皆入阿鼻。日藏分 云。於我法中假令如法。始從一人乃至四人。
不聽受田宅園林車馬奴婢等常住僧物。若 滿五人乃得受之。大集亦同。四分乘乘戒中 開。老病得乘男乘女乘尼騎。如瞻病法。僧祇
船車牛馬等乘。無病不合。唯因水中船行者。 得六畜錢寶。若元作自畜之意不合。若擬淨 施與他。依律文開。僧祇十誦善見云。若病人
得者。令淨人畜。為貿藥故。若多人與藥錢直。 得置氈褥底。眼暗未時。手觸在無不犯。又云。 末利夫人。施僧布薩錢。佛言聽受。準義付他。
又居士持金銀與僧。作寺食堂園田。比丘不 得受犯吉羅。應付淨人口得處分。若施作飲 食衣藥臥具。亦不自受。若受後作衣服用得
吉羅。應付淨人。雜含云。自今已後。須木直索 木。乃至須人工等。亦直索之。慎勿為己受取 金寶。則破四分人解。律云。若為作屋故。求材
木竹草樹皮得受。不應自為身受 (若文不了引經自明) 。餘 如正解。七聽畜重物。毘尼母。別人聽受刻鏤 大床。唯除金寶。若綿褥者他施已成者。十誦
開受。毘尼母四分。氍毹等等他施聽受。廣 三肘長五肘。淨施畜。若鐵瓦瓶等銅盆銅盔 等器別人得受。八者佛不開者。善見云。不得
捉一切穀除米。若施器仗者。僧應打壞不得 賣。施樂器者不得捉得賣。增一云。若得金寶 施。呪願已還反施主。涅槃云。若有人言。如來
憐愍一切眾生。善知時宜。說輕為重說重為 輕。觀知我等弟子。有人供給所須無乏。如是 之人。佛則不聽受畜一切八不淨物。若諸弟
子。無人供須。時世饑饉飲食難得。為欲護 持建立正法。我聽弟子。受畜奴婢金銀車乘 田宅穀米。賣易所須。雖聽受畜如是等物。要
須淨施。篤信檀越。如是四法所應依止。我為 肉眼諸眾生說是四依。終不為慧眼者說。若 有三藏反上說者。亦不應依。又說八不淨財。
十餘處文皆極毀破不令畜服。又云。若優婆 塞。知此比丘破戒受畜八法。不應給施。又不 應以袈裟因緣恭敬禮拜。若共僧事死墮地
獄。十輪經說。據不知持犯者。並須恭敬。又涅 槃經。窮終極教不用。亦得以護法故。小小非 要。三明畜罪輕重。八中六七金錢綿褥得墮
以違淨施故。餘則吉羅。畜者亦少。四交貿輕 重。若以此八貿衣犯捨。以衣得寶綿毹亦捨。 若得餘六並得吉羅。若以衣寶相易皆墮。貿
餘六種吉羅。六自相貿皆吉。得衣寶者皆提。 此謂與俗人增減。與五眾得小罪。多論若說 淨錢寶。後貿衣財。作三衣鉢器。入百一物數。
不須說淨。已外須說。若犯罪者。悔於僧中。已 用錢寶。貿衣財及百一物者。不須捨之。已入 淨故。已外成衣不成衣。一切說淨無罪。正解
本戒。此是畜寶戒九。十是捉寶戒。文言。手 捉別時意也。具四緣。一是錢寶。二知是。三為 己。四受取便犯。此之一戒人患者多。但內無
高節。外成鄙穢。不思聖誡嚴猛。唯縱無始貪 癡故。律言。非我弟子。準此失戒矣。又云。佛 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我為師。而受金銀
錢寶。則決定知非沙門釋子。又雜含云。若為 沙門釋子。自受畜者。當知五欲功德悉應清 淨。又增一云。梵志書述。若是如來者。不受珍
寶。故略引多文。證成非濫。佛世尊。欲增尚弟 子。令棄鄙業遠超三界近為世範。今乃反自 墜陷。自畜自捉。劇城市之商賈。信佛法之煙
雲。反自誇陳妄排法律云。但無貪心。豈有罪 失。出此言者。妄自矜持不思位是下凡。輕撥 大聖。一分之利尚計。不及俗士高逸。何異螳
蜋拒輪之智。不殊飛蛾赴火之能。豈唯畜捉 長。貪方生重盜之始故。略述誡勸有智者。臨 境深思。涅槃云。若能遠離八毒蛇法。是名清
淨聖眾福田。應為人天供養。清淨果報。非肉 眼所能分別。又云。祇桓比丘。不與受金銀者。 共住說戒自恣。一河飲水。利養之物。悉不共
之。若有共僧事者。命終墮大地獄。智論云。出 家菩薩。守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德勝 於布施。又涅槃第十一卷下文云。菩薩持息
世譏嫌戒。與性重無別。廣有明文。息世戒者。 即白四羯磨所得。諸文如彼恒須細讀。四分 錢者。有八種金銀等上有文像。僧祇生色似 色皆提。生色者。金似色者銀
(似猶像也) 。錢者隨國 用。一切不得捉。捉得提。應僧中悔。多云七 寶者。金銀摩尼真珠珊瑚車渠馬腦。當取犯 捨墮。莫自手取。如法說淨者不犯。若似寶銅
鐵虎珀水精偽珠鍮石等。以五種取為畜故 者吉羅。不應自取。如法說淨得。若捉金薄金 像藏。舉自他寶並墮。不犯此戒。若似寶入百
一物數。不須作淨。皆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 長物。若不入百一數。如前說淨。僧祇云。不淨 物者金銀錢。不得觸故。餘寶得觸故名淨。不
得著故名不淨物。若不淨者。自捉使人一切 皆提。若相成就國土不用得越。若凡得錢及 安居衣直。不得手取。使淨人知。無者指脚邊
地語言。是中知著地。已自用葉甎瓦等。遙擲 覆上。後將淨人令知持去。不可信者。令在前 行。若可信者。任意掌舉。四分是中捨者。告可
信人來已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若彼 人取還與比丘者。當為彼人物。故受勅淨人 掌之。若彼為比丘。貿衣衣鉢等。應持貿易
受持之。若彼優婆塞。取已與比丘淨衣鉢。應 取持之。若不語彼人知是看是突吉羅。僧祇 若知佛法僧事者。有錢寶欲舉賞。若生地使
淨人知。覆處死土使比丘堀。若淨人不可信 者。裹眼三旋。然後知地已內錢坑中。若散落 者。得以甎瓦擲入。如是作已。如前裹眼使去。
後欲須時。如前方法至錢寶處。淨人不可信 者。還裹眼三旋。將來取之。若施主作金椀。令 比丘受用。為得福者。當持食來時。舒手示器
應言受受受。三說已食之。不得觸器四邊。讚 歎手捉。此是後九十中。多論五種受。一以手 受。二以衣取。三以器取。四言著是中。五若言
與是淨人皆犯捨。下三眾亦不得畜。畜得吉 羅。僧祇若身者。一切身分。乃至手脚等。若 身相續者。謂繫三衣紐。乃至鉢盂中皆捨墮。
多論五種長物。一重寶。二似寶。三若衣衣財 應量已上。四一切不應量衣及衣財。五一切 穀米。重寶捨與同意淨人。罪僧中悔。若錢寶
比丘不得畜。若僧中次行者說淨。餘似寶及 百一物數。一切捨與同心淨人。罪作吉羅悔。 錢寶說淨有二。若白衣持來施與比丘。比丘
言。此不淨物我不應畜。若淨當受。即當說淨。 二者淨人言易淨物畜。即當說淨。若彼此不 語取得捨墮。若捨與白衣。不得與沙彌。僧祇
云。目連將專頭沙彌。往阿耨達池。取金砂擬 安佛澡罐下。乃至老比丘。將沙彌還本村。眷 屬以道行無食。以錢繫衣內在道。並為非人
左遶。以土坌之罵言此不吉利。各以事白。便 俱令棄之。非人並為作禮。右遶而過。此猶可 治故逢幽責。如池神譏類。餘有未懺必遭顯
戮。同頰腫之儔。律不犯中。開緣如上。若彼人 不肯與衣者。餘比丘當語言。佛有教。為淨故 與。應還他物。若又不與自往語言。佛教比丘。
作淨故與。汝不還我者。此物應與僧塔和尚 知識及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貿寶戒 十九。多論云。此以說淨寶。轉易與他求利。當
與他時。得捨墮。此與貿衣五種不同。如戒疏 說。律中以財物易錢寶故犯。但無衣食為異。 五緣成。一是錢寶。二互相易。三決價。四為己。
五受犯。五分應對僧悔。不得向二三人前。律 不犯中。若以錢貿瓔珞具。為佛法僧。若以錢 易錢。亦為佛法僧者得。販賣戒二十。多論四
義制。一為佛法增尚故。二為止鬪諍故。三為 成四聖種故。四為長信敬不生誹謗故。論犯 六緣成。一在家二眾。二共同交貿。三決價。四
為己。五自貿易。六領受犯。律令淨人貿。準餘 部雙開。四分衣藥交貿。爭價高下數數上下 皆犯。多云。此販賣墮。一切墮中最重。寧作屠
兒。何以故。屠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俱害。不 問道俗賢愚持戒破戒。無往不欺。常懷惡心。 設若居穀。恒希天下荒餓霜雹災變。若居鹽
積貯。恒願四遠反亂。王路隔塞。多有此過故。 此販賣物作塔像。不得向禮。又云。但作佛意 禮之。設與僧作食。及四方僧房一切不得住
中。持戒比丘。不應受用。得罪若死得。羯磨 分之。所以爾者。以此販賣業罪過深重。若生 存時。僧得用者此比丘言。雖販賣有罪。猶得
作福續作無已。今不聽僧食用。無供僧福。後 得重罪。以此因緣。不敢更作。比丘既死。無更 作理。故得分之。若販賣食咽咽墮。作衣者著
著墮。作臥具隨轉轉墮。故重結。五百問云。治 生得物。他人犯捨。若窮厄無食處。使白衣作 食。治生道人白眾言。此非我物。得食不者犯
墮。若施俗人。俗人與僧不犯。僧祇若糴穀時。 此後當貴糴時越。糶時墮。若恐後貴。擬自食 行道。到後穀貴。食長或與師僧作功德。餘者
出糶得利無罪。諸藥草等亦爾 (衣鉢不為利後賣不犯) 。十誦 若相似貿似相。如衣鉢澡罐瓶戶鉤四藥交 貿。不相似者。以衣易鉢一切墮。若可捨物金
銀錢糴粟。或用粟買物。若可食啖口口吉。可 作衣著著提。五百問云。有求利販賣作福無 罪耶。答此人尚不免地獄。何況得福由。不隨
佛語故非供養。四分中。販賣買三事。但為利 故買賣俱墮。十誦中。據一物為語。多論若眾 僧衣。未三唱得益價。若三唱已不應益。以屬
他故。若眾中三唱得衣。設悔不應還。十誦若 賣買前人悔。七日內者還之。若過不應。四 分文不了。此是私賣買也。五分使淨人易時
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比丘共 僧貿易。應陪者當使價均。然後交博。若貧無 可陪僧。必知賢善知足聽直與。四分衣法中。
有貴價衣。令淨人貿易。無淨人者。乃至遣比 丘貿易。準此開之。必有淨人亦制與罪。僧祇 若自問價。若使人問價。作不淨語。爭價高下
皆越。得物墮。四藥隨輕物重物。淨不淨物。一 切相貿得提。肆上有衣。其價已定。比丘齎直 來與物主。雖搖頭作與相者。比丘亦須語言。
此直知是物也。若估客物直。五十而索百錢。 比丘以五十知之。如是求者。不名為下。若前 人欲買此物。比丘不得抄市。當問言。汝止未。
若報云。我休者比丘方云。我以是價知是物 好不。比丘自貿抄市者越。若僧中買物得上 價取。若和尚闍梨。取不得抄上。若營事。比丘
雇匠作不淨語。乃至為僧月直市油麵等不 淨語者越。自為得物入手犯墮。淨語者。以是 物價。知是好不不淨語。分別價者索幾許等。
若市買物。得嫌訶說實前人物。此好此惡。麁 細斗秤大小香臭者無罪。五百問。若自舉物 價。前人信之貴取故犯盜罪。僧祇若食殘持
博穌油等。作不淨語犯捨。雇治革屣。作不淨 語越。若前與食後治。前治後與食無罪。乃至 殘食雇治草土等。準前多論如販賣戒中物。
或方便有罪。果頭無罪。如為利居鹽穀。後得 好心。即施僧作福。或果頭有罪。如為福糴米 不賣。後見利便賣。以利自入。即是方便無罪。
言得施者。謂一切俱捨懺也。律不犯者。聽五 眾出家人共交貿。應自審定。不應共相高下 如市道法。不得與餘人貿易。令淨人貿。若悔
聽還。若穌油相易者無犯。準上衣法。得令淨 人作者。謂據有者言之。十誦三度語索不得 者。覓淨人使買。淨人不知市易。當教以爾所
物買是物。應知好惡。思量得者不犯。此賤彼 貴有利不犯。畜長鉢過限戒二十一。五緣成。 一先有受持鉢。二更得。三如法鉢非餘油璭
等。四不淨施。善見買鉢未還直不成受。主言 但受。亦不成受。不犯長。若度價已熏訖報令 取過限者犯。五過十日便犯。餘如長衣戒。乞
鉢戒二十二。六緣。一先有受持鉢。二減五綴 不漏。三從非親乞。四為己。五乞如法鉢。六領 受便犯。五綴滿不漏吉。事希少故。廣如戒疏
中。律不犯者。五綴漏若減。漏更求新。若從親 里索。從出家人索。若為他他為己。不求而得。 自有買畜皆不犯。自乞縷使非親織戒二十
三。多云。有三義制。一為除惡法故。二為止誹 謗故。三為成四聖種故。四緣。一自乞縷。二 使非親織。三不與價。四織成犯。十誦若為無
衣故。從非親乞縷。欲作衣亦吉。若少衣止得 乞衣。少縷止得乞縷。五分自行求縷。雇人作 衣亦墮。四分若織師與線者。俱親不犯。與線
者非親。看織作繀一切吉羅。不犯者。若自織 作鉢囊革屣囊針氈禪帶腰帶。作帽作 袜 。攝 熱巾革屣巾。一切不犯。勸織師增衣縷戒二
十四。論犯六緣。一非親居士虛心辨縷遣織。 二本期有限。三知有限。四勸讚好織許直。五 彼為增縷。六領受便犯。四分若求衣不得吉
羅。不犯者。減少求。從親里索。出家人索。他 為己者。奪衣戒二十五。五緣。一是大比丘甄 下眾非行類故。二本規同行。三者不定與。前
人決定取多生惱故。四句中二句。初受與俱 決定。二決定與而受者不定。奪取重犯。若與 受俱不定者吉。四瞋奪。五得屬己。四分不犯
者。不瞋恚言。我悔不與汝衣還我衣來。若彼 知悔即還。若餘人語便還。若借他衣著。他著 無道理。還奪取不犯。若恐失恐壞。若彼人破
見戒威儀。若被舉滅擯應滅擯。若為此事故 有命梵難。一切奪舉不藏者。畜七日藥過限 戒二十六。辨明四藥體狀立義加法是非。廣
如下卷及戒本疏。五緣成犯。一是七日藥體。 若直手受。不加口法亦無長罪。二明作二受 竟。三不說淨。四畜過七日。五無緣犯。律不犯
者。若過七日藥。穌油塗戶嚮。蜜石蜜與守園 人。第七日藥捨與。餘比丘食。若未滿七日。還 彼比丘。用塗脚然燈也。過前求雨衣過前用 戒二十七
(二戒並由過前故合制) 。過前求五緣成。一是雨 衣。二過前求。三自為己。四彼與。五領受犯。 過前用四緣。一是雨衣。二時中得。三過前受。
四過前用犯。四分十種衣中。比丘取雨中浴。 彼應三月十六日求。四月一日用。若二過前 求用犯捨。僧祇此衣不得。受當三衣。不得淨
施。不得著入河池中浴。小小雨時不得用。不 得裸身。當著舍勒。若著餘故衣。不得著種種 作事。若露地食應持作。障幕諸師不曾見此
衣。謂如傀儡子戲圍之類。今不同之。猶如三 衣披用。僧祇常須大雨時披浴。若雨早止垢 液者。得著入餘水中洗。多論云。三月十六日
應求。應作乃至四月十五日亦爾。畜法者。得 用浴擔持行來。長丈二尺廣六尺。以夏多雨 故為護三衣。若行路覺欲雨。取此衣覆身上。
若大雨在路。須脫三衣。襞舉著此衣行。雨中 於露浴。亦著此衣。此浴衣語。通以受濕故名 浴。非唯著洗浴也。若著餘衣浴。須以水薄灑
此衣。令濕不得燥置得吉。由此是浴衣故。僧 祇四月一日用。八月十五日當捨。五分若過 限不作餘衣。受持淨施。不施人者吉。僧祇至
時唱言。大德僧聽。今僧捨雨衣。三說已不得 至十六日 (準此受時亦應通唱) 。律不犯者。若捨作餘用。若 著浴若浣若舉者。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 二十八
(是亦二戒合制。不同一衣) 。過前五緣。一是急施。律 云。本是夏竟衣。為緣開前受。若受便得。不 受便失。二知是急施。三過前。四無緣。五受便
犯。過後五緣。一二同上緣。三是十日內。四不 作淨。五過限便犯。事希法隱。略知大途。餘如 疏本中廣明。時非時法有難蘭若。離衣戒二
十九。六緣。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三有 疑怖處。四置衣在村。五無因緣。六過七夜犯。 四分疑者。畏有賊盜。十誦疑失一水器。怖畏
者。乃至惡比丘畏。言村內者。僧祇寄著可疑 俗人家 (以不良家知。此比丘無衣隨身) 。五分上二衣中。隨所重 者。聽寄一衣。不得寄下衣。以隨身故。禮拜入
寺。乞食不得單著。但得寄一衣。明兩緣者。僧 祇夏三月在蘭若恐怖處。開置一衣村內。不 作日限。五分夏中不許離衣。要待後安居竟。
賊難恐怖因緣。得寄白衣家。不作日限。唯須 十日一度往看。恐有濕爛蟲齧等過。善見蘭 若處僧坊堅密。不須寄衣。無者得寄六夜一
看見衣。已還蘭若所。上來諸部。恐有急難賊 怖。則開寄衣。不作日限。必有他緣。方制六 夜。四分初緣。因蘭若賊劫。佛令置一一衣村
內。不制日限。後因聚落比丘起過。更開緣至 六夜。而不顯緣相。致令古師妄執。今準諸部 明文。有緣皆開。五分有恐怖者。不限多日。如
上更開塔僧事和尚闍梨事及他事。皆聽六 夜留一一衣白衣處。明了論中。蘭若比丘。夏 安居中。須往餘處聽法不可恒將三衣聽。留
寄餘處。六宿不失。至第七日還取衣。過第七 夜已。如前寄之。事若未竟中間恒許。律不犯 中。已寄六宿。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到衣 所。若手捉衣
(謂蘭若俗人家女人處必捉衣) 。若至擲石所及處。 若捨衣餘同聚落離衣戒。說迴僧物入已戒 三十。具四緣。一是通計僧物。二作許想。三迴
向己。四入手便犯。律云。僧物有三種。一是已 許僧 (謂通明。施僧而未分僧別二異。此迴犯捨也) 。二為僧故作未許僧 (謂俗
家為僧作床褥器具供僧之物。此迴得吉羅也) 。三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 與僧 (此決施於僧不許別屬。迴犯棄) 。僧祇若人持物來問僧。何
處布施。答言。隨汝所敬處與。若言何處果報 多。答言施僧。若言何者持戒清淨。答言僧無 犯戒不清淨。若言我已施僧。今施尊者得受
無罪。若言此物置何處。使我常見受用。答某 甲比丘。坐禪誦經持戒。若施彼者長見受用。 四分若物許僧轉與塔。許四方僧迴與見前
僧。許比丘僧逈與尼僧。許異處迴與異處。乃 至許異處迴與此處。一切吉羅 (並謂未決定。若決別施隨前犯) 。 僧祇迴此彼畜生物越心悔。十誦多論。若檀
越施此自恣僧物。迴與彼自恣僧者。物應還 此。比丘作吉悔。若不還此僧。計錢成重。乃 至此彼一人物逈亦成重。準此定屬僧次。迴
與他人成重。律不犯中。若不知。若已許作不 許想。若許惡勸與好者。一切不犯。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二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之三)
[0074b04] 九十中小妄語戒一。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 妄業熏積識種尤多。故隨塵境動便虛構。不 思反流之始但願畢世之終。以此安生為要。
當死定非排業。良可悲夫。加以犯無定境。起 必依心。但使違內想心。不論外緣虛實。一切 皆墮。六緣。一是人不簡道俗。二作人想。三違
想說。四知違想說。五言了。六聞解。多論妄 語兩舌惡口相歷作四句。一是妄語非兩舌 惡口。傳他此語向彼說。以不實故是妄語。不
以分離心故非兩舌。耎語說故非惡口。餘句 類上有無可知。成論云。餘口三業。或合或離。 綺語一種必不相離。善生經。有人於十業道。
一時作二三四乃至八事。不得作十。以貪瞋 不得一時故。其餘八事六處遣使自為二事。 一淫他妻。二謂無業道。四分五分。因法師
比丘常好論義。以是為非。以非為是。餘人問 故。答云。我實知非恥墮負處。僧中妄語罪重 百羅漢前。多云。不妄語法者。若說法義論傳
語。一切是非莫自稱為是。常令推寄有本則 無過也。不爾斧在口中。律云。見聞觸知違想。 說乃至所見異所忍異所想異皆是妄語。又
有三時前後知是妄語吉羅。正口言妄者墮。 若僧說戒時。三問憶念罪而不說吉羅。善生 若有疑心無疑心。若見聞覺知若問不問。異
本音者是名妄語。若言不大見聞亦犯。若破 相說無覆藏說非犯。若異音說前人不解。若 顛倒語。若發大聲不了語。若有所說前人不
解並犯。僧祇屠兒等逐畜生走。問言見不不 得妄語。不得示處。應令看指申等 (應方便引接令畜生遠去) 。 十誦若語高姓人。云是下姓人者犯墮。若語
兩眼人。云汝一眼得妄語提。又輕惱比丘故 提。若語一眼人。云汝是瞎眼人得輕惱他墮。 四分不犯中。但稱想說故不犯。文如注戒本
中。罵戒二。智論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緣。謂 內法與外法為因緣。如惡口業故地生荊棘。 諂曲心故地則高下不平。慳貪多故水旱不
調地生砂礫。不作上諸惡者地則平正。如 彌勒佛時。人行十善地多珍寶。律云。佛言。凡 有所說當說善語。不應惡語便自熱惱。乃至
畜生聞毀慚愧。況於人也。六緣。一是比丘。十 誦五分。毀下四眾皆吉羅。二自出毀訾。伽 論傳他語。為他罵皆吉。三知是毀訾。四作折
辱彼意。五言了。六聞知。十誦六諍本者。瞋 恨.惡性.貪嫉.諂曲.無慚愧.邪見。四分惡法 種類毀訾者六品。言卑姓家生業行亦卑。伎
術工巧亦卑。若言汝是犯過人 (依實亦犯) 。汝多結使 人。若盲若禿瞎人。有三行罵法。初面罵者。 言汝是除糞家生等。二喻罵者。汝似除糞種
等。三自比罵者。我非除糞種。乃至我非販賣 殺牛羊跛躄人等皆墮。二者善法罵。亦有三 種。面罵者。汝是阿練若乃至坐禪人。餘二罵
例知。了了說者皆吉。僧祇云。若以上惡法。毀 餘比丘及父母。言汝父母是者得提。汝和尚 闍梨是偷蘭。汝同友是越毘尼。餘有中下惡
法行罵。父母和尚同友等。並遞減一等。面比 罵外更加。是中有如是人亦犯 (謂小姓比丘與大姓者共住。云此 中有小姓比丘)
。又云地有金藏。好令人鬪諍。律中迦 葉舉造房僧過。即日出城宿。佛訶但舉非人 等餘類。不舉迦葉。以護人心故。不犯中。相利
故說。為法故說。為律故說。為教授故說。為親 友故說 (上皆內無嫌恨慈濟故示惡語) 。或戲笑 (但犯吉羅) 。或因語次失
口。或獨處說。或誤說皆不犯。十誦有比丘說 他罪。諸比丘知是人身業不淨。能於四重飲 酒殺草非時食妄語作者。應語莫瞋諍相言
也。兩舌戒三。具六緣。一是比丘。二說鄙惡 事。三傳於彼此。四分離意。五言了。六聞知。 律云。兩舌者。彼此鬪亂令他破也。僧祇以惡
法告言。某甲說汝是。無有上中下法。欲令他 離向已若彼離不離皆墮。多論說已更說墮。 若不傳彼此語。但兩邊說令離散者一切吉。
律不犯者。破惡知識惡伴黨和尚同師親友。 於僧塔廟作無義利。破如是一切無犯。共女 人宿戒四。五緣成。一是人女。二室相成。三共
同宿。四知同宿。五隨轉墮。律中女者人女有 智命根未斷。室有四種。一四周障上有覆 (即同在一 堂內。中有隔者。準論不合) 。二前敞無壁
(即長行房簷下。兩頭有障) 。三雖覆而 不遍 (即周匝同一院門。上通覆開中央) 。四雖覆遍而有開處 (謂通覆障。上 少開明孔)
。此等四室比丘與女人同宿。或女人後至。 或比丘後至。或二人俱至。若亞臥。隨脇轉側 一一波逸提。若與畜生 (準僧祇。大母畜生亦犯墮) 。若人黃門
二根人宿一切吉羅。比丘晝日臥。女人立者 吉 (女人若坐犯屏墮) 。十誦乃至羅漢不與女人同宿。如 熟飲食人之所欲。女人欲男亦爾。此律以羅
漢為緣起。尚被淫惱。餘凡何須拒抗。多論善 見。若都集堂同障內。設使堂中有諸小房。房 雖各別以堂同故猶是一房。若多房共一戶 亦犯墮
(即并部平頭率多同戶房) 。覆者乃至衣縵作屋。壁者乃 至高一肘半共宿皆犯。若大屋相接。乃至一 由旬同一戶出入皆犯。所對境者乃至同行
等戒。皆謂女人能受淫者。餘石女小女等但 犯吉。十誦若在室中通夜坐者不犯。必應多 人共處有明不睡者。僧祇一房別戶有隔無
犯。若佛生日轉法輪日。乃至大會通夜說法。 若露地風雨寒雪。當入屋內正身坐。若老病 不能坐者。當施障隔。不得用疏物。高齊肩腋
下至地。不得容貓子過。若道行入村宿。當別 房別隔。若無屋者乃至如前作 (皆謂以衣服被。從房堂內壁直當門
中央。隔出至舍前簷。令與兩頭相當。是為二室不但簾床也) 。若無隔者。女人可信。 應語女言。汝先眠我坐。比丘欲眠語令起。我 欲眠汝莫眠。汝若眠者汝無福德
(準如諸部男子自伴) 。多 論與十女人宿十墮。隨一一起更臥。隨一一 轉各各得十墮。若白衣舍。與女人並房不閉 戶吉羅。五分同覆異隔。若大會說法若母姉
妹近親患者。有知男子自伴。不臥者不犯。律 不犯中。若先不知室內有女宿。若屋有覆無 障。或盡覆半障。或盡覆少障。或盡障不覆。或
盡障半覆。或盡障少覆。或半覆半障。或少覆 少障。或不覆不障露地不犯。若此室中。若行 若坐不犯。若病臥被縛命梵等難並不犯。共
未受具人宿過限戒五。五緣成。一未受具人 男女餘義如別。伽論云。已二夜共沙彌宿。第 三夜共女人宿得二提。二三四緣同前戒。五
過三夜犯。律云。共宿至三夜。明相未出應起 避去 (準此不去吉羅) 。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彼去。善 見至第三明相未出不避者。亦不犯 (謂不犯提)
第四 宿。初夜隨脅著結墮。十誦若通夜坐。若病得 與沙彌過限宿。病人臥者開。餘不病比丘不 應臥。母論至第三宿無去處者。比丘不應臥。
結加趺坐至明相現。至第四宿又無去處。明 相欲現時。遣去若自去 (準此必須第四宿離之若初夜即坐者不成開) 。五分 與同宿不犯者。常坐不臥。若互半臥
(非謂護明相。皆四 夜通夜不臥開) 。僧祇至第四宿。因大會道行等緣。如前 戒張障幔。不者過三夜犯。犯竟若未懺悔。復
共宿者。轉長罪無二夜開。悔過已當別房宿 更得二夜。多論有四句。或人一室異。或室一 人異。或人室俱一俱異皆墮。律中與畜生男
過限宿吉。開緣同上。與未具人同誦戒六。五 緣。一是佛說法。二字句味。三未受具人。四齊 聲同誦。五說言了即犯。律中法者。佛所說。聲
聞所說。仙人諸天所說。若口授若書授說了 了犯墮。若師不教言。我說竟汝可說者師吉 羅。僧祇若聲聞弟子餘人等說。為佛印可者 犯墮 (決四分不了文)
。善見一切三藏佛說者。羅漢結集 者。同誦得墮。若自撰集。文字乃至俗書。非佛 說故不犯。十誦隨一品一章一段各得墮。此
律但云同誦。不簡文句多少。多論若二人俱 經利並誦無犯。若比丘無處受法。乃至得從 沙彌尼受。但求持戒德重人作證明伴。亦得
從白夜受法。但不得稱闍梨如是例知。但消 息令不失威儀。律不犯者。云我說竟汝說。一 人誦竟一人書。若二人同業同誦。若錯說彼
此一切不犯。向非具人說麁罪戒七。多論寧 破塔壞像不說他麁罪。則破法身。不問前比 丘有罪無罪皆墮。七緣。一是比丘及尼。二犯
初二篇罪。三知犯。四無僧法開。五向未受具 說。六言詞了。七前人聞知。五分尼向白衣。說 僧汎爾小小罪過皆墮。僧祇若人問言。某甲
比丘。犯淫飲酒者答云。彼自當知。若已作法。 人問者倒問彼言。何處聞。答云某處聞。比丘 云亦某處聞。因俗女來寺六群示之。此人犯
僧殘。俗女說偈云。出家已經久。宜應修梵行。 童子戲不止。云何受人施。十誦云。有訶云。佛 法中乃有是癡人。應答云。我家廣大種種皆
有。律云。若說上二篇犯墮。下諸篇及自說己 罪。若說下三眾罪。一切吉羅。又有五事。若說 名字.若種姓.若衣服.若房舍.若相貌皆墮。
不犯者。若不知。若麁惡不麁惡想。若白衣先 已聞麁罪者一切開。實得道向未具者說戒 八。問凡夫無聖不可得犯。聖人奉戒一制不
犯。用制何為。答制聖為遮凡。若後向說即知 是凡為護大妄不令有犯。豈非是要也。與女 人說法過限戒九。六緣成。一是人女。二知。三
不請。四無有智俗男。五言章了。六過五六語 便犯。若不請者聽齊五六語。若請說若問義 隨多少。五分由五六語得解故便制戒。四分
五語者。色受想行識無我也。六語者。眼耳鼻 舌身意無常也。不得更增一句故。僧祇中。說 六句已云。使汝速盡苦得墮。律云。有智男子
者。解知麁惡不麁惡事。多論有智男子解人 情語可作證明。若中邊不同者不聽。必是俗 人。出家不得。以事同故。正使僧集。若多女無
俗男者不得說之。女謂能受淫者。若為尼說 得。僧祇若盲若聾亦名無人。一盲一聾。此二 當一人。若眠亦名無人。若母姊妹等亦犯。若
減七歲。若過不解好惡義味。亦名無智男子。 餘如大疏。中含云。凡有人請問法義者。答云。 欲問便問我聞已當思。律中若說不了吉羅。
不犯者。若五六語。有智男子前過說。若無有 智男前請應答。廣說授五戒及法。授八關齋。 及說八齋法八聖道十不善法。女人問義不
解廣說。若錯者一切不犯。掘地戒十。多論不 掘地壞生三益。一不惱害眾生故。二止誹謗 故。三為大護佛法故。若佛不制此二戒者。國
王大臣役使比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不復 役使。得令靜緣修道發智斷惑。是名大護。五 緣犯。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使人。四
使人時不作知淨法。五傷則犯墮。戒緣為修 治佛講堂。為世尊所訶制 (今人多因福造罪。謂妄儌倖可悲哉) 。律中 地者若已掘地。經四月被雨漬還如本。若用
鉏钁耒。或椎打刀刺。指掐扴傷。地上然火。 但使地作地想一切皆墮。若不教言知是看 是吉羅。十誦若頹牆土石底蟻封土聚。若掘
吉羅。若掘泥處乃至沒膝吉羅。除為僧塔寺 畫地作模。若赭土墡土生石黑砂鹽地等。一 切不犯。蜀本多論云。生地不生地。生地者。謂
四月及八月。是雨時地相連著。潤勢相淹。能 生草木名生地。餘無雨時。日炙乾燥。風吹土 起義名不生地。若觸此上乾地吉羅。下侵濕
地犯墮。牆根齊濕處乾土不犯。異於地故。雖 被築治。若濕相淹發起犯墮。屋上牆上生草。 觸傷草犯墮。傷土吉羅。僧祇若轉石搭地。掃
地曳木。驅牛馬等欲使地平。意傷如蚊脚一 切犯墮。土塊一人不勝破者犯提。減一人重 者得。打杙房壁損成功越。先有孔無犯。若外
被雨地。傷如蚊脚提。畫地作字亦提。畫土末 際無犯。若撤故屋使淨人為之。若壞壁使淨 人却泥後自得摘。若已曾被雨。使淨人摘兩
三行。後自摘至基還使淨人摘。井池瀆汪水。 新雨後使淨人抒。若令攪濁。若牛馬先涉後 得自抒。以雨水能生地故。大小便時水手摩
地犯墮。若缾器物木甎瓦等。在露地經雨已 不得自取。取犯墮。若純沙無罪。半沙者越。若 死土被雨已使淨人取。盡雨霑濕際然後自
取。四分若野火燒寺聽逆除中間草。若作坑 塹斷。若以土滅。若逆燒除之。善見若地被燒 亦名非地。若地有沙以水淘之。四分沙一分
土無犯。若石上厚四寸燥土得取。若野火來 近寺。為護住處故。比丘得剗草。掘土以斷火。 若把火燒手擲地不犯。五分若野火來。當打
楗稚唱令。餘如諸部。多論使僧尼掘地。作 知淨語提。若教下三眾淨人。不作知淨語吉。 若三眾不為三寶利益緣。自壞土木者吉羅。
五分蘭若無淨人聽。比丘以水澆地。剉草布 蹋使成泥取用。僧祇覆處地得自掘 (四分文中不了) 。律 不犯者。若語言知是看是。若曳材竹木。若籬
倒扶正。若反甎石。若取牛屎。若取崩岸土若 鼠壤等。若來往經行。若掃地若杖築地。若一 切不作故掘意不犯。壞生種戒十一。具緣如
上。四分云。壞鬼神村者波逸提。鬼者非人是。 村者一切草木是 (言草木為非人所依。故具引諸部通解。恐無知者濫用) 。十誦
云。村者。蚊蟁蛺蝶蟻子諸蟲。以之為舍也。僧 祇戒本。壞種子破鬼神村者墮 (如此會通相同明鏡) 。律中 五種村。謂根種.枝種.節種.覆羅種
(此言雜種) .子子 種等。若斫截墮炒釘杙火燒一切並提。若斷 多分生草木墮。半乾半生吉羅。僧祇云。根種 莖種以刀中破淨。節種者以刀破。叉摘却牙
目淨。心種者蘿勒蓼等。揉 [打-丁+脩] 淨。子種者十七 種穀脫皮淨。火淨通五種。五果中。裹核種 (如棗杏之屬也) 。爪甲淨。去核食。火淨合食
(火淨者謂生熟二棗合核) 。膚 果種者火淨合食 (如蓽茇桑椹梨奈之類) 。若熟時。落地傷 如蚊脚者名創淨。去子食。穀果種者火淨 (椰于
胡桃石榴之屬) 。 [禾*會] 果種者 (香茅蘇荏之類) 。未有子揉 [打-丁+脩] 。有子火 淨。角果種者淨法如 [禾*會] 果法
(大小豆等準此。蒿中含子之草應得火淨。 但令相著即得淨法爾故) 。又云。寺主有穀倉未淨。畏年少比 丘不知戒相。先令淨人火淨訖。乃至盡來恒
言舂去不犯。餘事類知。若以五生種。擲著池 井水中大小便中糞掃中越。死犯提。若草中 行欲令草死越。傷如蚊脚提。石上生衣衣上
生毛食餅生毛使淨人知。若日曝知乾得自 剝除。雨後舉木越。傷草者墮。淨人先舉比丘 後佐無罪 (四分中。開舉木石者。先不知著草上也) 。夏中行。畏失道
故。以餘物繫草為記。來還解者無犯。泥雨滑 倒。捉草挽斷。更捉亦斷皆開。水中浮萍不得 撥開。牛馬行處得無者。捉土石仰擲空中。言
至梵天上去。若後下時打水開得用 (此叩沙門淨法) 。若 泥作時欲飲水者。得葉中飲。無淨人取者。得 就樹上葉中飲。不得挽斷。高不及者搖取乾
葉。若已衰黃斷者越。華生者提。水中翻覆浮 萍者越。擲岸上墮。若入水洗時。水草著身者。 以水澆令入水。若斷朝菌吉羅。善見云。若須
華果攀枝下使淨人知。亦得抱淨人取。律中。 比丘道中行妨草者。聽以竹壓草。若石木鎮 上 (準前暫時) 。五分凡諸草木若有。所須語淨人言。汝
知是。若不解者又語言。汝看是。若不解復語。 我須是。若不解復語。與我是壞地亦然 (皆謂知。比 丘身不得折損。口不合斫掘。方乃靜緣心淨)
。若生草覆道。開路故枝折 葉落。不故作不犯。十誦一時壞五種子五波 逸提。此律一葉壞多種。隨多少結。乃至前戒 令淨人掘。隨掘隨墮。不同僧祇取前事止方
結。四分中。若五生種如柳榴之類。就地離地 壞皆犯墮。非五生種。如離地槐櫰榆柏之屬。 已萎者得若與地連得墮。若離地色未改者
吉羅。名壞相也。不犯者。言看是知是。若斷乾 枯草木。若於生草木上。曳村曳竹正籬障。若 撥墼石若取牛屎。若生草覆道。以杖披遮令
開。若以瓦石拄之而斷傷草木。若除經行地 土。若掃經行地。若以杖築地。而誤撥生草木 斷者無犯。身口綺戒十二。四緣。一自作身口
業綺。二數惱不止。三為僧單白訶止。四更作 便犯。四分云。餘語者云。汝向誰說。為論何事 等一切吉羅。作白已語者墮。惱他者。應來不
來。應坐不坐等身綺也。餘如口綺法。成論語 雖是實語。以非時故即名綺語。或雖是時以 隨衰惱無利益故。雖復利益以言無本義理
不次。皆名綺語。即律中。為不恭敬人說法皆 是。善見畏成鬪僧默然者得。律云。若上座喚 來不來者吉。不犯者。重聽不解前語有參錯。
便言汝向誰說。為論何事。乃至我不見此罪。 若欲作非法無利羯磨。不與和合喚來不來 不犯。若為作非法羯磨。若不欲知教言莫來
便來不犯。若一坐食。若不作餘食法食。若病 喚起不起不犯。若命難梵難教莫起便起不 犯。若惡心問不與說。若作非法事便語者。若
小語錯誤一切不犯。嫌罵僧知事戒十三。六 緣。一是羯磨所差。二知是。三如法經營。四說 嫌罵法。五言詞了。六前人知聞。五分若單白
白二差人惱者墮。僧差不羯磨。及餘人作此 誣說口口吉羅。四分緣起白二差之。僧祇罵 正拜人倩人倩人更倩人。三人俱墮。因說大
魚有百頭。頭頭各異。由先為三藏好惡罵人 故。四分若嫌者 (面見不聞處。言有愛恚癡) 。罵者反上皆墮。若 不受上座言嫌罵吉羅。不犯者。實有其事。恐
後悔恨語令如法發露。便言有愛恚等。若戲 錯說一切不犯。露敷僧物戒十四。六緣。一四 方僧床敷。二知是。三露處。四自敷使人。五去
時不自舉不教人舉。六出門便犯。五分見僧 臥具在露地。以不自敷。不使人敷故而不舉 亦墮。到尼寺敷尼僧臥具不舉亦提。白衣入
寺。應借僧臥具受用。又俗人家會借僧臥具。 食訖比丘不舉亦墮。若知事暴僧臥具在邊。 若禪若眠吉。僧祇若僧床上安像比丘禮拜。
手觸不舉者墮。若多人禮拜悉皆手觸。屬最 後者犯墮。若春月敷床。後付囑人知捨去無 犯。若行路中挽亂草坐。已去時聚已當去。多
論露地敷已不囑人。遊行諸房吉。四分彼以 僧物付僧知事言。我今付授汝。汝守護看。若 都無人者當舉著屏處。若無屏處必知無壞。
當持麁者覆好者上。若即時還應便隨雨中 疾及時還應往。彼次第作如是方便應去。若 不作初出門墮。若方便還悔一切吉。若二人
同床下座應收。不者墮吉。上座單提。若俱不 收二俱墮。餘空床踞床几等不收。及臥具表 裏一切吉羅。若露敷僧物而入房思惟吉羅。
不犯者。若取僧物露敷去時。語舊住人摩摩 帝經營人令知。如上方便者一切不犯。覆處 敷僧物戒十五。五緣。一是僧物。二是屏處。三
自使人敷。四不自舉不教人舉。五或出界或 過三宿犯。律中彼應語舊住比丘言。與我牢 舉。若無人不畏失當移床。離壁高搘床脚。持
枕褥臥具置裏。以餘麁者重覆。若恐敗壞當 取臥具。置衣架上竪床而去。若不作如是出 界外犯墮。若即還不久聽二宿界外第。三宿明
相未出。若自至房中。若遣使語知事人。不者 明相出犯墮。強敷戒十六。五緣。一他先借得 安止已定。二知他先住。三作惱意。四強敷中
間。五隨坐臥犯。律云。中間者。若頭邊脚邊兩 脇邊。臥具者。草敷葉敷下至地敷臥氈。若知 他先得而彊宿者墮。十誦若為惱他故。開戶
閉戶然火滅火。若唄呪願。讀經說法。隨他不 樂事作一一墮。律中不犯者。先不知若語已 住。先與開間若間寬不相妨。若親舊教言但
敷。我自語主。若倒地若病轉側墮上。命梵等 難一切不犯。牽他出僧房戒十七。四緣。一是 僧春冬房以夏房入己牽出犯吉。二先安止
定。三作惱亂意。四牽出犯。律中若自作教人 牽。隨所牽多少。隨出房一切墮。若牽多人出 一戶多墮。一人出多戶多墮。若持他物擲著
戶外。閉他戶外皆吉。僧祇牽他出時。若抱柱 捉戶倚壁一一墮。若呵叱隨語一一離一一 墮。若瞋蛇鼠驅出越。若云此無益物驅出無
罪。十誦若喜鼾眠應起經行。不能經行應起 屏處。不應惱他。五分若降伏弟子而牽出者 不犯。若將不喜人來欲令自出。出不出吉羅。
牽下四眾亦吉。律不犯者。無恚恨心隨次出。 共宿過限遣未受具人出。若破戒見威儀為 他舉。及擯應擯因此故。有命梵難驅出一切
不犯。前戒是俗處不簡淨穢。此是僧處。故簡 穢也。坐脫脚床戒十八。三緣。一是重屋。二 脫脚床。三在上坐臥犯。用蟲水戒十九。四緣
一是蟲水。二知有蟲。三不作漉法。四隨所用 犯。律云。若以草土擲蟲水中。若蟲酪漿清酪 漿。若漬麥漿。若醋有蟲以澆泥草。若以草土
擲中。一切皆墮。教人亦同。五分隨用蟲一一 墮。律中若以草土擲水中。隨河池中魚蟲一 一提。大集云。畜生身細。猶如微塵十分之一。
乃至大者百千萬由延。僧祇蟲細者三重漉。 猶有者捨去。若用水者日日諦視。無蟲便用。 以蟲生無定。或先無今有故。五分蟲水者。漉
囊所得肉眼所見。若用水蟲蟲墮。無漉囊不 得半由旬行。若無者用衣角漉之。律不犯中。 不知有蟲作無蟲想。若蟲大。以手動水令蟲
去。若漉水洒地。若教人漉者一切不犯。覆屋 過三節戒二十。四緣。一自為己。二自作使人 覆。三至第三節。未竟不去見聞處。四至三節
竟犯。輒教尼戒二十一。四緣。一不為僧差。二 集於尼眾。三說法教誡。四言了使犯。律中 僧不差說法八敬俱墮。日非吉羅。僧祇前三 (在經說戒日十五日後三日)
後二 (去布薩日二日) 。此日去者名為日非 但德須具十人行又布。今但為略法如刪補 羯磨。與尼說法至日暮戒二十二。六緣。一是
僧差。二尼眾來集。三教誡說法。四日暮。五知 想。六說法不止犯。律中除教授。若受經誦經。 若問若以餘事。乃至日暮。除尼若為餘女受
經至暮。一切吉羅。不犯者。教授尼至日未暮 便休。除婦女已為餘人。若船濟處說法尼聽。 若與賈客共行。夜說法至尼寺中。若因人請
值說便聽者。一切不犯。譏教尼人戒二十三。 六緣。一是僧差。二情存為法。三內心嫉忌。四 說為飲食。五言了。六前人聞知。不犯者。其事
實爾。為供養故。教授誦經受經。若問若戲若 錯一切不犯。與非親尼衣戒二十四。四緣。一 是尼。二非親。三與衣。四領受便犯。律中除貿
易。若與塔佛僧者一切不犯。與非親尼作衣 戒二十五。具三緣成犯。一是尼。二非親。三 隨作犯。律中隨刀截多少。隨一縫一針皆墮。
若復披著牽挽熨治以手摩捫。若捉角頭挽 方正安揲。若緣索線一切吉羅。不犯者。與親 里尼作。若佛塔僧作。若借著者浣染治還主
等。獨與尼屏露坐戒二十六。四緣。一是比丘 尼。二無第三人。三在屏露二處。四共坐便犯。 十誦屏處相去一丈墮。丈五吉羅。二丈若過
不犯。僧祇共一尼屏坐。或尼請一比丘食。一 尼共比丘坐。一尼往來益食。益食去時隨一 一墮。比丘爾時應起語言。我欲起。莫令彼疑
作非法。若尼去者不犯。多論比丘坐住屏覆 處者。無慚愧處可作淫處。律中見聞二屏。如 二不定中說。若盲而不聾。聾而不盲。若立住
一切吉羅。不犯者比丘有伴。若有知人非盲 聾。若行過倒地。若勢力持命梵難者。與尼期 行戒二十七。五緣。一是尼。二言許共行。三無
緣。四同一道。五度界犯。律不犯者。不共期。 若大伴行疑恐怖處。若往彼得安隱。命梵等 不犯。十誦開為尼負衣過險徑。與尼同船戒
二十八。四緣。一是尼。二共期。三同乘上下。 四入船犯。律中除直度船師失濟上下水者 不犯。食尼歎食戒二十九。四緣。一尼三眾歎
得食。二知。三受得。四咽咽墮。律云。讚歎者。 謂阿練若乞食乃至持三衣。讚多聞法師持 律坐禪。食者從已至中所得食食咽咽墮。除 飲食得餘 嚫
衣燈油吉羅。僧祇除舊檀越。乃 至下食已唱等供時。更有餘比丘來。尼言更 有比丘。施主言善哉者不犯。若尼言此十二 頭陀者墮。若言多與好食平等與不犯。若言
某甲徒眾多聞精進。當通請一眾一切犯墮。 若言某甲眾主精進。為是比丘故通請二十 人。一人名讚歎。餘者不犯。若有歎食不得捨
去。當展轉貿食。若比座垢穢不淨。不喜與貿 者當念。此鉢中食。是某甲比丘許。我當食者 不犯。若言某甲尊者可常乞食者不犯。五分
若先不知。臨食時言好與比丘食者不犯。律 中不犯者。若不知。若檀越先有意。若無教化 想。若尼自作檀越。若檀越令尼經營。若不故
教化而與食不犯。與女人期同行戒三十。具 犯同尼行戒。律緣以無學為教興。尚被打幾 死。何況凡夫。故云。若村內一界行者吉羅。不
犯者。先不知。若不若期須往安隱命梵緣者。 施一食處過受戒三十一。五緣。一施主期限 一食。二知是。三重過受。四無因緣。五食便
犯。律中開病者離彼村增劇也。不犯者。一宿 受食病過受食。若諸居士請大德住與食。若 次第請與食。若水陸道斷等不犯。展轉食戒
三十二。十誦云數數食。五分同之。僧祇云處 處食。總一明判云背請戒。五緣。一先受五正 請。不問道俗親非親。二食境堪飽足。三無緣
謂病等也。四更異主受正食。五隨咽便犯。律 中請有二種。若僧次若別請也。食者飯 麨 乾 飯 (稠粥亦是) 。僧祇云。初出釜畫不成字是非正食。僧
祇若到俗家。言闍梨今日我家食。即名請處。 若作食未熟欲往他家。應白已去不白去者。 至彼得正食犯二墮。一不白請家。二是背請
大同四分。又律云。病者不堪一坐食令足。施 衣時者。十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若一 日受眾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人言。長老我
應往彼今布施汝。若不者背前家咽咽墮。背 後家咽咽吉。五百問云。若主人嫌代去者不 得。十誦多論。前家不得隨病食。背至第二第
三家漸漸食。至日中不得到第四家。律不犯 者。病時施衣時。若捨請。若請與非食 (謂粥餅不正食) 。 或不足 (是正而少不足)
。或無請。或食已更得食等不犯。 別眾食戒三十三。然別眾食。準此律文。但明 別請不論不集。故文云。但請三人食我等不
得別眾。若依緣起則明乞食。故文云。為攝難 調人自結別眾。若依多論。明界內不集。亦明 別請別乞有不集者。僧次亦有不集。今分三
相各明犯緣。引據證別。初明僧次七緣。一有 施主。二是僧次請。三五正食在時中。四食處 成眾。五知界內。有善比丘未食不集。六無諸
緣。七咽咽犯。多論若施主就僧界內。二處設 食應布薩處請僧。或送一分食。自處不須展 轉。若聚落界內無僧界。二施主各請四人已
上。二處食應打楗稚。互請一人互送一分食。更 有異比丘入。亦更須展轉。或先僧次後成別 請。有客遮不許入是。若不遮雖先別請後成
僧次。如上立法此明僧次。言別乞者。善見四 句。一四人同乞。或別乞各不相知。同一主故 同時受食犯。多論若四人各自乞食。共在一
處亦無有過。以非一家故。若別請人。應令作 法門外唱令。但得一人即名清淨。若不作法。 界內無人者一切僧。猶得遮食不清淨罪。若
準此言。未假界內不集必若盡集。亦結其過。 故文云。別請四人。在僧中次第並坐受食。食 不與僧同味咽咽皆犯。準此以言。僧次一種
唯局不集結罪。乞食別請。若集不集俱結。今 更約緣隨相總明。令人識知由過常有。初有 施主。四分多論。不問道俗皆名施主。即明僧
食無別眾罪。故多論云。若取僧食。別自受啖 不與僧同。或遮客僧。或不作相是盜僧祇。非 別眾罪。廣如上卷。二別僧別乞別請三種。先
明別僧即是僧次。五分僧次請者。凡夫聖人。 坐禪誦經。勸佐眾事。並為解脫出家者得入 僧次。唯除惡戒人。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
攝。又不知齊幾為上座。佛言。上無人者皆名 上座。以法取人。或言禪師等是別請。若言禪 師十人。便除法師律師。甄簡異故不名僧次。
十誦善生中。以羅漢法請人不稱名字。猶名 別請。為佛所呵。如訃請法中。多論若施主長 請比丘。或作日限。先隨意請人各使令定。至
初集日。先無別請一切無遮。大善無過。不能 無遮應打楗稚。眾僧集已。先別請者且住一 處。勸化比丘若施主。應立高處舉聲大唱六
十臘入。若多若少。但得一人即名清淨。乃至 唱到一夏及沙彌等。若都無者亦名清淨。若 初日不唱。應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訖。
若遮不遮一切無過。若不作此二法。若食時。 有遮界內比丘乃至一人。此一切僧得別眾 罪。設界內無比丘。故有遮食不清淨。若九十
日請。或長請如初日唱。九十日夏訖施主設 有。續供一月半月。即前唱法為清淨。不須更 唱。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日日唱。不者得罪。
若施主就僧界內作食。堂舍不容次第出在 異處食亦得。若大界內有二處。僧祇一日中 二處俱施食。布薩處無過。不布薩處。不請布
薩處一人不送一分食者。此僧犯墮。若施主 別請。僧次四人入僧布薩界內食。或將食入 界別請比丘。應布薩處請僧次一人若送一
分食。若二處三處亦爾。自處不須展轉取人 送食。設請人送食已外有異比丘。若遮不與 食者墮。若不爾者。三人已下各各異處食得。
若作意請僧中一人。忽忘不請。在前作一分 食。置上座頭送與彼僧。若道界遠者先取食 次第行之。若聚落界內雖無僧界。設二檀越
請四人已上。於二處食應打楗稚。互謂一人 互送一分食。若有異比丘應入。乃至一人。若 不互請送食皆墮。若遮不與一人食亦墮。假
令一處欲如法者。應好隱悉知聚落比丘有 無。不疑者得不爾應打楗稚。不打者知有一 人不來食犯墮。疑有吉羅。若不疑心若打楗
稚。不問有無一切不犯。或先僧次請來。有客 比丘遮不聽入即成別眾。或先別請有客比 丘來。比丘教化勿遮即成僧次。不能不遮。乃
至唱一人入等。善見別乞四句。或四人一時。 乞。或別別乞各不相知。而同一主一時往受 食者犯。二各各去一時受各處食 (四分律中不犯墮) 。三各
去各受各食不犯。四或別乞別去一時受食 犯。義云。僧次請人至請家已。門外有比丘不 許入界內者。變為別請。設後食時無人亦犯
墮。若門外僧。與家內相去六十三步外者。食 時外僧乃名別請別眾。不名僧次別眾。四食 處成眾。善見要別請四人俱受成眾。即座上
一比丘。覆鉢不食待餘三食竟。後一人食不 犯。四分若二人三人隨意食。四人若過應分 作二部更互入食。多論三比丘一狂心。三比
丘一滅擯。三比丘在界內一在界外。若狂擯 二人不落僧數。雖四不成。異界不相足數。不 成別眾。故須知是好比丘。多論或食僧食若
施主食。各取食分。雖四人已上於別處食。或 共一處食不犯別眾。若四人各自乞食。於一處 食亦無別眾。律結犯者。據一家併乞四人一
時受食。必前後各自受分者得。由自食己食 也。又有四句。一食主是一。盡集無過。二食一 處二。彼此乃異。以食味同故不犯。若界內更
有餘比丘。二眾俱犯。三食別處一。如僧盡未 食僧食。或有施主食。有一施主別請四人。在 僧中並坐受食。不與僧同咽咽犯。若彼四人。
先取僧中一口食已。後得益無犯 (此謂露地須申手內。若在覆 處不必相接) 。四謂食別處別。彼此二眾。互請一人互
送一分食。不者二俱犯墮。五界內不盡集。五 分若請比丘僧。應比丘沙彌往。若請二部僧 五眾應往。多云。凡別眾食必於界內。言界者。
謂眾僧結界聚落界。家界曠野處一拘盧舍 界。此諸界內。不得別食別布薩。若僧食竟有 客比丘來。檀越與食。四人已上無罪。以僧食
竟不合同味。無乖別過。若僧未食客來入界。 受檀越食咽咽成犯。別狂癡滅擯比丘。及沙 彌無犯
(上沙彌等三人非別眾。若不與僧食是盜僧祇。若沙彌是僧次請來。則免四比丘已上別眾罪 俱福田故) 。四分諸律並云。別請別乞故犯 (不言不集) 。多論
別請別乞如律。又加食處不集。雖僧次來但 使同界不集。又名別眾 (如上所列) 。善見五種足四不 犯。一不請足四。施主別請。四人一人不去。主
人見少臨中。見一比丘即喚與食。是名僧次 (情無簡別) 。二乞食足四。亦以別請。一人不去。臨中 乞食比丘至依次與食。三沙彌足四。四鉢盂 足四
(別請四人三人身至。一人鉢請) 。五病人足四 (此謂狂癡) 。並非別眾 得食。律中不犯開七緣。一病時者。下至脚跟
劈。善見云。砂土入中不能行。二作衣時者。自 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則五月是也。三施 衣時者。如前背請戒。道船二行為四五二緣
者。下至半由旬內來往上下是。六大眾集者。 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是。乃至百人長一人 為患
(此謂儉時東西二家各設食供。東家成眾。西家一人白食處成眾。西家一人本是別患。豊時則有儉故開 之。又供具限約不許分送。外乞難得儉故開成)
。今京輦設供。每有不依 疏僧闐 [門@壹] 門首。請家拒閉不令輒進。大德英 達安然坐食。知外有僧不思命召。親見其事
過深鄙俗。望諸行者見聞斂迹。五公云。門 外有客比丘不得入者。乃至語往本寺取食 等。廣如訃請法中。七者沙門施食時。謂在此
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是也。又準論中僧次 不犯。五分衣時。都合九緣。增一云。師子長者 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知僧次一人福不可
量。因說如飲大海則飲眾流。師子言。自今已 後當不別請。佛言。我亦不令別施。以無有福。 師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讚。善
哉平等之施獲福無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 賢愚經。以 [疊*毛] 施佛。佛讓與僧。義意同此。正使 將來法垂滅盡。比丘畜妻挾子。四人已上名
字眾僧。漫請供養。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等。律 明開緣。僧次一種功益自他。病等諸緣但能 自益
(謂別請三人。一人若病若行等緣來入。前數自身是開益。他犯別眾也) 。律中若無如 上諸緣即起白言。我於此別眾食中無因緣。
今欲出餘人無緣者亦爾。若有別眾食緣欲 入者當白言。我有別眾緣欲入。白已隨次入。 若有緣不白者吉羅。不犯者。如上所開。取歸
婦賈客食戒三十四。五緣。一是上二緣。二知 是。三無緣。四取過三鉢。五出門便犯。足食戒 三十五。五緣。一是可足食。二知境足。三捨威
儀。四無緣。五更食犯。律中若飯 麨 乾飯是正 食。堪飽足故名足食。五緣。一知是飯 (由飯等是正定) 。 二知持來 (知為我持來境多是足)
。三知遮 (知前境食少。雖食不遮於後。若多堪飽。雖食 一口必遮於後) 。四知威儀 (知行住坐臥四儀。隨壞一一犯足故) 。五知捨威儀 (若坐
床而食。前境堪足。忽低頭。取與後分離床之例) 。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 法得而食之 (後食若正若不正枝葉華果細未磨餅油蜜等。隨得一粒入口)
。咽咽墮。 僧祇捨威儀者。八種威儀 (行住坐臥長床短床船乘) 。且如床上 坐已。若見師僧塔像在背後者。迴身避坐曳
身不得離床。若離名捨威儀。若正食時。天雨 於上持蓋。無者合床舁著覆處。舁時倒地。及 諸緣而離本處。更食犯墮。五分五事。一有食
二授與。三受啖。四不復受益 (今時有人且受正食。少一口已便言。不作 斷心。便至中前。依式更啖。此非正量。食無飽期。約境定犯) 。五身離本處更得食
墮。國土無粥晨朝開飲 麨 漿。十誦五種中。糒 謂乾飯也。餘同四分。五似食者。 [序-予+禾] 粟 䵃 麥莠
子錯麥迦師等。五種佉陀食者。一根二莖三 葉四磨食稻大小麥等五果也。僧祇五正同 此。五雜正如四分云。佉闍尼者。枝葉華果細 末磨。僧祇大小 䵃
麥米豆作餅蘇油歡喜丸。 一切作餅。除肉餘者。非別眾。處處滿足食等。 善見云。佉闍尼者一切果是也。正食者米麥 作飯 麨
。粥初出釜畫成字不得食。若米合藥 作粥亦爾。若少飯和多水。以離威儀應作餘 食法。乃至米雜肉。如芥子大作餘食法。一切
草根及樹木子作飯。若以豆作飯不須作餘食 法。若以菜和正不正為粥。若說正名成遮。不 說正名不成遮。義云。此足者。謂前境足非噉
飽名足。故律中。時有比丘見上座來。若受不 作餘食法者告言。我受不作餘食法便得食。 尼不敬僧戒中亦爾。故知。若起須作餘食法。
由前境足故不得輒起。何況僧祇八遮。四分 中。病人殘不須作餘食法。善見明了。病人殘 者。或食不食皆成殘。僧祇一人作法餘人盡
得。此律亦爾。律中僧俗二食俱得加法。若作 餘食法十五不同。能中有三。一是比丘。二先 足食。除不正及不足。三身康和除病。對法亦
三。一豐時除儉。二所對是比丘。三未足食者。 食體亦三。一時食及清淨。多論不淨食不成 作。二新淨食非病人殘。三不覆藏食。自作三
法。一自言現前應從淨人受已。共未足比丘 互跪云。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作餘食法。 二授與前人。三舒手相及處。彼作三法。一彼
受為食。二口云我止。汝取食之。三度與他。此 三五種並約律文。五分佛言。持食著鉢中手 擎。偏袒右肩右膝著地。作是言。長老一心念
我某甲食已足。餘如上。若都不食還之語云。 此是我殘。與汝亦名殘。尼具有殘食法。僧祇 若持鉢椀作法。但食鉢中。鉢中成殘。椀中不
成。義云。今有人食飯未竟。喚足食者來與食 云。此是我殘者應成無妨。若強勸不云殘犯 後戒。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餘食法。
非食不作法。若病不作法。病人殘不作法。若 已作餘食法一切不犯。勸足食戒二十六。五 緣。一他足食竟。二知。三發言強勸。四不作殘
法。五前人食犯。非時食戒三十七。智論問曰。 若法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為戒。答曰。 我已說世界名字法有非實。汝不應難。亦是
毘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有。為眾人訶責 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禮法故。佛 世尊結諸戒。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不相應
等。若爾云何但說假名時。答實時毘尼不說 以白衣外道不得聞。聞生邪見故說假名時。 以通多分故。今有妄學大乘者。多貪著非時
食故。具引誡之。經中說云。早起諸天食。日中 三世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佛制 斷六趣因。令同三世佛故。多論四解。一從旦
至中。其明轉盛。名之為時。中後明沒名為非 時。二從旦至中。作食時節乞不生惱。中後已 去反上可知。三中前俗人事務淫惱未發。中
後閑預。入村乞食多被譏謗。四中前乞食濟 身。過中靜緣修道非是乞時。名為非時。又云。 晝夜各分九時。事同須臾。日下近地熱漸寒
甚。夜則長也。阿含中時非時。經具明二十四 半月之相。準俗二十四氣量之。僧祇令知時 節。若作脚影事同上經。若作刻漏 (四分亦爾) 。日極
長。晝則十八須臾夜十二也。長夜反之。四緣。 一是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咽墮。律云。 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案此時為法四天下
亦爾。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僧祇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得吉。時過如一瞬一髮 食得提。律云。若比丘非時受食。食咽咽墮。非
時漿明相出。七日藥過七日亦墮。盡形壽藥 無因緣服吉羅 (以曾加口法無病不許服。犯有輕重。並謂加口法者。若不加法。非時中服
四藥並墮故。戒本唯除水楊枝也) 。五分得甞食但不得咽。十誦教 人非時食。殺生草木空地然火。手取金銀。掘 地啖殘宿食。為己不為己。作者皆二俱犯墮
五百問云。中後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中。 食已用楊枝。若灰漱口。不者墮。律不犯者。若 作黑右蜜。和米作法。爾故有病者服吐下藥。
日時欲過。煮麥令皮不破漉汁飲。若喉中哯 出還咽不犯。善見出喉還咽犯墮。食殘宿戒 三十八。三緣。一是殘宿。二知是。三食咽咽
犯。律中殘宿食者。今日受已至明日。於一切 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四藥以論。過 限結罪如前戒。善見十誦五分。大比丘受食
已。或食未食。經夜名殘宿。問殘之與宿為一 為異。四句答之。一殘而非宿 (且受四藥不加口法過中) 吉羅。 二宿而非殘亦吉
(謂未受食或共同宿吉。不宿不犯) 。三亦殘亦宿 提。四非殘非宿可知。殘宿內宿亦作四句。一 是殘宿非內宿 (今日受食安界外。不共宿非內宿也)
得墮。二是內非 殘。三四俱句類知。有云。淨地無內宿。文云 除去比丘。故知有也。律中殘宿不受食戒。以 坐禪比丘為緣起者。為防未來惡比丘故。內
無道觀煩惱未伏。妄倚道業便輕聖戒。此乃 心涉愛憎。大我未伐。故諸三乘道人並不輕 戒。以深伐我根。傾慢使憧敬戒。而增道業。可
不欽尚之哉。十誦若鉢著不淨脂蘇。受 麨 食 應寫淨鉢中食之。著鉢者棄。繩綴鉢受粥。脂 出但棄膩處。餘者得食。若新熏鉢。及手穌脂
油著。二三澡豆洗。餘膩氣不盡名淨。不淨殘 宿鹽食吉羅 (與四分同罪) 。伽論膩故不去者。非食膩 故。善見云。多比丘一沙彌行。比丘各自擔食。
至時各各自分。分已沙彌語比丘云。我持己 分與大德易之。易得已復與第二比丘易。乃 至下座。若沙彌不解者。比丘自持食與教共 易得無犯 (無殘宿惡觸等)
。乃至持米行。沙彌小比丘得 作飯。唯不得然火若沸不得吹攪吉羅。熟已 如上分。展轉易者得 (義準今食殘食與俗人。若過與他者惡觸不淨。以心不斷故不 淨)
。十誦比丘傳食與沙彌。沙彌傳鉢食與比 丘。比丘洗手更受。以一心實與沙彌故淨也。 遠行難得食處聽。自持食從他易淨食者得。
今有直將食乞淨人。還從乞取。二彼俱無受 捨。不名交淨 (如善見者好也) 。有比丘使沙彌持鉢。沙彌 食已持不淨鉢與師。佛言。無急事不應使沙彌
持鉢。若使持應從沙彌受。十誦無水處水上 有食。棄上飲取下。若下有食飲取上。乃至穌 油等吹去飲取。水泉池中有食亦爾。僧祇多
論。乞食食已有殘。棄曠野石上。明日乞食不 得。不作本意還從本道。石上故飯在者。無淨 人自取。有烏鳥食處當扟去。五百問因緣同
上。所以開者。以信施重故。又無主物。如欝單 越法取食者得。五分比丘殘果與淨人已不 作。還意後淨人還與比丘。佛言。離手已名淨
食之。僧祇莫問時非時受。若過非時如髮瞬。 若食得墮。停過須臾。復得停食食墮 (謂旦起受食至中。 過中已去限一須臾。若過二時名曰非時)
。比丘晨起。應淨洗手齊腕已 前。不得粗魯洗五指頭。當以灰土。洗揩令作 聲。洗已更相摩者不淨。更須洗之 (今有安餅果手巾上。若有肥
膩氣勢相連得殘。宿惡觸等。若淨巾無過) 。律令以手巾盛食果。十誦中 手巾日別洗之。僧祇若洗鉢已不得摩拭。當 停使燥。欲食時當護淨手。若摩頭口手相揩
者。以上洗法洗之。捉袈裟者更須洗之。善見 若乞食值風雨。塵土落鉢中作念。當為沙彌 乞。得食還語沙彌如上因緣已。沙彌受已云。
此是沙彌食。今施與大德得食無犯。律不犯 中。若宿受食與父母。若塔舍作人計價與。後 乞食比丘從作人邊乞得者。若鉢盂有孔罅。
食入中如法洗。餘不出者得。若宿受穌油灌 鼻。若隨唾出棄。餘者不犯。不受食戒三十九。 十門分之。一制受意。二能受人。三所受境。四
所受食。五受食處。六受食法。七須食觀。八食 食法。九失受法。十對文解。初中五分云。佛未 制前比丘各不受食。白衣訶言。我不喜見。著
割截壞色衣人。不受食食是為不與取。多論 五義故。一為斷盜竊因緣。二為作證明。三為 止誹謗。四為成少欲知足。五為物生信令外
道得益。昔有比丘。與外道共行。止果樹下。比 丘不上樹不採果。又不肯就地取。並答言。佛 不許作。外道知佛法清淨。即隨佛出家尋得
漏盡。二能受者是比丘。了論能令受者具戒 比丘。住於自性求得在此處。解云。能受者。清 淨持戒無毀。故言住自性。欲求飲食名為求
得。此處受食即度與餘比丘。不須更受。即名 此比丘為能受。若破戒被擯別住十三難。三 舉滅擯應滅擯。學悔等人不成受故。三所對
境。了論解云。除自己及同類。餘三類眾生。隨 一被教不被教。知比丘不得自取食食。又知 此可食物。知比丘是受施人。度與比丘。若不
解此義。雖與不成受。多論為作證明故。若在 人中。非人畜生悉不成受。五分曠野無淨人 處聽。自洗燒器安水。淨人安米自煮。若熟從
他受。僧祇曠野中行。牛上受食。長袋連紐一 日一繫置牛上。人不得觸之。至時一比丘引 繩。一比丘受取口。云受受等。十誦蠅不可遮
故非觸。鳥來啄一口去但棄啄處。餘殘得食。 善見天人鬼神畜生飛鳥皆成受。五分迦葉 從帝釋受食。僧祇中。獼猴邊受蜜。十誦輕繫
地獄亦應得受。準此六道知解者成。反則不 成。四所受食。初汎明須不。二明轉變。初中十 誦五種塵不須受。謂食塵穀塵衣塵水塵風 塵 (應是細者。若麁須受)
。善見若塵大落鉢中。可除者去 之。餘者不犯。細者更受 (前十誦者。或無人處。或是嚮明中塵) 。行食 時。比座餘食。迸入鉢中成受。僧祇一切塵一切
更受。除畜生振身塵。若作意成受。乃至行餅 麨 飯等。抖擻筐器。逆落鉢中。不作意者不 成。反上成受。僧尼互淨互受。善見若病急緣。
大小便灰土得自取。明了論名大開量。如下 卷說。律中灰土泥等須受。應有人處。十誦聽 擔食行。不使人見。若食當下道。取一搦不受
而食。又聽過大澤。擔糧從他易淨食 (此是有人處。前是 無人處) 。僧祇多論。見昨日石上殘食。不受開食如 前戒說。亦急難開事同儉時八事。五百問云。
山野處無人者。日中不得往反。應七日自作。 先淨米取。僧祇濁水應受性黃無犯。五分醎 水性醎。不著鹽聽不受。伽論濁醎灰水見面
不須受。善見若額頭汗。流入鉢中須更受。臂 中汗。流入手不須受 (準此作意額頭亦成) 。僧祇楊枝者。口 中有熱氣生創。咽汁應受。若誤咽不犯。雪氷
雹無淨人處。淨洗手自取食。有者應受。四分 戒本。除水及楊枝不言咽非咽也。準僧祇好。 二明轉變。善見受生薑後生牙不失受。火淨已
生牙。牙處更淨。非生牙處得食。鹽變成水得 食。僧祇自重煮不失受 (四分亦爾) 。酪穌甘蔗石蜜麻 油等。由中前記識故。展轉不失受等。五受食
處。明了論。求得在此處。地及水中。空中不 成。如前受中說。六明受食法。一器食相對。了 論至邊三種。一至身邊。謂以物置比丘手中。
二至物邊。謂俗人擔物。令比丘自取手至物 邊。三至器邊。以器貯物授與比丘。但捉器受 並得。二身心相對。一身受非心。心緣他事。但
申鉢受。二心受非身。施主置食而去。但作意 受。毘尼母云。以嫌比丘故。置食捨地。佛言。 離手已是與竟。若準僧祇。口加三受。三身心
平等非所遮。若已足食竟。不作殘食法不成 受。四非身心。受比丘與施主。先相領當中。前 緣事不得對面。便畫地作相。後置食於中。或
入定。或禮佛誦經。身心不關故並成受。三 單心無對受。僧祇邪見人不與比丘食。當滿 荼邏規地作相。若葉蔽鉢下時。口云受受受。
前畜寶戒。俗人寶器不得捉。下食時亦云受 受受。大同。明了十誦亦同。不相解等同之。五 分火燒馬至。送食置地亦爾。僧祇若禪眠與
食。不覺者不成。若不欲自食自捉與淨人。四 連絆觸礙者。僧祇若繩連器物。相連不斷。與 比丘者成受非威儀。乃至淨人樹上搖果。比
丘以衣鉢承取。或以手脚口。下果時。觸枝葉 者。更生心言受受。善見繩繫不成受。以無口 加故。僧祇若如上成受非威儀。四分若遙過
物。與者受者俱知。中間無觸礙。得墮手中者 得。僧祇井上懸食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 突中間生草木。若在屋上。當繩連捍取。口言
受受。十誦寫穌油注鉢中。雖不絕成受。以注 下流故。僧祇淨人行果鹽菜。應語懸放果。墮 草上即去者不名受。小停者名受 (中國行道人食法。淨衣
踞坐已前施食案。上安草置鉢。如是食) 。若淨人難得。比丘至飯餅果 菜邊受取行之。若淨人舉。不離地亦名受非 威儀。當語稍稍授我。若鎗鑊熱不得受者。當
以兩木橫置地。比丘脚躡當安鎗。時口云受 受。五心境相當受。淨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 食無七過等。廣如四藥法中。六非心境受。如
上乞食自取儉開等緣。不勞心境自取無罪。 七食須觀門五別。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二 自忖己德行全缺多減。三防心顯過不過三毒。
四正事良藥取濟形若。五為成道業世報非 意。故明了論中云。餘一切文句縱廣道應知。 解云。出家人受食時或受竟。先須觀食。然後
啖之。廣如下卷對施興治中。但每日恒須恐 未見後文故。略知大旨。不爾徒自衣食終為 聖訶。毘尼母中。鈍根比丘總作一念。利根比
丘口口作念。著衣者著。著作念。入房入。入作 念。不爾食。出腹中。亦如後卷。八正受食法。 四分受有五種。手與手受。手與持物受。持物
與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物如上說。 復有五種。身衣曲肘器與。還以上四受。若有 因緣置地與 (如上口云受受) 。十誦淨人不解行食。半在
鉢半棄地。若墮所受草上應食。若著土吹却 食。土多者水洗食之。僧祇下時覺墮鉢中時 不覺。二初下不覺墮時覺。此二俱非威儀名
受食。十誦行食時。淨人輕比丘。故觸此丘 手。不應受不輕者得。九明失受法。一決意棄 捨失。了論若人不須此物。決捨此食失受。更
食得罪。二捨戒失。了論云。先受食已後捨戒。 餘比丘須者更受。三捨命失。一切退沒故。即 如亡人不淨食器。皆不須翻穢。四任運失。謂
曾受四藥過時。法滿更無有受。如後律中。五 轉變失。如麻出油。漿變成酒。酒變成醋。生變 成熟並失本受。若爾僧祇中。何故展轉不失。
答此謂時中加記識故。後得無過。若時中不 記者皆不成法。六遇緣觸失。如多論淨人觸 失。更洗手受。僧祇亦爾 (今有重受而不洗手者。成受皆無膩觸。但先洗手意
在淨心。非謂有污) 。十依文解。四分食五種蒲闍尼。飯乾 飯 麨 魚肉也。五種佉闍尼如上。五種奢邪尼。 穌油生穌蜜石蜜也。若不與食自取著口中咽
咽墮。非時七日限過亦墮。盡形無緣不受食 吉羅。不犯者。取淨水楊枝。若不受穌油灌鼻。 與唾俱出。餘不犯。若乞食時鳥銜食。若風吹
墮鉢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可除去。餘者 不犯。索美食戒四十。四緣。一是美食 (乳酪魚肉) 。二 無病 (一坐間不堪食竟)
。三自為已。四食咽犯。祇中不得 從屠家乞肉汁。八種乳酪家亦不得。恐招譏 過。蠶家乞綿亦同於此。五百問。不病索好食
犯重。律不犯者。病人自乞為病人乞。或自他 交乞不求。自得一切得。與外道食戒四十一。 五緣。一是外道。二知。三自與食。四非置地
使人。五彼手受便犯。五分乞食乞兒乞狗畜。 量己食分減施。十誦外道伺求長短與食。不 名污家。多論與無見人不犯。若眾僧與外道
食無過。不得手與。不囑同利入聚戒四十二。 五緣。一先受他請。以不受故佛開不囑入村。 二食前後。三不囑授。四詣餘家無緣。五入門
犯。僧祇若乞食比丘。次行乞食到檀越家。即 請令住。因往他家得二墮。如上背請中。義準 若一人受請無同。請者須白請家。或白淨人
後得餘行。一不惱食主來問知處故。彼律又 云。若二比丘。各受常請交往亦爾。須白施主。 四分云。食前者。明相出至食時。食後者。從食 時至日中
(準此與時經食時同) 。家者男子女人所居。白餘 比丘者同一界住 (不同非時以。同受請知處) 。若囑授詣村而中
道還。或至餘家。或至寺內庫藏處及邊房。若 至尼寺中。若出彼白衣家並失。前囑授當更 囑他。不者入門墮。不犯者。若病若白。若迦提
時。若施衣時。若無比丘囑。至餘庫藏及尼寺 若家家多敷坐具請比丘。十誦若食不足。若 不正餘處求不犯。多論主人明日供。今日往
墮。餘主人喚。廣如下卷。食家強坐戒四十三。 四食之中。是觸食家。眼根對色故名觸食。五 分男女情相共食。僧祇見色愛著故名食也。
四緣。一是食家。二知是。十誦若斷淫家。若受 齋家。男女互受一日戒不犯。三強坐屏處。五 分坐者知妨其事。十誦此舍多人出入不犯。
四無第四人。僧祇母女姊妹亦犯。律云。有寶 者。多論以著寶衣輕明發欲故也。屏與女坐 戒四十四。四緣。一是俗女。二屏處。三無第三
人。四申手不及戶坐犯。多論閉戶無淨人墮。 開戶外有淨人吉。戶內有淨人不犯。僧祇若 母姊妹。若大小淨人。睡眠癡狂嬰兒雖有是 人名獨
(以人多犯故。前已重明。故又出之) 。若淨人作務來往不斷。 若門向道有行人如食頃不斷。若閣上閣下 淨人遙見者不犯。律不犯者。舒手及戶。坐使
乞食比丘見。若二比丘為伴。若有識別人在 邊。及難緣並開。獨與女人坐戒四十五。四緣。 一是俗女。二露處 (淨人見聞屏處) 。三無第三人。四在申
手內共坐犯。十誦與女露地坐。隨起還坐。隨 爾數墮。相去一尋內墮。一尋半吉。二尋若過 無犯。前食家不犯者如前。若互受一日戒吉
羅。驅他出聚戒四十六。四緣。一是比丘。二 期與設食。三無諸緣礙。四遣去犯。律中不犯 與食令去。若病若無威儀。人見不喜自送食
與。若破戒見故。命梵等方便遣不以嫌心。過 受四月藥請戒四十七。六緣。一是藥請。二施 主限定。三知限。四過受。五無緣。六食便犯。
僧祇中。春夏冬若過皆犯。或一月半月不得 更過。律中不犯者。除四緣如戒本。過藥限墮。 過夜限吉羅。觀軍戒四十八。多論有三意。一
為尊重佛法故。二為滅誹謗故。三為息諸惡 增長善法故。四緣。一是軍陣。二故往觀。三無 緣。四往見犯。四分陣者。若戲若真看者皆墮。
若軍在前後下道避。不者吉羅。方便見墮。若 被請去。力勢道斷等不犯。僧祇若逢軍不作 意見者無犯。若作意舉頭窺望見墮。若天王
出作意看者越。乃至看畜生鬪。及人諍口看 者亦越。十誦為觀無常故。雖觀不犯。有緣軍 中過限戒四十九。四緣。一有請緣。多云。開往
者。為沙門果故。長養佛法故。長信敬故。又道 俗相須成就佛法故。聽往有益。二曾經二夜。 三第三宿不離見聞處。四明相出犯。觀軍合
戰戒五十。四緣。一先有緣在宿。二軍陣合戰。 三方便往觀。四見便犯。飲酒戒五十一。三緣。 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咽犯。律云。若以我
為師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內酒中滴口。因說 酒有十過。五分以降龍故。得酒醉衣鉢縱橫。 佛與阿難舁至井邊。佛自汲水阿難洗之。著
衣臥於床上。令頭向佛。須臾轉側伸脚蹋佛。 佛集僧言。昔日敬佛。今不能敬。昔伏毒龍。今 不能降蝦蟇。因說漸斷酒制。乃至嗅酒器。多
論云。此戒極重。能作四逆除破僧。又能破一 切戒。及餘眾惡故。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 木作者。無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
並不合飲。若酒煮酒和合食飲一切墮。若甜 醋酒食麴酒糟一切吉羅。十誦若飲似酒醋 酒甜酒糟 [殿/酉] 。若麴能醉人。咽咽墮。多論麴犯
墮者。謂和酒麴乾持行者。若餘麴不犯。四分 若酒作酒想。若疑若無酒想皆墮 (莫非取境犯。謂前有方便) 。 十誦為恐冷發。和酒與之。不看即飲故制。若
看知非而是者。如上開之。律不犯者。若病餘 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用身外塗創。一切無 犯。五百問。若醫言。必差得和藥服。不得空
服。彊勸人不飲吉。飲犯墮。善見若酒煮藥。 故有酒香味犯吉。無者得飲。僧祇一切果漿。 令人醉越。若麴飯和食者提。啖蘖者越毘尼。
水中戲戒五十二。多論四意。一佛法尊重。理 宜敬奉。入水遊戲損壞不輕。二動越威儀招 世譏過。三妨廢正業。四又失正念故。三緣。一
是水。二無緣。三入中戲犯。律中戲者。放意自 恣。以手畫水。或水相澆灒。乃至以鉢盛水弄 一切墮。除水已。若漿若酒弄者吉。僧祇水陸
互澆灒越。俱水中者提。五分摶雪。及草頭露 弄者吉。伽中乃至水滴地亦吉。律中不犯者。 若道行渡水。沈水取沙石諸物。若學知浮法
而浮。掉臂畫水灒者不犯。擊攊戒五十三。四 緣。一大比丘。二作惱意。三手脚十指。四觸著 便犯。僧祇以指指比丘亦提。五指指五提。乃
至差會以指某甲去者亦墮。沙彌眠喚覺當 挽衣。五分若擊攊沙彌。乃至畜生亦吉。四分 若以餘物擊攊者吉羅。不犯者。不故作。若眠
觸令覺一切開。不受諫戒五十四。五緣。一已 欲作非法事。二他如法設諫。三知已所作非。 前人諫者是。四拒諫不受。五隨作犯根本違
諫波逸提。此謂諫時不受犯吉。後作六聚通 犯墮也。不犯者。如僧殘末戒開之。怖比丘戒 五十五。五緣。一大比丘。二作怖彼意。三以色
聲等六塵事一一示說。四者一一相現。五見 聞便犯。不問前人怖以不怖皆墮。律中不了 者吉羅。不犯者。或闇地無火。或大小便處。
謂是惡獸便怖。乃至行聲謦咳聲等而恐畏。 若以色示人不恐意。餘塵亦爾。若實有是事 相。或夢中見當死罷道失物。和尚父母重病。
若死語彼令知。若戲若誤一切不犯。半月浴 過戒五十六。五緣。一曾前洗浴。二未滿半月。 三無緣。四更浴。五洗半身犯。四分除熱時。春
後四十五日夏初一月。病者下至身體臭穢。 作時下至掃屋前地。風雨二時。下至一旋風 一滴雨著身。道行時。下至半由旬來往皆開。
無者過洗半身墮。方便悔吉。多論天竺熱早。 從三月初至五月半聽洗。隨國土早晚熱用 此限洗。十誦大雨空中立洗亦得。若有緣不
語餘比丘輒浴者吉。不得共白衣同浴室。知 善好無口過者聽。入比丘揩白衣吉。若頭陀 不用他揩。編繩自揩身者善。五分共白衣浴
室中浴者偷蘭。多論凡露覆處浴。要不共白 衣 (如論者好) 。要著竭支。一當有慚愧。二喜生他欲。因 說羅漢身耎。有凡見便起染失男根。乃至還
悔得本身。五分已浴師及病人。身體已濕。因 浴不犯。僧祇隨數滿十五日。若洗時料理湯 火訖。然後打木作聲。令一切僧次第入。若無
緣者作陶家法。先洗兩髀兩脚。後洗頭面腰 背臂肘胸腋。餘如下卷。露地然火戒五十七。 四緣。一是露地。二無緣。三然草木有焰者。四
然便犯。五分為炙身然火。焰高四指者墮。多 論若他已然。後隨作何事皆墮。四分病者須 火便身也。得自然若教人 (謂在死上石及餘物上也) 。若無緣燒
草木糠糞一切墮。若半焦然炭。及不云知是 看是一切吉羅。僧祇旋火作輪。或火中有草 木。撥聚一切墮。若壞生二罪。一壞生二然火
在生地理又一墮。僧祇若抖擻火炬在灰上 瓦上。不得在生地。律不犯者。語言知是看是。 若病人自然教人然。有緣看病人。為病者煮
糜粥羹飯。若在厨屋中浴室中。熏鉢煮染。然 燈燒香一切並開。藏他衣鉢戒五十八。三緣。 一大比丘衣鉢。二驚動意。三取藏便犯。多云。
若五大色衣不淨衣吉羅。未熏鉢鍵 [金*咨] 衣鉢 作淨畜者皆墮 (準此五大色非佛開) 。律不犯者。若實知彼人
物相體悉而取舉。若在露地風雨漂漬舉之。 若物主為性慢藏衣物狼藉。為誡勅故藏之。 若借他衣而彼不收故舉。若因此衣鉢有命 梵等緣故藏。一切不犯
(準此今官不許私度在道行。有衣鉢自藏應不犯持罪也) 。 真實淨不語取戒五十九。四緣。一是己物。二 作真實淨。三不語主。四取便犯。戒本列五眾
者。以明犯不犯義。辨相具解。展轉淨施。問不 問俱得。著新衣戒六十。四緣。一是三衣。二是 己物。三不染壞。四無緣輒著犯。善見若遭賊
緣等。得權著五大色衣。四分新衣者。若是新 衣若初從人得。十誦得他故者。初得故亦名 新衣。四分云。壞色者。若青黑木欄也。彼得衣
不作三種壞著者墮。若重衣若輕衣。不作淨 而畜者吉羅。若非衣鉢囊革屣囊針線囊。及 諸巾不作淨畜者吉羅。若未染衣。寄白衣家 者吉羅
(準此言淨者。謂以成色衣。或以餘物貼。或以點著名淨。而並須染壞。非謂三衣須染餘者但淨 而已。若準文中。一切不染皆提。一切不淨皆吉羅)
。五分所以淨者。異外道 故令與俗別。三種記故失則易覓。多論五大 色衣不成受。黃者欝金根黃藍染。赤者落沙 染。青者藍黛染。若自染吉羅。不成受。應量
不應量一切不得著。若點著吉羅 (此律犯墮) 。更改如 法色則成受。若先如法色。後以五大色者不 成受。若以五大色點淨者吉。還用青黑木欄
三種。更互作點。若衣先已作淨。後更染色不 須更點。先已作淨。後洗脫不須更淨。故紫草 柰皮柏皮地黃絳緋色黃櫨木。皆不如法色。
以如法色覆即成受也。僧祇憍奢耶衣。欽婆 羅衣細耎者。染汁麁澁損壞。佛言。如是好衣 二種淨。一割縷淨二點淨。餘衣三淨加一染
法。青者銅器覆苦酒甕上。著器者是。藍澱青 石青硿青不持是等作淨。黑者諸果汁合一 鐵器中作泥。若池井泥亦爾。水欄者。用上果
生鐵上磨作點淨。餘如衣法中分別。十誦作 淨色者。謂以別色相點。如青衣以泥棧淨。餘 互淨亦爾 (棧者赤黑。猶同四分木欄皮) 。多論除靴履一切並點
淨。十誦若衣不淨試著吉羅。五分得革屣。令 本主著下至五六步。僧祇作淨者。極大齊四 脂。極小如豌豆 (善見如麻子大) 。不得並作。或一三五七
九。不得如華形作。若浣褻有泥污。鳥足污。即 名為淨。若新僧伽梨趣一角作。乃至一切衣 新細揲亦爾。若眾多碎衣。一處合補者一處
作。別者一一作淨。奪畜生命戒六十一。多論 一出家之人四等為懷。乃加殺害違慈非憫。 二自損惱他。生死根本障道惡業故。三為長
信敬息誹謗故。五緣成同前大殺戒。飲蟲水 戒六十二。前戒限分。此是深防。不待命斷。五 緣。一是蟲水。二作蟲想。三不作漉法。四飲用。
五隨咽犯。鼻柰耶律說。二比丘向佛所。一人 渴死。生天見佛得道。一人飲蟲水後至佛所。 佛問其故已。脫憂多羅僧示黃金身。汝癡人
用觀是四大身。為純成臭處。其見法者則見 我身。僧祇比丘受具已。要畜漉囊應法澡鑵。 無者用袈裟一角。同伴中。都無者舉眾有罪。
若卒無水洗手著衣。可用樹葉拭然後著衣。 多論舍利弗。以淨天眼見水中空中蟲。如水 邊砂器中粟。無處不有遂斷食。佛言。肉眼所
見漉囊所得。乃至三重猶有者捨住處去。十 誦不持漉帒行二十里犯罪。若清流大河泉 水。從此寺至彼寺者得。僧祇若漉水得已。不
得厭課看暗眼人看。能見掌中細文者看。看 時如大象載竹車。一迴頃知無應用。若施主 請比丘食。應問漉水未。若未者自看漉。或使
可信人應教漉。不可信者自應漉蟲。不得語 莫殺傷。蟲水著器中。還送本水來處瀉中。若 來處遠者。近有池七日不消者。以蟲著中。若
知水有蟲。不得持器繩借人。若池汪水有蟲。 不得唱云此水有蟲。若問者答言。長老自看。 知友同師者語言。此中有蟲。當漉水用。此戒
人亦喜犯。與澆用戒同故具抄出。餘如衣法 中。疑惱比丘戒六十三。五緣。一大比丘。二故 生惱意。三以六事一一說告。四言辭了。五前
人聞知。律中六事惱者。若以生時若年歲。若 受戒若羯磨。若犯六聚。若犯聖法。隨一一事 皆墮。僧祇當受時應語令知。受後不得恐疑 悔 (若即用語者如律開)
。律不犯者。其事實爾不故作。彼非 爾許時生。恐後有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 比丘禮敬。便語言。汝非爾許時生。若實無爾
許歲。恐後悔受利養敬奉。語言。未爾許歲。若 實年不滿二十。界內別眾。作白不成。羯磨不 成非法。別眾恐後疑悔受利養禮敬。語彼令 知。還本處受戒故
(準此欲重受戒。佛令遷本處。勘問得不故) 。若實犯波 羅夷乃至惡說。恐後悔恨受利養。受持戒比 丘禮敬。欲令如法懺悔。語知犯六聚者。又為
性麁疏不知言語。便語汝所說者自稱上人 法等。若錯若戲一切皆開。覆他麁罪戒六十 四。五緣。一大比丘。二知犯二篇已上。三作覆
心。四不發露。五經明相。善見覆他罪百千共 覆一人俱得提 (十誦子注云。向一人說便止) 。僧祇向善比丘說 不得趣說。若犯者凶惡恐有難緣。應念彼人
行業自有果報。猶如失火。但自救身焉知餘 事。時與護根相應不犯。多論若疑未了不須 說他。律中若知他犯麁罪。小食知至食後說
吉。食後知初夜說。初夜知中夜說一切吉羅。 若中夜知至後夜。欲說而未說。明相出墮。除 麁覆餘罪。自覆罪。除尼覆餘人罪者一切吉
羅。不犯者。先不知不麁罪想。若向人說。或無 人向說。若發心向說明相已出。若諸難緣者 並開。與年不滿戒六十五。四緣。一是年未滿
二十。二知。三與受具。四三法竟犯。多云。六 十已去不得受大戒。設師僧強授亦不得。以 不任堪苦行道。心智鈍弱。聽為沙彌。七歲已
下亦不許度。未滿二十不得受者。以其輕躁 為寒苦所惱。若受大戒人多訶責。若是沙彌 人則不訶。僧祇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
人是則不許。過七十減七歲不應與出家等。 廣如上下二卷。律論言有牟盾。二情兩通無 損。律中不犯者。先不知信受戒人語。若旁人
證。若信父母語。若受戒後疑者。當數胎中年 月。數閏月一切十四日布薩。以為年數。滿者 不犯。開和尚墮餘人吉羅。今取諸部會通。勘
餘曆術。總括明練廣如大疏。但鈔者為末學 之流。余雖明委具張。終恐後人不曉。但通略 舉一句。以定昔來謬解。謂取極小沙彌。臘月
三十日生。年滿二十正月一日受者。實年十 八歲二日。便以胎閏等緣增之。則正年二十。 猶長五月一日也。此長含虛增月。約實退減
年十九歲。年月俱不滿者。至八月九日。前受 是不滿二十。是罪無戒。九日後受無罪有戒。 然諸國用曆不同。此唐國內亦有六七家曆
法。且據一家如上略述。自餘易緯律曆故不 重申。至如諸部不滿得戒。具如戒疏所述。發 諍戒六十六。五緣。一是四諍事。若餘私諍律
得吉羅。二僧如法滅。三知。四輒發起。五言了 結。與賊期行戒六十七。六緣。一是賊。二知。 三期。四同一道行。五不離見聞處。六過限犯。
祇中與負債人行越。十誦共惡比丘期行吉。 惡見違諫戒六十八。五緣。一是惡見說欲非 障道。二屏諫。三不受。四僧如法諫。五三諫竟
犯。隨舉戒六十九。四緣。一是惡見被舉人。二 知是。三隨順同事。四隨一一事結。隨擯沙彌 戒七十。犯緣大同前戒也。拒勸學戒七十一。
五緣。一作止不學意。二前人如法勸。三知己 非前人諫是。四不受勸意。五言辭了便結。十 誦說四事一一乃至七滅諍。言我不學此一
一墮。五種人不應為說毘尼如後卷中。毀毘 尼戒七十二。多論為尊重波羅提木叉故。二 為長養戒故。三為滅惡法故。又多論云。以十
二年前常說一偈。今說五篇名為雜碎。五緣。 一是毘尼。二前比丘誦戒時。三作滅法意不 令久住。五分令人遠離毘尼。不讀不誦而毀
訾墮。十誦何用說為令人疑惱熱惱不樂。若 說隨經律一切墮。多論若誦一一戒一一訾 一一墮。通訶一墮。戒序中說二百五十戒義
故亦墮。律中毀毘尼墮。阿毘曇及餘契經吉 羅。不犯者。先誦毘曇然後誦律。餘契經亦爾。 若病者差已誦律。若勤求方便成四沙門果。
後當誦律。不欲滅法者開。恐舉先言戒七十 三。四緣。一是廣誦戒時。二在眾中。三作不聽 之意。四說過五篇即言我始聞結犯。祇云。隨
中間一一戒不聽吉。一切不聽墮。受具已應 誦二部毘尼。不能者誦一部。又不能當誦五 眾戒 (即五篇也) 。四三二眾如初句。不能誦二眾當誦
一眾及偈。若布薩時。廣誦五眾乃至四三二。 無者乃誦一眾及偈。餘比丘。不得坐禪作餘 葉。應專心聽。同羯磨後悔戒七十四。四緣。一
是僧得施物。二同羯磨賞他。三輒反謗僧。四 言了便犯。不與欲戒七十五。五緣。一是如法 僧事。二知。三不與欲。四輒去。五雙脚出戶
結。五分有事與欲去。不與欲應三羯磨。屋下 隨出一一提。露地去僧一尋提。若不羯磨私 房斷事。一一吉羅。僧祇若僧集說法毘尼。有
緣不訖座。不白去者越。若大小便。須臾還不 廢僧事不犯。若疑來晚應白與欲。乃至聽他 人讀誦受經。皆須白之。中間止作餘語者無
犯。五分不羯磨斷事沙彌在中。若起亦吉。律 不犯者。若與欲去。若為非法。同師作損減。不 與欲而去者開。與欲後悔戒七十六。四緣。一
如法羯磨。二如法與欲。三輒反悔言不成。四 言了結。多論若僧作非法羯磨。當時力不能 轉。默然不訶。後言不可無犯。若順法毘尼者
墮。王制不順吉羅。屏聽四諍戒七十七。五緣。 一先起四諍。二前人屏量。三作鬪亂意。四往 彼盜聽。五聞便結犯。不待向說。律中若二人
闇地共語。隱處共語。前在道行共語。若不彈 指謦欬驚者吉羅。不犯者。若恐作無利故聽 者開。瞋打比丘戒七十八。四緣。一大比丘。
二生瞋心。三作打意。四著便犯。律中打犯重 者亦墮。若以手石杖等墮。若餘戶鑰拂柄挃 者吉羅。十誦如一把沙豆散。眾多比丘。隨著
一一墮。伽論欲心打女人僧殘。僧祇若惡象 馬牛羊。來入塔寺。觸突形像。壤華果樹得。以 杖打木石。恐怖令去不得。杖擬畜生一一吉
羅。律不犯者。有病須人椎打食噎椎脊。共 語不聞。觸之乃至誤觸不犯。撿諸經律。無為 訓治故開比丘行笞杖者。釋迦一化並無。末
代往往見有。前卷已明故。是法滅之相。大集 經云。若道俗等。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 億佛身血。何以故。以能示人出要道乃至涅
槃故。智論律中結戒。為世間事為攝僧故。為 護佛法故。有人有眾生。隨逐假名而結戒。不 觀後世罪多少。如道人鞭打。殺牛羊罪重而
戒輕。歎女人戒罪重。後世罪輕等。搏比丘戒 七十九。前是限分。此戒深防擬便是犯。伽論 舉手向眾多比丘一一提。無根僧殘謗戒八
十。略同第二篇罪墮。為別突入王宮戒八十 一。四緣。一是剎利王。二王共夫人同處。三王 未出寶未藏 (多論采女著寶衣眾具未藏舉本處) 。四入王宮門限便
犯。律中若入粟散小王。豪貴長者門限內吉 羅。捉寶戒八十二。此是捉寶戒。多論明文。因 拾遺為緣起。不用舊語具五緣。一是重寶通
自他。二及莊飾具。三非住處及宿處。四無心 盜取擬還主。五捉便犯。多論七寶捉者墮。七 名如三十戒中。若似寶銅鐵雜色珠等。取得
吉羅。不取如法說淨不犯。若捉金薄金像舉 藏。若捉他寶自說淨寶得墮。似寶入百一物 數者得。不須說淨。僧祇中。乃至知佛僧事人
有寶不得自取。若四月八日。及大會供養時。 浴像金銀塔及菩薩像。供養具有金銀塗者。 使淨人捉。若倒地者。佐助捉無金銀處。若塗
遍者裹手捉。若浴金銀菩薩使淨人洗。乃至使 淨人持。比丘佐助。若已先捉不得後放。多論 若似寶。作女人莊飾具捉者吉羅。男子莊嚴
具。除矛矟兵器樂器。餘一切捉無犯。若使比 丘捉寶亦墮。律中開。若是供養塔寺莊嚴具。 為牢固收舉不犯 (謂無淨人處開) 。故五百問云。知事人。
不得捉佛法金銀錢亦墮。四分云。若在寺內 奇宿處。有寶自捉教人舉。當識囊相器相開 解看。幾方圓幾新故。有索者問。相貌同者還。
不相應者云。我不見此物。若二人同來取。語 同者持物置前。各自取去。不作如是方便吉 羅。若餘處捉遺落物者墮。僧祇若見遺衣物
者。當唱令之。無主者懸高顯處令人見。若來 取問。何處失。答相應者與。無來者停三月已。 若塔園中得者作塔用。僧園中得者四方僧
用。若貴價物金寶等。不得顯露處。屏看相。已 有認相應對多人前與。教令受三歸。語云。佛 不制戒者。眼看不可得。無人來者。停至三年。
如上處所當界用之。比丘若失物先生心言。 後知處當取。後知得取無罪。客比丘遺衣鉢。 主人徙著餘處藏犯重。彼衣主憶來取者無
罪。若掘地得寶藏者。淨人不可信當白王。淨 人可信。停至一二年應作塔用。若王覺者答 言。已用作塔。若索者應以塔物。若乞還之。若
王問律中云何答云。佛言。隨塔僧地得者。還 作塔僧用之。若寶藏上。有鐵券姓名。亦得直 用。進退如上。成論有人言。伏藏屬王。取此物
犯盜者。答云。但地上屬王。不論地中。何以 故。給孤獨等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又自 然得物不名劫盜。僧祇入聚落中。有遺物不
得取。有人取與比丘者得。即是施主。若曠路 無人處有者得取。若衣有寶。以脚躡斷。露捉 使人見。至住處見有寶者。與淨人掌作衣藥
直。五百問云。寄白衣物過期不來。白衣持來 施比丘不合取。若活是有主。若死屬僧物。非 時入聚落戒八十三。五緣。一非時分。二無啟
白喚緣。三不囑授。四向俗人舍 (即寺內淨人家院是) 。五入 門結。十誦若入聚落僧坊 (尼寺須白) 。入蘭若處入本
住處無犯。四分非時者。從中後至明相未出。 不囑授比丘初入村門墮。若僧塔寺事病事。 當囑比丘。若獨處一房當囑比房。十誦無比
丘白者。四衢見應白。又無者發心已去。無者 應白尼三眾。僧祇食雖早竟即是非時。作白 言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前人言可爾。若道從
聚落中過。村中有塔天祠者。當順行直過。若 下道左右旋去者墮。智論一切白衣舍皆名 聚落。準此寺內淨人房院何為不白。慎之哉
慎之哉。五分若路所經暮須往宿。八難起等 並不須白。多論若總白隨到所至處。若別相 白亦善。若先不白見異寺比丘白無犯。明了
論。若有緣須入先簡擇此事。謂白同戒觀察 正行。律中威儀者得。不者不合。律不犯者。 若道由村過。若有所啟白。若喚若請。皆不囑
授直往。有三寶緣者。開囑如上。過量床足戒 八十四。五緣。一是床。二僧床及已。三過量。 四自作使人。五作成便犯。本為截者不截方
犯。律云。高如來八指。多論木床高大悉犯。 俗人八戒亦同。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 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彊。五分得高床施。先
作念截却得受。不爾者墮。僧祇僧床亦犯。恐 施主嫌者。木筩盛脚埋之。乃至截脚木還搘 床脚亦犯。隨坐起一一墮。若下濕處。用八指 木搘脚得
(準此下濕處搘床者應開得。在上禮佛。若搘高者不合也) 。若俗家高床 不犯 (四分亦同) 。十誦云。截竟僧中懺罪。八指者用 我指量
(上開搘脚木。用人八指量) 。第三分入梐。準此十誦疏 家以八寸為量。四等分之。又云。長床極小容 四比丘坐處。臥床過三肘。降四歲共坐。若減
不得坐。床長一肘半。得二人共坐。床搘不得 過八指。四分不犯者。去地八指。若減若脫脚 無犯。兜羅貯床褥戒八十五。五緣。一是兜羅 綿
(律云。白楊華柳華蒲臺也) 。二貯床褥。三為己。四自作使人。 五成便犯。五分隨坐結墮。要先棄後悔。骨牙 角針筩戒八十六。五緣同上。多論云。以是
小物故不入三十中。又應破故。若反還主不 受。若與他主生惱。若入僧則非法。故須毀棄。 律不犯者。若銅鐵鉛錫鑞竹木葦舍羅草用 作針筩。若以牙角作錫杖頭鏢
[矛*(替-曰+貝)] (子管反) 傘蓋 子斗頭鏢纏蓋斗。若作曰鉤刮舌刀如意玦 鈕匕杓鉤衣 [金*刮] 眼 [鎞-囟+(奐-大)]
刮汗刀揥齒物挑耳 [鎞-囟+(奐-大)] 禪 鎮熏鼻筩。一切不犯。過量尼師壇戒八十 七。五緣成。一作坐具。二過量。三為己。四自
作使人。五作成便犯。律中長姬周尺四尺廣 三尺。緣外廣長各增一尺。此是定量 (餘如衣法廣明) 。 又云。若過量。若互減互過自他作成皆墮。
若不成為他作成不成一切吉羅。不犯者。應 量減量作。若從他得已成者。截割如量。若作 兩重者不犯 (今有通量而作者諸部不許。四分七百結集中亦不許)
。僧祇若欲 懺悔截却量外 (謂初量外。非是增者) 。依法懺之。餘者說淨。 若已曾過十日。如長衣法捨之。準多論衣法。
覆創衣過量戒八十八。律云。用覆身上種種 創。上著涅槃僧。得用大價細耎衣作。長姬周 尺八尺廣四尺也。不犯略同前戒。十誦乃至
創差後十日過者結墮。雨衣過量戒八十九。 文相如三十中不解可知。與佛等量作衣戒 九十。多論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廣長皆
應半也。十誦云。長佛九磔手。五祇二律亦同。 有本十磔手者錯也。長姬周尺丈八廣丈二。 常人九尺六尺也。事希故無暇廣述。須知。四
提舍尼。初戒名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也。五 緣。一俗人舍。二非親尼。三無緣。四自手取 食。五咽結。四分食者正不正也。無病自取咽
咽結。文中不論自他二食。約緣通之。五分在 巷中犯。家內不犯。緣起如此。律不犯者。受 親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與。若使人授。若在
僧寺與。若在村外。若尼寺內一切皆得。在俗 家偏心授食戒。四緣成。一白衣舍。二偏心越 次指授。三大眾默受不訶。四隨咽結。五分第
一上座應訶。不用語者。乃至新受戒者亦得。 僧祇三訶不止。食者無犯。十誦若二處僧別 坐別食。亦須別問。已約勅未。未者不得食。後
坐人亦爾。律不犯者。若語言。大姊且止。須待 食竟。若尼自為檀越。若檀越設食令尼處分。 若不故作偏為彼此者。學家過受戒。事希不
迷。今諸有信家。亦五眾繁踐無度受供。準此 自約。豈非明斷。有難蘭若受食戒。五緣。一 是蘭若險處。二先不語檀越。三無病難緣。四
自手取食。除置地使人。五食咽犯。眾學戒中。 威儀之要。具在諸門。略收將盡今撮摘數十。 人之喜犯故復緝敘。初齊整著涅槃僧者。律
云。不齊者。或時下著繫帶在臍下。高者褰齊 膝。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羅樹葉者垂前二角。 細襵者繞腰細襵皺。此之犯相。故作犯。應懺
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 作突吉羅。尼等四眾亦吉羅。乃至篇末並同 此。不犯者。或臍中生創下著。若膝 � 創高著。
若僧伽藍內。若村外作時行道者。二齊整著 三衣者。律云。不齊者。下垂過肘露脇。高過脚 � 上。象鼻者。垂前一角。樹葉者。垂前兩角後
褰高。細襵者。襵已安緣。不犯者略同前戒。三 反抄衣者。謂左右反抄著肩上也。若脇有病 在寺中。道行作時者得。四反抄坐戒。文相可
知。已後約略而解不復記數。大途可知。律云。 衣纏頸者。總捉衣角著肩上也。開緣同上。覆 頭者。若以樹葉碎段物。若衣覆也。不犯者。有
病患寒頭上生創。命梵難覆頭走者。跳行者。 雙脚跳也。不犯者。有病為人打。有賊惡獸。若 棘刺度渠坑而跳過者。蹲坐者。若在床在地
上。尻不至地也。不犯者。有病尻邊創。若有取 與。若禮若懺悔。若受教誡者。又腰者匡肘 也。開緣如纏頸戒。搖身者。左右戾身趨行也。
不犯者。病若為人打避杖。度坑搖身過。著衣 看齊整者。掉臂者。垂臂前却也。不犯者。病為 人打。及餘緣舉手遮。浮渡水。若以手招喚伴
者。覆身者。處處身露也。不犯者。病被繫風吹 衣。離身者。左右顧視者。在村落處處看也。不 犯者。有病若仰瞻日時節。若難緣伺求便道
走者。靜默者。謂無高聲也。不犯者。病若聾須 高喚囑授。若高聲施食。若二難高聲走者。戲 笑者。露齒而笑也。不犯者。病脣痛不覆齒。或
念法歡喜而笑者。用意受食者。非棄羹飯也。 不犯者。有如是病。或鉢小故棄。或還墮案上 者。平鉢受食者。非溢鉢也。不犯如上戒。平鉢
受羹者。非溢出流汗也。不犯如上。羹飯等食 者非飯。至羹盡羹至飯盡也。不犯者。有病若 正須飯。世須羹日時欲過。二難疾食者。以次
食者。非謂鉢中處處取食食也。不犯者。病或 患熱挑取冷處。若日欲過難緣者。不挑鉢中 者。置四邊挑鉢中央至鉢底。不犯者。有病患
熱開中央令冷。日過難緣者。開自索食。不犯 者。病為他他為己。不求而得者。飯覆羹不犯 者。有病若請食。或正須羹正須飯者。視比座
者。誰多誰少也。不犯者。比座病。若眼闇為看。 得食不得食。淨未淨。受未受。若自病者。繫鉢 想食者。謂非左右顧視。不犯者。有病比座眼
闇如前戒。日過難緣者。不大揣者。非口不容 受也。不犯者。病時欲過二難疾食者。張口待 飯者。謂飯揣未至先張口也。不犯者如前戒。
含飯語者。飯在口中語不可了。令不解也。不 犯者。有病或噎索水難緣者。遙擲口中食。不 犯者。病被縛而擲口中者。遺落食者。半在手
中半入口中。不犯者。啖薄餅焦飯瓜果菜者。 頰食者。令兩頰鼓起如獼猴狀也。不犯者。病 時欲過難緣疾食者。不嚼飯作聲中。除有病 乾餅焦飯瓜果者
(無開菜文) 。噏飯者。張口遙呼吸 食也。不犯者。有病口痛。食羹乳酪苦酒者。不 舐食者。吐舌舐飯也。除病被縛手。有泥垢膩
汗舌舐而取者。振手食中。除病食中草蟲。或 手有不淨振去之。有未受食。手觸污手振去 之者。把散飯食者。散棄飯也。開如前戒。不污
手捉食器者。有膩飯著手也。除病或草上受 葉上受。若洗手受者。洗鉢水者。雜飯水也。除 病若澡槃承取棄之者。生草不得大小便中。
除病故不堪避。若流墮上鳥銜墮者。水中不 大小便唾中。除病或岸上大小便流墮。餘如 前戒。不立大小便中。除病被縛脚 � 垢膩泥
污並開。不恭敬說法不得中。除病若為王王 大臣者。不佛塔中宿戒。除病為守護故止宿。 強力所執二難緣宿者。不藏物塔中戒。除病
為堅牢故藏。餘難緣如上。著革屣下諸塔邊 戒。除有如是病。或強力喚入塔中者。塔下坐 留食戒。除一坐食及不作餘食法比丘病比丘
聽。聚著脚邊一處出時持棄者。塔下擔屍等 戒。除有病須此道行。彊力呼去者。持佛像大 小便處三開亦爾。向塔舒脚坐。除病若中間
有隔強力所持。携手道行戒。除病或眼闇須 扶接者。餘戒或有病緣通開。不恭敬聽法者。 唯開王及大臣也。良由佛法廣流天下者。必
假王力故也。初雖開聽為在通法被及黔黎。 後必虔仰。故無開法。自餘通。諸外部非不要 須。意在即披即行。且依律述。此若遵之無缺
者當更括撿。如威儀決正法中別卷流用。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三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以前隨相約事乃分。至於統明未可精識。故甄別之。若取 申途理在前列。恐初學未了也)
[0091a08] 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寔深。非夫積學洞 微。窮幽盡理者。則斯義難見也。故歷代相遵 更無異術。雖少多分徑。而大旨無違。但後進
新學教網未諳。時過學肆。詎知始末。若覈持 犯。何由可識。然持犯之文。貫通一部。就境彰 名。已在隨相。今試約義總論。指其綱要。舉事
以顯。令披尋者易矣。就中諸門分別。初知持 犯名字。二解體狀。三明成就。四明通塞。五明 漸頓。六明優劣。七雜料簡。初明二種持犯名
字者。先解二持。言止持者。方便正念護本所 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 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
止持戒。如初篇之類。二明作持。惡既已離。事 須修善。必以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 名之為作。持如前解。所以先後者。論云。戒相
止。行相作。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次釋 二犯。言初犯者。出家五眾內具三毒。我倒在 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為作。作而有
違。污本所受。名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 犯。此對作惡法為宗。惡既作矣。必不修善。 是故第二即明止犯。言止犯者。良以癡心怠
慢。行違本受。於諸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為 止。止而有違反彼受領。故名為犯。此對不 修善法為宗。二明體狀餘義廢之。直論正解
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言能持者。用 心為體。身口是具。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 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
更解。二就所持者。持犯二種。並對二教以明 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則無愆。不順有罪。二制 止作則有過。止則無違。言聽教者。作與不作
一切無罪。何故須二者。若唯制無開。中下施 分進道莫由。若唯開無制。上行慢求息於自 勵。故須二教。攝生義足。今分二教攝法分齊。
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作持止犯。通 對二教法事兩種。所以前不通法者。法唯進修 方知。事但離過自攝。故得明也。就前止持對
二教中。制門中事有二。一者可學制止。如淫 通三境盜分四主等。二者制作。如衣鉢體量 等。二者不可學事。由心迷倒。隨境未了等。是 廢昔義也
(昔以事不可學。今以心想迷忘不可學。一切心境皆是可學。但迷非學了。故佛一切開也) 。 就聽門者事通上二。言可學者。如房舍尺量
長衣大小是也。不可學者。事同前述。但由迷 忘於教無違。前後想轉故結不定。次作持。對 制門中法事者。法謂教行也。教謂律藏。行謂
對治。事唯可學。衣鉢體量等。是就聽門中。亦 對法事。法謂處分說淨等。事唯可學。長衣房 舍等。所以不通。不可學者。由心迷忘。非學能
了。廣如後述。此謂順教而作。無違故皆名作 持也。三明作犯。以翻止持但不依戒相造行 成辨。悉名作犯。四明止犯以翻作持。所對
法事懈怠不學並是。三明成就處所。先約心 辨。止持有二。一無惡來污明止持。行前三心 得有止持 (謂識想受等。此三非業。流入行心方成別因。故分二也)
。由本有戒 體光潔。無違名持。受體是記。三心無記也。二 對治行明。止持作持必行心成就。前三則無。 善性便有。惡無記無。止作二犯。行心成就 (前就
持中無貪等三為行。今就犯中貪瞋等三為行) 。前三亦無 (即識想受三心) 。局不善性。 若前後心有別持犯。所以可知也。後三業明
成就。身二持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 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知淨 語等名作。身口各二犯。反上應知。單意業中
不成持犯。若動身口。思亦成持犯。後更說之。 四明通塞。四門分之。一一心門。唯就作業以 明。但塞不通以心無。並慮境不頓現故也。二
將心望境。有通有塞。言塞者。持犯不相有。言 通者。持犯自相通。如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中 有止持。二犯亦爾。若為取別。答止中有作收
作成止。作中亦爾。舉宗歷然。豈是通漫。一止 作持心別。二止作持境別。三止心對作境。四 作心對止境。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殺盜
先修慈悲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為作持。望 境不起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 作持者。如欲誦戒羯磨先止外緣。望離麁過
名止。後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也。作犯心 邊有止犯。如人作惡先不學善是等類也。止 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是。
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不即相成非無後習 也。三明自作教人四句皆通。如前心令人漉 水。為己用是止持。令人持欲僧中說。是作持。
令人教生。又不乞處分。遣人造房。作四事 已後心作意。離諸罪過。即止持中。有止持乃 至止犯。乃至止犯心中亦具二持犯。如前遣
人作四相已。後便止不學。善法四前後自業 相成。有塞有通。塞者易解通須方便。四四十 六。如前無異。託相少別。如前自安漉具禁閉
沙彌。安殺具閉戶。現相不與欲。此四作已後 修止持。乃至止犯。此後二門。並對事修造以 明止犯。五明漸頓。初就心通漸頓。若作心總
斷惡意。名止持心頓。若一切諸惡。並欲造名 作犯心頓。若諸善並修名作持心頓。若息修 者名止犯心頓。若論心漸。以類可知。莫非與
受體有違順故持犯兩分。二對行說。唯漸非 頓。以一行中不得備修餘行故。作持名漸也。 止持漸者。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餘對治也。作
犯唯漸。不可頓犯一切戒故。且就男子身亡 心行殺。若以貪心殺者。單犯一戒。六不殺戒。 四十九戒。五十六戒等全不犯。並如前說。三
就止犯別解。四句分之。一不學無知相對解 漸頓。不學之罪先起。無知之罪。緣而不了。 後生故漸。文云。五歲不誦戒羯磨。方得罪故。
二別解不學之罪通有漸頓。如要心可學境 上作不學意。於一一法上頓得不學罪。以初 受時皆發得故。令違願體頓得多罪。云何為
漸。若要心不學羯磨。於餘悉學。望羯磨邊。 犯一止罪名漸。若論無知。唯漸者。謂緣不了 方結無知罪。一心不備緣唯漸。問此不學無
知二罪是何。答有人言並是吉羅。今解言。不 學吉羅。無知有二。若全根本無知得重。故律 云。重增無知波逸提。若疑者得輕是吉羅也。
三分齊者。就教對行從根三別。言就教者。學 據始終不學即結。無知之罪五夏後結。對行 者。恐心逸蕩。自恃少解。望齊賢聖故學通一
形。優劣相降。文云。五歲智慧比丘。從十歲智 慧比丘受依止。乃至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 止。約根者。若利根易悟始終二罪。以不學故
有無知也。若鈍根難悟。始終不學無無知罪。 非力分故。律云。愚癡比丘盡形依止。四可懺 以不。二俱可懺。如息意不學。後緣不了結無
知。若作心學而未知。不結無知罪。已前不學 無知罪有斷義。皆可懺。六明持犯優劣。先明 二持十門。一約法而言。四種不同。一威儀戒。
二護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 名僧戒。中二內凡和合僧戒。後一聖人真實 僧戒。德行優劣。三品殊異。持威儀弱護根持
勝。以制心故。乃至道共為勝。二就位。無學人 德圓故戒行勝。三果企求未息戒行為劣。內 凡外凡相望漸弱。三就人。七眾相望。乃至大
比丘戒無願。毘尼最勝。四就行。止持離重過 為勝。作持離輕過為劣。此輕重相望。若能治 行者。止持對麁過故。治行易成故劣。作持對
細過。治行難成故勝。五就心有三。一善心持 戒。謂修離染清淨行。對根本惡。怨逼三時不 染等是也。不善心者。為名利故世報等是也。
無記心者。狂亂睡眠等。若以作持校之。上中 下不等。若望順教。莫不持戒不分三心。六約 就所求四種。一賊分齊。如諂媚邪命勝他名
利等。二罪分齊者。恐墮三途故。成論云。行 者深心不樂為惡。名淨持戒。三福分齊。欲生 天受樂等。四道分齊者。縛著等累由戒得解
故。七約方明持。閻浮提者勝。煩惱重故。西方 東方持戒為弱。八約佛前後。佛在時勝滅後 劣。正法像法末法漸弱。以優波掘多。問尼為
證。佛世六群。極為麁暴。滅後無學威儀不及 也。九約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彊弱。十六聚上 下。互持強弱。次明二犯十門優劣。初約位分。
無學誤犯故輕。三果故犯為重。三果無漏力 強。雖犯亦輕。內凡道劣故重。乃至外凡相比 可知。二對行者作犯是重。止犯為輕。亦可故
重誤輕。三就心三品明優劣。如卷初篇三性 分之。四戒威儀。篇聚上下輕重可知。五就遮 性分輕重。以犯性故地獄罪不除。如智論說。
六就時約。佛前後辨犯輕重。如持中可解。七 將心望境。如母論云。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 有增微境有優劣故也。或心境俱重。人作人
想殺。或境重心輕。人作非人想。或境輕心重。 非人人想。論通一切不局一戒。淫中自有輕 重。畜生及人。人中有在家出家。在家中持戒
破戒。出家五眾持戒破戒。乃至聖人重同報 異。第二盜重者。天及人乃至聖人三寶差別。 僧物最重。第三殺戒。成論云。如六足毘曇中
說。殺邪見人輕殺蟲蟻。此人污染世間多損 減故。第四戒。向在家人說重。向出家人說 輕。八將制約報以明輕重。如母論云。如媒
房三戒。人之喜犯。律制情過故制重名。既是 遮惡。招報不重。故論云。結戒法異。輕制重名 得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輕報重。如打比丘
等性罪。義希故律制輕名。既是違理為業。心 重招報亦重。故論云。結戒法異。重制輕名得 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報俱重。如漏失二謗
等。或犯報俱輕。如不憶念身口威儀忘誤。或 慚愧心犯等。此後二句。結戒法不異得罪法。 得罪法不異結戒法故。九單心三時。辨犯輕
重。如善生經。且約殺戒輕重八句。位分四 別。初一句三時俱重。謂方便舉尤害心。根本 起尤快心。成已起隨喜心。第二三句。二重一
輕。初方便根本重成已輕。中云。方便輕根本 成已重。後云。方便成已重根本輕。第三三句。 一重二輕。初根本重初後輕。中云。方便重中
後輕。三云。成已重初中輕。第四一句。三時俱 輕。如僧祇。摩訶羅不知戒相。教他殺人。以憐 慜故。善生十誦中。啼哭殺父母。畏苦痛故。
害父母命等是。律據人想八業皆重。業隨心 故。牽報不同。故成論云。深厚纏殺蟻。重慈心 殺人。十有心無心相對八句。四位如前。初一
句三時有心。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後則無心 犯四重。二初則無心。中後有心。亦犯四重。三 初後有心。中間無心犯。初重下三戒蘭吉。後
三句。一中間有心。初後無心犯四重。二初便 有心。中後無心犯初重。餘三戒或蘭吉。三後 便有心。上二無心。淫戒犯重。以出時樂故。若
餘三犯吉。次一句三時無心不犯。故律中本 作是念。我當妄語。例之後之八句。由心有無 故。犯不犯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後明無心
者。或無心受樂及殺盜等心。或狂亂不覺者。 七雜料簡中分五。一以不學無知歷位分別。 二方便趣果分別。三具緣成犯分別。四境想
分別。五雜相分別。初不學無知者。其相微隱 初且敘結。然後例開。言其犯相者。謂受戒已 來。勤學三藏。於境迷忘。遇緣而造者。隨相境
想具之。若由來不學。事法無知。觸便違犯者。 佛言。隨所作結根本。更增無知罪。既略敘 結。須配位法。今立兩箇九句。為持犯方軌。
且據一事以通餘戒。先就止持。明有無輕重 罪之分齊。初明可學事。作九句分三品。上品 一句識事識犯。中品四句。初識事疑犯。二識
事不識犯。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下品 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 疑犯。四不識事不識犯。次解釋中上言。不識
者犯謂不犯。迷輕謂重。疑中亦爾。疑有疑 無。疑輕疑重也。上品俱識故。無不學無知罪。 中品帶識故。於罪於事。生疑不識。故有八罪。
各有不學無知。下品四句。十六罪也。此中二 十四罪。有六波逸提十八吉羅 (以無知故得重也。餘有疑不學者。皆 吉羅也)
。並不犯根本名為止持。上品俱識故名上 品止持。中品罪少名中品止持。下品極多故 名下品。皆止於一事。次對不可學事。以明止
持九句。緣事緣罪各三心。初有三句。一識事 識犯。二識事疑犯。三識事不識犯。二疑事識 犯。疑事疑犯。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識犯
不識事。疑犯不識事。不識犯。此三三句中。各 下二句疑及不識。句別各有不學無知二罪。 合十二罪。亦望不犯根本名止持。但事是可 學。以想疑 妄
生。雖緣不了。聖不制犯。問如殺 盜等。人非人想。有主無主想。律結無罪。亦有 制犯者何。答或緣罪境。人非人故便結心犯。
或緣非罪境。無主物故。然彼迷心不結正罪。 莫非緣罪故。有無不同。又不同前段以法事 俱識故。是可學有疑不識皆制罪也。若爾後
緣法中。亦有想轉。如不處分處分想及疑。亦 是不犯重。何為制罪。答此且據止持中。約事 為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中。更
為辨也。次就作犯中。可學法事如初九句。不 可學者如後九句。與前並同。但犯根本為別。 就中根本不識事中。或無犯。謂始終無心。如
誤殺人等。除淫酒戒。若中間轉想。疑事不識 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若不差結根本。或不造 前事。此後九句。識事三句為上品作犯。疑中
三句為中品。不識事三句為下品。或無罪故。 對法類知可解。所以前九句中上品一句者。 以事法俱了。未可論罪。後九句各分三品者。
莫非由一事生容兼疑不識故。結罪易明。故 分為二九句也。若論緣罪。下二心疑及不識。 合十二罪。皆犯究竟。以罪是可學故。以不學
故不識。故文云。不以無知故得脫。若犯罪如 法治。更增無知法。無知及疑皆是究竟。若不 疑及識一向無罪。無果可趣。前言無罪者。謂
無不學無知。非謂無根本罪。問根本不識事 三句無罪。便是六句。云何言作犯九句。答若 就根本唯六句。然上三句下不識與疑。亦有
犯故。若爾此下疑等。正是不學止犯。非是作 犯。何得說為作犯九句。答從根本故得名。又 必由造前事。通名作犯攝也。若爾不識事識
犯即是無罪。正應有八不得有九。答如前已 解句法相從。又解。若就可學事上。生可學迷 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若可學事。生不可學
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若轉想結前心蘭。得 有九句。並方便罪。若迷想就後心唯得六句。 如有主無主想。以無罪故。或九句。人非人想
後心吉羅。生罪緣故。若兼止犯得有八句。相 從造事亦得說九。極為分別不知鏡不。思之。 次明作持九句者。若從對事法以辨。實亦應
有兩箇九句。但明用差別階降不異。故合一 九句。唯對可學以明。今且列句所以。如上止 持可學事中。此但順教作事。與前為異。就中 分三。初一句識法
(謂知造房須乞白二) 識犯 (若不乞法便結僧殘) 中品 四句。識法疑犯。識法不識犯。疑法識犯。不識 法識犯。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識犯。不
識法疑犯。不識法不識犯。不可學法迷亦有 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說之。次論止犯。或九或 八。言九句者。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
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如不乞處 分造房但犯一僧殘。由識法識犯故。無不學 無知罪。所以顛倒前句不同者。以犯門解義
罪多為上品。犯四根本僧殘。各加不學無知。 如前列數。非多何謂。言八句者。對教行不學 以明。則無識法識犯下品一句。若對事明。亦
有兩箇九句。謂可學迷及不可學迷。如不說 淨見犯不發。即是可學。若迷若忘即不可學。 如此廣知。隨指一戒達之。則類遍法界也。二
方便趣果者。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是以大 聖隨時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為。略如上引。 何者前方便。總論諸聚。明了論中。初篇二篇
有三方便。第三四篇立二方便。第五篇中。但 心起身口。唯有根本無方便。若動身口思。亦 有遠近方便。律中但明成者波羅夷。不成者
偷蘭。亦不分輕重。廣如卷初明之。今通會輕 重。約初篇中淫戒以明。如內心淫意身口未 現。名遠方便。此犯吉羅。故文云。或發心作心
念作也。若爾與單心何別。答律制動身口思 心。名為期業。若單心者。制限大乘故。善見 云。凡人恒緣欲境。聖人若制心戒者。無有得
脫之期。故律中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剋責還 復好心。是名不犯。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 方便。犯偷蘭。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
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偷蘭。已下諸聚。雖 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何名方便。以上三 緣將至果處。或為七緣阻礙不成。故是根本 家方便
(七緣義如後說) 。若無七緣並入果本本相如何。 謂入如毛頭名淫。舉離本處名盜。斷其命根 名殺。言章了知名妄。如是隨相已明。若結罪
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 已更有本時方便。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 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
吉羅。三具緣成犯者。先明成犯意。業不自成。 成假修造諸緣和具方結罪福。必片乖阻擁結 方便。故律中犯相並託因緣。為罪居六聚懺
法又別。不同化教但論成業。結犯已外無論 違制。今依諸戒通別二緣。別具犯相。已如前 隨戒釋訖。有人通立五緣。用解諸戒者。非無
此義。後進未知。今立通緣遍該六聚。七種不 同。一是五眾出家人。簡餘十三難等受戒不 得。無罪可作。或是五眾而造境未果。或自命
終。或為他殺。或捨本戒。邪見二形生等。並非 五眾。業思乃暢無戒可違。二雖受五眾戒。而 為重病癲狂癡亂。痛惱所纏。雖作前事。並無
有過。若心了知是比丘者。隨前所犯。三期心 當境。非謂對境之時。或有迷謬境有錯誤。或 無記餘緣。或睡眠不覺。並不正犯。若先作方
便。後隨心三性並結。十誦伽論。若先作殺母 方便已自眠時。母死是無記心得逆及重。阿 羅漢無記犯戒。若睡覺即悔過。凡夫須準。智
論阿羅漢不為夢眠。但為四大故少時息耳。 四無命難。謂為怨賊非人惡獸斷命緣者。得 犯前戒。若是性戒一向不開。豈得殺他誑他
而自活命。唯淫一戒。開與境合。三時無染。以 不損境。餘則唯制。文云。我為諸弟子結戒已。 寧死不犯。若論遮戒。有開不開。道力既成。至 死不毀。如草繫海
板 等例 (出大莊嚴論) 。餘志弱者。命 梵二難開下三篇。以上二篇是梵行本故。五 無梵行難。謂若有童女寡婦伏藏。水陸多細
蟲同住多惡伴。如此之事並是犯緣。文云。若 在此住。必為我淨行作留難。佛言。即以此事 去。準此以言。對下三篇體是威儀。不開性戒。
就遮戒中。或是遮惡。或是事輕。或以輕遮重。 若不開者。反上可知。毘尼母云。犯罪有三。一 緣二制三重制。一緩一急三處決斷。是名律
師。六稱本境。謂非道作道想。無主物有主想。 非人人想。如是各非本期。為異境來差罪住 方便也。七進趣正果。若住即成方便。相有四
分。一由法隔故為方便。一切諸諫戒。初白竟 捨。遂諫故止不成果用。二懈怠息。欲造前事 緣壞離阻。或復強盛不可侵陵。停廢本心。三
好心息。謂將造過。忽憶受體。恐污願求。對治 防遏。令惡不續故也。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 以至果故。今此疑者。起心當人。疑是非人。疑
心不決。恐殺非人遂即停止故也。上所列諸 通緣。又隨戒中取別緣。兩明二犯。得知因果 輕重犯不犯相。方得入懺法。不須通漫。悔罪
不出。四境想不同五門。一須制意。二汎明境 界。三有無。四定互多少。五解輕重。言制意 者。若不制境想則犯罪。浟漫輕重不分。有無
莫顯故。諸戒末。佛並具張。縱有缺文。但多 是略耳。二明犯境。位階且五。一內報二外事 三約法四對時五約罪。言內報者。謂人天非
畜。若四境齊犯。謂如初戒。或各升降如盜殺 等。又就人中道俗分別。俗者。如販賣食家有 寶等。道者。如謗覆說打搏疑藏等。通道俗者。
如二宿淫觸二麁語等。然於道中內外外局 衣食。內如毀兩。又內中通大小。大如謗奪。小 謂減年。又具中形報。隨順之提局是比丘。同
路乘船作衣讚食。事專尼眾。如謗覆說義該 兩眾。餘通可知。又形報中。色心分別。如淫唯 色。死屍犯故。文言道道想。此通四趣。漏失同
然。境仍是寬。自有約心為境。如觀許等想染 心衣食。大略須知。更不具分。二外事中。如掘 地草木不受殘宿勸足酒等。亦可長衣鉢類。
通內外者。如盜奪蟲水等。三法者有四。一自 所稱作媒麁語。二妄毀呰等。二他所作法處 分諸諫等。三是治法。謂隨舉等。四法相道
理。謂十八法等。四約時者。如日暮非時夏歲 二三宿殘宿內宿明相決了等。第五約罪者。 覆說之類等。三門有無者。約僧律本。合二十
六戒中有。餘者略無。謂初四戒二篇六戒三 十中一戒九十中十五戒。對有三十五。謂二 房含七。盜媒麁壞生。各有二重故也。尼中非
無。且削略之。已如初述。次言無者。通對前 五。一內報無者。或是理無。如漏失戒。觸緣 斯犯。何須境想以階犯位。或可略無以道想。
若疑但得蘭罪。故條部律云。非道想不疑殘。 故知是略。二定略無。知謗奪兩舌毀呰嫌罵 等。局此境犯。應有境想。文無者。略二外事。
略無如屏露二敷露然藏衣等。三法中理無。 以無所對法故。如殺盜等。言略無者。如大小 二妄及諫隨舉等。如僧祇。二隨咸有境想。故
爾媒麁等反此。故有法想。亦可觀作觀想諫 作諫想。非法等。並是理有略無也。時者如洗 浴二入聚落。亦是略無罪略。無者如尼覆戒。
餘戒理無。以不對罪故。第四多少者。境想之 法。或四或五。恐人未練。且依殺戒立相列之。 初句人作人想 (心境相當) 。二人非人疑 (境定心疑)
。三人非人 想 (境定心差) 。四非人人想 (境差心定) 。五非人人疑 (境差心轉雙闕二緣) 。 五句如此。所以多少者。但由第三人非人想。
此一不定故。或四或五。所以爾者。昔解。若輕 重相對定有第三。故即成五。如淫戒。轉想及 迷並得夷蘭。若殺妄摩觸二麁語等。轉想蘭
吉。本迷亦吉。故須第三以成五階。若犯不犯 二境相對不處分盜等是也。盜戒即四 (有主無主想故) 。 不處分具五 (不處分處分想)
。五謂轉想有前心蘭故。四 約本迷。二境全無罪故。以此義五。若犯不犯。 或四或五。又解。重輕之中。位有三種。若轉想
定五。迷或四五。云何或四五者。如對二趣犯 境起迷。由有吉羅故。為斯具五。想對無情一 切無犯。是以但四。如似覆說。類前亦爾。若對
下三。輕重應五。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 覆說者無犯故。然是本迷。或四或五。若準此 義。犯不犯位亦有三別。如上重輕。應本定五。
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今犯不犯如盜 戒中。本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對非畜二物 作。想轉迷俱五。亦成三位。此即二對理齊。文
中綺說。謂殺妄觸等。就輕重以辨。盜約犯不 犯以說。故殺五盜四也。又且此謂。犯中有輕 重者如前所論。若掘地不處分非時勸足等
犯中。無輕重義者。但有或四五。餘準可知。 又復上來如此釋者。通約本異二境論之。故 言定五或四五句。若唯據本境犯之有無者。
一切境想四即齊四。謂本迷故五即俱五。謂 轉想故。但文中互說。用斯犯等。皆據本境本 想。若異境後心。律並不結其罪 (如非人疑想。偷蘭者是本想蘭
也。後作非人疑想之時。但得吉羅。具足五緣。殺非人蘭。今作人想亦吉羅也) 。故約略銓敘 境想之義。可對諸戒類明持犯。五次釋其文。
五階之位如前所列。以犯不孤起託境關心。 以成其業。但以境有優劣是非心有濃淡錯 誤。或心境相應。犯齊一品而業有輕重。八品 未均。或心不當境
(人非人想疑非時時惡疑) 。或境不稱心 (非人人想 無主主想) 。境犯心不犯 (地非地想) 。心犯境不犯 (非地地想) 。有斯差
降境想明須業位。既定四句之中輕重。亦須 分判五位。於上五階。一具四闕。初句心境相 當。通犯究竟。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前疑重。
以本緣人心不捨。臨殺有半緣人心故。後疑 輕。雖半心未捨。殺時境非本期故。三人非人 想。四非人人想。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
當。後想輕。以殺時單有本心無本境故。又更 重明。本境中疑重想輕。以心境相稱故重。單 境無心故輕。後異境中。想重疑輕。以生人想。
與方便不異故重。輕者雙闕二緣故也。非人 闕緣境。疑心闕本期。故分斯兩位。結罪屬本 心。且解如此。五雜料簡中。但以持犯該通。非
可一法包舉。故引諸門博練。亦可粗知持歸。 此門所明既廣。不可具羅。試列眾名。任自陶 鑄。或約剋漫。或約錯誤。或隨自他。或分身
口。教人自成兩業各分。多人通使緣別業同。 如斯諸例。未得陳之。鈔者意在易識即行。前 論難知。希用故且刪約。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0096a17] 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應同僧 法。故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 暫惡便永棄之。故須懺悔。涅槃亦云。如我訶
責毀禁之人。令彼自責護持禁戒。說三惡道。 為修善故。然遂古之師。並施悔法增減隱顯。 臆課者多。照教無文撿行違律。故佛言。有犯
不能悔。又不能如法懺。是為愚人。聖教極明。 但不信受。今欲定其綱位。格其心境。使是非 鏡其耳目。得失明其能所者。則何患妄業不
除妄心無託。則為聖歎矣。故文云。有二種智。 一者有犯能見。二見罪能如法懺也。今懺 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則理懺。二則事懺。此
之二懺通道含俗。若論律懺唯局道眾。由犯 託受生污本須淨。還依初受次第治之。篇聚 立儀悔法準此。並如後列。若據通懺。理事二
別。理據智利觀彼罪性。由妄覆心便結妄業。 還須識妄本性無生。念念分心業隨迷遣。若 論事懺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
翳心隨境纏附。動必起行。行纏三有。為說真 觀心昏智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虔仰。或因 禮拜。或假誦持旋繞。竭誠心緣勝境。則業有
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或有輕受。並如佛 名方等諸經所明。言理懺者。既在智人。則多 方便隨所施。為恒觀無性。以無性故。妄我無
託。事非我生。罪福無主。分見分思。分除分 滅。如人醒覺則不眠醉。然理大要不出三種。 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理照心名為小乘。二
者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此理照用屬小 菩薩。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 妙。唯意緣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故攝論云。
唯識通四位等。以此三理。任智彊弱。隨事觀 緣。無罪不遣。故華嚴云。一切業障海。皆從 妄想生。若欲懺悔者。當求真實相。如此大懺
眾罪雲消。然則事懺罪業福是順生。理懺妄 本道。則逆流一出一入。條然自分。愚智兩明。 虛實雙顯。故諸行者並識。自心若樂罪時。須
修事懺。若樂福時。須修理觀。理通深淺。如上 所明。若是五眾犯罪。則理事兩緣。事則順教。 無違唯識。理則達妄。外塵本無。故論云。唯識
義不失。亦不無能取所取也。若非五眾福道 兩經。必欲試論非是鈔意。廣如凡聖行法二 十卷中。次明依律。約事立懺。懺法乃多要唯
六位。初懺波羅夷法。觀佛三昧經云。有七罪。 一一經八萬四千劫。入阿鼻獄。一毀無十方 佛。二斷學般若。三不信因果。四用僧物極重
於三寶物。五犯重食他信施。六污比丘尼。七 六親所行不淨。並廣如彼經中。涅槃云。犯四 重者。生報即受。若披法服猶未捨遠。常懷慚
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 為人分別。我說是人不為破戒。若犯四重。心 無怖畏慚愧發露。於彼正法。永無護惜建立
之心。毀呰輕賤言多過咎。若復說言無佛 法僧。並名趣向一闡提道。云何是業能得現 報不未來受。謂懺悔發露供養三寶。常自呵
責。以是善業。今世頭目等痛橫羅死殃。鞭打 飢餓。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諸法。增長地獄。 四分云。若比丘及尼。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
心。令如法懺悔。諸師廢立互有是非。今括其 接誘理無滯結。但使覆與不覆。臨乞時都無 覆者。盡形學悔。不同僧殘犯多罪已餘者。覆
藏得將一乞不障法事。初篇犯其根本。非全 淨用。若欲改過出彼自心。縱不舉罪。不礙僧 法故。抑令首盡。求哀為受。僧殘不爾。罪是有
餘。雖先無心得強加法。無問隱顯。隨乞隨懺。 有斯諸異故立兩儀。先分別須治。後明立法。 僧祇若犯罪已啼哭。不欲離袈裟。深樂佛法
者。令與學悔羯磨。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 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受食。除火淨 五生種及金銀。應從沙彌受食。十誦若犯重
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 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白衣 沙彌過二夜。得為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
得足數。餘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歲。伽論云。 謂無能作者。得為前二法。母論云。與白四悔 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
然障不入地獄。治禪病經云。犯重懺者。脫僧 伽梨。著安陀會。心生慚愧。供僧苦役。掃廁檐 糞等。此行懺法須者如彼。律中應教乞言。大
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藏。 今從僧乞波羅夷戒。願僧與我波羅夷戒。慈 憫故三乞已。僧索欲問和。答云與波羅夷戒
羯磨。應言。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 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若僧時倒。 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 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僧今與某甲比丘波 羅夷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波羅夷 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第二第三亦爾) 。僧已 忍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佛言。與波羅夷戒已。當行隨順法。 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綱法中。唯加不得眾中
誦律無能誦者聽。與波羅夷戒已。僧說戒及 羯磨時。來與不來隨意。若重犯者滅擯。若犯 僧殘。已下依篇聚治。十誦與學沙彌 (猶是懺重比丘) 。犯
僧殘已。乞別住六夜出罪。僧次第與之。上且 約淫戒為方法。自餘盜殺準法除之。不同昔 人唯淫開懺。二明懺僧殘法。略知對治有四
別。一須治覆藏情過。謂波利婆沙。此方義翻。 或云覆藏或云別住。母論云。何名別住。別在 一房。不得與僧同處。雖入僧中。不得談論亦
不得答也。二治覆藏罪。謂突吉羅。如後正懺 (懺法在前。後與別住覆藏法) 。三治僧殘情過。謂摩那埵者。論 云。秦言意喜也。前雖自意歡喜亦生慚愧。亦
使眾僧歡喜。由前喜故與其少日。因少日故 始得喜名。眾僧歎言。此人因此改悔更不起 煩惱。成清淨人。是故喜耳。四治僧殘罪。謂阿
浮訶那。此中善見翻。為喚入眾羯磨。或名拔 除罪根。母論云。清淨戒生得淨解脫。善持起 去故也。二明立懺儀軌。僧殘眾中立悔。正法
須立。初引明文後顯格義。初中依明了論偈 曰。及上起罪五種方。釋曰。如人犯僧殘求得 出離。若人欲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必定。
應先憶持五種上起方後作羯磨。一觀僧殘 罪相。二為簡擇人。知藏罪不藏罪相。三觀業 聚學處。為簡擇四部等眾。四觀業相應學處。
為行白四等羯磨。五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 一夜等藏不藏。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 摩 [木*柰] 多等。斯之五方。僧須觀察。始可為人上
起罪也。方猶法也。釋此五法。即為五門。所以 名上起者。往前墮在犯罪處。故名為下。罪相 續故。遮隨戒無作不生。今若懺悔約遮相續。
還得受持清淨對治護故。戒法續生。稱之為 起。第二白法。翻前犯罪時下。故名為上。是以 懺悔總名上起法也。又知。提舍那者。此云發
露。謂此懺悔是發露法。故欲行上起。須知五 方。第一方者。謂知撿定是殘非殘。即知具闕 之義。具緣成重。闕緣便輕。故論云。一觀僧殘
罪相者。於故意出不淨罪中根本相。若人已 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已制此戒。若人不至癡 法。若人有欲心出不淨。若不淨已出等。此人
則犯僧殘。於餘略說相亦如是。廣說如波羅 提木叉論。準論解律。上來即是通別二緣。謂 不至癡法已前是通緣。若人有欲心下是別
緣。具便犯殘。闕便犯蘭。乃盡十三。一一別 緣。以驗前犯究竟方便及以不犯。恐無過加 罰成非法故。僧祇云。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
有罪亦知。謂廣知五眾罪。無罪亦知。第二方 者。論曰。覆藏相者。若人於僧殘罪中。起僧殘 罪見。不欲從彼上起。由無發露心覆一夜。於
此人此罪已被藏。此謂憶識不疑不發露故。 若人不知不憶。或疑或起非罪見。故藏此罪。 此罪不被藏。準論解律。須諸門分別。十種不
同。一者形差。律中犯殘覆已罷道。罷道已還 受大戒。前犯須治。罷道不須治。二者法差。捨 戒作沙彌。如前罷道。三者病差。有心亂狂癡
病緣。多犯僧殘全無罪。或病前犯殘。經覆後 遇病緣。不成覆。四者過差。被三舉治故不足 僧數。五者人差。十誦設共賊住人擯人別住
人。種種不共住人狂心人。啞人聾人。邊地人 比丘尼。乃至沙彌尼優婆塞等。與如是人共 住不名覆。向發露亦不成。伽論別住摩那埵
別住摩那埵竟。白衣所亦不名覆。五分若於 此土多人識重。不欲令知不名覆。於彼土覆 成覆。六者業待時差。僧祇若入定不成覆。若
作念云。我待某時待人待方。當如法作。是名 非覆非發露。七敬難差。五分一切覆藏。名為 覆藏。若於和尚阿闍梨所。及諸敬畏人間。覆
不名覆。於餘成覆。八無心覆差。僧祇云。覆亦 知。謂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作覆心未 得發露。若忘並不成覆。九無慚愧差。若犯殘
已不作覆心。逢人即說心無畏難。十者心迷 故差。律中不憶有疑不識等。並不成覆。文云。 若不作僧殘意。不成覆藏。直與摩那埵。若作
僧殘意覆成覆。應先教作突吉羅懺已。與覆 藏羯磨。第三方者。論曰。觀業聚學處。為簡擇 四部等眾者。四部謂四僧。僧雖位四。今此懺
境。前二四人僧。後一二十眾。異此則不成。若 行時假境說者。前一下至有一人。次一局對 僧。出罪一席法。第四方者。觀業相應學處。為
行白四等羯磨者。以其法位雖三。此治殘法 事並上品故。齊白四。就中用法位極有四。謂 別住六夜本日治出罪。如前後說之。第五方
者。論曰。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 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 [木*柰] 多等者。地 者處所之名。謂波利婆沙等四位。於此位中。
若有藏即行宿住地。謂別住法。要須經宿行 別住法。故曰宿住。若無藏直行摩那埵。故言 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 [木*柰] 多等。即是有覆
行三法。無覆行二法。用藥分齊相對法也。第 二正立懺儀分九。一知其罪名種相。如第一 方解。名謂僧殘也。種謂漏失摩觸也。相謂犯
之多少也。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故。二知成 覆以不。如第二方簡擇十門委練。三知用僧 多少。即第三方能治所對。具列如上。四知用
聖教。即第四方白四。觀業相應學處。五知懺 儀置設。即第五方宿住差異。六覆日長短相 從。律中犯眾多殘罪。雖憶數不憶數。但憶日
數長短者。總依日數長日治之。若不憶日數 者。從清淨已來治。謂壇場受時已來治也。十 誦不憶日月數。應從受大戒已來治。要須云
乞清淨已來。五年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 淨已來。以知滿分齊故。僧祇云。不憶夜者。當 問無歲時犯耶。若默然者隨年與。若言不爾
者。更問一歲二三四歲時犯耶。隨默然處與 之。十誦眾中三諫。犯殘已即於僧中自唱。犯 僧殘罪。若不即說是名覆藏。故知。多人雖知
犯。終須發露也。七明總別懺法。律中知數不 知數等。覆不覆等。一名多種等。同用一羯磨 懺之。又云。有比丘犯眾多僧殘罪。或有覆一
日乃至十日者。佛令從十日總懺。僧祇總別 各得。如月一日犯一罪覆藏。乃至十日犯一 罪覆。或有覆一夜乃至十夜者。應作十番別
住乃至一番覆藏者。其六夜出罪等例同。十 誦懺僧殘中。具明犯數及若干日覆等。八明 正加羯磨分二。先明懺者威儀。教授乞詞。二
明羯磨所被。初中先脫却新淨餘衣。著安陀 會及餘麁服。上著欝多羅僧。偏露右肩。脫革 屣。合掌曲身低頭。來至僧中。自慨此罪將入
重處。如上論云。殘有咽喉未死賴蒙。如來曲 垂慈憫。開立懺法。又我自慶。預發怖心得生 慚愧。不知此懺者。則五十億六十千歲。唐受
地獄。如是等緣。以為悲喜方便深自慨責。恥 己罪累。塵坌清眾如是鞭心已。四面禮僧足 訖。至羯磨者前。互跪合掌。若自乞陳。旁人授 之亦得
(然犯者乃多不過三五。今取喜犯首以為法軌) 大德僧聽。某甲比 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 (憶者言之) 。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
(其間延促。從少至多。任時所稱) 。今從 僧乞百夜覆藏羯磨。願僧與我百夜覆藏羯 磨。慈憫故三乞已。次明與法。索欲問和。答
已作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 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 百夜。今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 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今
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第二第三亦爾)
。僧已忍。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行事者。依此鈔中羯磨作法得成。若 準律文。依古羯磨即須改張。不可謹誦也)
。九明奪行誡勅行護法羯磨 者。告云。此白四羯磨聖教良藥。遵之在心。奪 三十五事。是折伏法。勿得有違。執眾勞苦。奉
清淨比丘。是調伏法。每事順行。白等八事。是 發露法。宜加愧恥深自剋責。依法而白。不得 有失。失者失宿。自慢慢他。示語已。即因僧集。
白僧令知。應教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 故漏失僧殘罪 (餘罪加之) 。不憶數。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從僧乞覆藏百夜羯磨。僧已與我百夜
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從今日行。白大德僧。 知我行覆藏 (三說) 。其奪三十五事。如眾網法中。 律云。彼行覆藏者。應日三時見清淨比丘。應
作者一切如法作。不應違逆。至布薩日。應掃 灑布薩處供給調度。乃至自在小房中住。有 客來遣出者答云。不得二人共宿。故若眾僧
分衣物。隨次取之。身在下行坐在沙彌上。不 得與清淨比丘共住經行。同一床一版長床 長版。作隔斷然後坐。乃至供給清淨比丘。如
和尚法。文同故不出。十誦極少四清淨比丘 作別住。二別住人不得同一床坐。不得在屏 處。使以客比丘來不見故。善見若行別住人。
有人請。或與人受戒。得停行法。事罷續行之。 捨時應言。我令捨波利婆沙 (三說文如後明) 。若寺中。多 有比丘來去難白。書日得捨行法明相未出。
還須白行之。十誦乃至六夜法。白僧停得二 十五夜。四分若大眾難集。若不欲行。若彼人 軟弱。多有羞恥。應至清淨比丘所白言。大德
上座。我令日捨教勅不作。若欲行時。還至 清淨人所白云。我令日隨所教勅當作。彼得 自更互作使。禮拜迎逆。亦得受沙彌淨人禮
拜及使。律云。八事失夜法。一往餘寺不白。二 有客比丘來不白。三有緣自出界外不白。四 寺內徐行者不白。五病不遣信白。六二三人
同一屋宿。七在無比丘處住。八不半月半月 說戒時白。隨一時闕皆失一夜 (已得不失未得不成) 。白清 淨比丘法 (律文不具義準白之)
。具修威儀白云。大德僧聽。 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 (餘罪準知) 。一僧殘罪。不憶數。 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
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 行若干日。餘有若干日未行。白大德知我行 覆藏 (三說) 。若五人十人。總來集一處。行者總告
白言。諸大德聽餘詞同上。若不盡集亦無別 眾。此是別人發露法也。有大德勝人來寺。應 安置房中白之。不須門首。便成輕脫。其餘諸
白。說戒白等。一同上文。改日與僧為異耳。十 誦若欲行時。先思惟我今到前比丘所不。若 到便去。五分若不捨行法。出界見比丘。應總
白云。我某甲比丘。行別住已若干日。餘若干 日。大德憶持。不爾者捨行法已。見比丘不須 白。到餘處。應求彼僧更行之。四分寺內徐行
者。不白失宿。若作意欲白。前人行疾。出界雖 不白。不失宿無罪。十誦客比丘走出界。當如 常行法。不應走逐。齊自界住。若行別住六夜
人。病遣使白僧云。某甲別住人。病不得來。白 僧令知。應具如四分白僧法。五分一如法比 丘。得行別住法。如上第五方中說。鈔者云。佛
法東流。行此法者亦少。縱有行悔。則棄小取 大。依佛名方等而懺者。余意所未安。由心懷 厭欣。未合大道。但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
靜思。皆嫌發露可羞。而業由羞故結。此正藥 病相治。不得不行。又行覆者多不滿日。諸師 立理互加同異。今取盛行之師傳授云。此依
教懺法。大小乘中。校量心行。折伏為先。若考 別住事業。則大成殷重。若準十誦。不行別住 六夜出罪。佛並誠斷得罪得出。用彼徵此。理
須相準。雖然恐事不稱法。則改張舊習。羯磨 者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 若後諸白羯磨。並須準改。當於乞六夜。前上
座集僧已白云。此某甲比丘。行僧殘覆藏。已 經若干日。極意勤苦。餘有若干日。未行者。 此既於僧陳謝。僧今已受之。可放其餘日。和
僧已眾若默然者。當與六夜法。若行日滿者。 依法誦之。二明與摩那埵法。初明乞法。大德 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 (若竟者應云竟) 。今從僧乞六
夜摩那埵。願僧與我六夜摩那埵。慈憫故 (三乞) 上座如前作法。安慰之訖白言。大德僧聽。某 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
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 覆藏羯磨。僧已與彼百夜覆藏羯磨。彼已行 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今與彼六夜摩那埵。白如是。大德僧 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 藏羯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 六夜摩那埵。僧今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
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 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第二第三亦爾) 。僧已忍。與 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得羯磨已。即於僧中白言。大德僧 聽。我某甲丘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比丘某甲。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摩 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從
今日行。白大德僧。知我行摩那埵 (三說) 。若行經 一夜者。餘詞同上。乃至僧已與我六夜摩那 埵。我某甲比丘。已行一夜未行五夜。白大德
僧。知我行摩那埵 (餘夜集此增減之) 。若客比丘來。唯改 大德僧為異。餘詞並同。律云。行六夜比丘。亦 同行別住覆藏法。唯常在僧中宿。日日白為 異
(非謂與僧同處宿也) 。僧祇因數數犯僧殘。如波逸提乃 至越毘尼悔故。便制六夜懺悔。二十人中出 罪。此上二行中。若覆與前法。不覆與後法。同
俱出罪。若二法中重犯者。各壞二法。皆重與 本日治之。餘如別迷。三與出罪法先教乞 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
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 比丘。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
日。已行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 那埵。我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 眾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出罪羯磨。慈憫 故 (三說)
。羯磨者。如前作法。和白言。大德僧聽。此 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 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
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 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 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
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僧乞出罪羯磨。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 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
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 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彼 百夜覆藏羯磨。彼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
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 此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 出罪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誰諸
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者默然。誰 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第二第三亦爾) 。僧已忍。與某甲比 丘出罪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與
出罪已。依僧祇律。當教示言。善男子。佛在 世比丘。能受戒能持戒能得聖果。滅後比丘。 能受戒能破戒能入惡道。行者既內無護心。
外縱身口。今犯此罪。垂至死處。猶有勝因改 心懺悔。大眾隨喜。汝幸自慶。故文云。自今已 去。形心清淨。如無憂花更勿復犯。縱更續犯。
怖心難生。縱怖心生。懺罪無處。故論云。若二 十清淨比丘。出僧殘罪。我法不滅。今時惡世。 尚不喜聞犯名。豈當聽汝懺者如是。種種因
緣。為說割斷之意。并引涅槃經。以貪欲習故。 死入地獄畜生餓鬼。從彼得出。還為鳩鴿雞 雀等。三懺偷蘭遮法分二。初明罪相。二立懺
儀。初中分二。一者從生偷蘭。謂初二篇下方 便。若依十誦。初篇生重此是近方便。謂身口 相加未得暢遂者。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
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若僧殘 生輕。應一比丘前悔。其懺法與波逸提同。二 者自性偷蘭。亦名獨頭。亦分三品。云何名重。
謂盜僧食具。十方現前物。偷四錢及非人重 物等。須大眾懺。云何名中。破羯磨僧。盜三 錢已下僧私之物。一有衣一無衣相觸。作僧
殘境界。如是等類。對小眾懺。云何名下。如律 云。畜用人髮剃三處毛。灌下部露身行。著外 道衣。畜石鉢食生肉血等。僧祇瞋心裂破三
衣鉢。破塔等並偷蘭。用一人懺。律中初二篇 下教人。犯偷蘭者。並是究竟。輕重同上懺之。 二正加法分三。謂大眾小眾一人法。初明大
眾者。就中分七。初乞多論中。莫問輕重。悉隨 僧三乞。然後請懺悔主。其受懺者單白已。對 首三悔。文如波逸提法。今明立大眾。要具五
人以上方得行之。並界中僧集已。具修威儀。 至僧中禮足已。先陳過於僧。然後乞云。大德 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偷蘭遮罪。
不憶數。今從眾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懺 悔。慈慜故 (三說) 。二明請懺悔主。應至清淨比丘 所。合掌互跪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
今請大德為偷蘭遮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 偷蘭遮懺悔主。慈慜故 (三說) 。三懺主單白索欲 問和。答云犯重罪偷蘭遮。單白受懺羯磨。應
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 偷蘭遮罪。不憶數。今從眾僧乞懺悔。若僧時 到僧忍聽。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
如是。四當為說罪名罪種罪相破戒餘習。如 前後懺中。五正明捨罪。文云。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犯淫方便重偷蘭遮罪。不憶數。今向大
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餘詞如後捨墮中說。 六呵責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言爾。第七上 之七相。律論各題。及論附事皆不整頓。今通
引誠用想無紊亂。且據一罪。餘者準之。第二 小眾者。十誦四人為小眾。若受他懺。則無單 白。止得口問邊人。四分滅諍中。小眾者二三
人也。縱有四人止同小法。以僧祇正斷五人 為捨墮故。如上卷所明。立法有七。須乞懺法 (同上餘者) 。初明請懺主。一如大眾。二受懺者問邊
人取和。比捨墮中。三為說罪名種相。四正捨 罪。其詞曰。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摩觸 女人身上衣偷蘭遮。不憶數 (憶者言之) 。今向大德。
發露不敢覆藏。餘詞如常所述。五呵責。六立 誓並同上。第三一人懺者五法。一請懺主。二 為說名種相等。三正捨罪。牒前下品罪名陳
露。四呵責。五立誓並同。上來三懺事既是稀。 非謂事稀。罪多懺少故也。然智人。犯過思悔 必多。脫隱而不出即成疎略。文已繁廣事實
遺漏。必若懺滌足為準量。下之四篇。人喜懷 犯。故在初首曲更條緒。謂律中犯懺。必須識 知不疑。善宜名種。依聚歷別。同篇合懺。異聚
別悔。又牒罪入法。隨數稱之。若忘不知。乃云 不憶。又見有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為懺主端 坐受懺。前人既不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為
懺主。端坐受懺。前人既不自曉。故請治之。或 云眾學諸罪。或云預是罪者。或若有迷忘。或 二篇同懺。或無犯而言犯。或犯重而云輕。如
此失法之愆罪非逃隱。反成自累。何能辨他。 故須照達。罪懺明逾水鏡。使彼此無私隱。情 事有相應。則可為順教佛子矣。何者以律宗
約相。違相心事俱非。不類大乘三報同皆一 懺。餘如戒本羯磨疏述。第四懺波逸提法分 二。初明三十捨墮。後約九十。初中分三。謂僧
法眾多人法對首法。又初分四。一明捨財。二 明捨心。三明捨罪。四還衣雜相。初捨財中分 四。一辯定須捨得不又二。初總明捨法差別。
二辨財體是非。初中三十戒內。且約僧犯。尼 非無懺。清心者希。僧捨墮中自他分二。一者 自捨。如乞蠶綿用為衣服。但自斬壞不須對
境。二者對他。道俗分二。兩種寶戒必捨俗人。 餘二十七則對道捨。通局分二。乞鉢一戒要 本住處。又在僧中行鉢等法。違則不成。餘二
十六處通彼此。人含僧別。各有意致非鈔者 懷。二定財體。諸捨及多事現三五。不過畜長 離衣販賣三事。乞衣受衣。義通犯不並如隨
相。就犯長中。初明長體。後相染過。長體之相 不過五種。一是屬受持故不須說。以不說故 非是長限。如三衣坐具鉢盂三事。必是受持。
隨有衣幞袋帊。並不說淨。若受百一供具。亦 須受持。不受者。有說不說。如下卷中。二是隨 百一供身具。亦不須說。如靴鞋屩襪瓶椀過
減鉢等十六枚器。尼須說淨。僧直得畜。三隨 重物故不須說。如八不淨。體非隨道。律開畜 被故非淨限。乃至大氈褥帳等。準重不須。四
入餘捨墮。即不淨財不應淨法。亦不入長。不 同昔解如取尼衣及販賣財。入手犯受取過 限又犯長。今解不然。財無再捨。罪不雙結。
單犯別捨。不同他律。僧祇離衣經十日。又犯 長罪。四分多論單有一過。五雖入長限。是佛 開緣。謂負債未入。他寄未入。買得未入。或雖
入手。決捨與他。或共物未分。如是等例。是開 限故亦無犯長。相染之文如上已明。二離衣 宿隨其二三。是犯過者牒入。文中並必知數。
非通三衣也。三販賣買物三事須分。如上隨 戒。謂且如買物。佛制俗人而交貿。俗所取衣 食具。一切衣鉢。瓶椀紙筆墨等。無問輕重多
少。無非爭價上下。口自斷當。雖非犯長。乃入 買易皆犯捨墮。若買田宅人畜几桉床席。但 作吉懺。不須入捨。若長販易衣物散多。當
隨物處別捨。其罪一處總治。治罪既竟。次第 還衣。若雖捨衣。有盡不盡。犯長相染。餘捨 通成。二忘見本物成不者。謂捨衣多忘喜相
染決。若捨衣竟。若還衣已說淨訖。忽見忘物。 前捨說淨二法兩成。後所忘者。更將捨墮。若 還財未說。而見忘物。並即相染。通將入犯長
捨之。前財雖是乞衣販博捨還事同新得。如 法說淨。但為長忘相染故不得說。還作長捨。 若言忘者施他。此亦不成。以作屬己前生。後
乃恐染而捨。此非淨施佛不許之。文云。若捨 已然後遣也。其所忘物。若是販賣餘捨片無 相染。言相染者。十日一月急施過後三戒相
通相染。以此事勞捨財衣。前預生捨念。決屬 三寶別人者成捨。後更取則是重盜。不入此 戒。須知三修捨威儀。其衣物三處束幞。一長
衣幞。二是離衣。三諸雜捨。若衣財多段。須一 一捨。今通連束。論云。一捨得成。又恐忘物相 染。故須歷別。是長有染。雜捨則通。離衣一種
染亦不得。如是將來僧中收聚一處。彼比丘。 應偏露右肩脫革屣四向禮僧足。互跪合掌。 曲身低頭執衣。四正說捨詞。未得即說僧中
上座。應告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得和合 已。然後方捨。以律云此捨墮衣應捨。與僧若 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得罪。
文相如是。臨事多忘。然後捨云。大德僧聽。我 某甲比丘。故畜眾多 (若少云數) 長衣 (若財) 。過限不淨施 犯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
(餘二衣準著下法中更不述) 。買得 衣物 (若干眾多) 。犯捨墮 (餘有隨事言之) 。今持此衣物捨與僧。
一說二明捨心。法前明捨財乃離罪緣。法後 明捨罪除惑報法。今明捨心正除罪因。以貯 畜相續無心捨淨。今故犯罪捨已。猶畜貪心
尤結。罪因不除。雖懺還犯。此謂長財之捨。不 同餘雜罪種。若取通理。要斷後畜為先。故文 中由決捨與他。彼不還者但得小罪。止是失
法之愆。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虛通無係。故發 言誠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 求。任僧處斷。或入常住。或入四方。或觀所
須。或棄山水。即同此律斬壞。入厨施僧。施俗 故知。行者若欲捨墮。先須捨心。若心不捨。兩 相勞擾。但人見狹性非通遠。口雖世表行寔
庸陋。今若不捨。要必歸死。捨身任業。一毫莫 隨。而不思大事。任世送終。以此經生。生亦虛 過。但知僧能除罪。行紹佛蹤。何得以世浮財
勞心役慮。豈唯故為虛誡。聖論明文須知。薩 婆多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得本財 及意外財得受。二衣已捨罪未悔畜心斷。當
日得本財及外財得吉羅。三衣捨與他罪已悔 畜心不斷。當日餘日。得本財及意外財並犯 捨墮。此句正是捨心之模要。餘句如疏。三明
捨罪法有七。一對僧乞懺者。在僧中如前威 儀。合掌口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 長財。不說淨犯捨墮 (若過限者有則言之。餘不過限。但誦上言也)
。離僧 伽梨宿犯捨墮。是衣已捨與僧。是中各有 波逸提罪 (長衣云眾多。則罪不憶數。若言一二。亦須述數多少。若三衣一向知數。若借衣受持。
但懺離罪衣不須捨。若犯多時者云) 。犯捨長財已用壞盡。各犯根本 波逸提罪。不憶數 (若憶數者隨有言。之餘買得財等用盡亦爾) 。今從眾僧
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憫故 (此法 出律戒諍法中。文不具足。準須具列) 。如是三說已。上座告僧云。大
眾受彼懺悔。二請懺悔主。必須根本俗人已 來。不破五戒八戒。入佛法中。不犯十戒具戒 中重者。下四聚罪。曾經依律懺法者。然後受
他請。所以須簡者。佛言。有犯者不得受他懺 悔。不得向有犯者解罪。亦不同昔下至不同 犯。此妄引五分正文。彼中開命難大緣。不問
同犯不同犯俱開。今是閑預必是非法。律中 令覓清淨比丘。若無不得說戒懺悔。正明請 法。律雖不出事須義立。應至清淨者前互跪
合掌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德為 波逸提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波逸提懺悔 主。慈憫故。三請已未得答可不。三懺主單白。
和僧索欲問和。答已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 丘。故畜眾多長財。不說淨犯捨墮。離僧伽梨 宿犯捨墮。此諸衣物。已捨與僧。是中犯長波
逸提罪。不憶數。離僧伽梨一波逸提。犯長捨 財已用壞盡。亦有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今 從眾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某甲比
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作是白已。前所 懺者。大於己者告云爾。若小者云可受汝懺 悔。四為說罪名種相破戒餘習。先為說持破
之相。後分別輕重悔法。當量前事告之。若是 犯長者云。比丘之法本無積聚。涅槃文證不 名為僧。今以凡心違於佛教。甚可恥等。若離
衣者告云。佛言。我為諸弟子結戒。寧死不犯。 比丘止有三衣鉢器。行必隨身。猶如飛鳥無所 顧戀。今慢佛正法。不制隨身。制者留著。豈成
佛子。若離此衣生名破戒之人。妄食信施。所 執鉢盂即洋銅器。所著衣者是熱鐵鍱。出在 大論。豈是凡言。乃至破戒餘習破戒衣食。故
入畜生中。別受無毛蟲鳥噉糞眾生等。如是 隨機。約略斬斫五三句。要害事以示語之。但 犯罪長時。心智頑鈍。雖聞苦語末足。動心者
亦不必誡示。亦不勞為受。以相續故也。次為 說罪名。名有三種。一者根本波逸提。此最後 懺。二者從生根本三突吉羅。在根本前懺。三
者從生覆藏六品吉羅。最在前懺。云何六品。 一者根本覆吉羅。經初夜一品。第二夜一品。 例餘著用默妄。各有二品。通前六品。並據犯
者言之。必無此九品亦不得謹誦。大見誦者 故重言之。猶恐有誦者知。復柰何當復柰何。 今正初懺六品覆藏。律文在前不得合墮。應
請一比丘。即向所請者亦得口言。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德為突吉羅懺悔主。願 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憫故。三請已
二正悔罪應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 畜眾多長衣。不說淨犯捨墮。離僧伽梨宿犯 一捨墮。並不發露犯突吉羅經夜覆藏。隨夜
展轉覆藏。并著用前犯捨衣突吉羅經夜覆 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說戒九處三問默妄 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如是六
品各是突吉羅。各不憶數。今向大德懺悔。不 敢覆藏。願大德憶我。告言。自責心生厭離。答 言爾。二次懺三小罪根本著用捨墮。律中善
見俱結罪名。說戒默妄文亦同此。如前請訖。 更不重言。但正懺本罪應言。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比丘。故畜長財眾多。不說淨犯眾多波
逸提罪。離僧伽梨犯一波逸提罪。各經夜覆 藏犯突吉羅罪。如上多少。又經僧說戒九處 三問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又著用不如法
衣。犯眾多突吉羅罪。今向大德懺悔。願大德 憶我 (一說) 。呵責立誓如前。然懺法繁重。生善致 難。恐停勞僧眾。當於捨衣前。別處悔九品小
罪。臨至僧中。單題根本者。最是機要。五正 悔本罪。法應在受悔人前具儀口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長衣眾多。不說淨犯
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此衣物已捨與僧。 各犯波逸提罪。如上犯數。又犯長捨財已用 壞盡。各犯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 (若無著用。自上來並不須 也)
。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 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 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 (三說)
。六呵責治應告云。汝自責心生厭離。七立 誓言爾。大段四門。還衣雜法。初料簡是非。三 十戒中五長戒者。必須畜斷。然後得還。非五
長者。本以受取違法不由畜過。當座還之。今 行事者。恐畜心不斷。故令經宿還。今不同之。 必不斷心。多日亦犯。若捨心斷。當日得還。如
上論文。今且依循舊法。若五長者。謂十日衣 一月衣長鉢七日藥急施過後畜等。經宿還 之。律云。若大眾多難集。彼比丘有因緣事欲
遠行。僧即應還彼衣。彼得衣已屏處付之。須 作展轉羯磨。其文如亡人輕物法。加云僧今 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
丘。白如是。餘詞並同直付法。律云。應問彼 言。此衣與誰。隨彼與者與之。若非五長。及 是五長明日還者。直作羯磨還之。和索問緣。
答訖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 宿犯捨墮 (販賣買財隨稱) 。是諸衣物。已捨與僧。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還某甲比丘。白如
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宿犯捨 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 誰諸長老忍。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中若不還衣者得 吉羅。若依他部。如前具解。又如下卷諸部別
行事中。問先懺根本後懺吉羅罪滅不。答如 僧殘不異故。罪不得出。問四人單白得受懺 不。答前已明之。並須五人已上。方行羯磨。四
人若作。但得對首。如上卷中。餘有諸捨。如別 篇自現。故不廣述。二明眾多人捨有三。初對 四人捨法。捨財還財。如前僧法不異。捨心亦
同。乃至一人豈有須畜。若論捨罪則有六種。 前須乞懺由對僧也。以對別故則無白文。餘 詞同上。但改單白為問邊人言。諸長老若長
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彼言爾。 餘如刪補羯磨。對三人二人法亦大同。既是全 別。初捨衣云。眾多大德一心念。然後自陳後
云。捨與眾多大德。捨罪中問邊人與上無異。 餘法並同。二部還衣。前須羯磨。自他是僧。後 別人法。口和還得。對一人法大略可知。捨財
還衣直對而已。若論除罪。無邊人故但具五 法。如上謹依。易知不述。二明懺九十單墮法。 當隨犯多少。總別通懺。方法同前。恐後進未
知。更重生一位。且託妄語為緣。自餘有犯隨 名牒入。若有從生之罪。如前根本之初懺之。 或九品六品四品三品二品。依知有無。如過
量坐具新色三衣。並有著用故。須先悔。並同 前示。二正懺法。先請一清淨知律比丘堪解 罪者。共在空靜處。或對佛像前。具儀請之。請
法如上不異。三請已。當為分別罪名種相三 種。又為說持破兩相。令生怖心。如上具懺已。 然後悔根本法。詞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犯故妄語一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 悔。餘如前說。善見云。若生時惡罵彼人。若入 涅槃。罵者求悔。當於涅槃處作懺悔。懺悔已
天道門不閉。五明懺提舍尼法。昔云與波逸 提同。一說為異。今依律戒。自立懺法。不取人 語。隨相四罪。文中具頒。先請一清淨比丘。文
云。今請大德。為波羅提提舍尼懺悔主。餘上 下文同前。二為分別罪相。三正說捨罪。文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無病從非親尼。自
手受食食。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今向 大德。悔過一說便止。呵治立誓。僧祇懺法云。 餘詞大同四分。前人問。汝見罪不。答言見。語
云慎勿更作。答言頂戴持。六懺突吉羅法。此 篇懺儀亦有多別。先出方軌後立條例。突吉 羅罪。依律文中二種不同。一故作故犯應懺
突吉羅。又犯非威儀突吉羅。二若不故作犯 非威儀突吉羅。亦不分二懺之法。若依摩夷 論說。故作者對人一說悔。誤作者責心悔。明
了論薩婆多亦同如此。此則兩懺灼然通衢 自顯。比來諸師。相 沿 舊解。依文謹誦同皆責 心。又引律文。小罪不從人懺。此文未了。須
論解之。當律明故誤二法。諸論明兩懺不同。 正理自明。何得固執。人言易毀聖論難違。今 立論律二種懺法。先出罪種後明懺儀。初明
諸篇覆藏罪。由識知故隱。非疑不識則不成 覆。垢心既重。豈名為誤。次明諸篇方便。如 淫戒發身欲起而未動。方便乃至吉羅中。發
心欲令身不齊整著三衣等。無問輕重。並須 對人。以故發不善心欲動其身口。並入故作 攝。若獨頭吉羅。如眾學百戒。不從諸篇後生
者。諸類極多。並有故誤兩犯。亦如前二懺。問 如初篇方便重吉羅。後篇方便輕。云何齊責 心一說對人懺。答罪名自齊。業隨心起。重者
重悔。輕者輕治。同篇一處治。故結悔無階降。 如卷初述。又云。罪該六聚。名通優劣。心居濃 淡。業必重輕。理須別懺。義指為允。次明懺
法。先對故作分二。前悔吉羅。如捨法中。不 得以同名吉羅故。共根本合懺。律文自分六 聚。不可抑之。次懺根本。且約淫戒方便。餘
則例之。先請一懺主。其詞如捨墮中。三請已。 便為說罪名種相。已三正捨罪。文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淫戒遠方便突吉羅。
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願大德憶我一 說便止。餘詞同上。此文四分無有。今約提舍 波逸二懺。已多少不同。吉羅最微。不可廣誦
墮法。不同僧祇彼合墮罪故也。次明誤作。先 出其相。謂心不正念。遇緣起非。外越威儀。理 須改懺。如著三衣。必迴顧看視諸相。齊整方
乃進路。戲笑妄語諸非法相。並先不攝念。故 起斯過。律云。佛制攝持威儀。比丘若入若出。 屈申俯仰。攝持衣鉢。若衣若食。若服藥大小
便利。若眠若睡若覺。若來若去。若坐若臥。若 語若默。常爾一心。若違此制。具結其犯。次明 作法。先悔從生。後明根本。應具儀至佛廟所。
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誤不齊 整著欝多羅僧突吉羅罪。不憶數。今發露懺 悔。更不敢作 (一說) 。餘並準此。識罪發露。至一清
淨比丘所具儀云。大德憶念。我某甲犯某罪。 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 (三說) 。此謂犯已未經明 相者。得行斯法。若已經覆。後隨露日即罪不
藏。若雖經說訖。後還覆者。還成覆藏。更須 露罪。若犯僧殘未經明相。即首露者免吉羅 罪。不成覆藏。餘之五聚同免懺吉。疑罪露法
餘同如上。應告言。大德憶念。我某甲比丘。於 某犯生疑。今向大德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 懺悔。大論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
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殺畜。罪報猶 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謂言懺已無業。餘如 行法所述。善見云。於大者懺云大德。小者懺
云長老。四分於上座懺者具五法。小者懺具 四法。除禮足。十誦應具五法。偏袒脫革屣。右 膝著地。兩手捉上座足 (三說) 。如悔過法。與欲清
淨受歲出罪等法。威儀亦爾。有四種人。數數 犯罪。數數悔過。一無羞。二輕戒。三無怖畏。 四愚癡。鈔者言。此卷正宗戒體。五眾同須。舒
軸極繁。事意未盡。幸上下細披。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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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0 冊 No. 1804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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