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 Fen Lu Xingshi Chao Zi Chi Ji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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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一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0360a05] 下卷題號並同前釋注撰注宜作著列篇生 起。如釋題及序中備釋。
釋二衣篇
[0360a08] 衣資雖眾制聽收盡以教名物故云二衣。言 總別者即下二門物相繁細恐難辨析。故先 總條貫然後別解。即以科目用入題中。然考
篇題所立各異。四藥從法鉢器從教。對施頭 陀等即約行。僧像赴請等乃就事。如是求之。 敘意中三。初敘資用以顯功。言功有二。一能
成儀即上二句。二能障染即下二句。識心具 縛色質有待故云世累。塵染謂身之垢穢。或 可形色生人愛著。若下二明順違。以生起上
明順法成持。下明違教成犯。方式並訓法。咎 戾即目罪也。故下三約二教以分章。總分中 初示名義。制聽名義約罪有無。就下正分初
分制物。即六物中五種屬衣如文所出。鉢在 本篇 (亡物賞看病法乃以針筒為六與此不同) 。後列聽物。百一諸長為
一。糞掃為二。俗施為三。亡物為四。制門三衣 制意中。文列十段。義節為五。初意多論示希 有義。三名即僧伽梨等尚無北名。況有實
乎。功德論中有二意。一對三時。亦下二為障 蟲。言三時者乃是興制之緣。非謂三時不通 互著。人多錯會學者須知。智論聖弟子者通
目凡聖修聖道者。外道裸身表著空也。白衣 重著表著有也。比丘三事不多不少。表住中 道不著空有二邊也。十誦中以外道有著全 段白 [疊*毛]
故截以異之。次意中。雜含四無量者 即慈悲喜捨心。遍生境故稱無量。準下示名 三中華嚴三毒。四分結使皆目煩惱。戒壇圖
經云。五條下衣斷貪身也。七條中衣斷瞋口 也。大衣上衣斷癡心也 (即配三毒及三業也) 。四中多論初 意可解。第二應云。一衣不能有慚愧。三衣能
有等餘三亦然。疏解云。由常一衣染淨通著 慚愧不生。以隨三用各有法式。屏露行護發 生善心故。第三反明三衣則中入聚。疏云。由
僧伽梨隨聚方服生物信故。第四具三衣則 道行生善。疏云。若在道行反披高揲 (準下村外得反披或 揲肩上) 。敬護如塔幽顯懷德故。第五明三衣。威
儀淨者。疏云。四儀受用各有所在故。五中僧 祇賢聖通目大小三乘。 [愔*戈] 音志旗之異名 (又通 熾試二音)
。字合作識即訓記也。鉢是出家人。器者亦 謂表異外道俗流。據在後明相因引耳。當宗 為寒者。衣犍度中佛因夜寒初中後夜次第
取三衣重著因制三衣。佛言當來善男子不 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過。外部即上二論三 世如來並著者。特推極果以顯聖儀。意令服
者起勝想故。釋名中。總名者上中下衣同一 號故。增一但有梵名。前後所引經律多號袈 裟。真諦雜記云。袈裟是外國三衣都名。名含 多義。或名離塵服
(斷六塵故) 。或名消瘦服 (割煩惱故) 。或名 蓮華服 (離染著故) 。或名間色服 (三如法色成故) 。注中初示梵
號。從色名者即經所謂壞色衣也。下文即後 引云此翻不正色染是也。袈裟味者此示非 正衣名。疏云。如六味中有袈裟味可是衣也。
若下次辨古翻。三十中者即蠶綿二毛減六 年四戒。別名中初科前明製造。應下列名。欝 多羅僧下脫入眾著三字。次約義翻引經中。
具云慧上菩薩問大善權經有二卷。今引下 卷。五條云中著者最在內故。七條上者五條 上故。問。伽梨最上何不名者。答。若據二衣並
五條上。但伽梨稀用從別標名。次科初標示。 大下列釋三名。雜碎約相中價約直。在二衣 之間下就著用最在下故。王宮聚落生物善
故。及說法授戒亦須著之示尊相故。入眾語 通。謂齊講禮誦諸羯磨事並著七條。院內即 寺中居房室。等道行謂曠路中行。雜作即諸
作務並服下衣。三約條分。非出本律世中相 傳故云律無等。十九十七趣舉中品。如後 細分。四通相中文舉縵衣為例。即如三衣互
為從衣。但是約用加名。不論體相。然雖互通 本制須定。有闕開從故云非無大分等。三中 大悲經文出第三。初舉破況持。性謂受體。
次舉無況有。形謂容儀。無破尚爾況受持耶。 彌勒當來人壽八萬歲時出世。三會說法度 人無量。釋迦遺法弟子初會先度。縱不得度
乃至。千佛最後樓至。釋迦弟子無不度盡故 曰無遺也。樓至經作盧遮。此云啼哭從悲為 名。悲華文出第八。如來因地為大悲菩薩。
時發此願也。五中初與四滅惡力。初是除業 四即息諍。餘三生善力。二獲來果三感現樂 五增長威勢。四中共相違反者。經云。其有
眾生不相從順。多饒怨嫉共相鬪戰乃至交 戰之時。能念袈裟令彼眾生得悲心軟心無 怨心。等五云勝他者。彼云。眾生若於鬪戰諍
訟為護身。故尊重恭敬供養袈裟常持自隨。 令彼眾生所在常勝無能陵者。縱鬪戰諍訟 安隱解脫。等諒是慚愧人。衣慈悲之服。忽生
思念即息諍情。故諸比丘深思佛語。或起瞋 毒當自觀身。既服袈裟寧無慚恥。若我下述 誠求證。菩薩說是願已。寶藏如來伸金色臂
摩菩薩頂讚言。善哉善哉大丈夫汝所言者 是大珍寶是大賢善。汝成道已。袈裟能成此 五聖功德。僧祇開與禳災頗彰勝德。禳汝陽
反除殃也。第二作之方法求財中。如法者 離下諸過清淨財也。謂下示非法。四邪五邪 如僧網解。律下引證。邪命總上四五。激發現
相亦屬五邪。別舉兩相耳。捨墮衣對上販賣。 更兼犯長乞浣等犯。然邪心難識略為辨之。 如今禮誦講經。或復世俗雜伎心希他物通
號邪緣。或私畜長財箱囊盈溢於己物則一 毛不拔。於他施則多積無厭。濫倚此緣故從 他。乞酌情檢事不淨何疑。負識高流幸宜改
迹。財體中初科前示如法。熟緻即紬絹麻苧 熟練厚緻者。然據律文猶通紬絹。若準章服 儀感通傳皆非如法。今略引之。傳中天人云。
佛法東傳六七百載。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 用殺生之財而為慈悲之服。師何獨拔此意。 祖師答曰。余因讀智度論見佛著麁布伽梨。
因懷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便見蠶衣臥 具縱得已成並斬壞塗埵。由此重增景仰。 又云。復見西來梵僧咸著布 [疊*毛] 。具問答云。五
天竺國無著蠶衣。由此興念著章服儀。等義 淨三藏內法傳中。反加誹毀。彼學小乘有部 故多偏執。今宗大乘了義非彼所知。若下簡
非法。生疎即今有用生紗生苧蕉葛等物作 袈裟。並是非法文中紗別生熟俱非紬。即 生者不得綃古云生絲繒也。又云蜀中出細
薄絹名綃。引證三段。四分證上綾綺。僧祇證 上生疎。毛髮樹皮等並外道服五百問紬絹 等不現身者。雖生而厚障形不露故云如法。
引勸中。彼律明此鳥兩翅相去五百五十由 旬以龍為食。欲取龍時以翅扇開海水。龍宮 即現龍怖此故求片袈裟著宮門上。鳥見生
敬不敢取食。又時有龍取袈裟戴於頭上尋 岸而行鳥不能害。斯由製造依法顯有殊功。 故引誡之。色如引文中初科上二句簡非。
言上色者總五方正間。青黃赤白黑五方正 色也。緋紅紫綠磂黃五方間色也。當下顯如 注中兩句。上句對翻下句指所出。即下多
論翻染是也。言正翻者顯前臥具等名皆非 正。故章服儀云。如經律中通云壞色。故文 云。當以三種青黑木蘭隨用一壞成如法色。
又云。不正壞色唯釋門所懷別邪正也。明知 不正即袈裟色。等若下明開。五納即五色碎 段重納為衣。雖是正間非純色故。涅槃下引
證。壞色即不正也。廣辨中十誦初出非色。即 是五正除。納衣簡所開也。戒下示如法色。泥 即黑色棧即木蘭。婆論三節初明點淨。袈裟
下次示翻名。真紫下三簡非色。初中又二。 初明五正開作餘衣。三點謂三色點。紺謂 青赤色即木蘭異名。得皂下二別簡正間得 不之相。皂即黑色 (準應非正)
。及木蘭皆應法。赤白 黃亦得者謂同青碧。作衣裏用翻名云染。即 是正翻但語通如非。故前注中加不正色三 字助之。名義方顯如結愛者舉例顯義。結愛
煩惱染污淨心。以色染物義亦同此 (如墨子見染絲而悲 之類) 。簡非中真紫即紫草染者。蘇方木名今時 蘇木是也。地黃謂土黃。柰黃用柰皮染者。花
黃謂紅花槐花等染。甞考大藏但有青黑木 蘭三色。如法今時沙門多尚紫服。按唐紀則 天朝薜懷義亂於宮庭。則天寵用令參朝議。
以僧衣色異因令服紫袈裟帶金龜袋。後 偽撰大雲經結十僧。作疏進上復賜十僧紫 衣龜袋。由此弊源一洩于今不返。無知俗子 濫跡釋門。不務內修唯誇外飾。矧乃輒預
耆年之上僣稱大聖之名。國家之所未詳。僧 門之所不舉。致使貪婪嗇悋之輩各逞奢華。 少欲清淨之風於茲墜滅。且儒宗人倫之教
則五正為衣。釋門出世之儀則正間俱離。故 論語云。紅紫不以為褻服 (褻服私服也。決云。不為褻服則公服可知矣) 。
文中子云。君子非黃白不衣。尚非俗禮所許 豈是出世正儀。況律論明文判為非法。苟不 信受安則為之。又學律者畜不淨財買非法
服。及講至此目矚相違。遂飾己過以誑後生。 便云。律中違王制犯吉。我依王制耳。且多論 明違王制。乃謂比丘不遵國禁。如今國家束
約僧徒二十出家係名簿藉出外執憑帶持禁 物。似此等事有違結犯。何甞禁僧不聽著 褐。如此說者豈唯誹謗正法。抑亦不識王
制。涅槃所謂如何。此人舌不卷縮。諒有生 報故未彰現相耳。僧祇初示染物如。非欝金 樹根可染黃色。紅藍即紅花。青染即藍。澱花
色謂班文。聽用下次明如法。巨摩即牛糞。西 土牛食香草人所貴之。此方不宜故不應用。 戒本下次明如色名相。初引戒本示名。次引 廣文顯相。銅青謂青褐如舊銅色
(今罯成銅青乃是正色耳) 。雜 泥謂以果汁浸於鐵器遂成黑色。河底緇泥 亦可染黑。木蘭謂果汁者頗乖色相。故注 以會之。此翻律者此即本部姚秦都長安故
云北方。僧祇翻在揚都故云吳地。余下引親 見為證。可驗僧祇翻傳失旨。蜀部即川中準 知。木蘭乃是華語。指善見者即如次科赤色
鮮明是也。斥濫中初斥用偽經。彼經分五部 衣色。謂僧祇著黃。五分著赤。四分著皂。迦 葉遺著木蘭。十誦著絳色 (以僧祇入五部本枝不分又五部中闕婆麁部)
。 此雖指斥義鈔復引未詳何意。又舍利弗問 經.僧祇.迦葉遺.同上。四分著赤。十誦著皂。 五分著青。然服飾隨時未必一定兩。經互說
不足致疑。縱用彼文止是名濫。如諸部青黑 豈得正色乎。四分下引律論證非。四分三色 隨壞。善見謂為遭賊。明知五大本非如法。
注文兩段前定色相。以名濫故。後準文決。 恐妄執故。結斷中初指諸教。純色謂五方正 間。必下示成否。隨相即九十新衣戒。定量中。
四分有通局二量。初示定量。安陀會長七尺 二寸廣三尺六寸。此謂下衣道行作務故。不 宜大。業疏云。諸部極小唯四分文。出家貧
乏故是常也。餘二衣長九尺廣五尺四寸。然 下出通量但云下衣極小。準餘二衣非小明 矣。然恐身量短長不定。是故三衣俱準通量。
言度身者此有二法。一準多論佛身丈六衣 長丈八廣丈二。常人半之。衣長九尺廣六尺 (與四分小異) 。據此以算。人身長一尺則長邊得一尺
一寸二分半廣邊得七寸五分。如是增之則 八尺之人。可著長九廣六之衣也。更增至佛 量亦無差設。或身相長短不稱減。成儉約過
須說淨。二準業疏就身裁度。疏云。從肩下 地踝上四指以為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 此謂人身多是長短不定。尠有肥羸縱有肥 羸不妨服用。是故但出廣量不明長法
(有云餘分葉相 即是長量今謂葉相廣長齊有何獨長邊) 。且今時人少至八尺但取九尺 已內足可相稱。良由袈裟右角本在左肩或
垂腋下。是故九尺之服頗宜八尺之身。今則 右角前垂著用乖法。遂使長邊何啻丈二廣 邊不滿五尺。長拕象鼻動越威儀。習久迷深。
何由諫諭必懷奉法。夫復何言。文中節量等 語本是誡節貪求。令知止足故。云取足而已。 今此引用意顯隨宜。故云準此等。度字入呼
謂裁度也。取字去呼謂粗略也。引諸文中初 二字躡上通文。亦下一句生後引用。然四分 下衣雖云窄小。而諸部中三衣或等足可準
繩。恐見度身便即任意。廣長無法故云雖爾 等 (今執丈二長衣便云律有通文者正墮此過) 。故下引示諸文初指二 律。十誦上衣長五肘廣三肘 (同上四分)
。下衣長四肘 廣二肘半 (長同四分廣加九寸則四尺五寸) 。七條量在上下之 間。僧祇三衣各有三品。上者長五肘廣三肘 (亦同四分)
。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 (謂五中一肘不舒手量不滿五肘準彼論肘舒手 量之) 。廣三肘一不舒手。下衣長四肘半 (八尺一寸) 。廣
三肘一不舒手。中下二衣亦各三品並如上。婆 論中三事通有三品。長五廣三 (中衣同四分) 。若極大 者長六肘 (一丈八寸) 。廣三肘半
(六尺三寸) 。若極小者長四肘 廣二肘牛。上出三品如法。下明過減非法。初 判成受。過者可截減則可續。鉢無此義故受
不成。若過下判犯準知。今時丈二長衣既不 說淨皆犯長罪。注出受淨前後以受持外者 屬長物故 (故知法衣之上連帶長物。今按尼鈔祖師明斷若過量外必須淨施)
。五分初 緣亦依肘量。但隨人用不能一準故云不定。 佛令隨身須依業疏肩踝為度。若前諸部乃 據中人八尺揩定。況分三品適足隨身故存
品量也。上引二量攝盡機緣。定量則抑彼貪 情。通量則被於異報。大論教意從儉為先。 故章服儀云。減量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 增有成犯之法
(或容犯長或制非法) 。又云。頃載下流驕奢 其度。至論儉狹未見其人。餘如別說 (有云。鈔引通文廢 其定量者此順執情妄排聖訓)
。問。必準通文過量得否。答。若準 多論量外說淨非謂不得。但今著者不行說 淨有犯長過。又復著用有所不便耳。問。今服
長衣為有何過。答。此有多過。一量外犯長提。 二著用犯捨衣吉。三長垂肘外有象鼻相。步 步吉羅。儻懼因果請從正教。條數中初科條
即竪條。五七九至二十五皆從隻數。故徵所 以如疏鈔者。業疏云。以沙門行慈仁育為本。 同世陽化故數非偶 (隻是陽數能發生故偶是陰數能肅發故) 。兼指鈔
者應是義鈔逸文。多少中初科四分止十九 條。中品之極。十誦止十五條。中品之初。皆略 上品故並云若過也。然文非顯了故引多論
具列大衣三位九品。業疏云。所以極齊二十 五條者。欲為二十五有作福田故。次科先引 律文。衣犍度云。諸比丘不知當作幾條衣。佛 言應五條不應六條 (下衣)
。應七條不應八條 (中衣) 。應 九條不應十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條 (大衣) 。若能過是條數應畜 (略上三品) 。準律本無不字。後
人不曉妄注於邊。後有知者不即削除。於下 復注點出前非。至後鏤板不能刊正故也。今 下正斥。無正教制開者謂非教制。復非所開。
不足承用。三中聖跡記有二卷。靈裕法師撰。 其文但示條相。智論明其衣體。故引以成之 (今有反求細布。有過絹直放彼拈此。未善教意)
。言大準者謂九品之衣。隨 力所辦從本須作二十五條。力不足者次第 減降下至九條。以佛但著下品上衣。故知足 以為準。六中堤謂橫堤。如田之堤岸。章服儀
云。條堤之相事等田疇。如畦貯水而養嘉苗。 譬服此衣生功德也。佛令像此義不徒然。示 數中初科。四分定量文如前引。長短如上略 示。五條十隔 (一長一短)
。餘二衣準之應云。七條二 十一隔 (兩長一短) 。九條二十七隔等次第增之。據 律定量則出二衣。長短唯據五條。文中通舉
須知兩異。次科初明如法。所以長增至四短 唯局一者。疏云。法服敬田為利諸有。表聖增 而凡減。喻長多而短少。若下簡非法。所以成
受著用犯者。疏云。著取儀相用生物善。長短 差違乖慈梵行隨步越儀一一結罪 (今時禪眾多作九條
長短不定。或紗或綾或絣或碧自號法衣。體色量相俱乖正制。何法之有) 。割截意中初 徵意二引釋。四分不為賊剝者以無所直故。 十誦異外道者彼著全段白
[疊*毛] 故。引律三賤 正取刀賤人所棄故。已上諸意皆託外緣括 其所歸。為破貪結善巧之旨其在茲乎。第七 明多少中。初文若據諸律重作。或以布通縵。
或兩衣縫合。今準感通傳天人示法逐相填 之。彼敘天人問云。大衣重作師比行之。然於 葉下乃有三重。豈得然耶。即問其所作。便執
余衣以示之。此葉相者表於稻田之塍壃也。 以割截衣段就裏刺之。去葉 � 麥已後此則。 條內表田葉上表渠相。豈不然耶。今則通以
布縵。一非割截。二又多重既非本制。非無著 著之失。問。下引多論摘分持行豈非多衣重 沓邪。答。祖師爾前並依論作。垂終感聖方復
改之。故此傳文決了三藏不明之事。如坐具 四增安左臂等。世並行之何獨疑此。縱欲通 縵準論應得。但非截多重之難無以通之。問
大衣單作加受。成否疏云得成受。持著用得 罪。相參中唯大衣可說。餘非所論。初引論示 數。餘下引律顯制。以新衣止得二重今多一
重故。有犯長也。三中糞掃棄物不限多重。摘 分中初明急緣開許。謂衣厚重不可持行。摘 分謂拆開也。若下次明死後所屬。論出二解。
本界內者即留寄處分之。賞看病者索往死 處與之。八中初科。律中上二衣本要割截。若 少揲葉 (各得一種) 。下衣復得襵葉
(更加此一為三種。謂作小襵略分葉相) 。二 中初僧祇勸助。恐犯缺衣故須急竟。續引經 示。在聖尚爾況餘人乎。今時多用女工者。
章服儀云。今有不肖之夫。倩纏嗜好自迷 針縷。動必資人。但論刺作之纖媚不計功價 之高下。或有雇縫之直倍於衣財。履歷孀荒
譏過斯負。通觀誠教衣唯自縫。今則反之罪 由此起 (準此比丘男子為之彌善) 。四分下次明結犯。針工是 尼本習故重於僧。此中且約人衣為言。準鼻
奈耶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成。三中一端此 間謂之一疋。指作謂指擬欲作而未作也。五 肘謂取長五廣三財體。是法衣量不須說淨。 已外須說
(引此證前定量彌顯) 。四中初科前明轉作三衣。 若下次明製作納衣。五分中初出非法。前四 犯吉後一結蘭。言染作者謂以別色染為條
葉。縫著謂不却刺。故注以斥之。襵葉準彼 三衣俱為非法。四分開下衣餘二亦非襵。半 向上下者謂開葉相俱須順下不得逆上。阿
難下次明如法。初教安條葉靡猶順也。謂條 葉相壓須順左右。且如七條兩邊三條各順 左右。一向中間一條兩壓左右之上。故云兩
向順。若下次明隨物裁製。初引文。若得衣者。 或衣財或已成者。不足謂作二十五條大衣 財猶少也。次第減降故兩云乃至。準下義決。
初決文相。二示受法。三引文證。僧祇初示非 法。彼云。有比丘對頭縫。佛言不應對頭縫。應 作葉。謂彩畫條葉直爾縫之。邊緣相屬故言
對頭。應下教如法有六。初制割截。極下二示 條葉大小。業疏云。今多廣大澆風扇也。章服 儀云。如小獷麥得分畦畔為世福田。今則過
其正度故非法服。準須依教不應廣闊。不下 三明長短相差。縫下四明縫刺。宣謂散解馬 齒。縫舊云偷針刺。若馬齒闊。或作鳥足縫。
疏云。押葉丁字有三叉相是也。衣下五明施 緣。疏云。以周緣故持無速壞。急時如前謂 麁行急竟後更刺也。借下六明安紐。即指離
衣戒。彼明比丘有緣至他處。留宿暫借俗被。 受持作淨安紐等。第五中初引律示法。 [革*玄] 胡 犬反鉤也。準下顯示文意。業疏云。逼邊緣四
指安鉤擬反。向後八指取紐以覆左肩。故有 遠近也。章服儀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肩。 前鉤後紐收束便易。所以西來聖像東土靈 儀衣。在左肩無垂肘膝等
(今時垂肘象鼻非法) 。六中初明 制刺。却即是倒謂倒針刺。異俗者彼唯直縫 故。防外道者有比丘直縫衣。為彼抽線使零
脫故。又下明補衣亦刺。四下準決本宗。七 中初明揲角。疏云。相助為力故。又下次明安 紐揲肩。然須揲者為障垢膩。疏云。數浣本衣
恐速壞故。八中初引緣。聚落下應加犯吉字 助釋方顯。鉤欄即條葉當字去呼。十下例開 貧乏。上句躡上開文。下二句準例貧無餘服。
糞掃五納安揲分相。入聚無過。三明受持對 首中用法分二。前示四分缺文。初句立制。 若下明再受。疑謂先受後忘或復失否未了
並令捨已更受明白。昔下次明古今用別。初 引古注顯不同之相。彼律約夜分三。內宿 初夜成犯。覆罪護夏約明相犯。離衣犯雖明
相持通夜分。準戒疏四句簡之。一明去暗還 (日未沒去夜分還界。諸律不犯) 。二暗去明還 (僧祇不犯通夜會故。四分十誦成犯。隔明相故) 。 三明去明還
(日未沒去隔明方還。諸部同犯僧祇唯此一句犯) 。四暗去暗還 (諸部非犯) 。次明今用注示取意見上次句。分品中 初明大衣。正即本位之衣。從謂缺於本衣。
用別衣當數。正十八品者割截揲葉各有九 故。從有六者七條二品 (割揲) 。五條三品 (割揲襵) 。縵衣 一品正從合論則二十四品。三衣互為正從。
各二十四品總七十二矣。縵通三者隨用分 故。合為一者據體同故。義鈔缺文。業疏具顯。 加下衣中初句示先後。前下合有加字。業疏 云。前令持鉢後乃持衣儀相非便
(此斥古也) 。意以先 問內衣如名加受便著之也。次受欝多羅隨 上披體。後受伽梨乍可揲襆。鉢為第二。衣 服既被方可手執。坐具第三。最後加持疊置 肩上
(此約三衣鉢具一時加者不從著法以明次第。或不同時隨緣不定) 。此下示品數。 加正衣中初正加割截。亦下例通餘二。前段
注中教揲葉法。上邊須刺下邊須開。令同割 截。餘同者即指上餘詞出十誦故。後注中遮 非揲葉尚令倣同割截。今時割截例皆縫合
時開寸許。古記相傳謂之明孔或云明相又 號漏塵。舉世傳訛于今未省。今按章服儀云。 裁縫見葉表其截相。今並縫合無相可分 (如此明文 人猶執諍愚之甚矣)
。是知今時不開葉相。即同下眾服縵 衣耳。從衣中牒下衣名者。以名是通隨用分 故。牒上衣條數者。由體是定如實稱故 (有云五條衣受 者非)
。注云乃至七條。應云此安陀會七條衣受 兩長一短截割衣持。縵衣注中初點前從 法。縵下正標縵法。上衣注中初句例通揲
葉。以下點詞中若干。結歎中初文上句結前。 律下示數。彼律即十誦。恐疑未割以為衣財。 故注決之。次科前引論文。則下斥非法前斥
白色。如下次斥四色人所喜著故云多有。白 色非孝僧不用故云無多白者 (近時禪者黲色漸淡則白者又多矣) 。 正言即指上論。今下傷歎苦受猶言堅執也。
一生無衣乖法制故。死負聖責違教結犯故。 何慮無惡道分定墮苦趣故。上二句是現業。 次一句即來報。下二字歎詞。今時有以布衣
為喪服者。且布衣是如來正制三乘道標。豈 意一朝反成凶服。加以素帶長垂。或復麁麻 表異 (五杉集釋氏要覽輔教編。並謂僧無服制但布麁為異)
。或緇巾纏項。或白 布兜頭。鄙俗之風盛傳于世。法滅之相果現 於茲矣。捨法中注準僧祇者十誦缺文故。注 羯磨云。一說便止所以前受不取僧祇者。以
加受為持。持護既別故須取類。捨是棄背。彼 此無乖隨用通得。一時受捨者謂三衣一併 加也。但得小罪理應法成。尼法初科又二。初
總示。十下列法。厥修羅即四分僧祇支。故云 國語不同。經音義翻為掩腋衣。謂覆左腋著 帶繫右腋下。長七尺二廣四尺五。次加覆肩
文略初二句例上加之。注中以上二法並牒 肘量。當時製造多乖本式。故須改張。則事法 相稱故。業疏云。尼受二衣。覆肩肘量薄有所
承。祇支全改。文雖約量漸訛變也。準羯磨改 云。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 法作我受持 (覆肩同此) 。問。此是尼衣。僧開畜不。答。
準尼戒中尼離五衣俱提。僧離二衣犯吉。明 知得作百一受持。但尼是制物僧入聽衣。問。 僧得著否。答。準住法圖贊。阿難容質姝好。女
見生愛故獨聽之。古來僧徒亦多著者。故圖 贊斥云。今時僥倖而妄服者濫矣是也。問。 今僧為可著不。答。雖有此斥而不全廢。然西
土袒露為禮。此方服飾成儀。若據方土所尚 不可不著。問。若爾今學律者何以不著。答。 是人皆著敦云不著。但世人不識褊衫即是
祇支覆肩二物。故復於其上重更覆耳。當知 褊衫右邊即是覆肩。但順此方縫合兩袖截 領開裾猶存本相。豈不然耶。今有堅執重著
者應須問曰。覆肩本為露膞故令覆之。子今 內有衫襖上有褊衫有何露處。苦欲更覆。有 云。著之生善者。若爾是僧須著。何獨新戒聽
律之人則須生善。餘宗不著應生不善。況輕 紗紫染儀相囂浮。人興流俗之譏。教有婬女 之責。塵翳釋門何善之有。又云。律學須著要。
分宗途者且同稱釋氏。稟佛為師。三學齊修。 威儀一制。機緣徵薄不可通弘。是故三藏分 宗。三師競化而云服飾標異未之前聞。但由
不學愚癡任情妄述。聞義不徙斯妄何窮。顯 部別中僧祇初明制畜不同。若準今宗不畜 二衣。俱提尼下示祇支制量。彼律一磔長二
尺四。則計九尺六廣四尺八與前頗異。尼下 總列五衣。同別可見。心念中五分初示緣。言 獨住者不問村野但據無人。疏云。但界無人
即開心念。雖有非數豈得對首。應下出法初 示捨法。三說者且依彼文。準注羯磨亦同一 說。然下次出受法。雜料簡初門借衣中。不得
捨者非畜積故。次科先三衣說。淨者後衣法 成前衣自失。即入淨故。不捨吉者違制罪也。 三中善見初示緣開心念。諸下次辨受法失
不。八指內謂在八指限齊之間。搩手四指亦 同。有橫縷者謂有少絲連綴也。此約穿破明 失。下引多論據緣斷明失。二論具引隨意取
用。若準業疏唯取後解。疏云。以緣周相在 受持限。故雖中間破開補治之。若又失受 破非意故煩累則多。但約緣存。攝緣即足 (此出不取善見之意)
。四中初引善見。文列七緣兼上成八。 四分初別舉清隔。具下通示四礙。恒懷守 護不失無罪。忽爾遇緣失法無罪。先慢不攝
失法得罪。三斷並見離衣戒。故指如上義鈔 無文。疏即二疏。五中多論初明不受無離 (亦復非長) 。 善見離亦犯提。故注顯異。若下次明加受失
淨。補治中初科十誦乃約刺縫以分持犯。二 罪者不說淨提不點淨吉。母論中初以未淨 縫已淨者。所依有法攝能依故。若下次以已
淨縫未淨者。能依有法染所依故。上明衣和 合淨。彼論更有色和合淨。故云通二種也。羯 磨引云。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色和合 淨。更不須別淨
(謂不更點淨也) 。論文但云縫著注令 準上十誦通之。次科善見中二。初明補治不 失。欲破即補者彼論穿破即失受故。注中若
準多論義須重加。言隨情者任便取用。準前 疏意須從若論。若浣下次約色明不失。增色 謂洗已鮮澤也。脫退也。上加也。五分中複線
謂雙索。者下云重線亦同。文開直縫於義非 便故須注顯。四分中初引示。律下準決。初 示律意。言律令者即躡上文。但非明顯故令
同論。即前所引欲破未穿文也。多下次定失 否。初舉論。此下決判。上句點多論。下句存 善見。三中赭音者赤土也絣此萌反振繩墨
也。四中幽顯俱訶者乖威儀故。涅槃亦云。衣 服不淨法滅之相。今時有人故著弊衣妄稱 道者。內無慚恥外失威儀。污辱吾門何道之
有。大門第三言受用者謂服著也。擎舉謂持 行也。敬護中。十誦初通明三衣敬護之心。 著下別示大衣著用方法有四。初制作務。不
得脚躡。下次制污觸。若入下三明入聚。若逢 下四明過避。摙力展反謂擔運也。坐具謂床 凳坐耨等 (昔人謂或著大衣不得敷尼師壇。迷名故也)
。壇經明。阿難結集 時迦葉尊者披僧伽梨捉尼師壇。至阿難前 敷尼師壇。禮阿難等斯為明據。幸無疑焉。 曳謂拕曳。上風避者恐塵坌故。泥棘謂泥塗
棘刺治禪病經。即明大衣不許作務 (此經開懺重苦役觀 像即北教中取相懺也) 。二中初引諸文多舉鳥羽以喻常 隨。四分行知時等者。謂出處合宜也。翮胡革
反鳥翼也。諸下結勸。今時希有護宿。何況 常隨。多有畢生身無法服。是則末世護宿猶 為勝矣。但內無淨信慢法輕衣。真出家兒願
遵聖訓。問。必不隨身無有何過。答。如上十 祇並云犯罪應得吉羅。三中初科前引二文 明開。了論著一即五條披一即七條留一即
大衣。四分疑怖者疑有恐怖故。入聚下次引 三文以明制法。今入聚不著步步違制次科 僧祇初明脫著法。因下二明帶紐。披下三
明齊整。初文又二。前明著三衣法。後明著 內衣。初中上三句總示三衣。彼明比丘畜二 副三衣。一副入聚落著 (即受持新好者) 。一副在寺內著
(長衣故者) 。是以三衣並有入聚落衣及園中衣。不 得下別示大衣。初明入聚脫舊著新法。園中 衣即寺內所著大衣也
(僧伽藍翻眾園寺院通號從本須達買園為名) 。自近 自猶在也。從下次明出聚脫新著舊法。出彼 第三十五卷。彼具明大衣。已餘二衣準同令
文略之。注字釋疑恐將園中衣為五條故 (古記反作五條釋之。或云移注於聚落衣下。或云梨合作藍釋上園中字。如是妄說皆由不尋本文) 。後內
衣中出入二事亦同上說。文中初遮非法。前 制出入先求後脫。後制重著抽挽。應下示如 法 (古無解者故此曲示) 。帶紐行者準似鈎紐不綴衣上。未
詳西土如何用之。四中謂五條身著七條敷 床上大衣作枕。故云臥七條中。今恐損污但 著五條臥坐具上。七條大衣襵揲頭所。云中
如是重重者應云。不著祇支不得著安陀會 等。注云重著亦觀時緣非謂常爾。六中五分 前明反著初緣起。世尊下立制若出下開緣
若衣下後明倒著。四分大同故略不引。七中 引經示褊袒通肩之意。律中佛上座前方袒 可驗餘時通披。經中未詳何經。謂對佛僧不
恭敬故。八中初明遇難暫開不著。準知無難。 不暫離身彼有四事。到彼國不著。如文所列。 但略去標數耳。若下制敬護。九中不禮皆據
對別不約對僧。注出所以。敬處尊者即指大 衣。恐彼不知故須陳意。應云某甲身著大衣 不得設禮。十中初明著時。或對佛僧不得向
背。理應側身要須屏處。口銜手奮恐污損故。 毘柰耶中注云象鼻即犯眾學不齊整戒。文 注顯然。今皆垂肘豈知步步越儀犯吉。今準
感通傳天人所示凡經四制。世多迷執略為 引之。彼云。元佛初度五人。爰及迦葉兄弟並 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 白 [疊*毛]
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 (此一制也) 。 後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 為女愛。由是制衣角在肩後為風。飄聽以尼 師壇鎮之
(此二制也) 。後有比丘為外道難言。袈裟既 為可貴有大威靈。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 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 角居于左臂。坐具還在衣下
(此三制也) 。於後比丘著 衣不齊整。外道譏言狀如婬女猶如象鼻。由 此始制上安鉤紐。令以衣角達于左臂 (達即到也) 。置
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過也 (今須準此乍可排著左肩。若垂臂肘定判 非法步步結罪舊云今在左臂為正但不得垂尖角者非也) 。十一中五百問三段
初明互著。無中衣者謂闕七條。大衣本非入 眾闕故開之。小衣即五條淨者亦開入眾準 此若闕大衣。下二應開入聚。若闕下衣大
衣不許作務七條應得。注中以道行中多著 下衣或有見塔而設禮者。論中無衣暫開故 知常途不許。今時入塔禮誦多不易衣。薰觸
靈儀更增慢業識者誡之。次明受食制須法 衣。三明借衣制須在界。下引十誦決上論文。 似制三衣重著受食或局受持。袈裟語通隨
著一事。或復餘長皆無有過。言得罪者準犯 吉羅 (準此判犯不用前論) 。十二中五分僧祇並謂法隨人 勝。雜含顯著故得道。賢愚。明敬故成佛。雜含
云。此女有七子。六子相續命終。念子發狂。裸 形被髮至佛所遂得本心。慚愧蹲坐。佛令阿 難取欝多羅僧與著。已為說法生信。後第七
子又終都不悲泣。化夫與己投佛出家得阿 羅漢。賢愚云。有一師子名堅誓。軀體金色不 害群生。時獵師剃髮著袈裟內佩弓箭。見彼
師子念言。我今大利取皮上王。時師子睡。獵 師以毒箭射之。師子驚覺。即欲馳害見著袈 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脫。遂忍毒而死。乃
至佛言師子者我身是。獵師者提婆是。二攝 衣界中。持衣約處以明離護。處雖多種總歸 有二。一者依自然護衣。本宗他部共十五相。
攝處斯盡如前三十離衣戒辨。二依作法攝 衣唯有一種。即今所明古今廢立委在業疏諸 界篇中。今此直示正義指如別疏。義鈔無文。
次料揀須否中初總標。若下別示前明無藍 須結。初示相判定由本不結。但隨住舍難護 易離。今若結之遍界通護故結有益 (注羯磨作界寬藍狹。與
此事別義同故知須結則通兩相) 。謂下出不結之患。僧院即上住 舍勢分內者一切自然衣界之外各有十三步 勢分。二下次明餘二不須。藍界等者尚不須
結況界小乎。借令大界出藍十三步許結亦 徒然。結竟下示加結之過。二相俱有院外失 衣界小於藍院內亦失。立法中初科上二句
標古法。上句通示諸家。比由羯磨文牒除 村故生異執。準疏凡有二解。初師云有村須 除。無村不須。何得雷同俱須除也 (此依曇諦羯磨。彼注
云。有村除村無村不須唱除村) 。第二師云有村結者現除懸不結。 後村移出不合攝衣 (由本有村牒除。則村處無法故云不結。彼謂除村體故) 。無
村結者現結懸除村來不攝村去還會 (本無村結遍界有法 但村來為礙耳) 。下句別指初解彼謂除體。據現無村則 於羯磨詞中除去除村等語。故云無村結法
(舊記 妄出古解全乖疏文) 。今下立今義分三。初通立上二句明結 法俱通。下一句明牒除所以。若下二別顯現 謂即今懸謂擬後。羯磨緣云結不失衣界。此
即結也。除村村外即是除也。有村即除故云 現除。然其村處雖不攝衣不妨通結。擬後村 去故云懸結 (即異古師懸不結也) 。無村即遍故云現結。雖
現無村擬後村至不得通攝故云懸除。注釋 可見。下注村有二字寫倒。以下三雙釋上 句明結遍。以雖有村不礙法故。直下顯除通。
以除緣難不除體故。次科初句結斷。一者理 通如上所述。二者有據如除所引。不存舊解 故云定義。五分下證有無通結。十誦多論並
同故云等也。五分云。若本無村結不失衣界。 竟村後入者不須更結先已結故 (謂村去後仍前攝衣) 。若本 有村結衣界。已村移出界即此空處有不失
衣界。是非既顯猶恐執迷故云任情量取。量 謂評量。薩下證除緣礙。初引多論五義。初云 聚落不定謂遷徙散落不上一處。衣界定者
謂作法自然分齊不可亂故。次義如四分緣 起。三除諍者或入聚會衣容生忌。故四護梵 行等取第五為除嫌疑。此二可解。次引本制
緣。律因比丘置衣在村脫著時形露。以事白 佛因制除村。加結中除村謂村界分齊。村外 界即村外勢分。解法注中初引本律。次第解
者疏云。法儀倫式前後有據不可亂也。以結 時先僧次衣後食。解則反之為次。後引十誦 明隨失者疏云。衣法假本本失末亡。而非正 則亂倫獲罪
(倫即次也亂次犯吉) 。◎
[0367a20] ◎坐具中梵云尼師 壇此翻隨坐衣。制意中初顯意。為身者恐坐 地上有所損故。次為衣者恐無所籍三衣易
壞故。為臥具者恐身不淨污僧床榻故。長下 示量。注中前示正體。應法謂合字書。若準 戒疏從石為正即訓張也。足下點非。佛一搩
長二尺。二搩即四尺。廣搩半即三尺。是本制 量更增者。律因迦留陀夷身大對佛說之。即 聽廣長各增半搩。戒疏云。更增者開緣也。還 從本制限外別開
(謂從本制量限外增之) 。定搩量中初指諸 部不定。具如隨相無主房中。此但撮略。彼文 對之可見。今下示今所取。周尺一尺二寸為
唐一尺。七寸二分為六寸。所餘八分為唐七 分。不啻故云強也。唐令及五六種尺等並如 釋相房戒委辨。次科十誦伽論新故重數制
同三衣。僧祇厭課謂不已。而為欽跋羅毛氈 之類麁厚故不可複。屈頭謂轉尺頭也。縮量 謂不預桄張也。水洒意令退縮也。鼻柰耶亂
謂參亂。即四分云。為壞色故不揲。則已已止 也。謂揲不揲兩皆得耳。四分疊兩重者謂得 過量者。襵而刺之。注意可見。三中十誦不
得單者本為籍身。制必厚重離宿吉者一物 常隨離希非重。伽論非佛制者謂捨墮中無 此戒故。不應但吉亦不失受。四中初科三段。
僧祇明增量初示增法。二三重者並隨本物。 對頭謂兩緣相鬪下制限量。止得一尺。互過 減者長過廣減。廣過長減俱過可知。俱減無
過。諸下通指餘部增法皆同。次科三段初引 緣示妄。以佛滅百年毘舍離國跋闍子比丘 擅行十事。有耶舍伽那子比丘。向諸俗眾說
為非法。跋闍子言。汝先罵僧見罪否。伽那答 言。我不罵僧。跋闍與眾便與作舉。伽那乃求 離婆多為伴遍閻浮境集七百羅漢。同會證
定重集法藏故以為名。畜不截坐具即十事 之一。準下次約義顯非。上二句牒彼所執益 縷即是增量。十誦戒本名為益縷。謂加縷線
從邊織增故。彼謂。但取增量之相不須截斷。 下三句彰其非理。九十中制過量犯提。今既 不截正犯過量。引彼質此頗彰非法。注十事
者古記錯引妄釋非一。今盡依律正文具引 示之。一應兩指抄食 (謂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二指抄食) 。二得 聚落間
(足食已不作餘食法。兩村中間得食) 。三得寺內 (在寺內得別眾羯磨) 。四 後聽可 (界內別眾羯磨已聽可謂後與欲) 。五常法
(彼謂比丘作事當觀三藏法律。若不觀 法律違反於法。已作未作皆不應作。若觀法律不違。本法 已作未作應作。如儉開入事不違法律。亦得常開故云 常法)
。六得和 (足食已捨威儀。以酥曲生酥蜜石蜜酪和一處食) 。七得與鹽共 宿 (得用其宿鹽著食中食) 。八得飲闍樓羅酒 (諸果釀酒) 。九得畜不
割截坐具 (即今所引) 。十得受金銀 (比丘得自受畜。彼謂十事是清淨法是佛所 聽說以化人。因重結集) 。此下斥世妄行。彼時已斷故云
久廢。十誦下三據文定犯。十誦不益縷淨者 即跋闍子計為清淨故。下引犯相決上非法。 伽論即解十誦。注中判犯並犯九十過量戒 故
(今時統絹為底。面上裁增並犯過量。義須截悔) 。正法中三。初句標示。準 下出法上。二句令先依本制。準初量者即齊 長四廣三之內
(餘衣過量猶通坐具。決數最須審悉微過犯戒作可減小) 。截斷 者遮通量之非。施緣謂刺合邊緣一切成已 (緣謂 邊際非謂四圍揲者。作時不須截揲)
。若下次教增法先令坐試。意彰 須否必可容身不須增矣。依上增量即長五 廣四。頭謂長頭邊即廣邊各增一尺。應須二 緣鬪頭連刺
(感通傳天人令破開一尺四周增之今為定式) 。且迦留減佛。四 指身軀極大尚止於增量而已。今時報劣尠 過六尺。堅執增廣反斥初制不唯愚暗。加復
我人細讀斯文早希悛革 (又準三十當須揲故。縱廣二尺壞其新好) 。此 下結告定教則千聖不易。正文乃三藏所傳 猶恐不遵復加註。勉大慈深切愚者寧知。四
中初引他部別緣。多論即解十誦。彼律長增 一搩廣則不增。論家欲顯增長之意故。云令 臥等則與四分開緣全異 (有執須增者乃引此文為據不見下文故) 。益
即是增際謂邊際注中初辨戒文。準下次示 尺數。四分下次準今宗揀異。上句指本宗如 上所明。其異有二。一者但增半搩。二者長廣
各增。下二句揀他部。今宗四分不可依波故 云不須用之。然從織邊益縷可證截斷後裨。 故云但用增法。注中恐有欲畜故復示之。受
捨中初明受法。僧祇初示名。不下制受。及下 顯用善見制受理必須法。義下正加法文準 鉢法故注示之。持用離犯皆無異故。若下
次明捨法。止用捨字替受持字耳。持用中初 明用法。僧祇初句總示。在下別顯初明道中 用。長疊謂竪為四襵。中疊謂橫半攝之。若置
下次明寺中用。本處即常所坐床。令中掩者 未坐恐塵污故。後徐舒者坐時復展故。凡下 因示坐法。因外道試比丘。床倒形露故制。
賢愚下次明持法。經律並著肩上。前引僧祇 亦然。下斥非法乃據廢前準感通傳。外道難 破還置左臂今須依傳。漉袋中制意為二。初
敘意出家之人修慈為本慈名與樂。無殺為 先物類雖微保命無異。此乃行慈之具濟物 之緣。大行由是而生至道因茲而剋。同儔 負識勿以為輕。厥意在比謂制畜之意在於
慈濟。今下指非故下引誡餘多單制蟲水兩 分故云偏也。餘下生起上句指前下二句示 重意。準佛意者佛制二戒為重蟲命。今鈔
重明其意亦爾。次科多論中初明求處法。凡 下次明用水法。細 [疊*毛] 今須密絹。持戒者即簡 破戒輕物命故。審悉者於持戒中復簡輕躁
故。有如前者即作餘井。捨去等僧祇蟲太細 者據漉囊所得。若論天眼所見何由可盡。三 中杓形者今多用銅鐵竹木作圓捲。施柄者
是三角亦然但形異耳。宏槨者以木為筐有 同藥羅之類。安沙囊中謂以細沙置於囊底 然後漉之。半由旬二十里。注中覆字入呼
注上還水。以囊內穢外淨當覆轉洗之。四中 初敘親行。水塵者雜心論云。七極微成一阿 耨塵。彼是細色唯天眼及菩薩輪王見。七阿
耨為銅上塵。七銅上塵為一水上塵。七水上 塵為一免毫塵等。緻練即堅密熟絹。故下次 明述意。無益自他者已成殺業。他遭殘害性
戒無懺業不亡故。五中初敘謗彼謂小事。故 特指此薄於律學。然下責非愚教故不知所 為處深。無慈故不知損物。不思出離故不知
妨道。初斥不畜。縱下次斥不用。雖下三斥不 護。然漉水一法極為微細。人雖行之尠能免 過。教誡儀中文極詳委尋之。且下傷歎律中
四事破戒破威儀破正見破正命。戒相麁顯。 餘三微細。麁者尚破。餘三叵言故云常沒其 中。聽門中前之六物通被三根。此門四科初
對中下。次局上根。若據四依名為本制望非 定約。用舍由人故歸聽攝。受施分物通三可 知。初門總分中百一供身謂時須要用者。加
受憶識二俱通許異前必受故云令也。長物 局衣更收錢穀等物故云及餘也。百一中初 科初通示名體。若下別簡似寶。不得自畜除
行須之具即得畜用。如水精偽珠銅鐵等物。 如隨相三十中具明。開許中僧祇通示所開。 不唯百一義通餘長。五分三衣即是本制同
受持故。相從列之髀左右股也。踝足跟旁骨 縳市兗反亦作腨脚腨腸也。如下結示諸衣 即前多種似衣即後巾囊等。受法中初科前
示通名。云下次出受法。某色即牒衣目亦合 先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是僧祇支方接餘 文。後注中上六字是彼文。下五字即鈔家
點示。恐謂五眾互相對故。次科初明受持。 雖穿不失者三衣有失不失。雨衣已下一向 不失。道名字者法中別牒也。手下次簡多少。
手巾二者擬更換故。雜衣似針線囊幞之類。 餘衣即雨衣坐具等十誦七衣三衣為三。上 六不係百一故以六字結之。婆論中。衣鉢 制受違則有過
(坐具亦爾論中不言) 。百一聽受亦須加法故 云則可。若但憶識不加亦許故云無過 (古云不受成上 根者非) 。沙彌中初示制衣。并下即百一自下即餘
長。除錢 穀 者施俗眾故。次明長衣。服飾中初 科彼云。大衣五日成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 成長衣一日成。若據通論但使受持之外俱
名為長。今此且對受持欲明長衣是餘小物。 故約一日可成非謂不通大小。祇支中注文 翻名即據下律文。從相為名。前翻掩腋頗得
其實。四分下引示初引三律明制法。後引僧 祇示制量。注中上明本相下示後改。後魏即 元魏今時褊衫又復變也。疏解其文已亡。涅
槃僧中初文注翻內衣。西國本無裩袴即以 此衣襯體著故。僧祇中制戒即眾學初戒。十 誦作時即作務時。三十中三繞即約帶。準
被當上有帶字。餘法後明露著泥洹僧。上無 僧祇支不得著袈裟。不得上塔至佛像講堂 三師上座僧前。等五百問得繫脚者謂繫裙
裾以閉風故。四分反襵著謂不用帶繞反襵 抄之。二三四條以小無力重加助之。條之謂 不使亂玦如環少缺。即同鉤類由恐數繫易 損故。以玦 鈕
束勒之。吳即南方蜀即川界今 時作裙。上施腰帶即同此土俗女方裙。雖乖 本制而便於著用。少有不齊之過。十五二律 岐間即兩服之中。左掩上者謂先以左邊在
內掩向其右。後以右邊於上掩從其左故也。 前云襞頭近左。章服儀云。如俗所傳左袵是 也。今多右掩頗乖此法當後當即前也。三中
十誦俱修羅經音義云此翻為圖。像其衣形 而立名也 (謂如圖障) 。若準注文即周圓縫合而無 兩頭名俱修羅耳。五分俗呵則知俱修本同
俗服故並權開。貫頭衣古云。南海人開衫竇 著之穿頭先出。次出兩袖謂之貫頭注云。 類女裙者今時女裙亦不縫合。餘衣中初科 偏袒謂止存左袖袒露右邊。即本祇支
[袖-由+答] 膊 亦即覆肩。此二雖是聽衣但乖本式。方裙舊 云。女人上馬裙。諸裙自餘裙襜等。業疏云。 且順律文非俗非外 (準方俗所宜義應得著)
。十誦初即色非 毛氈體非餘並製造非。偏袖即偏袒複謂重 袷。兩袖衣謂但施兩袖唯覆肩領而無襟裾。 囊衣如帽襪手衣之類。四分中初示別制。前
五相非並是俗衣。餘是體非並外道衣。褶謂 短袴行縢即行纏。汝等下引總制。律因六群 起過。離隨制斷復作餘衣。如是煩累佛因
總斷故云避我制。等如法治即吉羅。開畜中 初科引經。得不兩意隨宜方便無非為道。列 物中初科。四分中初示僧物。比丘下明開借
謂有緣故。開處所壞即借衣。處移餘處者謂 暫置他處。若著下明愛護。五分作務開制同 之。次明貴物初示開畜。貴價衣即同比丘三
衣。西土國王此方古者王臣亦多著之。 氍 毹 即毛褥也。若下制踐踏恐損壞故誡奢逸。故 注文決上得坐以五分制犯。故知寺內不開。
即下云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是也。三中 初科給住房者即制舊住待客比丘法。或彼 有缺故。房衣即障幕等複貯如今時給絮衣 也。寄俗須染者有所別故。五分即比丘以
衣借俗。次科初簡皮敷謂帶毛者。次簡染色。 三開蚊厨障咂囓故。四制頭帽。五聽瘡衣以 病緣故。下引中含似決四分上染錦衣。或似
凡受貴物皆須有德先著。故注準之。邊方 五事即迦旃延在阿槃提國。為億耳沙彌受 戒。三年方得僧足故遣億耳請佛開之。受戒
洗浴並是因引。餘三正用。初中注云三年方 集即億耳之緣。五云得衣入手者若手未捉 多日不犯。律下示中邊分齊。律言東方即中
梵之東。白木條已內皆屬五天境界。準應四 方皆有分齊。文略餘方。注引貢職圖。梁湘 東王撰一卷號百國貢職圖。此在彼東者謂
此震旦。又在白木條東。故指彼為西蕃也。 而下決開制。初五兩開僧多還制。餘三永開。 皮革中初科為三。初制不畜。狙都達反。山海
經云。獸形如狼。又不下制不坐除寶床者。縱 在俗舍亦不得故。不得乞下明乞用開制。戶 樞即今之門。臼帳軒舊云。即車上之屋一頭 低一頭舉故
(或似今時床帳軒屋) 。律因六群作帳軒如王臣 俗呵而制。三千中善助者用修禪故。熟韋即 已熏皮。指餘法者彼有五相。一廣一尺二長
八尺三頭有鉤。四當三重五不得用金鉤。從 後轉向前句兩膝過。束令不動此非常用。故 令屏著寒雪國開襪。即此方所宜。次科製造 中。 [革*雍] 亦作
[革*翁] 即靴靿也。靴法謂俗中靴樣。 富羅亦靴之類。履謂皮底鞋。三中母論明制 脫意。五百問示開著。四中明淨法抑貪情故。
五中初明革屣後明諸屐。初中五段初明聽 著。若穿下明修補。若得下明入聚開制前引 制文。西土以著履為非禮故不聽入俗。此方
反之。後引開文即皮革犍度彼云。在道行脫 革屣取水與師。或失革屣或毒虫齧白佛。佛 言。不應脫革屣及偏袒。祖師欲隨方土令著
履入俗。故注準之。又不下明著帶編邊謂 以絹布等作革屣緣也。若得下明雜屣聽不。 次明屐中四種寶者金銀瑠璃及寶莊飾也。
若木屐開句絕上下列示所開二種。第二淨 法制意中初科引論。前明開說意後明十日 意。前中又二初問真假次問開意。後答中指
昔緣者分別功德論云。天須菩提五百世中 常上生化應天 (即他化自在天) 。下生王者家出家後佛 令麁衣惡食草褥為床。彼聞辭退阿難曰。君
且住一宿即往王所。借種種坐具幡華香燈。 事事嚴備此比丘於中上宿。以適本心乃至 後夜即得羅漢。佛語阿難。夫衣有二種。有可
親近不可親近。著好衣時益道心此可親近。 損道心不可親近。是故阿難或從好衣得道。 或從納衣得道。所悟在心不拘形服等。智論
亦云。昔有比丘一心求涅槃背捨世間者。欲 著聽著價重十萬兩金衣亦聽食百味食。癡 人聞此便謂佛慈開我受用。然佛開為道。豈
但養身況對別緣非是常教。汝今著世多積 資生順己貪情。何甞慕道倚濫聖教誑惑無 知。佛藏所謂盃水縷衣尚不可銷。那以庸愚
濫同高迹。請觀身行不亦誤哉。次科母論貪 物違教即是惡心準知。今時不說淨者隨得 成犯不待過限矣。三中地持論云。菩薩先於
一切所畜資具。為非淨故以清淨心捨與十 方諸佛菩薩。如比丘將現衣物捨與和尚闍 梨等。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信檀越
是也。今時講學專務利名。不恥五邪多畜八 穢。但隨浮俗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 至於淨法一未沾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
物箱囊所積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 學律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 逐心成。豈信果由種結。現見袈裟離體。當來
鐵葉纏身為人。則生處貧窮衣裳垢穢為畜。 則墮於不淨毛羽腥臊。況大小兩乘通明淨 法。儻懷深信豈憚奉行。故荊溪禪師輔行記
云。有人言。凡諸所有非己物想。有益便用說 淨何為今問等。非己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 便用何不直付兩田 (悲敬) 。而閉之深房封於囊
篋。實懷他想用必招愆 (成盜) 。忽謂己財仍違說 淨。說淨而施於理何妨。任己執心後生倣傚 (已上彼文) 。故知不說淨人深乖佛意。兩乘不攝。三
根不收。若此出家豈非虛喪嗚呼。次文衣藥 鉢主中初科。僧祇五眾語通義是展轉。善見 兩分通局可見。不言對沙彌者必應他師謂
同展轉而用互對。如後正請復注顯之。次文 初列相狎親也。非時類謂新舊不同。或尊卑 有隔也。義下決判。三中初明淨主。若下簡
對首。前引緣違教故吉。決取應重。自下明制 簡。四中初簡取。除下次簡除。總十六種人。惡 邪攝三舉。四重即二滅得戒。沙彌即學悔五
法者。正行二人行竟二人及本日治人。為下 示簡意。次明錢寶等主必施俗人。復是真實 義無展轉。開請中初科準多論文。道俗二
主並須面請。次科五分文通似非預請。注 中兩存各有所以。今若行時隨用皆得。請法 中展轉法分二。初請本眾衣藥鉢者戒本五
長並須淨施。衣中總收十日月望急施三種。 次請餘眾。但同示告理無具儀止須一說。真 實法中注文遮濫。如上已明。請俗法中初
出請詞亦止一說。次明合說進否者欲明此 淨正教所許文證可見。涅槃已如上引故指 云云。第四心念中初引五分出法。正說分三。
初遙施彼得過制限故云十一日。復如前下 次復取還。不越常開。故但十日恐至明相成 犯長故。復如初下又說與彼如前得過。所以
爾者疏云。既是別人捨心難盡。且令轉換得 延時限。終須對說方始究竟。次引僧祇。或示 同開或遮疑濫。恐謂心念不須言故。初標判
內下釋成下引本律顯別。應是不說淨者疏 云。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過限。 計受持者不畏犯長。無奈淨者將是過限。故
限十日內轉之。注中謂同五分以律語通。 未敢一定故兩存之。對首中展轉為二。前出 法中為三。初財主捨物恐犯長故。而云展轉
簡真實故。彼下受者反問。以言展轉不自專 屬故。大德下後明受者遙囑淨主還付財主 為彼守護。疏云。此有三轉財主付淨為一轉
淨也。淨者遙囑為二轉淨也。淨主不知還付 財主三轉淨也。俱淨貪著之意故云淨也。外 下次引制緣。三律即五十祇次第三制。初制
對面。即淨主前執據不還故生諍競。因下次 制語知。又下後制不須。彼謂己物故恐犯長。 真實中初引示儀法。若正下次出詞句。注
中通示二法不用他宗。次文初標成就者。 此明作法言相通濫成否之相。善下引示初 明財主與詞則通二淨。言受不成者語似決
施故。真下次明受者答詞局簡實淨。以展轉 法無此答故。言當欲等不成者似非決受故。 一下後示說數似斥濫行故云不須等。三中
初淨長財文亦為三。初能施捨財。彼應下 受者審主通指五眾故云漫標。彼即下彼為 轉施言某甲者。任彼受者趣與一人。注言 展轉對簡真實不通此法故。囑令記主者由
非別請恐忽忘故。後明淨鞋履法。錢寶法中 初標舉。律下示法。守園人戒經所謂僧伽藍 民也。文中但云持至不顯自他。故下約義據
文決之。令知是物謂先須淨語也。餘指三十 者前云。若彼取還與比丘者當為彼人物。故 受勅淨人掌舉 (謂不解淨法反還比丘也) 。若得淨衣鉢應持
貿易受持。第五標中進謂成主。否即不成準 文。存通進否亡一向否。存亡中僧祇必在百 二十里內。五分取知。不定近遠多論須在
本國。然國境廣遠但約州郡。不可相聞理須 別請。簡德中論即多論。律即十誦。泛爾常人 謂無名德者。恐疑同寺不應失法。故注示
之。六中初科僧祇文為二。初令改名謂作法 時應云某甲無歲比丘。若下次明失法初明 死亡失。注中斥非初出異計。疏引云。真實
主亡則須改人展轉非面復何勞也。此下據 文斥。正律即指上文。既云若死更說理通二 淨何得專執。且真實法五眾不互。上施沙彌
顯是展轉故。知妄執頗乖正量。若不下次明 不知失可解。多論五眾邊亦約展轉注。二寶 者即真似也。上對五眾而云除錢寶等。恐謂
不開故特注之。十誦初約呵責失。施主下次 約主亡失。注中初重斥。彼謂。實淨物屬於 他故須更說。展轉在己故不須之。然上十誦
真實主亡物不入僧。可驗二淨並是屬己義 無偏判故再斥之。又下和會初示相違。上文 即前簡人中十誦文也。或下義詳。五分謂。
前漫標非是通指五眾。義猶未決故云或是 等。善下引論轉證顯非他屬。次迷忘中初引 僧祇。通捨再說下引律論。隨憶重開不同祇
律故注簡之。論即多論三中貸借後還。相 當不說如註所顯。互還須說反注可知。四 中初明衣和合。文引縫衣著納準論。若衣未
淨納已淨縫著亦然。五下次明色和合有二。 初二句明色衣和合。論云。舍利弗得上色納。 縫著衣上佛聽畜之 (今文不引注羯磨引之) 。上色錦色白色
雖和不應畜 (文簡錦白今鈔通除五正。而上文開畜應非好色) 。若下次明染 色和合。先以正不正者謂先正染對下餘色 即不正也。先不正染對下正色指如隨相。即
新衣戒。糞掃衣制意中。初科上句標此下釋 初示名。論下顯意。論即多論文有三意。初二 滅惡除自他貪。後一生善。次科十利亦不出
上三意。前六即同初意。十即次意七八九即 後意。八中以初受具時即說四依法故。九入 麁衣數者即預糞衣頭陀也。衣體中初科前
三加注顯。月水產婦塚間往還皆人所惡故。 神廟離處山澤林野祭神求願而棄擲者。此 二並無主故文欠第九王職衣。傳文之脫無 別所以。謂加官易服則棄其舊者
(古云此方不行故略之者非如 牛嚼等此方豈行耶) 。又不下次示開制。後云不得取神廟 衣。前十種中乃是風吹鳥銜離處之者。次科
初示非。佛下顯過佛制即指上科。癡取犯盜 者。似約無守護望非人結蘭。必知相惱者謂 知有主管故盜犯重。神主即今守廟者。死人
衣中初制不取未壞。善見皮未斷令俗取者 顯知。皮斷方聽自取。十下示四種糞掃。畜意 中雖重謂貴重也。準知拾糞掃者乃通眾物
不獨在衣。但人所棄不必麁弊。檀越施釋名 義中。初釋時施則有二局。一月五月謂時局 也。前安居人謂人局也。非時反上。時通一年
內人不約安居。準此互論則時中有非時。即 一月五月不為安居。施非時中有時。如急施 是也。時現前中初示名相。安居是時數人即
現前。不下明分法。次科初證處定。乃下證時 定。又下證法定。又下證人定。夏食謂所餘齋 糧。衣有別屬。食味是通。故分不分異也。時僧
得中初文為二。前示名體。安居是時。該通是 僧。得此但時定。餘三不定。作下次明分法。注 羯磨云。如非時僧得施法。引文中初科前明
須法。古謂不須羯磨如疏斥之。未分便行者 即同安居人先出界去。言成分者由身出界 不妨作法故。又下次明心念受者。應云此是
我物。三說若時下次明時定。律因舊住時中 不分。意令客去人少物多。佛罰之者以非時 人多得物反少。故知此施必在時中。既轉同
非時則須羯磨義復明矣。次科隨意。與者或 等或分也。三中住日若等即二處受。以是難 緣不成破。故據此時現前施亦應得受。非時
現前中初示名相。下引律緣因事而施顯是 非時。又下次引分法。次科初明與三眾法。本 出二種僧得。今欲例同二種現前故此引之。
初明檀越自分。若檀越下次明比丘為分。後 引二律會同可解。然諸文通泛故注以決之。 四下後分淨人注指如後。非時僧得中初示
名相。三時總指一歲以釋非時。不局一界通 攝十方即明僧得也。將下次明分法。斷字上 呼止也。次科白二同下分亡物法。但改緣云
此住處僧大得可分衣現前僧應分等。二部標 中謂檀越通施僧尼。隨來者得故云互正。言 四種者謂二部僧得二部現前。各有時非時
故。二部互中初別示互正。律云。時有住處。二 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分作二 分。若無尼純式叉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 無尼三眾比丘僧應分
(此僧為正) 。若尼多僧少。若無 僧乃至沙彌亦為二分。俱無二眾比丘尼應分 (此尼為正) 。如下總示分法。初明本部各分。注羯磨云。
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不下顯互取之意。 非謂五眾得同作法。當部互中初明受施作 相。及在座者謂就本座而施者。若有下次明
取他遺物。謂比丘受請在白衣舍。去後遺物 後來比丘。或因俗施受取進否故須明之知 來犯墮。由是他物不合取故。但俗所施不成
盜重。知死犯棄者縱是他施亦合僧分。
◎
[0372a10] ◎亡物敘意中。初科上二句示財物利宜也。 然下敘人根。初明上士慕道。濟遠謂越二死 海濟度也。經勞謂歷於苦事。涉樂謂趣於無
為。俗譽即世間名聞。蕭然即脫離之貌。上 四句敘其志。下二句明其行。次明下士希 利融通也。然下明相濟。論語云。君子上達 (達仁義也) 。小人下達
(達財利也) 。今借彼語用目二機。謂上 士雖輕於利當行法以利人。故云濟器。下根 雖重於財當依法而稟行。故云隨懷。然上士
不可以輕利而棄法。下流不可以重財而任 情。故云俱須等。通謂流通。一道淨行即分衣 法。三世同遵故云一道。離塵遣著故曰淨行。
次科初敘諸師處斷。指南者古有作指南車。 亦名司南以示迷方者。但下示各執所以。六 師持律尋序可見。至下點古未詳。臨下示今
要旨。三中十門初二及十各局一門。三下七 科次第行事。制意中初意上二句徵問。生下 釋通又二。初約義定以下出所以。故下引決。
次意中初義判僧下引示。僧祇具云阿若多。 此翻解本際。又云知無知空無故。憍陳如此 云火器。其先事火故十誦初引緣起。跋難陀
此云歡喜。剎利種即諸釋種王子。次引佛判 初明不屬王親。僧下次明唯屬於僧。分法十 種隨難釋之。二中學悔可解。被擯即擯出非
滅擯也。守戒即清淨。此三同處隨有死者。存 者取之。三中云中道死。謂往而未達。四中被 舉即三舉。唯本作法者得之。五中二部謂僧
尼也。第六單就一眾。彼論有一比丘。持衣鉢 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 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第七初
引文謂下次釋。恐謂一向入和尚故。注中上 文引證。既同比丘故知入僧。莫下義決。第 八入俗僧無分義。九中引十誦。初緣起有比
丘即牟羅比丘。能寄人即牟羅。所寄即阿難 本居處。物處是阿難受寄處。下明佛判。十中 上二句簡前。直爾分者謂隨於本界。據現而
分不作羯磨。下二句正示即後所明。對前一 三五六九故云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云清 眾。前九竝是直分故云方入 (舊云。前九直爾者望一期攝入為言。
若細推之約攝歸後。須作法分公違正言。其謬甚矣) 。同活中初科易解。同生 生亦活也。假冐謂虛誑也。二中初敘本契。 此下示分法。任清多少謂餘財也。隨身服用
即亡者物也。三中初立契。別活返道謂本立 要預約後事。若下分法。言準俗者俗法爾故。 已用服器未須分者各屬定故。言依式者即
準俗法。四中云能所。能即眾主輒斷。所謂 妄。取物者下指善生。兩斷即夷蘭也。上約重 輕二物。經中唯就輕物。但望羯磨前後分之。
囑授中初科四句。初中順初受者以受戒時 稟四依故。生福即現因。上處期後報。謂善道 也。三中篤猶極也。此身未得無漏聖道。故云
空無無漏。勸囑謂他人相勉。增字寫誤合作 憎。或與不與心不等故。前業謂向前所作福 業或修聖道。佛誠斷者判歸僧故。四中初示
相。慳施二心起滅不常故云展轉。後引事證。 二緣竝出五百問論。彼云。昔有比丘。念著 銅椀僧分物。時便來求椀。僧遂還之。舌舐
放地臭不可用等。又有比丘。喜樂衣服。因病 致死後化為蛇來纏衣等。銅椀見瞻病篇。慳 衣在對施篇。而言隨相者或即指下隨篇事 相。或是傳寫之謬
(舊云指文誤者。或云後失修者。未必然也) 。差別中初 科上二句通標。上句貫下第二。是囑即標當 科。是授探示第二。如下各結可見。以初諸重
物止可囑與。次是輕小可以親授故。三中此 總三句。互現有二。謂人現物不現 (物在別處) 。物現 人不現 (人在他邦) 。人物俱不現
(人在他方物亦別處) 。如上三句止 可囑之。上句面囑所與。下二但囑餘人。四中 指前即不囑亦善句也。重單中初科。重囑可
解。重授謂先已授人物未持去。復授餘人。 屬初人定後授不成。次科初正判。注文前段 決犯。後段明後受如法。善下引證。善生證
犯。了論證不屬已。成否中正顯為二。初明成 相。若下次敘不成相。上以義判下出所以。生 存屬己死後屬僧。更有主者即五德也。次科
初明囑授與人。若下次明囑他營福。引文中 初句通標。四下別引。四節可解。十誦六物不 應者佛制賞看病故。五分令作法者恐僧不
知故。負債義求中初科前明互負。有下示還 法。初通示對互。負重還重負輕還輕故云相 當。重輕互還名為交絡。以下別釋互還。竝
收入者謂判歸二僧故。依本者推本所負。故 負輕還重則以重歸輕。負重還輕則以輕歸 重。對文可了。輕物十方共分名共僧法。此入
常住故云不同。次科初明負重。若下次明負 輕。無可得者謂常住匱乏也。引文中十誦初 科四節。初對三寶互負。應歸即還三寶。入現
前僧者謂索來判處。言濫故特注顯。或可前 云常住負重物不須索取。今準十誦以決前 義。上通明三寶。乃至下別舉僧別。竝須索入
故云同上。若下次明負酒債。注中決上僧物。 應取十方現前物還。必無現前方聽常住故 云隨緣。遮譏護法事重故開。若先下三明互
負衣直。言無者謂衣不在也。又下四明異處 差別。彼律五句竝因跋難陀為緣。初句因寄 物處死處比丘共爭。佛言。寄物界內現前僧
應分。次句彼云。跋難陀衣鉢物處處出息與 人 (即負債處) 。在異處死二處共爭。佛判如文 (上二句二處爭。下 三句即於第二句上各加一處)
。第三加保任處。謂比丘為彼保掌 出息也。四加質物處謂以財物在異處質與 人也。五加執券書者即為財主掌計簿籍也。 次科初句指破。若下次顯理非。如下三明別
斷。上明入僧。若負下次明在俗。前約直取。若 下後斷互爭。十誦五中準後三斷。人處二寄 即分法中寄人不寄處。寄處不寄人二斷也。
母論生息在外即俗人處。五百問借人物者。 謂以物借他。言得罪者彼云。一切不得自取 犯吉。白眾眾還得取。眾不還犯吉 (結僧罪也) 。若眾
不與強取犯墮。故云自他俱犯也。僧祇索債 謂有比丘死。餘人來索事客同濫故制觀量。 定輕重中初科為二。初正判不下遮非。初中
前明據體。受隨相應故。後約隨處現僧同見 故。遮非中初遮其妄情。實下示其濫用。如 下所引。四分衣鉢等外多判入重。十誦餘物
多是歸輕。今欲多得衣分。乃背受隨輒用十 誦。由貪等者推過歸心。以判重為輕皆犯夷 重。輕重儀云。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知
事則親常住引輕入重。別僧則私自利引重 從輕是也。次科豫合作預。總撮六見不出三 階。別釋中。第一師初科十三章者。一是僧伽
藍。二屬僧伽藍園田果樹。三多有別房。四 屬別房物。五瓶盆斧鑿燈臺。六多諸重物 (即成衣眾具等如文所列) 。七繩床木床臥具坐褥。八伊梨延 陀
(此鹿王名謂鹿皮類) 。耄羅耄耄羅 (此二皆獸名儀云。狀如虎兕豹獏之類。皮厚毛軟可坐) 。 九守伽藍人。十車輿。十一水瓶澡鑵錫杖扇。 十二諸雜作器
(竹木等作具) 。十三衣鉢等如文所引。 律斷前十二皆重。後一屬輕。故云唯有重輕 二別也。次科初明輕物。即第十三一章門也。
俱夜羅儀云。此翻隨鉢器。餘下次明重物。即 總前十二門也。若下別簡衣服。結中此一家 者即指上判。無與二者謂與今同也。但彼不
用外宗未為盡善。不可抑之為非奪之不存 故云也。次師初科三義據體立宗。故四分先 準。本宗既闕。取外相成故。取諸部本異。俱無
仍加義決。下之二種對上本宗故云旁出。旁 即兼也。略分中三科各出所以。前二輕重各 定諸部皆同。後一反之故須列判。簡去異說
故云鈔者一意。三位性重謂金石等物。性輕 謂布帛等。從用二句應具四句。俱重俱輕。 舉事配之可解。事重事即物體。用輕謂資身
助道。用重謂恣情廢業。廣分中初科上二句 示引用。然下明科判。注中取例。十誦器物不 從體判。但隨事用以分重輕。今此諸門準彼
為例。亦隨事判故云附事廣明也。次科十誦 明持物入眾。母論明遣差五德。彼廣示分法 故指云云。下釋重名義含體用。輕物名義可
以準知。正判中絲麻毛綿從體標名。四種攝 盡一切衣物即十三章中十三第八二章也。 古來科節連環合雜。物類不分重輕混亂。今
竝細科有如指掌。至於記中略點而已。又復 古記多引俗書釋物名相。古今朝代裁製不 同。過成繁碎。今竝削之。至有難曉時為略
釋。四分中初科。注云表裏裝治者儀云。二 褥隨其大小。皆謂內以氈為骨綿儭於外通 以布帛縵之。若但一邊氈布者入輕。 氍 毹中
初準律以判。此下釋輕所以。初示衣相即 取量同袈裟。過此入重故。儀文云。予昔以量 同三衣故入輕收。氈被之屬列此分量。後 因天人告云 氍
毹體量乃通三衣。中國不開 被寒土耳。又云。諸寒嚴國多用布氈複貯著 之。無者以軟草織衣服之。又無者以樹皮槌 令軟而服之。又無者可以毛罽如 氍 毹法割
截成三衣。毛在內披之。又無者可用諸皮作 三衣服之。如此次第漸漸而開。若至中方自 有法衣則樹皮等竝入重也。故下判云。 氍
毹如前三衣相者在輕。異者不問大小厚薄 皆重。被下簡濫從用重故。以下證成。餘準此 者謂餘毛也。三中被單儀云。單敷被單之屬 既不同被相等。縵布三衣可從輕限
(如下自決) 。四中 薄軟氈輕者儀云。厚 [革*卬] 入重而薄堪可裁縫。 不同 氍 毹全是俗懷。此氈通於道務也。五中 儀云。 氍
毹純色入輕。雜者入重 (又云叢毛編織而出毛頭。兼 有文像人獸等狀。名曰 氍 毹此即雜者) 。律下釋疑。恐謂律聽壞色而
著不當入重。準知染壞理在輕收。六中初正 判。綾羅輕者儀云。雖衣體交錯而色相純同 故。律開著細鵝文相衣也。律下準例初引律。
文下決通交梭即綾羅紗縠等。儀云。即如紗 葛之屬例輕分也。梭蘇禾反。下下引證上王 大價衣。謂是貴物。用證綾羅。若準儀文天
人所告乃是袈裟。西土諸王外理國政則服 俗衣。內遵法行便懷道服。咸著僧伽梨。其 價極貴或出萬金故名大價。諸部中初科二
種帶者。彼律因乞食比丘旋風吹去內衣。佛 言。應著腰帶。諸比丘散縷作紐縷作空中 作。佛言散縷紐縷盡不聽。空中者應當中縫 (一也) 。若織編作
(二也) 。次科五分初判輕物。劫貝即木 綿衣單。敷儀云。謂敷床上垂四角者襯身。衣 儀云。即身瘡襯三衣者準此等者即準單敷
類決被單。錦下次判重物。初判毛 [毯-炎+旁] 。音牓毛 織布也。準此者即準毛氈校上薄軟。必依量 者謂縱不過量。而硬厚者亦入重收。不下簡 異。次判
毾 [毯-炎+登] 。儀云。謂以經緯班毛如此錦者 用為地敷壁障等。三判小氈。三中三段。初正 判。儀云。由體是應法即堪改轉。還類法衣如
律。受淨若爾錦衣亦聽壞色而畜理應入輕。 答儀云。不同錦繡 毾 [毯-炎+登] 染則可得如法未染體 是班文綺錯外相五彩分炳。又佛正斷在重。
無宜抑例通分是也。若下二斥非。儀云。有人 云。真緋正紫大色上染佛斷不服著得墮罪故 須入重。今不具引直牒彼計引類難破。絹布
不出黃白二色。同是五大亦不許著。而判在 輕故知。不可但據佛制不著便謂入重。若爾 下例難。 氍 毹前有兩斷。彼謂入輕乃是約量
入重。正是約色故有此難。答中初明入輕。但 離綺錯縱純上色亦判入輕故知。但分文之 純雜不論色之如非。故引五分為證。彼云錦 綺毛 [毯-炎+旁]
等不應分。若純色者應分。四中含包 也。儀云。有蟲之繭著稈之麻竝謂未成縷者。 稭音皆麻稈也。五中初判輕。注約串於肩上
取兩頭以為齊限。即非大者。準五分者上明 數量即出五分。下三入重。竝謂大者被袋隨 被判也。連袋古云兩頭縫合中間開口也。儀
云。以綺錯所成同俗被袋不入分限。六中壞 色異俗折破非衣故竝入輕。猶是下反上二 種故重。儀云。為絕懷俗之心故襦短衣也。七
中綵線靴鞋者。儀云。時有作三臺龍鳳 (得頭有三層者) 。 及錯綵線綺繡刺成者入重。男女衣服即童男 稚女花綵之衣。補方舊云。即裁五彩畟方補
合成者。儀云。繡纈結絡綺錯綵袋俱從重收。 純色氈袋等竝入分也。繡綺鉢袋輕者隨鉢 判故。若準儀文云。繡綵裝飾者可單抽重收
事同繡錦之服故。第二標中五體總收五物。 石鐵二種總諸金寶。四分初科前總列諸物。 即十三章門六章之物瓶盆及下斧鑿燈臺在
第五。二床在第七。水瓶等在十一。車輿等 在十。鐵皮等作器在十二。下明染色針線。即 第六成衣眾具 (共前為八) 。律竝判重。下引諸部則有
科酌。此下別簡作具。儀云。古德謂不問能所 皆重。故此決之。初正示。故下引證。注簡所造 差別不可一判。則明上云入重。定是能造儀
云。鐵作器者鑪治鉗碪錯等。器陶作器謂輪 繩袋簿鍬钁等具。皮作器謂盆瓮床桄刀剗 熨鐵等竹作器謂刀鋸等。木作器謂斧鋸斤
剗等。此皆妨道不合畜故。次科剃刀入輕從 用輕故三中錢通入種 (金銀銅鍮鐵木皮胡膠) 。寶總真似
(金銀真珠摩尼珊瑚車磲碼碯及諸璧玉為真寶。鍮銅鐵錫偽珠等為似寶) 。錢及真寶皆重 不淨物故。似寶若本塊段入重。入百一數者
皆輕。下文即律衣法中拾糞掃者取之因開。 此證錢寶是不得畜。諸部中初科前通列諸 物。皆是小者半鉢即淺鉢戶牌標戶鉤者。若
下別簡諸器。貝即海虫殼齒即獸牙作器謂 上四物所作者。如前即指上諸鉢。注姬周半 斗即今一升半許。上明器物。一切下判染色。
儀云。紫草黃蘗梔子乾陀等此皆木類。次科 僧祇三節。初判二寶次判床器。方曰筐。圓 曰筥。皆竹器也。亦爾者同上重也。三判非法
鉢。瓦鐵色量非瓷者更加體非。文標色量俱 非。縱令色如亦乖佛制故云準此等 (如量白鉢理應在輕可熏 治故) 。三中善見但判針耳線見前科。四中經開
畜刀。四寸為限大則歸重。五中送終調度。 謂車輿棺槨預作墳瑩等。六中簏即竹箱籠 等。戶鉤相隨入重謂屬戶門者。第七十誦輕
者即如上引不過半斗也。夾紵及銅皆體非 也。儀文義加漆器。謂俗中盤椀盞合乃至 匙箸食單無問大小多少竝入重收。以全是
俗有非道用故。第八有三。初判香爐前約量 判輕。準十誦者亦半斗也。有下簡寶飾。捉 寶制者戒本云及寶裝飾具故。若下簡過量。
根本下簡所屬。如上處分即約量輕重也。次 判佛法供具竝同兩判。不同香爐可約斗量。 故但云輕可隨身者。三判數珠。注別屬者由
是輕小得自受用。而無改賣不定之義故偏 判輕 (必有市販亦重) 。儀云。木槵珠貫雜色偽寶所成之 珠。在機正要勿過數法。投接下根牽課修業
可準多論。似寶雜色開為百一物者。得如法 用宜斷輕收。餘木竹等例此分也。第三田土 等標中。即攝十三章中前四也 (共前十二) 。畜生人民
即是第九一章離為二科 (對律十三章足) 。皮革出十三 輕物。四藥出第二屬伽藍物。四分中初通列 四物。若下別示屬房物。初明輕物易重已未。
若下次明已施追取可否。次科初示物所屬。 若下約分房兩判。他部中初引彼律。染色在 前正判。赭土是屬房物。下準文判義亦歸重
故云同之。第四中。四分諸衣以同外道服故。 寒國雖開而非常教。他部中初科為二。初明 囊器次判諸帶。韋即軟薄皮熟韋未從用者。
已外判重謂非小者。儀云。必有生皮理從重 攝。二中平謂頭平。斜即頭尖。且望乖道故判 入重。準儀文云。平尖二靴律無正判。若準天
竺覆羅形如皮靴。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繫 必平尖。二靴似此相從竝準入輕 (以覆羅革屣竝教聽著故) 。餘 入輕者儀云。餘有短 [革*雍]
高頭。類例亦宜從履 屨同斷 (履屨竝從輕故) 。又云依僧祇五分。斷革屣及 囊入分 (前靴采帛為者與此不同) 。三中初明經法。隨能與者
必擇有德堪能。不可罔濫。次判書畫。俗書 如此方儒道典藉古今字書等。儀云。終非 久翫故捨入僧 (即當住也) 。素畫儀云。異畫之屬浮
情所忻終非筌要。宜入常住 (必是聖像準上經法判之。餘像非例) 。 三判帋筆等儀中兩判。謂兼道務者入輕。 本意附俗竝從重例。以莊嚴章句樂世法故
(須量亡者生乎所業) 。四中十誦斷者即準量也。第五母論 初判畜類。若下明隨畜之物。園果等物因而 引之正判養生之具。故下偏釋其名。然釋名
中猶通人畜。此中正取養畜具耳。六中四分 初明僧死判奴。物入私已者謂還彼也。儀云。 若能給盡形隨僧處分 (去住由僧) 。若所給盡形前僧
既死。後情自改任意去留。若他遣供給還送 本主。若本是自有倩俗蔭覆依本入僧。若暫 來非永隨時將送。律據一向須依此五簡之。
若下次明奴死判物。初明僧奴次明私奴。同 活取入已者謂任主僧也。不同活二判。不 可攝入已故。注中決上入親須約不同利者。
必同僧利一向入僧。母論中二判。儀云。若 本擬盡形供給 (謂盡主形) 。手疏分明者準母論放 去。不放者即前五中二種入僧也。注中準放
去者既取要約分明。反例賜姓未離主者通 無分限須入常住。故云依律即上四分也。後 終謂比丘亡時。即儀文云。本是賤品賜姓從
良而未離本主。若主身死可入常住。衣資畜 產隨身所屬不合追奪。七中初正判。穀米 等是時藥湯九等通餘三藥。據文竝重。準
儀文盡形藥未擣治者入重。若已擣和成丸 散及服殘餘者入輕分。雖下顯淨。論云心斷 清淨者。故知食境本非穢故。次科請已命過
屬亡者故此入常住。分衣語通故注決之。命 過後得非亡者分故歸本處。即食所來處也。 衣亦爾者同上兩判。指略中初顯略。具下指
廣即輕重儀文有一卷。判決精詳不覽彼文。 何由曉此故云亦須等也。第三師初敘彼所 見。四部隨引故云通用。諸部互有廢立但契
已見隨引用之。如下引示。澡罐等物本律判 重。然律錫杖據本為警蟲獸故判重收。準約 今用正表道儀。若論扇者亦有講譚搖風之
別。不可一判義須在輕更何所惑。文下指廣 亦即儀文。且下結誥令依次師。龜辨吉凶鏡 分好醜。七門類判喻有同之。賞勞中初科顯
德五事立約病者。五中二事共合為一。不 如實語謂多虛詐仰賴也。自猶堪能而故不 為竝賴他作。五行不出三業二利。差死謂或
差或死。至究竟故。可不中初正明。五下引示。 五分與究竟者由存始終即行滿故。僧祇中 初簡不合。自樂福者非益他故。邪命為衣食
故。若下次明合賞。與物中初科前簡上下。律 不論者指文漫也。若不知等者以義定也。且 約衣多者為言。若但三事具缺與之。十誦下
次明審悉。先問謂瞻病問病人也。不信謂瞻 病不可憑也。薩下三明重衣。不刺不入非一 體故。四分下示物數。漉囊針筒出沒有異。隨
有皆通器襆袋等竝隨六物。通入賞勞。次科 初別簡具缺。初句全與下三句分與竝須量 可故令商度。然德具物缺或六物不足則隨
有與之。或是全無則與餘物。二俱缺者或不 須與。或與少餘衣。德缺物具事涉進否。故下 別標以人性既殊行難求備。或減略物件不
可輕微。縱德少缺而加全賞。理亦無損故云 亦須優及。謂多與也。竝下總示和與。若德物 俱具須先賞勞。餘不具者或與少物義應直
付。須至分衣法後方可與之。乞字去呼敏字 訓疾謂無滯礙。或可字誤合作允。簡人中初 科謂看病。通七眾非謂共看也。前明僧病次
明尼病。皆本眾合賞俗眾非分。注云勞者即 前二五德也。伽論開與餘眾。沙彌六物於後 有用故須具與。準下義決共看。與究竟者謂
前後替看齊竟。屏分謂賞一首者令後自分。 次科初明留付。亦可等者以身不現不可羯 磨。故令白眾直和待還。若下次簡合賞。以捨
己修道遠相濟故。伽論雖非夏制頗見懷慈。 時節中初科。共行弟子或稟戒或依止。師資 相濟七種共行如上卷中。舍利即死屍。次科
十誦屍去後謂葬訖也。在異處者離屍邊也。 母論同之。然準上文即後皆得。而母論有序 是可行之。第九集財中。不勝舉謂重大者不
必現前。須歷帳者無論大小現不現物。皆須 錄示至僧集時先令維那打槌披讀。加法中 五人已上。行法整足故別明之。處判中次科
注中據律合牒六物。上文但云若衣非衣。蓋 準多論容不集故。彼云。三衣在餘處者索來 此賞。若此德不具則隨彼分等。母論亦爾。判
物中有三。先問有三。一問負債。二問囑授。三 問同活。應令一人答其有無。次判輕重。如上 分者即應對僧逐物提示重輕之意然後各著
一處。三索送喪物。三唱還者應先告僧。若 千件數津送亡者。此是看病者物將替入法 應須還波。唱云。大德僧聽僧今持此衣還 某甲比丘 (三說)
。若無謂不將亡物送喪也。賞勞 中初科前標合賞。今下次辨須否。初斥時對 問。以答具不具二皆不便。俗所恥者論語顏 子云。願無伐善 (謂自稱己德)
。與下顯今不須。律云。 即引結說戒堂文故云結不結也。此明賞給 由僧不必須問。次科上座告者即獎飾之意。 看病謙者不自伐也。僧抑伏者上座應云。此
佛嚴制不在辭遜。當受羯磨便即互跪。羯磨 中四處牒緣。皆不同者由物不定意令隨故 如前注中。後注從物名相多少。尋文可知。
次差人中初科前標示律文。今下準用時事。 注羯磨云。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
(一差人二付衣三分次律云。持衣與一比丘令白二分。然律即指付分一法彼謂有二。故是未了) 。亦有 存二番法者 (一差人二付分。古記謂是口差今家即者非也)
。今鈔所用即 一番法者以口差人但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反上律文故云違法。知事則本由公選。口差 則亦顯眾和故云通得。間。既云違法何不白
二差之。答。律雖明制不出法。故諸家所立竝 是意裁。今家不行恐成專擅 (作行事策者亦妄出法。古記相 沿 雷同 引用都迷聖旨)
。即注羯磨云。今準律文具含付分二法。 餘無故不出是也。若爾違法即應有過。答。律 既不出非故不行。況知事口差通和義顯理
應無過。次科初總示。持律者即指五德。以 瞻病德缺及沙彌分法不行賞勞。作分衣羯 磨已直爾處分故令先知方可作法。多下別
釋初釋具德。注中上句明彼得分普該十方 故。下句顯此分賞隨與少物故。三五肘外應 白僧者由是長物不合持賞。復連法衣不可
截去白僧。和與彼此通成。十下次釋沙彌。前 引僧祇望入和尚故是直分。沙彌自物羯磨 同僧。乃據十誦意令準用。故此引之。本部羯
磨唯有大僧。付分法中初科注中示法所出。 律中賞勞法下注云。若僧中羯磨差一人分 亡者衣物。羯磨與此無異唯益一句。僧與某 甲比丘衣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
(已上律注) 。彼但例 指故云不具。或可賞法緣中自牒六物。又不 云若衣非衣等。用有不便故準後法。羯磨中 誰諸長老忍下多牒緣十五字。僧下又多今
字。準諸羯磨比之定是傳訛。義須刪去。或 當秉御不須謹誦。大僧物中初科作上法已 限人。已定五德潛數人數打搥白眾。已於籌
物上各據字號先行籌已。然後以籌對物付 之。二中初與無衣。猶善下令隨付。實難注令 折破。最為精要宜準行之。三中初勸依教。此
下次顯功深。不下遮餘用。縱設謂設齋等。四 中留物公私兩判。私緣囑授亦不開與。次沙 彌中等興同僧分也。四中與一謂僧一分。四
破分之。準應白搥一同僧式。五中與一準上 亦然淨人不可預眾。應白僧已屏處付之。若 下示制。疏即業疏。鈔即義鈔文逸。二中記數
謂知僧多少。品即量也。三中初示教所不許。 今下斥世非法。初正斥顏厚謂無羞色也。佛 下示意。今下重責。惟即思惟。始終謂生死。悛
改也。望下深勉。四人法中初示僧位。衣下明 賞勞。口和者準羯磨。云。諸大德憶念今持此 亡比丘某甲衣鉢 (坐具等物) 。與某甲看病比丘 (三說)
。餘 下正分衣。準注羯磨四句成白。云。大德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 前僧應分白如是 (準或合須牒本云僧今分是衣物)
。羯磨云。大德 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 (準前牒本) 。誰諸長老忍僧分是衣物者默然等。結 詞云。僧已忍分是衣物竟等
(此依母論出法改正不妨) 。作此下 示改法。未入手者明入手已則不須改。更共 作法者改從五人法也。注中引類顯上須改。
準非時施中本亦直分。因客比丘數數來分 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今無人故依論 直分。後有人來類彼須改。有下證成。對首有
二。初三人法彼此相語故云展轉。二人口和 但除諸字。次二人法不出詞句。應云。大德 此亡比丘衣鉢 (坐具等物) 。與大德看病賞勞指分法
如上。但除上二字。四分下會同本律。但出對 首之法不論賞勞故云直明等。文如論者即 同上引。心念中初示緣。此下出法即須口陳
非謂默然。作下明重分須不。若三說已決作 己想。或手執捉即為入己。如注所顯。若不 爾者有來須分。四分下引類。律文續云。更
有餘比丘來不應分與。同上通之。問非衣中 戒疏云。昔云。如幡蓋等。有云。如革屣鉢囊等 此亦非也。又相傳云帽袜之類。古多局解故
問通之。答中初句通標。文下引示。今下正 答。通而述者即上所牒或未成衣財或僧尼 互望皆可收之。故云彼比俱攝也。十中初
科前明有守掌又二。初明有住處。若亡下次 明無住處。家人即俗侍者不得尼者顯是僧 物。故不與近寺者明有本處。故注云僧法。
即眾行羯磨若無下後明無守掌。白衣家中 初文可解。次科前明本眾各取。不同得施二 部共分。當下次明當部不行羯磨。重物隨遠
近者近有伽藍則攝入常住。無則隨彼五眾 攝歸本寺。三中初明五眾取法。必約執捉作 意以為得限。縱下次明俗人不還。盜僧成就
即彼俗人已成盜業。故若彼俗士從勸還僧 即同得施。故注示之。同界集中初明持出別 受。準似界外受之。但犯越者即成分衣。但
乖法故注引四分例決不成。即盜僧物。若下 次明羯磨。限約在前入界作法重分。已後入 者不須與分。下引律證可知。釋疑中初問以
物屬當界不合出外。教文互見故問通之。答 中初正答。言難分者或在本處多人往還叢 雜難辨。別擇靜處故須唱令白僧令知。此即
許出界外。十誦將僧得施物出界犯吉。亡物 準同故云結犯。注中和會上科出界別受犯 越之文。十誦下明僧尼互索亦顯攝歸本界。
注中所簡比上諸文。次問以物入界即屬此 處。意疑外人不可受故。答中二意。一以不知 知則不許。二以同法歸界同分非私屬故。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一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二
釋四藥篇
[0377c05] 四藥者攝盡一切所食之物。對治新故二種 之病。通名為藥。受兼手口俱該四藥。但時 藥手口互塞。餘三竝通。淨謂說淨。唯局七
日。若論護淨作淨則通四藥。受淨二字從法 為名。敘意中上二句敘功。命之延促宿因所 招故云報命。資養存活即是支持。支謂相支
拄也。次二句顯數對病據體不出此四。言下 釋名竝從時立。時藥中云事順對上從且至 中。是食時故法應對上聖教聽服不違教故。
非時中時外即中後此示非時義也。七日中 能謂功能以藥之力至七日故。盡形中初示 名義。聽久服者即盡形也。次列三相後引論
文別證第三。故今所加須期盡報。分章中分 即科段。初示四體不得相濫。二即安藥之 處。三明進噉離過。四淨生相。第五可知時
藥中四分列正不正。粥通二食。稠稀分之。 米粉餻糜竝歸不正。細末所收僧祇蔓菁 亦名蕪菁。即溫菘之類。又云北人名蔓菁 (井星) 薺 (但禮) 苨
(奴禮) 甘菜也。酒醋等竝時漿攝。次 揀魚肉引廢中。初示前廢教。涅槃下次引後 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
終窮正為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 廢前文。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 如夫妻二人共携一子同行曠野。險難根
盡殺子而食垂淚而飡不得滋味。比丘亦爾。 今若觀一切眾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 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
斷佛種故。水除空行者舉處攝物。沈潛飛走 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讎。經 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
卵濕化。經云。為度眾生故示現食內而實 不食。次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初恐食噉父 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
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 我父母是也。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三謂 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內於口深可
惡也。四者由多噉肉易其血氣。眾生聞之知 是殺者。五即涅槃所謂斷大慈種也。六中由 是愚癡不淨者所為。故有食噉無善名稱。七
謂或持呪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血肉。 八謂凡遇畜形即思其味故。九中三過。天報 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
氣故為虎狼所食。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 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子而生。人形 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
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勅常供。殺害既多。 眾欲殺王。王變為飛行羅剎。十二年中常食 人肉。申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故下次
明業深同屠殺故。引小中初科為一眾殺。而 制七眾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 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者。是
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次科初明學戒。多不食者此指祖師之世奉 持者耳。若今學戒食肉飲酒猶為細行。更行
麁惡不足言之。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 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為先。安有大乘 方行殺戮。皇唐之世華竺交通。或梵眾東來
或此僧西邁。彼方風化可得傳聞。且如此土 稟大高僧至有身不服於繒綿。足不履於皮 革。葷辛乳蜜多不沾甞。蚤虱蚊虻從之咂齧。
斯之學大豈非大乎。有下指斥行謂為之無 恥。解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俱制 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
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 道苦行飡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比丘未及魔 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具云閻摩羅此云雙
王。苦樂竝受故。又云。兄治男事妹治女事故 云雙王。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三中四分初 明制斷。為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毘下
指同。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 十善者。而有肉耶。故云何由得肉等。鳥殘 多論犯吉。通禁中酒肉兼五辛文缺與渠。或
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 [卄/秝] 音算。韮 音久。薤胡介反。竝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 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
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 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脣 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等。舉況中。
論語鄉黨說孔子凡祭祀。預齊不飲沽來之 酒不食市得之脯。為僧嗜此希貪口腹情無 遠趣。故云所懷可見。引斥中初引示。今下斥
非。二途即上貪美棄惡。凡庸之情故可知也。 非時漿中僧祇。豆等頭不破者破即時漿。非 時不得飲。十四種者。一菴羅漿.二拘梨.三安
石榴.四巔哆梨.五蒲桃.六波樓沙.七犍犍. 八芭蕉.九罽伽提.十劫頗羅.十一婆籠渠.十 二甘蔗.十三呵梨陀.十四呿波梨 (上多列梵言未見翻譯竝
果名耳) 。要水淨等壞好味故。次科初引文。火淨 壞種水淨壞味。準下例通。三淨中善見注 蓮華根即藕漿也。葉中除菜草果除瓜瓠等。
竝時漿故。椰子列在草果。即今瓢子之類古 云南海樹生者。此乃木果不在簡除。母論破 取汁即壓碎兩即味也。北人呼酒味為兩。了
論米藥釀合據是時漿。而名非時者必取清 冷。無酒氣味故。四分無欲仙人謂不多欲。梨 棗等即列八漿。文略二種。即閻浮漿波樓師 漿。 [卄/(麩-夫+生)]
儒佳反。其果味甘出北方。果漿醉人即 同酒判。澄漉中伽論水色即是別相。七日藥 中初科當字去呼。資益故當食。除患故當藥。
簡餘三藥各專一用。如食飯等者明其當食 也。不令麁者誡其多貪也。伽論糖漿今時謂 水糖是也。未捨自性謂未轉變也。僧祇加脂
則有六種。兼上糖漿則有七矣。熊音雄似豕。 羆音碑似熊而長頭高脚為異。次科初二句 顯體。無時食氣離肉分也。次二句示法。有
下明功。三大各有百一。雜病即等分亦百一 合數可見。三中米是時藥。彼因那律疑故。 問佛故為決之。若合藥等準類盡形。四中獨
簡石蜜。五人得者若論非時唯開有病。自餘 時中不許輒噉。五中僧祇初明展轉加受。動 猶轉也。若長謂猶。有餘者注中古師謂七日
不開重受。準上體變得更加受。則知體別不 名重矣。餘如第五門說。若下造受差別初明 穌法。須 [疊*毛] 漉者恐雜時食故。記識法者恐忘
故。令憶而知之。若得下次明油法。如穌說者 即同漉淨加記等。得麻可知。若熊下三明脂 法。亦先漉治。或中前加受或有緣記識故竝
指如上。得甘蔗等。蔗通非時七日果局非時。 善見八日犯捨者此明記識即入法限。鑽即 煎也。問。前作記識及後成藥用加受否。答。前
但憶持不言藥病。詞中通泛。理必更加。若爾 中間藥成為得幾日。答。準上善見自可明之。 伽論作法之言則通受持記識。二竝不成。誡
蜜中初明味重過深。經論多舉為喻。復是常 人共知故云凡聖常言也。兼下次明傷慈害 命。強力劫掠者以取時以烟火逐散奪彼食
分。與世劫賊復何異哉。僧傳云。慧遠法師有 疾六日而困篤。大德耆年皆稽顙請飲鼓酒 弗聽。又請飲米汁弗聽。又請以蜜和水為漿。
乃令律師披卷尋文得飲以不展卷未半而 終。嗚呼往哲真大法師。自餘昏庸何足算也。 且吾祖律師荊溪禪師竝以惻隱之深終身不
食。豈非解大乘法修大乘行者乎。故章服儀 云。囚犢 捋 乳劫蜂賊蜜比之屠獵萬計倍之。 反覆斯言宜為極誡。故下引證彼因獼猴見
樹中無蜂熟蜜來取佛鉢盛獻於佛。後生忉 利出家成羅漢等。比明無蜂者佛乃受之。 反知有蜂其過彌甚。盡形藥體中僧祇。呵梨
勒今時所謂呵子是也。頓受謂多藥得作一 時加也。四分上句標一下釋。以此藥體繁多 不可別舉。但約六味不任為食攝無不盡任
堪也。善見初約義定體。又下對時簡辨。初 明交雜。但下判定。次科初示七日。隨病為量 者以病七日一轉故。復不飢者非謂酥蜜得
用充飢。然雖開病復須飢空。論有等字故舉 油蜜類同。次明終身是正科意。前引七日對 顯不同。客病即是新病。下云飢渴即為主病。
三中十誦得飲苦酒者。母論制斷有酒兩。故 據是時漿由無酒氣。作非時飲而在此。明未 詳何意。結斥中初指前所引。隨事事即是物
同。此宗者此示有不同者則不引故。今下斥 世非法。初列非言非鹹苦格口者。顯是甘美 利口耳。格合作隔礙也。竝下正斥。初句任意
次句倚濫。彼謂湯藥非時開故。不下舉況飯 無異味。不至貪嗜故舉質之 (愚者又謂鈔文許噉飯者謬矣) 。引下 顯過。令他毀犯相 沿
不絕故云長世。陷他既 爾自損可知。今時多作茯苓丸。形如拳大煎 署預湯稠如糜粥。非時輒噉妄謂持齋。以 事驗心即因觀果。當知即是吞熱鐵丸飲洋
銅汁。暫時取適長劫難堪。有智思之豈宜貪 縱。六味標中次二寫重可除一字。涅槃云。有 六種味一苦.二酢.三甘.四辛.五鹹.六淡時
量中初對味別簡。六味中缺鹹淡二味。甘味 中甘草是盡形。蜜等即七日。酸中果汁是非 時。辛味中薑椒等皆盡形。苦味不入時食故
唯在終身。次對七日總簡。以七日體別同是 可食故除已外。一切名時。從下顯示時義。若 論時及盡形皆通六味。但時藥微通辛苦。盡
形少於甘肥。非時多是甘酸。七日唯局甘味。 如是求之。更量者日中受藥。以五更為限故。 日夜各五時者無論長短。但將一日分為五 時。對夜五更
(不可定約寅卯等時以夜五更亦不限此時故。若準僧祇晝夜三十須臾即三須 臾為一時。且據相等為言) 。至二更者謂盡一更交至二更受
法即謝。如是輪轉者謂第二時受即盡二更 至三更謝等。若約四分但盡非時今須依律。 此下簡濫。漬飯漿即今之漿水也。大開者望
不制受故得此名。四分下會異。轉變中初科。 苦酒得飲者準上無酒氣味。二中且約四物 餘可類準。胡麻同肉者亦通兩轉故。是知一
物或通四藥。或三或二轉變不定隨舉說之。 相和中。不等有三前明七日初立義。由下釋 所以。如下舉事。次若以下明終身。即盡形異
名初立義。如下示相。酥是七日乳是時藥浸 豆麥者即用豆麥浸去其毒。後若以下明時 藥可解。次科唯據盡形為言。初立義餘藥分
者即通四藥。如下顯相。次明淨地制意中。初 總示根器不同。若下別明立教有異初敘上 根從制。分衛即乞食。經音義云。正言儐茶波
多此云團墮。言行乞食團墮在鉢中也。次敘 中下須開。言情同者謂心雖慕上力不及故。 因餓死者藥法中云。時有吐下比丘。使舍衛
城人煮粥。時有因緣城門開晚未及得粥便 死。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在僧伽藍內結淨 地。釋名中初正釋。若下反顯。準業疏中具四
義。故方名為淨。一增貪長慢名污淨心。二外 俗譏謗名污淨信。三宿煮生罪名污淨戒。四 來受苦報名污淨果。此下遮濫。言從緣者如
上所釋。但取離過故。非對穢者世愚多謂不 結地穢故。列數標中列數通四種。作法局後 二。不周中四分前約籬障二合以明三相。障
即板壁等物半有者二方障也。多無者一方 有也。都無如文釋也。非下示開意。注中。厨 孤立者謂寺雖不周而厨有院者。垣牆下指
略餘相。總上六種各有三相。疏云。約文附 事則十八處是也。注中遮疑。恐謂四面俱 牆可為周匝餘物相參便謂不周故得或作
等。檀越淨三種。初食是他物處是己有。即 施主寄食僧界隨用施僧也。食具即所食 之物。二處是他物。食具己有。如文自顯。三
俱是者即今俗舍設會供僧也。結斥中初 結示。今下斥非。疏云。若道寺是俗有即 云他淨 (牒彼所計) 。一切僧坊俱非道有。於中盜損
望俗推繩。乃至佛法咸無福也 (難破) 。財物無主隨 施成主。何得仍舊為檀越淨。十下引證。初引 十誦證屬主者成淨。比丘上場謂場在僧界
貯米在中。次引僧祇證屬僧不成淨。觀斯聖 量足顯非法。處分中。四分五分可解。僧祇中 住中顯示部別令依本宗。疏云。以初成故未
曾經宿。壅結未多隨人處分也。善見初句問 起。初下示法前明未成。餘者亦爾謂餘柱。一 一三說。後明已成。白二淨中須結為二。初正
明。伽藍者簡處非他物也。院周匝者簡不周 也。不問久近簡處分也。除比丘者結已不容 僧住也。毘尼下引證準知。無淨地處不合進
口也。結法中初文。疏云。以道寄清修食緣繁 雜。俗中節士尚遠庖厨。況出世人奄蒙庸僕。 誠不可也。制在邊鄙又居幽靜意可知也。文
中但云伽藍。恐謂通於自然故注簡之。五分 初總示兩開。若下別示通法。注中初明所除。 準下顯通相。明下示護宿。舍下即僧住等
處也。又下簡示非法。彼云。机案上重屋上作 淨犯吉。今時行通結者不知所以任意裁之。 但由鈔中略示緣相不具出法遂致乖謬。然
五分白與羯磨例竝四句成法。止於第三句 中具牒緣本。竝無第四句。祖師意令例準 四分。五句揩式故但出緣句餘竝略之。何
以知然。請尋僧網滅擯羯磨足為明準。恐世 妄行故須具出。白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 共布薩。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結淨地除。某
處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共 布薩僧今結淨地除。某處誰諸長老忍僧於 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地除某處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
地除。某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共 住共布薩即四分二同。語少異耳。彼文又 有共得施。別結則牒相局處故。不著二同 通結則遍結。別除必須先著即是淨法所依
之本今人堅欲削之。一公違鈔文。二濫於 別法。三不曉通結之義。問。彼引業疏云。淨 地元結攝食障人故不稱本住。又若稱者恐
成相可遍內有宿不如不結豈非明據。答。疏 因僧衣二界竝牒二同淨地不牒故作此通。 蓋明四分別結之法。今此通結自出五分那
得以釋本宗別結之文而為五分通結之妨。 其謬一也。又彌沙塞師集此羯磨豈不知有 宿煮等患。何待汝輩方復刪改其謬二也。 又上云二同正顯通結。下自簡除何有遍內
宿煮之過其謬三也。嗟彼愚僻卒難示喻脫 臨秉御定判不成。自累累人法滅由此。律 云。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能
令正法疾滅。又云。如此比丘多人不益入地 獄如箭豈不畏乎。僧祇一覆即上通屋。覆 下別隔斷。通隔即四周通圍各別屋覆。餘
二句準知。一二三邊約相連處。隔道兩邊約 相隔處。中間不淨即大界也。囑示相中。羯磨 明指者令別別牒相明示分齊也。注中指律
如主客篇引。正加通簡中。初辨作法有無。前 二無法自他分之。後二須法僧別有異。懸指 結者謂僧在大果。遙加法也。所下示遙結
所以引古釋之。上句謂將食界望僧以論。是 攝食是障僧 (此句正釋下句對領) 。下句謂以僧界望僧以 論。非攝食非障僧必有作法。還集一處不得
別眾。即業疏云。人食同處加結之時相不中 便是也。又有解云。必同淨地復有何苦。法 自簡處豈同不得等。結法中初科古師不立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故云律令唱也。不牒 人名者大界羯磨則牒唱人。但不提名今淨 地中都不牒故。正作中白文依律而出疏云。
此是結集缺文。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 筆。比諸結法義有虧緒可不鏡乎 (疏文) 。必欲準改 當依羯磨牒之。三中流出外者即淨地外。大
界中。欲冷大界精潔遮世譏嫌故。彼律因俗 訶言僧住與俗無別故制不得。 [米*番] 音番淘米 汁也。解中有緣者。或欲改轉重加故須先解。
料簡中初科上明前二淨同處無過。若下明 後二淨攝處分齊。檢校如知事料理也。翻食 器者有食亦須翻之。次科僧祇過。初夜者顯
示故處也。住處破謂僧房荒毀也。國亂王未 立者未分所屬也。住處即僧舍聚落即僧舍 所依處倚廢二年荒虛潔靜還同新處。彼有
四句。二互俱非三句竝不得作故云俱停廢 也。若不在聚但據住處。問中前云二淨通僧 在內檢 故此徵之。欲彰宿煮結犯有異。答
中內煮準據大界中煮。不論人之有無。內宿 俱隨人物共處。不問界是僧食。第三護淨 翻淨中。初文為三。初敘益。一方別住謂眾
同之處。維持佛法者即弘讚之人。通僧路 者隨處可食故。順佛懷者不違聖制故。今下 二斥非。前斥貪噉乖儀叵猶不可也。俗中所
恥者儒宗君子尚遠庖厨故舉以況之。脫下 次斥倚濫開教。因染污者開宿觸也。若緣無 者謂時豐也。初猶都也。此心即觸宿之心。
妄心無準以教範之。即佛所謂當為心師。而 勿師心彼不信之故多自任。欲下三生起。反 穢謂曾染污以法翻之令淨。緣淨中得佐助
者。如下十誦開惡觸也。體淨中自安水等者。 即下僧祇開惡觸自煮。諸僧器等開觸宿。體 不淨中。即引多論穢財造佛持戒人不得禮
供僧不得受食亦犯提至死方淨。言心惡者 如隨相引。收販之人常願荒儉王路隔塞等。 上下總示。正經即諸律論。初二不須翻。第三
不可翻。緣不淨中。須臾者但取少時。刨音炮 正作鉋。去呼刃治木也。十誦餘不盡者謂洗 器。不淨污染於物故令轉易。業疏云。隨用少 許於六眾中展轉博之
(準此不必盡易) 。或可類準轉易 令易穢器。善見初明易食。若下明翻器。四分 中注文點上七杓。若是常用亦不得觸。非常
用者即體淨也。問中欲彰聖意。故特問之。答 中初科但制宿觸則免六過。三聖即三乘楞 伽證大乘。彼云。寺舍烟不斷常作種種食。依
實修行者不應食此食。十誦證小乘彼初聽 結淨已。外道譏言。禿居士舍倉庫食厨白衣 無別因令僧坊外作。引文中。護淨經。彼云。佛
往昔共阿難行遇值一池。深廣各四十里。池 中有蟲形如蝌蚪。佛語阿難。此池中蟲者十 方世界本是眾僧。食不淨食墮此臭穢糞屎
池中常食不淨等。餘同鈔引經中墮蟲猪狗蜣 蜋。並五百萬世故云各也。因說知事者彼云。 昔有羅漢。向暗上廁。見一比丘在邊呻吟。羅
漢問云。汝本好人云何墮餓鬼中。答言。我飢 渴來久等餘如鈔。又云。憶念曾作比丘。知僧 淨事觸僧淨食以不淨食食眾僧故故致此
殃。羅漢為呪願得免餓鬼還復人道等。蜣蜋 噉糞蟲也。智論淨信檀越施僧求福名福田 食。下文指廣須者檢看。大集濟龍品彼云。
時有一盲龍。舉聲大哭作如是言。大聖世尊 願救濟我。我今身中受大苦惱。日夜常為諸 蟲咂食。居熱水中無時暫樂。佛言。汝過去
世時曾為比丘。毀破禁戒內懷欺詐外現善 相廣貪眷屬。弟子眾多名聲四遠。以是因緣 多得供養。獨受用之見持戒人反加惡說彼
人懊惱。如是念言世世生中食汝身肉。如是 惡業死生龍中。又過去無量劫中在融赤銅 地獄中。常為諸蟲食噉。乃至眾中二十六億
諸餓龍等悉皆雨淚念過去身。雖得出家備 造惡業經無量身在三惡道。以餘報故猶在 龍中受極大苦。佛語諸龍。汝可持水洗如
來足。令汝殃罪漸得除滅。諸龍以手掬水水 皆成火變作大石滿於手中。如是至七亦復 如是。佛教立大誓願。已焰火皆滅乃至八過。
以手捧水洗如來足。至心懺悔。佛記彌勒佛 時當得人身出家得道等。乃至諸龍得宿命 心。自念過去或為俗人親屬因緣。或聽法
因緣入寺食於僧食等今受龍報云云。僧護 經。彼因僧護比丘海邊見諸地獄。多是迦葉 佛時比丘不修戒行。毀壞三寶貪用僧物。慳
悋眾食不給客僧。故受諸苦。尋文細讀適足 自勵。通下總示前後諸文之意。自物犯者雖 是已物亦從他施。故凡受用豈容非法。五百
問因緣同前護淨經。持戒尚爾破戒可知矣。 挃 (陟栗) 。撞觸也。次明護淨護惡觸中。以文相交 參大分三段。行食中初科。注文以令他益授
非一心與故。次科即一人受已通及餘人。準 須具戒清淨者。如釋相所簡御乘行船因而 連引。或是船乘運載食具。無人故開。三中僧
祇初明穢手。注中反顯捉他淨器淨食則非 不淨。若下次明穢食。若著下明穢器。科擻筐 器淨穢相混故。十誦下注通決諸文。諸器
中初科。難事天雨並緣淨故。次文為三。初 明比丘誤觸淨物。謂未加法者不得即語恐 知非誤即成觸故。不得名字亦據未離手時。
已離不妨。還得七日者由不成觸。加受無 過。若令下次明淨人誤觸七日。亦如上者即 不得名字。問答置地等注失口法義須再加。
若言下三明比丘錯捉淨物。應除把者不得 還放。器具中初總示諸器。床等緻織者或繩 或藤。密穿之者。若食下別明諸觸有四。初明
坐物。若棧下次明架閣。即以為器棧 (士板) 。棚 也。若在下三明舟船。十七穀如釋相引蘧 (巨居) 蒢 (音除) 。蘆蓆也。風波漂岸即成器故篙
(音高) 。進船 竿也。大下四明諸車。初明大車。如船中者或 停止不行即為不淨。牛繩未離名淨。次明小 車。謂比丘身不在車上。但約取物動即成觸。
是以注中不約牛論。若在下重示大車。對簡 小車擔持中。十誦初明轉淨。不共要者本無 心故。使下次明緣開。以沙彌小力不勝故。若
不下三明簡除。同僧祇者前云得扟取中央 也。飯下四明佐助。天下五明自舉。注文點 上淨器。四分初明自捉。注中點上無淨人也。
若下次開迴施。若鉢下三明洗鉢。若入下四 明借鉢。善見氣噓理須淨洗。噓呵也 (世有呵手捉經像。 衣鉢者轉增穢也) 。五分初是緣淨。若下次明簡除。四分
惡心不成觸。此由本是不淨故須除之。四分 種子雖觸生菜體轉移植亦爾。若下次開佐 助同前十誦坂 (音反) 。岥也。十誦負謂抱負自觸
吉者示制過也。有過藥即曾犯觸宿者病故 開之 (或云五辛者非) 。鼻奈耶下注決所開。義非自畜。 自煮中初科。開者非自食。故注中引前沙
彌擔食例決。次科初煮飯法。得洗器等由體 淨故。使淨人煮非變生故。須橫木者表身受 故。受已自煮同溫食故。與病人者通餘人故
亦得自食由無過故。次明煮菜。三制薑湯。 四開溫食。五開指教。抒謂以箸攪動。內宿 中二律不犯。皆非意故本律復開。不知不犯
如通塞引。內煮中開為他者即是淨人。有餘 開食事同自煮。通塞二門並約有罪為通。無 罪名塞。初門時藥唯通文舉宿煮具足四過。
餘三藥並望限中名局。過限名通。又非時七 日限中唯開惡觸。盡形方開三罪。則通塞可 見矣。七日指後。即生罪中。盡形中初示所
開。僧下決前相違。薑是盡形不開自煮。故 注文破古。疏云。古師云七日加法開內宿煮。 此無文也 (非時亦然) 。獨盡形藥律開三罪。故云唯
也。觸通三藥故所不云。下引二律斥古所執。 十誦開飲恐彼妾引故注決之。四分即殘宿 食戒開文。唯許外用。然彼但云宿受蘇油。義
亦通收加法之者。餘下次通簡藥體。下指十 誦。如後受法中第二科引。彼明非時等三藥。 故云餘也。次門明過中。十誦為二。初示犯
人。比丘即別人僧即眾僧尼加式又。二眾共 七人注中。以式叉過食非常開故。次明四過。 內宿中但云僧坊。致有計云淨地中共宿無
過而文不了。故注點之。內熟自熟熟即煮也。 惡捉多種且據一相。注中顯示必須決捨。再 受無過。多論三種。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
文中共宿經夜吉者。即內宿罪初不共宿亦 吉者。疏云。以心貯畜故犯。四分無文義豈通 許。對顯中內宿對處三處有犯。人中三人唯
據大僧。知有犯者不知不犯。下引文示可見。 狗持風吹皆謂食在大界。律字誤合作佛言。 食中有三。初明離地不論長足。二未離地須
簡長足。如果菜等生分未絕。皆無內宿。三簡 四藥唯除盡形。是塞三藥皆犯為通。內煮中 對處。唯大界中犯故。淨地並塞。人通七眾此
據能造。若論食犯唯局三人。四藥唯開盡形。 自煮亦爾。自煮中約食變生成犯。五百問被 淨言通應是火淨生物。惡觸就人中初科又
二。前明自觸具五。決意不食即失受法。若欲 再噉理須重受。若下次明他觸唯一。次科初 句注云故食亦爾。謂一心度與淨人。雖經兩
捉亦不成觸如前所明。誤觸非作意故。觸非 好心。故並不成。三中初句。四分忘者亦即開 誤。又前僧祇誤持七日油等並同。次句引四
分。不觸淨者謂餘人得食觸不成。故觸者不 淨即惡心人獨成污故。就食中。三藥加受通 無惡觸。互覆墮者根依兩界枝覆果墮。則有
互也。準下諸文。在樹並從根判。墮落皆據知 論。大略如此尋文自見。四分中初明安食。律 因大界有樹生枝覆淨地。諸比丘欲安物著
上。佛言。根在不淨地即是不淨。又樹在淨 地枝覆大界。比丘欲安食物。佛言。根在淨 地得食。故云從根斷也。若樹下次明互墮。
無人觸知者律云。若不作意欲使墮者淨故 云不成內宿 (又云樹在淨地果墮不淨地。比丘不知。佛言淨文中不引) 。據墮 淨地本無有過。但根在大界果熟不收疑恐
成犯。故下須約長足以論。謂下義判有二。初 約未離須分足與未足。若下次約已離則不 分之。律文不明長足離處。故注示之。五分
初明淨不淨地。即人物俱在二界之間。非所 為者謂非作意觸等。若下次明物在不淨地。 約知不知初引緣。不下佛斷。僧祇前明生
長同上從根。穀米準同亦謂及時入淨厨也。 注中會同本宗如上所引。儉開八事。四分初 科前引儉緣。佛下列八事。內宿內煮此二為
賊持去故開。自煮因淨人盡食故開。自取即 惡觸。因路見果求淨人不得為人持去故開。 二食兩果四事同開足食。律云。早起食 (即僧食也 謂早受眾食故)
。從食處持餘食來 (即俗食也謂乞食食已持餘殘來故) 。受食已 得胡桃乃至阿婆梨果 (即陸果也) 。食已得水中可食 物
(即水果也。此四並因於比丘邊作餘食法。彼或分食或食都盡故開) 。此之八事從緣 有八據事唯五。以後四種同一事故。定罪中。
宿煮觸足對上五事。自取兼不受。內宿兼殘 宿。約文七罪義加壞生。四提四吉則為八罪。 義加準不受者既不從人。義無遣淨。還制中
本開儉緣。時豐須制。如法治者如上八罪。隨 犯治之。十誦持殘義開諸罪。語主令知。為 防譏過。淨法中制意有三。初四分了論二意
一是遮譏。二為異俗。次引十誦即護法。意 下指隨戒。前云。若佛不制國王大臣役使比 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等。處人中初標示。一
下列句初約義出二俱句。注餘四眾即尼等 也。餘下次引文示二互句。淨法中初文上座 審問。令眾知委所食無疑。維那亦爾者隨得
一人非謂俱問。次科四分中委如隨相。今隨 略點初五中不中種者。中字去呼謂不堪種 植故。次五中皮剝謂自剝者 [利-禾+皮] 皮即刀甄也。
瘀謂青黑燥謂萎乾。此應等者業疏云。四分 十種。五種淨種淨根。謂前五淨種後五淨 根。若準尼鈔注云後五通淨生種又似非局。
準五分者疏云。五分十種大同四分。又加水 淨是也。僧祇四法分對六物。下引四分以示 通別。母論二淨理須去子。三中初科前。正簡
通別。注云篙草無淨法者。疏云。如一盤生菜 相種和雜。縱火觸相種猶非淨相種相隔又 不相通。例餘蒿草有隔非淨 (理須一一火觸) 。若粳米下
次明重淨。注云白皮裹者。則今舂碓白米無 有生義即不須淨。或如十誦者引事以顯。彼 無淨人處開淨米已七日自作等。火淨刀淨
者。若上粳米止用火淨。蘿蔔通用二淨。自他 中初明使他。注字指上標下。下明自作。加 行即是作為。疏解中初彰損。今下次顯益。 一吉羅者即自煮罪
(或云壞相) 。準須先從他受。三中 十誦初示如法。若下簡非法。火焰謂炎上微 處。熱灰炭火無焰頭者皆不成淨。上明法非。
比丘下明人非。注火觸者意明火所不及得 食無過。同上了論刀爪得食者。非自煮故然 是自淨不無壞相。五分根莖火淨意彰兼通。
非唯子種。僧祇初明託緣成法灰。圍應帶微 火。有壞種義所故。若食下次明相種四句。然 下準第二句以示兩通。四中初約物同一處
各處不得。此下示淨法所以。沙門淨者謂此 作法。令僧免過耳。準下例通米穀。由同米聚 穀亦通淨。不名壞生。分種相中。初問次答。前
示生相。七種者青黃赤白黑紫縹 (青黃之色) 。所下次 明生種。離地得生如柳榴類其枝可栽者。從 緣即水土也。指律五種。即根枝節子雜種也。
第五標中初敘須廣之意。略下列章。初科前 引多論五意。第五即外道見比丘不自取果 發心出家等。次引五分因呵而制。故知立法
意為遮譏。即同多論第三意也。不與取即盜 異名。口受二意防法防罪如文可分。後指如 下即防罪中。二中初標問手下釋。通義分為
三。初明手通。次明口局。時藥亦有口者即 有緣口加三受也。時藥有二局。一手口互局 二。並局中前。餘三可見。十誦中初示緣開。由
非正時故云時分。非下簡藥體。舉宿者語含 殘內。三中所授即過食者初科。五義者指上 多論。由有五義故。須餘眾不許自類。六眾道
四。俗二也。三趣更兼非畜也。口受二局眾局 比丘。趣唯人道。次科作證明者即上五中第 二義也。論中約人有無以明成不。非畜成者
必約知解。三中止即不須手。眼現相口即語 示。四中敘意為三。初示法。心境者心即能 緣。境謂前食。仰手是色相。領即心上注。引
非顯正。下注釋成相領。一事即食境。除下 明開。眼雖不覩亦可聞聲有緣置地彼雖無 心自須起意。不喜即外道相嫌。驚急即火燒
馬屋。具引如釋相。既下教通受謂先須起念。 是食皆受後或心差亦得成法。受法標中初 指略時藥。此下次標三藥。分位以明故曰別
論。非時四位初中八患。謂八種過。前五染 觸。通自他犯。後三約受唯據自論。六是不受。 七八即失受。第七且據中後為言。中前無過
如注所簡。第八注文即前轉變體中。中論所 說。謂果漿變為甜醋即失受法。二中須煮沸 者謂生果汁。必是熟者則不須之。三中前漿
類別者如上體中果。蜜等漿有差別故。三記 識者或須不須。故注示之。四中諸律無文有 事故須義立。詞中六句初令專審恐異緣故。
二稱己名簡非他故。準下科中病重不堪得 代加之。應稱病者名字。三稱病緣明非濫託。 四云薑湯別指藥體。五云夜分期定時限。六 於他受求前對證
(下二法分句同此) 。注云無遺不須加者 由加口法本為延時必無所留。但直手受。七 日中初明八患。改第八者以酥油等無變動
故。犯竟殘藥異上殘宿。但是受已經夜非犯 竟者 (昔約自他分異非非) 。能授四法大同於前。三中五過 初過分二。初正明二問答。正明又三。初句標
過。若下示相。僧下引證。問答中由未犯長制 受不成故須問決。答中前釋不成後簡異藥。 第二長染不成可會。三中藥味通者義同共
畜故。僧祇如此者若據本宗理應自成。四中 初引制法。一日即第八日。謂下顯意。上句 示間日。下句明非犯。據本不服理應成受。
制須間日為抑貪情。又心曾服食八日成犯。 後受相染。今由不服故得間受。立法有以故 令準用。五中正可者藥恰盡也。雖無染犯不
許續加。結中決上相續須約同藥。下引僧祇 一體轉易。可證異味不妨續受。自作中。第 二然燈塗足由非服食義無加受 (古云油以除風塗足能履水。 西竺多用)
。下指所出義須依準。第三記識用舍不 定。故注示之。四中注釋展轉之義。油蜜不轉 經煮不失。是以文中唯簡二酥。得自煮者以
生酥先熟非變生故。二煮即上自他。據本生 酥限滿有觸。味轉失受事同新物。再受而捉 故不成觸。下引婆沙反證可解。正加中。注
安淨地離內宿也。須自取者免觸失也。古謂 七日藥開內宿故持點之。文舉風病油藥為 法。餘皆準改故云類準。盡形中四初位指前。
次科初須火淨。且據生者為言。二與餘別必 約藥分相雜。三中體謂正藥。分即餘助。二 法者即手口二受 (有云。即體分二藥屬法所收故云二法) 。別來謂不同
時買。別受謂隨得隨加。第四總受中注牒諸 藥。此約藥味未和合者必是成現丸散單牒 藥君如云黃茋散阿魏丸等。若下指例。隨何
藥病準上改牒。指如前者即指上注別標藥 目。或可同上須辨體分。或可指相和體文。彼 云。隨以藥首標目。餘則藥分稱之是也。別受
中初敘有緣別來。而下明別受又二。初加藥 體同上不出。若下次加藥分。注中上八物是 時藥。下三物即七日藥遇緣謂他事所阻。盡
形藥頭即藥體之君。文中且舉一味時藥。餘 可例牒故注示之。三中令淨人斷價離販賣 故。得自選者由非己物不成觸故。即覓比丘
加者有則就市無則還寺。不然且令淨人持 還。後從手受事則容緩。不過限者時內不過 中。非時不過須臾。斥世中初敘恣情慢法。希
有一二言其極小。斯時尚爾。於今可知。聖制 不行即是滅法。故云抑挫。抑謂抑遏挫謂摧 挫。高談下斥有言無行。高談謂超世之語。虛
論謂言過其實。攝心則動無自任。順教則專 奉律儀。此明好大者。據說則超出世表撿行 即混迹常流。一事行之不徹則無量法行滅於
身矣。此徒滿眼實為寒心。真誠出家幸無自 屈焉知丁嗟其愚迷。上句謂迷果。下句即造 因。有下勸其詳審。鏡鑒也。第五門正明中。初
明七日又二。前明口受須說。文列三義。即體 力味三皆強勝故多貪著。後明手受不須。雖 具三義止齊中前故時少貪畜心薄故。過希
希亦少也。餘下二明三藥不須。時藥有第三 義。非時有初義。盡形有第二義。或復兼二 但不具三故云反義等。指法中。藥鉢二淨詞
句無別唯改一衣字耳。第六手受中一不對 病。二不題名。故通自他。口法中初句標同。若 下示義。初約縱奪以明。謂據法雖局論藥則
通注示二通。味通者資身治病兼彼此故手 通如上。何下引文為證。即長藥戒文彼明捨 有三別。六日藥還主得服。七日如鈔引。八日
藥捨與淨人。義鈔戒疏並見三十。七中手受 可解。口受中初示得否。不從藥勢者釋上不 作二日也。正從法論釋上更加七日也。下引
文證。僧祇成論並證六日已去不得重加。僧 祇因病比丘日日求淨人疲苦。佛問醫言。比 丘幾日畜藥得安隱。答。如鈔引指上誤觸。即
護淨中亦僧祇文此明觸失顯有重受。堅病 謂重病也。第八中初引論四段。初敘本制 緣。若作下二明遇緣再受。即如上引更加餘
藥相雜。若藥下三明迷忘重加。若病下四明 重病代受。防罪中初科制加二受本為離過。 欲明所防名相多少。發問示之。次別論中罪
相交雜。以類收之。手防二罪四藥並同。不受 是提惡觸得吉。口受四別。時藥口加但替手 受亦不延時罪同手受。餘之三藥過中失受。
不受提惡觸吉。此之二罪則通三藥。殘宿一 提通後二藥。內宿等三不開七日唯局盡形 (戒疏盡形五罪無內宿者文誤) 。注文破古如上護淨罪通塞中。次
生罪中。此明二受合論防罪翻防故生。寄論 名數故云因明。注示罪生還從受法。列釋中 手受二罪四藥並同皆云惡觸。即是二吉。若
準戒疏但云過午生惡觸夜盡生殘宿。則一吉 一提。疑今殘宿下多惡觸字詳之。口受中時 藥同上手受。非時三罪二提一吉通後三藥。
七日更加犯捨一提服用一吉故有五罪。戒 疏止生四罪。彼云。有人立五。謂服此藥今 解不然。服則有罪不服無過。不同上四不服
罪生。故知今鈔猶存昔解。問答中戒疏云。有 人復立生於不受。今不標古直示今義。答中 初明不生之意。非謂無不受罪。但不因口法
而生故耳。不同下舉非殘對顯。盡形中。口生 六罪者牒古解也。古謂生不受故同上防罪 名數可知。無病下顯今義。即戒疏云。口不生
罪由聖開加法不失故。縱令被觸亦不失受。 律中無病服但吉羅以有法也。若不加法還 同墮矣。準此但結違教一吉。既不失法則不
生罪也。餘下指證。三戒並云盡形壽藥無病 因緣而服吉羅。次問中七日犯長。與三藥別 欲彰制意故問申之。答中二義初是貪畜。二
即違教。餘無此義故云反此。三問答中初言 七罪約具為言。此下示有無不定。
◎
◎釋鉢器篇
[0385a24] 題中鉢是梵言。器即華語。鉢則局收器皿。 器則名通眾具。具云鉢多羅。此翻應器。準下 加法云應量受。則是應量之器。對法為名。
(有取三如釋者亦通但無據耳) 。準章服儀云。堪受供者用之名為 應器。此即對人為目。或處說云。量腹而食故 云應器。即對食為名。上二字總所攝之物。
下二字即能攝之教物雖眾多二教攝盡。一 鉢制持有違結罪眾具聽畜。方堪受用故。約 二教通收一切。註中五行者即金木水火土。
總四事之體。調度謂調養具度。即眾物之 通名。敘意中但明聽門眾具。以制唯一鉢義 無相濫。故不敘之。初二句示物之多。殷眾
也湊聚也。次二句明開畜之意。上士一鉢 足以存生。下流少缺不堪進道故云隨報也。 事資是緣備道立是行成。雖下明須依法初
句躡前。次句示法。雖云聽畜非無限量。下二 句明違犯。斯制謂制犯赦放也。既下顯今篇 意。眾具非一。畜用有濫故云混也。貌即物之
相狀格式也。略下結示指如後者即下聽門 (有云前段敘聽門既昆下明制教非也) 。制門中制意四段。僧祇明異 俗意。非所宜者不相應故。十誦善見並倣聖
意。誌記也。除受供外並名惡用。無有因者 彼論正作無所依。食飲居處皆非己有故。天 地四外皆低大海故云四海。中含示名義如
上釋。明體中初科泥鐵者泥即瓦器。次科五 分十誦並簡非法。鉢坯即未燒者。佛自作者。 彼律云。佛在蘇摩國作鉢坯。令窑師燒成金
鉢次成銀鉢。皆言王若知者謂我能作金銀 寶。乃令埋之。後燒作鐵鉢。佛令用之。曰蘇 摩鉢從國為名。則知制度非出凡謀。如前篇
云。佛教阿難裁製三衣。良以古佛道法非佛 親示餘無知者。凡在奉持深須自慶。十誦中 業疏云雜寶為器濫在家人。木鉢外道石鉢
唯佛。比丘俱離但用泥鐵。由離諸濫省事易 得故也。後引五分決上罪相。仍引僧祇彰犯 所以。總判諸鉢。白銅及木可結偷蘭。餘但非
法準同犯吉。三中夾紵即今木骨布漆者是。 棍瓦者昔云以石磨後用土脂掍便燒而不熏 者。瓷鉢即上油燒者。義須毀者或令自毀或
準善見。持戒比丘見持木鉢即須打破不為 損盜。明色中初科四分黑赤。僧祇青翠。今多 黑色耳。亂雀咽即取咽項毛色鴿色多別。今
取青者。次科先引律制。四分令以泥作熏鉢 鑪。以灰平地作熏鉢場。安支以鉢鑪覆上。以 灰壅四邊。手按令堅以巨摩 (牛糞) 。壅四邊燒。今
多安鑪在下僧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橫架 安鉢在中以竹烟熏之。而下斥非前列五種。 棍鋧古云。燒成後入火鋧令牢也。但棍不磨
者準須熏。已磨退然後再熏。鐵鉢五遍瓦鉢 二遍。若但一熏掍令牢者則色落受膩。油塗 似今瓷器。上油燒者親下證非。初引親聞證。
此土行用謂梵僧來此用也。五下引文證。準 下例通澡瓶亦熏為色。三中初引善見。二指 諸部。三示此方。業疏云。西來鐵熏由牢固者
解熏法也。量中初科又三。初示三品。上下之 間即為中品。此下二定斗不同。初取周斗。注 指俗法者孫子算經十粟為圭。十圭為抄。十
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十合為升。十 升為斗。十斗為斛。相因增法。示可準據。準下 三會唐斗。唐朝雜令用姬周三斗為一斗。今
此俗中例用唐斗宜準為量。次科初引十誦。 上二句標同。謂三品大小也。又下示異。彼 明下鉢受兩鉢他。鉢他即梵國量名。準下一
鉢他半為周一斗。即唐三升三合強。餘半鉢 他為周三升三合。即唐一升強。總計唐升四 升已上為下品量。故註引僧祇合之。應知彼
律四升即據下品。鉢他羅他與多音之轉耳。 僧祇在宋朝翻尺斗並依元魏。大同唐朝。故 用四升為下鉢也。次引婆論會同四分文為
五段。初標示論師即彼論自指。謂下二定鉢 他量。釜飯謂釜中 㷈 熟者。時人下三合鉢量。 餘可食者謂蔬菜等。則上鉢共受四鉢他半。
一鉢他秦斗計有六升六合半強 (唐二升二合強) 。四鉢 他總二斗六升六合半強 (唐九升弱) 。餘半鉢他計三 升三合強 (唐一升計) 。共成三斗
(唐為二斗) 。律師下四引異 議。中下例餘二品。斗半為下品。即今五升。 中間為中品。見下五引證。此文欲明親承 古式。則前定品量有所準據矣。後引母論證
上可知。三中初指定教量。律下別斥非法。又 二。初遮妄執。前引彼所據。業疏云。有人言。 律制量腹而食。何定量也。隨得成受未必依
論。此不標古直爾遮之。言下正斥。上句是縱。 下句是奪。世下次斥執小鉢。號非法者違教 量故。以須如法方堪受淨故。加受中二。前引
十誦對首法言應量者明合法也。體色少濫 品量多乖故特標之。或可量即教量。通目三 種。並須應法方得受持。言常用者示受意也。
衣常披著鉢用有時。故加此語憶持不忘。善 見下次引心念法。文準上者但除初句對告之 言。僧祇下示轉易。謂畜二鉢無人說淨故。十
日內互易受。捨則不犯長。文如二衣中。六中 初科前明失受分齊。屑先結反。若下次明加 法不成。次科初明未度價。主言不言並判不
成。若買下次辨已度價。主報他報犯不犯別。 他報不犯者未定實故。三中初引文。孔罅謂 未穿者。罅呼訝反。準下義決。四中前篇所明
三衣不加過日非長。今欲例同一鉢故問釋 之。不受持罪即違制吉。七中初文五百問二 段。初明制用彼判犯墮。準律應吉。若下次明
開離。雖不失法非無違教。下引五分緣開不 用。歠昌悅反大欱也 (欱呼令反) 。苦猶患也。次科母論 二節。初明洗物。因制洗身。乃至乞食下次制
自持仍示緣起。僧祇初示洗法。僂力主反低 首也。應下次明兼洗師鉢法。先師後己者尊 人重法。隨事表心故。串古患反穿也。後明洗
衣。相因而引漬浸也。若下明用破鉢法。行護 中初科三段。雜明敬護誠絕非用。十誦一心 謂專意也。日炙津出為損色。故母論一切處
者唯除中齋遮斷餘用。目睛為比。誡令極護。 五分。初示護法。若下避非。煖湯謂沸湯。亦損 色故。或是將燒湯洗物即非用故得罪並制
吉羅。次科四分。前列十三種安處非法。不得 下次明將持非法。僧祇六事並蘭謂壞三寶。 同外道故今取壞鉢。餘皆因引。三中四分六
節。初制別用。若下次制雕刻。萬字梵體作卍。 佛胸前德人多濫用。今或刺於衣角。是教所 開破下三明補治。墁兩分者凡鉢上下中分
三分故。不得著下四明安處。熏即熏色言故 壞者用上四物。藉之猶故色壞方令以鑞墁 其鉢底。不得雜下五明洗法。牛屎西國所貴。
此方不用。若手下六明帶持。口外向者律因 比丘鉢口向脇道行。遇雨脚跌倒地隱脇成 患。佛言不應爾。搪謂二鉢相觸。五百問明掛
鉢。當使巾裹與壁相懸。不令以口覆壁亦恐 損色。下引善見決前肩上不明左右。聽門物 多不可科約故云雜列。初文四分七段。初明
眾器。枚枝也。今但取箇數耳。謂下列名。即二 釜二瓶各有四物。則下合數可見。又下次明 鐵作具。韛薄拜反韋囊。吹風入鑪。錯即是鑪。
鏇音旋古作去。呼謂轉軸用以裁器 (似今錯木塑車) 。 亦下三明熏鉢物。即熏鑪熏籠等。若下四明 作衣具。絣線振墨取直也。治下五明補鉢具。
鑽子算反錐也。鍱音葉蘭。若下六明火具。火 母所鑽物如竹木等。火子取火物如乾艾等。 鑽即火鑽亦用竹木為之。若下七明諸鉢。初
因得藥令置四種鉢中故知得畜。文中通云 不作淨施。然大鉢應量理必須說故注決之 (據律應是不應量者) 。龍牙杙者。杙頭雙出像龍牙故。不得
下簡非故知上四並據泥鐵為體者。出下別 示鍵 [金*咨] 。上文示異名下文顯體相。二中初老 病開作。挽即牽也。輦謂小車。或用畜駕。或是 人荷牸牛。
[馬*革] 馬皆謂雌者之異名。深防觸染 故簡除之。若得下次明他施得畜。轅音袁。即 車前兩木引而舉前以駕軛 (音厄) 。皮繩用以束
輦。枕橙並輦上所須。應下明駕輦人。簡比丘 故。若下指例車。即大者。應下簡非。織皮有華 文故。髮繩同外道故。三中彼以針綴衣無故
衣解形露。因制帶行。今用鉤紐。則不須之。此 中但明聽畜耳。四中非行來處即僻隱處也。 五中十誦尾拂得受非己用故。犛牛莫交反。
多出西方。鬃尾皆赤。多用為拂。僧祇中初明 自畜。則簡畜尾。裂 [疊*毛] 謂剪絹布為條。樹皮即 麻苧楊樹等。今多用椶櫚為之。今時後生持
扇執拂多作女態教名婬女。豈不懷慚。五百 問中几即几案。麈謂鹿之大者。群鹿行時看 尾指處即隨所往。講者持拂指授聽眾故以
為名。但不得畜毛為之故制犯罪。四分尾拂似 聽毛者。但不得長 [毯-炎+肖] 者耳。 [毯-炎+肖] 所交反。六中長
床即明開畜。七中文相交雜。故細節之。初文 為十。初明器具。剃刀隔絕本習故不聽畜餘 人應得。若得下明衣具。若不下明算子。為下 明治病眾具。
[利-禾+皮] 符碑反剝也。三種瓶即銅鐵土 也。 鏊 五到反。若鉢下明鉢具。若須下明擔物。 染草謂可染衣者。見白衣放下護譏嫌故。擣
下明藥具。簸比磨反。簁所宜反。或作篩。酢 灌鼻治頭痛。四邊流出須筩灌之。烟下明食 具。烟筩引烟出舍。火把蒲巴反。并下明澡洗
物。澡槃謂灌手者若得下明斗秤。二十四銖 為一兩。下引五分決上本宗。初如四分者謂 前制兩同後開出彼。次科五段。初明食飲具。
一時授與謂先從人受然後奉師。若夜下明燈 具。燈器總標下諸物別列。燈炷即然燈器。鐵 炷持燈燼者。轉輪燈樹謂作層輪周匝安燈
機關運轉形如樹焉。若為下明衣蓋。為下明 補革屣物剗初雁反。或作鏟籠字上呼。若刀 下明刀鑷等物。生壞謂上垢也。鞘音笑藏刀
器。手上波謂於掌上翻覆如波。刮刀削刀上 垢也。三中八段。初明房舍物。浴下洗浴具。一 切下遮諸俗物。犁耕田器。撈治田具。今俗呼 為杷 (白駕反)
。若下明執杖。錫杖者據律本為警 蟲獸。準錫杖經。乃持乞食振之使聞。所出不 同不在和會。名義制度廣如彼經。破竹作聲 俗謂散杖是也。空中杖如竹
[(竺-二+一)/韋] 等。律因外道 投刃於中。白王以誣比丘。佛因制斷。若僧下 明扇。轉關謂作輪旋轉。繞輪插扇以鼓風也。
若作下明作食具。律本並作斂。準字書合作 匳。或作籢。平底器也。斂字本是上呼。竊疑律 本脫竹頭耳。欓音儻即短桶也。 [厂@匕] 合作巵。音
支謂酒器也。匕匙也。若食下明浴室。若住下 明香嚴房室。第八中初引增一勸造立。十誦 下明安處。僧祇明揩洗。自相揩者謂本眾各
相揩也。母論明說法。淨因緣是通標。不為等 者正示初教離過。當下教觀行。上句觀身。即 不淨九想等。下二句觀心。調伏是止惡生慈即
修善。為下示說意。如是下指廣。一一事謂大 小食一切眾集等。第九可解。十中大論即智 論。禪杖竹葦為之。長八肘。下座手執巡行有
睡者點起付之。復有睡者轉付亦爾。禪毱如 毛毱。遙擲以警睡者。禪鎮如笏。坐禪時鎮頂。 須作孔施母串耳上。睡時即墮地。佛言一墮
聽舒一足。二墮舒二足。三墮應起經行。骨人即 今枯骨圖。假彼色相以助禪法。好師凡欲坐 禪必先求師。以決疑事須通大小乘三學。解
行兼備善識時宜之者故云好也。好照有說。 坐禪處多懸明鏡。以助心行。或取明瑩現像。 或取光影交射。衣服謂觸淨換易故。十一中
初列如法。不下簡非法物。十二初制離非。人 畜脚者似今床器作獸面豹脚之類。諸下開 備擬。皿即器之總名。十三初明染衣具。籤七
簾反釘橛。用絞衣也。若下護井。露下覆薪。第 十四初科前明受他施。招提通四方僧受用。 諸下次明開自造。但須應量如二房中。律下
指廣即房舍犍度中。彼明作房法。若作隔障 房前障作內房。作戶壁半壁大床小床須板 地敷四邊出舍。雜物一一白佛。佛並言聽故
云事事等。若下明修治。次科五節。初明佛 自執作。佛在阿羅毘國。見寺門楣損。乃自修 之。僧下明作具。僧坊下迴易修治。次僧坊下
制上座自作。以勵餘人猶恐目恃。仍引迦葉 為況。多論云。舍利弗經營祇桓精舍。目連經 營五百精舍。彼論問曰。諸弟子所作已辦。何
故方復棲悽有所經營作諸福業。答一為報 恩故。二為長養佛法故。三為滅凡劣眾生作 小福業自貢高故。四為將來弟子拆伏憍豪
心故。五為發起將來眾生福業故。比丘下開 道眾役務。上字上呼。三中僧祇開畫壁。男女 和合即作婬像。四分初明嚴飾。亦不得用同
上除男女合像。阿難下明受房。若下明僧地 造房。由地屬僧理須讓客。占據不起奪地還 僧。若營下明須堅固。十二年者極一紀故。若
營事下明賞經營人。九十日者取一安居期 故。若有下明治故房。律中比丘自力不搆。俗 人相兼由同俗治必須和眾故。制羯磨與之。
五分題名者別標為記故。十誦初明僧尼互 施。非法施是比丘過。不合與尼故。非法受者 僧尼共有是過。非法用是尼過。或可非法受
用並屬尼。若房下誡主者自任。奪一與一約 人為言。此謂檀越既存。止可隨人看守。不可 偏情將同己物輒生與奪。護施心故。治下明
賞功。作新同前修舊減半。功多少故。僧祇初 明治破房。隨工多少者謂二年修治得二年 住三年得三年住。若下次治空房。謂非破壞
但闕受用者。若下三明治受用。謂有什物。但 故舊耳。一時同上九十日。
釋對施篇
[0388a08] 對即能受之人。通於五眾。施謂所受之物。總 彼四事。興治即能觀之智。三毒是所治之過。 然出家閑曠不治田蠶。四事資緣率由信施。
且身衣口食無時不須。必能隨事對治則出生 世善。厥或恣情貪染則墜陷冥途。尋此一門 極為心要。自非負卓拔之識標出離之懷。則
對面千山。咫尺萬里也。敘意中初文四節。上 二句雙標福道之本。福是善業。必從勝境而 生。故云出淨田也。田有三種。三寶為敬田。父
母為恩田。貧病為悲田。田名雖通今明對施。 別指僧寶。道體清靜。少欲順道。為道之始故。 云起少欲也。即四依十二頭陀等行也。為下
次別示。初明上句由田淨故。發彼施心故云 唯重唯多也。受下釋次句。重與節約心。多 少據物。多供下三明合法。律下四引證。次科
中初二句示異俗。意明受施。不可無法。袈裟 是三乘標誌。故云聖服。有下次明受施。若下 三明合教。施者無悋。受者不貪。故云能所無
瑕。莫無也。規繩即喻法律。成字音誤。規是圓 規。繩即繩墨法。律不行隨處覆滅。故云何寄。 如下結勸。善省即興治。時資即四事。有力謂
身安。無事謂少欲。資成道行。故名道緣。若但 養身則是苦因耳。三中初二字徵上順違。貪 下示其心行。上二句明貪厭由心。著故生貪。
節則無染。下二句顯本非前境。此明心之迷 厭不由食之美惡。如智論云。一老母賣白髓 餅。有婆羅門。貪著飽食後無色味。因即問之。 老母曰。我家夫人隱處生
癰 。以麵酥甘草傅 之。癰熟膿出。和合作餅。是以餅好。今夫人癰 差。是以餅無色味。婆羅門聞已嘔之。縱心謂 貪著。約志即對治。所下二句結示因果。善惡
是因。升沈約果。中懷方寸並目於心。謂心在 身中四方寸。是下誡勵。時緣即供事。深網或 約罪科。或喻苦趣。四中初喻貪毒猛盛。若下
明法能禁制。既下明形心相反。但下舉俗以 況。九流者。一儒流 (述唐虞之政宗仲尼之道) 。二道流 (守弱自卑奉易謙謙) 。 三陰陽流
(順天歷象敬授民時) 。四法流 (明賞勅法助於禮制) 。五名流 (正名 列位言順事成) 。六墨流 (清廟宗祀養老施惠) 。七縱橫流
(受命為使專對權事) 。八雜 流 (兼儒墨含名法知國大體事無不貫) 。九農流 (勸勵耕桑備陳食貨) 。俗中文典無
出九類。此明世論尚爾。道不當然故。業疏引 論語云。士不恥惡衣惡食。若恥不足與議也。 劉子云。食足充虛接氣。衣足障形禦寒等子
俗寫倒。發足謂入道之始。方猶反也。泥塗喻 惡道。五中上句結前。次句生下。使下彰意。斂 謂收攝。迹謂麁相。標分中初是簡人。次三立
法。二中二是方便。三明所出。四即正觀。自餘 雜法總攝後科。初科善見四用約事比顯。前 二凡夫持破分之。初唯薄地。二通內外兩凡。
後二聖人學無學異。言盜用者無德。輒受同 劫掠故。言債負者必償他故。言得罪者違制 教故。負信施者醻業報故。親友用者分屬己
故。言主用者得自在故。母論前明受施。後辨 能施。前文又二。初示結業。不如法者或無厭 治。或將非用。入下次明感報。上句是生報。若
下即現報。今時作惡受施不見此相者由有生 報故也。或可現纏惡疾有同腹破。遭刑反俗。 即衣離身。能施中無業謂無行業。知穢故施
心不清淨。亦獲苦報故二俱墮。智論初通簡 能所。四句中但出初句。謂施心無厭。受者貪 染。第二句反上。三俱淨。四俱不淨。四中唯俱
淨者名施。餘三非施。若下別示所施。無戒是 德薄。無慧即愚暗。銅橛即地獄別名。四分即 疑惱戒不犯文。彼云犯波羅夷乃至惡說。故
云吉已上也。恐妄受利開語。令知如法懺悔。 用斯自檢寧。復有人堪受施者。若但養身此 何足議。苟能反己豈不懷慚。上引諸文。並約
戒淨。復須臨境起治方堪應供。必非此二。俱 為苦因。佛語無虛固當信奉。二中大集觀察 四事。文無湯藥。隱在食中。或可食含四藥。離
開房褥。次列如文。此謂以智轉境還伏狂情。 錫杖乃乞食之具故列食中。茹亦采也。房中 言和合者謂土木等所成故。乃下即臥具也。
作下總結上段示名。不可樂者即遠離行。是 解脫因。若下歎人。如實法者了達貪著是虛 妄故。遠離虛妄見淨心故。又解貪心無我性
本空故。復知如幻相亦空故。復知無境唯一 識故。由此觀察出離聖行是真實法。四分中 初舉現苦比校。文列六事。即四事外更加禮
敬供給。律中佛先舉問諸比丘云。汝謂實以 熱鐵為衣燒爛身盡。汝寧著信心男女衣服 耶。比丘答云。寧著信心男女衣。佛呵言。汝癡
人寧以熱鐵為衣燒爛身盡。何以故。不因此 墮三惡道故。餘五皆爾。今文束略故。前別 [利-禾+(朔-月)] 事條。後總示所以。若下明非法妄受因果之
相。心無實德故云內空。身作威容故云外現。 是下勸修。初三句勸如法受用。下四句明自 他獲益。指諸文中上指果報。彼明。僧護比丘
遊海邊見諸鬼受苦。五十六修其間多是迦 葉佛時比丘妄受信施非用僧物故受斯報。 經有一卷自可尋之。下指治法。遍在諸文。大
略同上。故不繁引。三中欲明觀法經論通誡。 意使奉信不可暫忘。故云立觀有教。智論上 明結業。下示來報。蟲是別報。洋銅等是總報。
十誦為存命者即遺教云。趣得支身以除飢 渴無他意也。伽論倉中出地中謂取種子散 田內也。糞屎和合謂壅田也。母論利根謂攝
心成熟者。故能隨事觀察不容遺忘。鈍根反 此。非力分故。今多食前作觀。但從鈍法。不妨 智士自通始終。佛藏中先引事儀正取觀食。
第四門通明中初標四事。能下示如非。上明 如法之益。若下示非法之損非猶責也。下引 涅槃證上同非。減少謂獲福不多。無報謂都
無所獲。次科初二句躡前起後。言等同者謂 上四事並資身。故房衣及藥三事用希。食用 則數。發謂對境起心。食下正明食過。初敘過
整猶理也。而言難者或約今文立法。或是對 境策修。二意並通。若下重勸。初正勸。夫下 彰非。故下引示策。心府者不使縱怠也。改節
操者革其舊習也。蟲之託生多依穢處。磐石 淨處少見生者。此約報處以顯宿因。正列中 初科上句標簡。次句顯意。道即路也。略下示
法所出。欲明觀法。先知大綱。五即所觀之境。 觀即能思之心境。事是別。略列五種。心觀該 通。無非厭治。以通貫別。能所合稱故云五觀。
然心隨境起。境立心明故。今論觀但分前境。 境雖有五總束為三。初即觀食。二是觀身。三 並觀心。從疎至親。觀法次第凡臨供施歷觀
此五。妄情暫伏可用進口。不然縱毒即是穢 因。殃墜三塗終因一食。可不慎哉。初觀食境 有二。二句分之。計量二字即觀智也。智論但
明計功一境。初句標能觀心。墾下列所觀境。 又三。初觀功力。墾耕也。植種也。耘除。謂去 穢草。收穫即刈禾。穫音鑊。蹂治即踐 穀 。蹂音
柔。或上呼。須下次觀變穢。纔入生藏食即酸 臭。次入熟藏即成屎尿。我下三觀來報。故下 論家結勸。僧祇具明二境。初句總告。計下
示觀。上二句觀功。文舉一粒。以少況多。次二 句觀來處。末句斥損費。二中標云忖者亦即 觀智。此謂量己所修行業。即此行業是所觀
境。母論具明能所二人。意彰所施無德不堪 受故。初簡德業具列三種。禪誦是自行。營 事即利他。三業即上三種。比丘下誡節量。又
三。初約後報勸。文明己食亦墮。意顯比丘無 己食故。何下徵示制節之意宜須遵奉。施下 次約破毀勸。言能受能消反明破戒俱不能
故。果報少者據有為言。或復無也。註中初句 結上。後句指前。即第二門四分文也。足下三。 約生患勸。三中防是能。觀心即所觀。此為觀
法之本。前後四觀止。為防心故處乎中以統 前後。引示中初總標。出家人者通收五眾。上 下別示。初示過相。反下後明離過。初中三不
善心如文。次列貪中四過。初是貪縱。二即貢 慢。三謂著欲。四即愚癡。三取容貌光澤。四約 肌體壯健不相濫也。適即悅也。醉謂昏迷計
猶有也。膳亦食之通名。凡於中食眼不諦視。 心不堅著故云不分。癡屬捨受。故云癡捨。初 下由前上食未明果相。故此示之。末句顯略。
次離過中初標示。三善是因。三道是果。謂下 配釋文略下二。應云。下食不瞋生人中食不 癡生修羅。四中初總標。正者簡無他意。事猶
用也。正欲事同服藥。為療形苦耳。為下別釋。 初對二病故。病謂常有故。亦名主病以常存 故。次二譬中初如下引。膏字去呼。次出涅槃。
五中三者初須食者託道緣也。 摶 食亦名段 食。二假身者盛道器也。三修三學正示道業 也。下引文可解。持世佛藏並大乘經。我即妄
執。倒即四倒。無常計常不樂謂樂。無我計我。 不淨謂淨。五中初華嚴偈。初句遇境。下三句 起心。所施是僧。願為佛法。三寶具矣。二中五
分僧。次必約志願簡其可否若涅槃云。我滅 度後多有為衣食故出家者則不任受施也。 三中十誦明赴請法。初示威儀。默然是口。一
心是意。淨持等是身。應下明觀法有三。初觀 功力來處。當下次觀變穢。人腸上節食未變 是。生藏下節變為糞穢名熟藏。由下觀事緣。
謂經營擾亂發起三道。四中引論因緣。聞者 足以自照。化生蛇者畜通四生故。延謂申之 令長。四等即慈悲喜捨平等慈攝。毒不能加
故用此觀。五中初引母論。歷事生念以明受 用。非耽世樂。次引傳者未詳何文。或可平呼 作相傳釋之。三匙及菜即發三聚四弘。但二
四開合異耳。指如下者即赴請中。六中四分 初教節量。又下彰益。苦即病也。增一中初列 過。故下引識。偈中法喻可見。七中彼經因
迦旃延本國有王邪見。佛令栴延往化之。王 與麁食遣人問云。得適意否答。食之勢力便 以饒足。後與細食問之亦如前答。後王自問。
我所施食不問麁細皆云饒足何也。旃延即 以偈答。如鈔所引。後王與外道麁細二食。乃 懷瞋喜。王遂於旃延生信。故云驗知等。偈中
初二字是法。如下並喻。凡車必須油塗橫軸 兩頭。但取調滑轉載。不擇油脂香臭。八中經 文初明上行。下極邊者更無過故。此望世間
故云極下。若於聖道則為最上故名上行。亦 號聖種。彼下次示兩根。初是上根。族姓子謂 上姓貴族。為義者即下厭患生死等。受謂信
奉。若下即下根。思欲者即經三種不善思惟。 所謂思惟五欲。思惟瞋害。思惟欺誑等。結中 初四句勸修。下二句誡勵。隨得謂受食。隨失
謂忘念。為毒奪者示失所以。由毒猛盛念不 能成。故即母論云。若不爾者羅剎所奪。羅剎 即喻三毒。然則口腹之患為害。頗深適意片
時招殃累劫。應知三毒即是三途故。當對事 防心。不啻臨深履薄故業疏云。大丈夫既不 能造大過。豈為一口之食而陷沒耶。所為極
弱矣。慈訓深切學者尚復自欺耶嗚呼。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二終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三
釋頭陀篇
[0390b05] 頭陀梵言翻譯如後。此乃達士之美稱上德 之嘉名。世俗無知循名昧實。呼短巾為道者。 召髼髮為頭陀。有道恥從。名實俱喪。儻懷深
識必也正名。敘意中初科為二。初敘機。是 下顯教。初中上二句彰德。下二句歎功。報是 宿因所感。行即現生所修。精謂深微。潔謂清
白。超眾累者近則絕於欲塵。遠則斷於界繫。 竦即高出之貌異於中下故曰不群。顯教中 初二句通指一代。如下所引大小經論是也。
故下別舉律宗。上二句據制教反顯。言凡所 制者即通指衣食房藥等戒也。所以諸戒多 是頭陀舉過而制。凡下引聽教順明。如二房
戒廣明十二頭陀。及長衣戒因六十頭陀來 至佛所。佛即稱讚因制畜長。以開對中下恐 其縱逸。故先讚上行。意令慚恥志慕孤高。欲
下示教意。疲怠客染塵夫皆目中下之器。疲 怠是慢即屬結惑。染塵是欲即屬業非。禪定 破慢。尸羅止欲。定必發慧。三學備焉。定則攝
心防禦故喻於城。戒則入道漸次故喻於陛。 陛即階也。引證中智論初明佛讚意。道行即 通三乘聖道。世樂即五欲苦因。四依頭陀是
根本制。望後開教故云為本。有下示開聽。言 因緣者即中下機生衣食房藥四種開教皆有 緣故。不得已者非聖意故。餘事者通指一切
聽教也。分章中上二唯局本部。三顯他部四 出餘行。釋名中善見初二句翻名。抖擻舉棄 於物令盡無餘從喻為名。謂下釋義。煩惱是
惑。滯著即業。聖善經中彼經天子下有所問 字。經但示義頗合論名。初示行相。抖擻即能 治之智。欲恚癡即所治煩惱。一一別論者彼
云。抖擻貪欲抖擻嗔恚抖擻愚癡。抖擻三界 抖擻內外六入 (六塵為外六根為內) 。今鈔總牒故此指之。又 下次歎修說。初歎修故云能善。如是下歎說。
不取不捨謂於法離有無二執。不修謂不取 所修行。不者謂不取所證道。彼云無有少法 可取。既無所取則無所捨。又無自他兩修則 無所證著故
(不見自修不見他修) 。顯德中初科引文有五。 增一中毀讚同佛者欲明損益重故。由下串 重所以。十輪中準彼乃是七字偈。今鈔第四
句下多數字。恐是後人妄加。彼文但訶破戒。 由破戒故失頭陀行。則彰破戒過重也。初 句示過。次句明過重。謂同五逆。佛所不救下
二句引證。不入眾者即二種僧中此據犯初 篇為言。華手經中言辭讓者彼云。我見聖王 尚以為難。況復得與分床共坐。我今得見親
近咨請已為大利。況乃見命分床共坐甚為 希有。如來深具慈悲喜捨等雜含緣同。但加 易衣稱讚為異。彼明佛在祇桓諸比丘見迦
葉著麁衣來起於慢心。佛即易衣以息彼慢。 由行苦行佛尚尊敬則知功勝矣。四分即衣 犍度文。彼明佛在舍衛告諸比丘我欲三月
靜坐思惟。無使外人入唯除一供養人。諸比 丘立制若有入者作波逸提懺。時長老和先 跋闍陀子與波羅國六十頭陀不用諸比丘制
俱詣佛所。佛讚善哉善哉。和先汝等盡是阿 蘭若等得隨意問訊。諸比丘聞已多習頭陀 行。乃至捨長衣成大 [卄/積] 。則知少欲離染。隨順
佛語即為供養佛人。彰利中論明十二頭陀 各具十利。且引練若一種以彰多利。故至下 文列相不復引也。初標示。言略說者明不盡
故言盡形者明要期故。次列相。初謂身無所 屬。二謂無物所繫。三即不為他阻。四中論 云。心轉樂習阿練若住處。謂樂靜之心轉增
勝故。五謂無所營求。六謂空處無畏以彰本 志。七離喧潰。八以獨處閑靜無所為故。九凡 修禪定必託靜緣故。十無礙想者謂空三昧。
論作無障礙想者。若下三示緣開。有因緣者 論云。一供給病人。二為病人求醫藥。三為求 看病人。四為病人說法。五為餘人說法。六聽
法教化。七為供養大德。八為供給聖眾。九為 讀誦深經。十教他令讀深經。有通局者給 緣有無也。外道一制無開故不同之。下指彼
品文見十三十四。料簡中初示名通濫籣下 簡行通局。謂二局十通也。喧靜即目聚蘭。列 數標中總括十二不出四位。先出相生。但據
總數後科列行乃約別數。相生中初文先敘 生起。故下後列行相。初中前明在初之意。資 道濟身衣食皆爾。但食有時限衣必常須故
云最要。明合居先。若於下顯須立所以。初敘 過非。是下示教立。少欲知足者離貪求也。受 取有方者合制法也。制法如下所示。下之三
科一一竝有躡前生起列相二段。尋文可分。 三中蕩即蕩逸。節謂節行。露坐隨坐以儀目 處與下異也。四中前三望坐。坐是正修故名
助緣。若望心觀坐亦緣耳。繫念思量即修正 觀。斬纏即破惑。出要即證理。次科標云列名 者下十二種竝首標故。行體者謂一一顯相 示所修故
(舊將行體分釋云依行目行十二事號體非) 。納衣中初文捨 檀越衣者多過患也。著糞掃衣者具諸利 也。次科據此論文通示二衣竝具十利。然
今所引正用糞掃居士施衣因帶而引。對上 律文別相可見。十利中初謂由服此衣不憍 逸故。二三四可解。五中者字傳誤合作著
字。論云。以厭離心著染衣非為貪好故。六 謂少欲順道多求長惡。七謂檢身。八為捨 飾好。九中論云。隨順修八聖道。以離邪求
順正命故。十謂由服此衣策勤心行不染世 故。論總結云見是十利著二種衣。故知此十 不專糞掃準論。糞衣自有十利。一不以衣故
與在家者和合。二不現乞衣相。三亦不方便 說得衣相。四不四方求索。五若不得衣亦不 憂。六得亦不喜。七賤物易得無有過患。八不 違初受四依法。九入在麁衣數中
(謂入糞衣頭陀中故) 。十 不為人所貪著。三中彼經云。佛告迦葉。周那 沙彌拾糞掃中物至阿耨達池浣洗。諸天皆 遙為作禮。取其浣汁以自沐浴
(業疏云由心清淨故) 。外道 持淨 [疊*毛] 次後將洗。諸天遙遮勿污池也 (疏云由邪命得 體不淨故) 。然此糞衣竝是世人所棄零碎布帛收拾
鬪綴以為法衣。欲令節儉少欲省事一納之 外更無餘物。今時禪眾多作納衫而非法服。 裁剪繒綵刺綴花紋號山水納。價直數千。更
乃各鬪新奇全乖節儉。經年製造虛廢時功。 法逐時訛。道隨事喪。是則妄稱上行濫預頭 陀。有識之流幸宜極誡。二中初文捨諸長者
離貪積也。著三衣者或名但三衣但猶獨也。 三法服外無別衣故。次科五細戒行者由離 諸長持奉精微故。六行來無累者不為物滯
故。八隨下準論有順字。謂練若空處宜少事 故。十以八聖道離邪命故。三中初科三乘皆 乞由此正命是聖種故。折我慢故。離諸惡
故。修平等故。生物善故。令行檀度起大行故。 令生慈悲下佛種故。極聖尚爾況餘聖乎。三 世十方皆爾。豈唯娑婆一化乎。嗟乎末法五
濁益深。我慢自高略無正信。而乃奔馳世路 請謁門徒。折腰於村叟之前。諂笑於閻閭之 下。或躬為商賈。或親執耕鋤畢世營生終身
不足。自甘下劣孰畏勤勞。可謂世間愚人之 所輕慢。寧知清淨活命之妙術自在解脫之 法門。因中之供施無窮果上之福田莫等。信
是發行。端緒真為入道初階。既知萬劫難逢。 勿使一生虛度。請遍尋大藏深信佛言。竭力 奉行則真佛子矣。次科論有五意。初謂處眾
多惱。以食僧食故。二謂造食多過。言非法者 或買物侵虧。或損傷物命。或宿煮惡觸故不 清淨也。三謂繫屬多患強顏故。色不安承意
故心不安。四順行四依。初示制意。受下彰損 益。初敘受請之損。若下明乞食之益。兼味兼 猶重也。又下即第五。謂即事表法。無盡法者
佛法大海無源底故。三中初科先明出蘭若 法。著衣執杖行等即身業。思惟即意業。見 人問訊等即口業。打露杖謂去草上露水恐
濕衣故。或云執錫驚虫獸故。若近下次入聚 行乞法有六初著衣法。至下二瞻視法。至第 七門相以律制法不過七家故。若準多論則
有三種次第乞食。一日到一家得食。則食 不足則止。二次第到七家得食。則食不得亦 止。三次第從家至家食足則止。不限多少。後
日乞食還從先次第。準此隨人標意受行不 同。則非定制。右下三正乞法。道側示謙下故。 次第不擇豪賤故。準下除惡狗惡牛等家。楞
嚴中迦葉捨富從貧。須菩提捨貧從富。俱為 佛呵非平等故。若俗下四受取法。迎取謂見 他持來進前迎受。由乖尊相故制不得。不得
下五觀時法。得食下六作念法。準下須留賊 分。或疑賊奪不專己想。亦薄貪情故也。乃至 下後出聚法。如前進不同上三業行也。次科
不得語等者離邪命故。在現處者令他見故。 默然立者不求自捨獲大福故。三中三重門 者據有言之。此間俗舍不喜輒入。止可簾障
之外避譏疑也。三彈指者使內知故。今或振 錫代之彌善。不便去者遲留待出不出方去。 先噉熟者無所損故。四彰利中一身得自在。
二因行勸化。三作念利他。生悲心者謂悲他 慳悋少福德故。彼論續云。我當勸行精進 (行乞不懈) 。令善住布施 (發起大行) 。作已乃食 (謂作念也)
。五易滿易 養者一鉢即足趣得支身故。六以生業中乞 最下故。即經云自見如是。若起憍慢當疾滅 之是也。七謂護勝果。一切諸佛三十二相中
無見頂為第一相。因中行乞卑下於人而感 此相故為善根也。八謂導他。九即少事。十離 分別。若受別施心高下故。五中梵云分衛此
翻摶墮。以西竺多摶食墮疊盂中故。論云乞 食舉事顯也。六中三文初引轉施以誡獨噉。 次引遠道以誡辭勞。三引遭難以誡輕動。智
論文出三十三。彼說佛度五百釋種恐近親 里破戒故將至舍婆提。初夜後夜不睡精進 故得道。佛將還本國迦毘羅仙人林中去城 五十里故是釋種遊戲園
(有改為三里非也) 。諸釋子比丘 以先修行不睡以為夜長。從林中入城乞食 患道路長。佛知其心。又有一師子來禮佛足。
以是三緣故佛說偈。鈔引上三句。下句云莫 知正法。又云佛告比丘。汝未出家其心放逸 多睡眠故不覺夜長。今求道減睡故覺夜長。
此林汝本駕乘遊戲不覺為遠。今著衣持鉢 步行疲極故覺道長。師子毘婆尸佛時作婆 羅門聽佛說法。眾不共語即生惡念罵言。 此諸禿輩與畜何異。從是至今九十一劫常
墮畜中。以愚癡故生死長。今於佛所心清淨 故當得解脫。增一中初引緣。目連還歸。舍 利弗先歸本村入滅。舍利弗常患風疾故云
患重。諸天墮淚悲其去世故。故下顯業。初二 句歎業力。由二尊者竝償先業故。但下示牽 報。斷總報業者以破見思業根永喪不墮三
惡道故。別報即遭打及病故亡無也。四中由 先食正食堪充一飽。日未中前若欲更食開。 作餘食法已食之。法式具在隨相。上根少欲
不受此開故得名耳。智論中上明營求證上 無度。後食即餘食。失半日者證上妨業。佛 下示出家意。養馬圖力。養猪圖食。出家行道
不圖色力。此與第六無十利者。十住婆沙無 此二行故。如下諸部異行中明之。五一坐者 謂但一食不同前行猶受小食。十利中二謂
無所餘故。三謂無作務之煩。五謂一食是食 法中微細行故。七妨患者謂多事妨業。次科 有行一食恐飢多噉故有此過。節量食法文
見下科。三中以飽食之人多不念道但增長 三毒。非道人故。六中初科一盂之外更不受 益。與前復異。二中解脫論中節量食即一
坐異名。二十一揣彼土揣食此方不爾。宜約 口論。此方人小準下可十口許。應隨人增減。 不必一定指廣。如彼者論云。云何受節量食。
若飡噉無度增身睡重。常貪樂為腹無厭。 知是過已見節量功德。我從今日斷不貪恣。 籌量所食不恣於腹。多食增羸。知而不樂。除
貪滅病斷諸懈怠善人所行等。智論初示節 量法。則下顯益。如下論家。自引經證。彼人 身大。故五六口可為此方十口也。七中智論
遠離處者對村聚為名。三里極近。減則不成。 指雜行者論云。得身遠離已亦當令心遠離 五欲五蓋等。及廣明十二上行。尋彼看之 (文見六十七此間藏經分卷不定)
。四分空靜者就當體為名。若 千里者弓有七尺二寸。百弓七十二丈。五 百弓計三百六十丈。六尺為步。六十丈為百 步。三百六十丈為六百步。即為二里。中國下
引十誦。初示彼土寺法。尼恐陵辱故須城內。 十下次引證。繞寺虎吼可驗遠城。千二百步。 三百步為里。則四里也。多論一鼓聲間準集
僧中解即有二里。頗同四分。然諸文不同。 宜以本宗為準。如前智論能遠益善。次科指 僧衣者名同相別。恐相濫故。準僧蘭若無難
五里。有難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如集僧篇。護 衣蘭若七十餘步如離衣戒。三中以事情相反 人喜相輕。增過滅法故聖特制。上業業即是
行。崇猶重也。謂上行中尤重蘭若故 (十利如前) 。八 中引論名別。則知此法不必塚墓。十利中前 四想者。想即是觀。初無常想者。一切有為法
有二種一眾生二國土 (即有情無情也) 。是二皆新新生 滅故無常也。乃至別歷色心陰界入等一一 皆然。由對死境觀行現前。是故論中竝標常
字。智論云。因是屍故觀一切法。易得無常相 是也。二死想者謂一期果報常為二種死之 所逐 (分段死變易死) 。則出息不報入息也。三不淨者
觀自他身。內有三十六物 (如戒疏說) 。外則九孔。惡 露常流從生至終無一淨也。四不可樂者觀 二種世間。一者眾生。二者國土。皆有過惡 無可樂也
(上竝依法界次第釋) 。五謂因觀死屍。即於顏色 心不繫故。六傷其世相。七因悲不樂。十常見 死屍無餘怖故。九中初引智論明所効。佛在
無憂樹下生。菩提樹下成道。吉祥樹下轉法 輪。娑羅樹下入涅槃。次引十住示十利。文出 七利。今具引之。一無有求房舍疲苦。二無有
求臥具疲苦。三無有所愛疲苦。四無有受用 疲苦 (今文以無有疲苦上下括之中間別列四事) 。五無處名字 (謂無住處名也) 。 六無鬪諍事
(多無護故) 。七隨順四依法。八易得無 過。九隨順修道。十無眾閙行處 (今鈔略五六九在等字中舊記 將所愛受用為一四依為四誤他久矣)
。十中初科前敘樹下多過。便 下明露地深益。次科引增一觀法成上空定。 以觀此身既假骨毛等緣和合而成。當知我 身畢竟叵得。是為人空。又了諸緣自體亦空。
是為法空。如實了知人法俱空即破二執故 云最空法也。三中引論。初明上法。在樹下者 謂雨時也。受下次明中法。雨歸屋下與上為
異。覆處少損故得用僧物。四中十利。一無求。 二無繫。三無他護。四無所愛。七中二利益 反樹下明之。以樹下猶為風聲棘剌故。八不
占他處。九不慮他奪。如來下引聖所行令忻 樂故。大畏林亦名恐畏林寒林。即屍陀林在 王舍城西北十里許。彼國人死多送林中。名
為林葬。為人觸惱不起意者示行忍辱垂誡 後來。經云。能行忍者乃可名為有力大人是 也。十一隨坐謂但無人處即坐。不必樹下露
地。解脫道論名遇得處坐。解云。不樂人所貪 不惱他令避故。十何中一二可解。三謂無所 讓故。四即不令避故。五約希望。六約他事。
八約已務。九謂不惱他故。彼具云不起諍訟 因緣。十二初科多論。前明坐法。然下示制 意。次科初標行相即身業也。如下引示心行。
明不徒坐也。經中四法。前二治過即自利。三 是利他。四即投心勝境。睡眠掉散則離念佛 故不臥也。下指論者即解脫論。彼云。常坐功 德斷生怠處除為身疾
(開病緣也) 。離染觸樂少於纏 睡常多寂靜堪修禪定。善人所行是業無疑。 三中十利。前三治樂。四即離苦。五不縱情。六
七成業。八神爽。九身安。十業輕。四中四分。 初引緣。佛下明設教。初句立制。應下教修。思 惟即修觀。此中不明故指如後。即主客篇四 儀法中
(或指沙彌篇三觀) 。智論中初讚坐法。求下誡睡 眠。大事即指聖道伺候也。即經云。無以睡眠 因緣令一生空過無所得也。又云。諸煩惱賊
常伺殺人。甚於怨家。安可睡眠不自警悟等。 若下教臥法。脇不著席謂倚臥也。三諸部中 母論對食治瞋。折挫煩惱即為上行。智論斷
漿十二之外。不一心者彼云。因飲漿故遂求 種種漿。謂果漿蜜漿等。如馬不著勒左右噉 草不肯進路。若著勒則噉草意斷。寶雲經四
分之一即乞食別行。初正示行相。匃音蓋亦 乞也。與鬼神者即今施食。若下因引乞法。 先破禁戒者或在家破五八或出家反道者。
可譏嫌處即婬女家酒肆等。十住中彼無餘 食一揣故有此二。與上不同。各有十利者彼 云。受毳衣有十利。一在麁衣數 (謂同糞掃衣行) 。二少
求索。三隨意可坐。四隨意可臥。五浣濯則易。 六染時亦易。七少有虫壞。八難壞。九更不受 餘衣。十不失求道。食後不受非時飲食有十
利。一不多食。二不滿食。三不貪美味。四少所 求欲。五少妨患。六少疾疾。七易滿。八易養。 九知足。十禪誦身不疲極。解脫道論彼云。
一法衣相應。謂糞衣及三衣 (即衣二也) 。五法食相 應。謂乞食次第乞一坐節量時後不食 (食五是也) 。 五法坐臥相應。無事處 (蘭若)
。樹下露地塚間遇得 處 (處五是也) 。一勇猛相應。謂常坐不臥。然是勇猛 之一事故加之分二字 (食中多次第乞餘同四分) 。十誦多雨處
四月。在露即冬分也。八月在覆春夏雨多也。 少雨反前者冬春八月在露。夏四月在覆。結 指中初指前列。統下揀諸文。彼論先總列名。
次總顯相。後逐行別明。一一行中竝先示過。 二明受。三顯德。四辨失。故云次第詳悉等。且 略引示。彼云。云何受乞食。若受他請則妨自 業 (示過)
。我從今日斷受他請受乞食法 (此郎受法餘行竝準此立 誓受行若不行準下五分須捨) 。云何功德。依心所願進止自由。 銷除懈怠斷滅憍慢 (顯德)
。若受他請是失乞食。 (辨失) 。餘行竝爾。具見第二。須者尋看。四中雜法 即蘭若中所須之事。初中四分。前明備所須。
若見下次明待同學。又三。初迎接。令其下浣 濯。便授下與食。有餘下三明食已法。與人即 乞匈者。非人即施鬼神禽畜等。淨地水中或
無人畜。留置淨處擬後施故。有賊下四明待 賊法。制知時節防賊難。故下引十誦。文證可 知。星經即陰陽書。下指四分。即留食等。二中
謂以木鑽鑽木則有火出。火珠即水精珠日 光照之用艾引火。恐同出術故開屏用。三 中前明頭陀。是今所用。後讀誦等因之而引。
如上等人放免差次。加分與物皆謂推尊有 德。誘進後人故也。四中五分。受請犯吉。旦 約乞食為言。餘之十一例皆違犯準解脫道
論糞掃衣受居士施衣即失。但三衣畜長衣 即失。乞食受請即失 (如上) 。不作餘食法。作則名 失。一摶食再食則失 (此二論無準義明之)
。蘭若聚落住即 失。塚間餘勝處坐即失。樹下屋舍住即失。露 地覆處即失。隨坐貪樂處坐即失。常坐寢臥 即失。不捨而違例皆犯吉。不能令捨者應
云我從今日捨乞食等。則知此十二行竝須 作法受行不能須捨。不受不成不捨違犯知 之。
◎
◎釋僧像篇
[0394b02] 題中上二字即所敬境。下二字即能敬儀。僧 即總於眾別。像即攝於經法。即下立敬儀。 中三科之文則三寶勝境。通為所敬矣 (古云僧是能敬
像為所敬者誤矣) 。取其語便故僧在初。準下敬儀佛在 前列。致即訓至。說文云送詣也。謂以至敬之 心投詣勝境故也。敘意中初文上二句明弘
通立法。謂比丘之眾舉事有法。化被於時光 世生善。發生物信則彰。佛法高深。人知歸 嚮。故云景仰斯立也。謙下四句明道俗所宗。
謙恭遜恪言其內心。斂敬攝儀言其外貌。退 己自卑謂之謙遜。尊他專謹謂之恭恪。儒宗 有禮記。首云無不敬。是知敬者禮之主也。
又儒教不出五常而禮統焉故。論語云恭而 無禮則勞。則知謙敬俗典明示。故云命章。又 下引佛制敬佛法僧師資相攝上中下座互相
禮敬。則知遜恪佛法推先故云爰始。或可凡 對勝境。或見尊上必先致敬故云始也。豈下 明敬慢可不。上二句示非所宜。下二句明
須立敬。形謂削髮。服即壞衣。倨慢謂傲物。 方謂法度。即下所明。然出家異世不但外儀。 必由內法故云清革。引證中省已所短則內
懷慚愧。由有慚愧則推重於他。則知慚愧是 敬之本。倨慢自矜無慚故也。是下勸修。凡在 吾門宜遵佛語。三中初敘禮壞。上二句通示。
移謂遷變。淡謂浮薄。次六句別釋。鄙謂庸惡。 末謂卑下。輒為領袖故參眾首。眉謂尤眉。壽 即高臘反相欺壓故在下行。武力謂恃勢陵
物之者。文華謂世俗文筆之流。上四句敘坐 次乖道。下二句明推舉同俗。彼時尚爾。況今 衰末不足怪矣。如下結歎生起。提引者即指
當篇。明誡者乃彰垂訓。次科分章中指如題 者即本篇法附也。制意中初科智論前示真 境。以佛生身是法身所依器故。如下引緣證。
佛升忉利天為母說法。將從天下眾皆迎接。 須菩提在石室中行空三昧。念言。佛常說云。 若人以智慧眼觀佛法身。為先見佛。念已但
坐室中。蓮華色尼欲先見佛。乃化作輪王。 千子部從。眾人見已避道。得先見佛。却復 本身前禮於佛。佛言。汝非先見於我。彼須菩
提最初見我以觀空故。得見法身名真供養 (由佛呵止故云不受) 。次敬意中初徵示。四分下引釋文。出 房舍犍度。彼云。爾時佛從王舍城與諸比丘
人間遊行詣毘舍離。時六群先往取房為和 尚親厚等。時舍利弗目犍連後至不得房宿 臥埵上。因集眾呵誡。如鈔所引。初引佛問。
諸下眾答。佛下呵責即見制意。廣下引緣。彼 云。過去有三親厚象獼猴鵽鳥 (鵽當刮反爾雅注云大如鴿亦言鳩 或言雀) 。依一尼拘律樹。彼作是念。我等共住不
應不興恭敬。互相問言。憶事近遠。象言。我憶 小時此樹觸我臍。猴言。我憶此樹舉手及頭。 鳥言。我憶雪山右面有大尼拘律樹。我於彼
食果來此便出即生此樹。時象即以猴置頭 上。猴以鳥置肩上遊行村聚。說偈如鈔。上句 行敬。次句顯益。三即現報。四是後果。汝下勸
依。自下立制。今時僧眾不別尊卑。宿德晚生 互相作禮。受戒徒分時分。坐夏空數淺深。 堪嗟世薄情浮。深痛律崩法壞。有心弘護宜
切故承。次科大悲經中初敘修因。傾謂盡心。 側謂迴避。以是下次明感果。如佛將成道在 尼連河沐浴。身瘦不能自持。感樹垂枝助佛
身出。至於入滅雙林變白之類。無情尚爾況 有情耶。增一中初示來報。以下推往因。雜含 中誡勅比丘。四眾即所敬。攝諸根者謂恭謹
也。長夜通目現未。安樂通世出世。三中智論 初明對佛不同有四。前二俗眾俱坐。命不命 別。後明道眾。或坐不坐學無學分。三道即三
果。凡夫可知。未辨謂所證道。未破謂所斷惑。 又下次明大小坐次。餘佛僧徒三乘位別。釋 迦之眾純一聲聞故云無別菩薩僧也。文殊
師利此云妙吉祥。彌勒此云慈氏。次第謂依 夏臘。準此以明諸大菩薩必應示受聲聞律 儀。即經所謂即現聲聞而為說法是也。次科
不應中初文四種。前是俗人。餘皆道眾入 復。二是下座。三即非僧。四即無德。三中十三 難人無戒。三舉行缺。二滅體壞。古來國朝多
有令僧反拜君父。蓋不知三寶福田四生依 怙。道超塵網德跨樊籠。君不得臣父不得子。 不墮四民之數。是為三界之賓。形雖免於屈
申心敢忘於奉敬。但以志求解脫。仰答劬勞。 不怠重修上資治化。豈唯拜伏方為報德乎。 寶梁中八輕者由無慚恥慢易有德即因心
也。下列八法並來報也。或可六七通於現未。 乃至下明德薄。毀戒之人片地無分。即梵網 經云。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五千
大鬼常遮其前。掃其脚跡罵言大賊等。又如 佛藏。不消一杯之水一納之衣。何況四事。 指上篇者即對施中。應禮中初文無緣者緣
見次科。下禮於上故云合敬。下大小相敬中 自說故此指之。二中初廣引諸文四分。十種 大小行為二。增一塔中謂非處也。五分相瞋
謂心惡也。十誦有五。并下二塔前為七。僧祇 有七。分之可見。五百問示犯。準應得吉。僧祇 六種。皆下別示經塔等不得之意。三中標分
有三。初是佛寶義須兼法。下正明云佛像經 教住持儀等是也。即題中像字。下之二科僧 別分之。即題中僧字。敬儀中初科初正明。準
前盜戒佛受用物乃至為佛亦不得賣易。支提 亦翻為廟。故下引證。王即瓶沙王。注文語勢 連上。合是大書疑其傳誤。施佛則永不通僧。
施僧則兼通於佛。次科五功德。前四別報並 列因果。後一總報通前為因故但示果。南無 經音義中翻為歸禮。或云歸敬。或云度我。如
來者成論云。乘如實道來成正覺。無所著者 離塵染故。至真者離虛偽故。等正覺者謂三 世道同。正即簡異邪妄。此即下勸修。諸佛所
行下凡宜學。三中初引三禮。口即言相審問 名下禮。屈膝即跪為中禮。頭至地即稽首也。 地下示五輪。地持語通故引阿含續釋。五處
皆圓故名五輪。四支及首名為五體。輪則別 指五處。體則通目一身。先下正示禮儀。正立 者攝身儀也。合掌者定心想也。兩掌相抵指
掌齊合。今人但合指耳。屈則先下後上。起則 先上後下。故注云不相亂也。手承足者舒手 仰承表敬之極。今人有結印者不知法也。世
衰法喪不識禮儀。或覽此文宜須依準。四中引 論兩段。前段初三句總標。知下牒釋六義。通 是敬心別分三業。恭敬二字義必兼身。又通
約能敬。尊重二字則兼所敬。又云下引次段。 上舉喻。佛如肥田。專心如好種。堅著如投種 於田。隨下法合一善等是因。至佛是果。由下
顯意。五中母論西國以跣足為敬。故不得入 塔。此方以穿著為禮。或著襪履。亦須潔淨。寒 雪處聽者謂開邊國。三千中初明遶法。一現
卑下。二示慈心。三離輕掉。四離觸穢。五離潰 閙。又當下次明用心。念佛恩者無量劫來為 度我等不惜身命求菩提。故念佛智者權巧
方便不思議故。念經戒者三藏教法開發我 故。念功德者威神相好無與等故。念精進者 乃至無一芥子地非捨身處故。念泥洹者示
現滅度令諸眾生追慕勤修故。乃至者略降 生成道轉法輪故。僧是福田師則攝誘 (上即三寶) 。父 母生育同學琢磨皆思報故念一切人即利他。
念學慧即自利。念除草即營福天兩脫履者 即知。天晴亦通著上。但須淨耳。如上所念 不出三寶親友慈悲福慧自利利他。尋之可
見。六中五百問息嫌疑。智論示遶法。賢愚明 禮辭。彼說。舍利弗辭佛入涅槃。佛問。何不住 壽一劫。答曰。世尊年尚八十不久涅槃。我不
忍見故。又三世諸佛上足弟子皆先取涅槃 (按本起經是佛右面弟子目連左面故也) 。經文但示旋遶。續引善見具 示儀式。雜含中明禮足示敬之極。然諸經論
皆令右遶。古今諍論紛紜不息。都緣不曉遶 佛遶壇兩儀自別。且直據祖教略明大途。餘 廣如別。初明遶佛者歸敬儀。云右遶者面西 北轉
(如像面南行者面北舉步迴身面西而去從北而迴) 。右肩祖侍向佛而恭 (此示正儀) 。比見有僧非於此法。便東迴北轉此為 右遶 (出錯見也)
。西竺梵僧闐聚京邑經行。旋遶目 閱其蹤。並乃西迴而為右遶。以順天道如日 月焉 (此引親見之事證成上義) 。次明遶壇者感通傳天人述西
竺戒壇云。眾僧登壇受戒說戒事訖東迴左 遶南出而返。戒壇經祖師對真懿云。律師勿 見東迴左遶以為非法耶。此乃天常之大理 也 (感通傳云天常乃左人常乃右)
。祖訓明顯人妄穿鑿或曲引俗 書 (如執天文誌李長者之說是也) 。或妄憑世事 (如執牛踏稻蜘蛛結網之類) 。且遶
佛者本乎致敬。遶壇者便乎行事。致敬則必 須右遶表執侍之恭勤。行事則必須左遶使 上下而倫序 (如入食堂及說恣時入堂之式) 。必依此判寧復疑
乎。若爾壇經云。東迴北轉遶佛一匝者。答此 本登壇為行受法因旋佛後故云遶佛。豈同 殿塔特申卑敬耶
(古記引秀州靈光舍利左遶為證子親瞻禮但覩金鐸動搖豈見舍利左 右此亦欺罔之甚) 。正明敬相斥非中初敘合敬。我等者 通指末代。敬像同真佛。敬經同真法故云齊
觀。今下正斥。又四。初指非。並下示所以。初 句無智。次句無信。三即無識。由無此三不守 禮度。故云虧大節也。或下出非相。文敘多事
不出三業。攘謂揎袖出臂。憚難也。致下明過 狀。次科初引文禮人懸幡俱非惡事。猶誡輕 侮。良由對聖更無所尊故云敬處別也。蹈謂
足踐。既下申誡。初勉慎。至下示法。履水臨深 喻其悚懼 (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氷今借用之) 。此下彰益。上句規
他。下句感聖。且下舉況。令長即郡縣官典。凡 下勸依任信也。別斥中初指非。下床即低床。 今時愚徒多習訛風。有識苟聞幸宜悛革。此
下正斥。祖師嘗遊晉魏。親覩其事。乃於床上 與僧設禮。彼反責之故云敬人等。楷模即指 法律。余下引親傳以驗。既非西竺之法。顯是
此土濫行。又下引明文以證。彼經有三不應 禮。一已在高處上座在下。二上座在前己在後。 三自在座上不應禮座下。今文連引以經對
之。雜列中初科十誦三事初在前行為導從故。 伎樂即伎者樂器準下僧祇。即是自作非但手 持。為下次代他禮為傳信故。文開和尚餘人 理得
(古云似俗中傳拜先受命禮據理不然但須師囑上座準同) 。得下三明對坐。 或為瞻想。或復禪誦故。僧祇初明作樂離過。 仍決十誦持行之文。次明為俗所使。唯開佛
事。次科智論持世並述如來遺身之意。欲 彰恭敬獲報甚深。麻米芥子並比舍利。持世 經有四卷。第一云。我今雖得阿耨菩提猶精
進不息。至涅槃時猶發精進。碎身骨如芥子。 何以故。憐愍未來眾生故。又應以舍利度者 心得清淨故。三中二段。前引僧祇通示四時。 文略成道轉法輪二日故云乃至
(今時但知降生涅槃二時供養 餘二舉世未聞聞者行之) 。薩下次定日月。又二。初引文示異。 多論總明四日。但二日重疊。今取下瑞應四
月八日降生。復準涅槃二月十五日滅度則四 日各異修供可行。復是此方機緣所樂故。一 年四日釋門時節。二月八日成道。二月十五
日涅槃。四月八日降生。八月八日轉法輪。適 時之義勿事專隅。成道一日唯出多論。生滅 二日如下自明。轉法輪日者準今四分。成道 後五十六日梵王方請
(四月初五一小月故) 。尋至鹿野四月 調機 (八月初七二小月故過此說法即八日也) 。或有經說。成道後過六七
日說法。或云二七。或云三七。皆不可定。次引 瑞應別示降生。具云太子瑞應本起經。有二 卷。後引涅槃月德別明入滅。涅槃初云者即
第一卷序分中文。簡後三十故。彼云娑羅雙 樹間。爾時與大比丘八十億百千人俱前後 圍繞。二月十五臨涅槃時。十仙者一闍提首
那。二婆私吒。三先尼。四迦葉氏。五富那。六 淨梵志。七犢子。八納衣梵志。九弘廣婆羅門。 十須跋陀羅。此十並外道上首。聞佛涅槃歸
依得度。過三月者即五月半後。又第三十卷 師子吼言。世尊何故二月涅槃。佛言。善男 子。二月陽春之月萬物生長華果敷榮江河 盈滿百獸孚乳 (孚猶生也)
。是時眾生多生常想。為 破眾生如是常心故。師子吼言。如來初生出 家成道轉妙法輪皆以八日。何故涅槃獨十 五日。佛言。善男子。如十五日月無虧盈。諸
佛如來亦復如是。入大涅槃無有虧盈故 (故知一經前後自別今時即用後文) 。月德中與上多論相近。阿含亦 云。如來八月八日涅槃。此並下二約義會通。
初正明。二引證。舍婆提即是舍衛文中且舉 見聞。準論具云舍衛九億家。三億家眼見佛。 三億家耳聞有佛。而眼不見。三億家不聞不
見。佛在舍衛二十五年。而此眾生不聞不見 何況遠者 (論舉王舍億數不說見聞) 。由慢業者出不見及不聞 之所以。我輩生不值佛豈非慢重。撫膺自責
深痛沈淪嗚呼。佛下舉況。滅後正法不及現 在。像不及正。末不及像故云轉輕。謂奉佛之 心薄也。心業即慢習也 (古記並以夏殷周三代正朔和會諸文者甚違租意若可
和會即非見聞不同況復經論並據西竺日月那將此方正朔和會耶) 。感通傳祖師問天 人云。此土傳佛生時不定如何指的。天人答
云皆有所以。弟子是夏桀時生。具見佛之垂 跡。然佛有三身。法報二身非人天所見。化身 普被三千。故有百億釋迦。隨機所感前後不 定。不足疑也
(準知昔記不可依也) 。四中初標比丘啟問。下 佛答中三寶及戒住持綱領敬慢興廢必其然 乎。二敬僧者謂四人已上大眾也。釋中初科
前明徒眾侍立。無有違者謂順教也。傳下指 妄。傳字平呼。今時禪講不知禮法。端受眾禮 壞滅僧宗。且四人僧者辨事功高。別人力弱
理無反敬。為存教誡暫開眾立。況外無軌範。 內德空虛但欲自尊。寧思來報。必負高識願 聽直言。或對大眾必須起敬。或受眾禮止可
三人。或眾圍立恒知非便。既居師表豈得懵 然。次科僧殘已下者以犯初篇失師位故。弟 子經理者謂求僧行法弟子預數故。亦須敬
禮者謂師乞懺設禮陳詞也。為下二句明反 敬之意。是知弟子在僧。但據僧別強弱不論 師資高下也。行懺既爾。齋講餘事準義皆同。
故注以示之。大小相敬中初科初母論即佛 垂滅囑累之詞。初令奉戒以木叉住持中勝 故制依之。當下次令相敬。淨法即律範。尊者
謂臘高德重為人所尊。慧命謂博聞強識以慧 為命。皆相美讚之辭也。第二次禮中初通示。 五眾下略及塔字。相禮者若五眾相對則
四位尊卑。二眾沙彌同一位故。若五眾各 論自分大小當眾同臘則須對禮。如來及塔。 五眾齊敬一向是尊故云通禮。塔即墳塚。初
下別列。次科五百問中決前禮塔引佛為比。 意在報恩。死下義準論明禮塚不言屍故。別 示中初文若據沙彌亦取受戒前後分上中下。
此約多人初受排次為言。生年即俗年長幼。 出家年即入道先後。次科問意恐謂下眾同大 僧故。答中二義。初約戒等釋。未具總名者同
號沙彌故。無勝德者戒體同故。又下次約非 師釋。大僧不爾反上二義故。百歲比丘尼禮 初夏比丘足也。三中初示禮儀。身口虔恭用
彰意重。出下顯華梵。五下明總別。中下明受 俗禮。恭敬經即中含所集。彼云。爾時世尊告 諸比丘。當行恭敬及善觀敬重諸梵行人。若
不恭敬必無是處。四中母論四名局據夏限。若 如五分取上無人。隨時受稱則通大小。今時 禪眾無論老小。例稱上座不知孰為下座乎。
五中初科前明共坐限齊。若下次明床敷大 小。有三。初明床座。臥床三人坐者謂減三肘 者。坐床肘半二尺七寸。若減併與者不容並坐
故。臥床過三肘者五尺。四已上三人有餘故 加至四降。四歲者如六歲得共十歲坐也。大 會得連床者一以床少。二不許動故暫開之。
若方下次明氈褥準前床量。若散下後明敷 草。由無限量故得共坐。次科伽論地敷義是 長連不可動者。多論床連席異謂床上敷席
也。中空絕者準須相遠方免譏過。論明俗女。 俗士可知。六中初明受禮義無忽傲。如啞羊 者彼有啞羊外道受不語法。世有持不語者
謂為上行。此外道法宜速捨之。問訊之語隨 時適變。不必依此故云等也。共下明呼召。慧 命名通不專下座故。雖耆宿亦得呼之。即如
經中慧命須菩提是也。第二法附造像中初 科上句標示。如來下正明。現在即化相佛法 一期益近。未來即住持佛法三時益遠。即經
云。應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作得度緣是 也。次正明中初文先敘目連圖寫。至下後引 如來垂誡。以佛生七日摩耶命終生忉利天。
佛後成道思報母恩。昇天說法經于一夏。按 造像經時優填王思念如來。命目連引三十 二匠往彼天中。以旃檀木各圖一相。如是至
三方得圓足。文云恐者若論圖寫似指目連。 取後垂誡須推佛意。雖緣在優填意存來世。 次垂誡中初明授記。即優填王聞佛下天。將
像至寶堦所。像即迎佛自行七步。佛為摩頂 授記。辭如鈔引。低首曲身故云垂地。因下次 正誡勅。法身儀則者威容相好法身之表故。
得念佛三昧者由見色像三昧易成故。具相 好者由生忻慕能感勝報故。如是者即指檀 像。勅後効之。注中國僧者即鳩摩羅琰從西
天負像欲來此方。路經四國皆被留本圖寫 (注云今後傳者即知第四寫本非優填造者) 。至龜茲國王抑令返道以妹 妻之。後生羅什齎至姚秦。後南宋孝武破秦。
躬迎此像還于江左止龍光寺 (故號龍光瑞像) 。至隋 朝於楊州置長樂寺。有僧奏請瑞像歸寺 (今在帝京此據龍光壁記所載若感通傳天神云非羅什將來未詳孰是)
。次示此方中初科 前敘任情。奇薄世染如下自述。所下次引古 製。初引西土傳來。嶺東即此震旦在葱嶺之 東。風骨勁壯言其體貌。勁即直也。儀肅隆重
言其威勢。每發神光言其靈異。光世生善言 其動人。注中準冥祥記云。東晉咸和四年袾 陵尹高悝 (苦回切又音里) 。因下朝見浦中光起。令人
漉得一金像。可長三尺。光趺並缺。乃以所乘 車欲載歸宅。路經長干寺 (長干是地名干即地之隴寺在隴側在金陵上元縣 也)
。車乃不進。遂任牛牽入寺。復經歲餘有臨 海縣捕漁人。又澇得一蓮華趺進於成帝。勅 於像所與本符合。後有五梵僧詣高尹宅云。
我從天竺得一育王像將來。路經險阻埋在 黃河側。後求之不得。我等同夢。像云。吾流浪 江南為高尹所得。故來相訪。高尹引僧入寺
禮謁五僧因而住寺。後經四十三年有交州 合浦郡採珠師。又漉得圓光進簡文帝。勅送 長干復合本製。脚趺銘者謂阿等七字鎸在
座足。由是梵書先無人識。後求那至方乃辨 定。在京師者即隋朝迎入京兆府大興善寺。 每至六齋常放光明。次引此土剏製。漢世佛
法初來。至于晉宋已前也。髣髴猶似像也。 (髴字音沸) 。並下總出所由。初句心重。次即追慕。三 謂法古。故下結成所引。二失法中初科先敘
得失。與之且言福敬。奪之過在無法。但下次 列非相。又二。初斥造像。前明經營不淨。菩薩 下次示形像乖儀。身量論其價直。故但問短
長。相好不令用工故不論全具。爭價利鈍者。 利謂匠工欲其多得。鈍即主者不肯增加。計 供即飲食供給。上四句是營句人非。酒下四
句即匠者之非。餉遺即獻送。遺字去呼。致下二 句顯其無功。樹字上呼。形體裸露腰身曲折 故類婬女
(古記謂言不便故音為遙以訓美好不見意也此責造人豈斥聖像必謂婬女言麁妬婦云何 不改今但依字余針反之不勞穿鑿) 。令瞋努目袒膊揮拳故逾妬婦。
乃至下次明造經。弱筆謂不善書者。惡匠 謂不擇良工。鄙養即薄於供給。二中初敘無 靈。經像住持功高故為信首。故下顯過。偷
盜是遭奪失。毀壞即風火所損。私竊冶鑄謂 金銅等像鎔為別物。焚經受用即金銀字經 燒取餘用。多陷罪咎謂累他也。並下出意。
薄賤輕侮乖俗禮教非佛嚴勅。故云違背世 出世法。現未兩報因像而致後之製造。可不 慎耶。三中初明合法有靈。注中即前長干像
在興善寺。遭賊緣具如注。又聖賢錄云。隋 時蔣州興皇寺佛殿被焚。有丈六銅像正當 棟下。及火發棟墜像自移南五六尺。四面灰
炭去五六尺。略無塵沾。後在白馬寺。鳥雀不 侵。斯皆造立有法之所致耳。但下次明至誠 感聖。西土靈儀中善見右牙者準茶毘經說 四牙二在忉利天 (即帝釋處)
。一為羅剎盜 (即天神獻祖師者今在帝京) 。 餘二經文不載。缺盆即項下橫骨。繞項而轉。 至咽凹下如盆緣之缺。闍維時收在忉利天。
後修那沙彌為師子國王於彼天取下。增一 二像上別敘造立。二下合示身量。次造塔中 初科雜心中初示名。舍利梵語訛略。具云室
利羅。此翻為身。即人之遺身。或碎身或全 身髮爪灰骨通號舍利。然舍利及塔名通凡 聖。今明造立。多是佛塔。亦通餘聖。無名支
提謂安形像故。下釋云廟貌也。塔或下翻釋 塔婆。偷婆亦皆訛略。經音義云。正言窣覩 波。義翻方墳翻高顯處 (以聳出故) 。或云大聚或云聚 相
(累物成故) 。次科初示因果。初起即新剏也。梵福 謂梵天王福最勝也。如閻下校量梵福。總南 洲不如一輪王。總四洲輪王不如六欲 (四天依須彌山
故別言之) 。總四州六欲不如初禪梵眾。總上人天 不如梵輔。總上人天梵輔不如大梵天王。此 下勸修。起塔治寺獲福如是。故令當學。三中
初明造立。安基為堅牢故。作欄為外護故。 懸幡蓋物即梯橙也。不得下次制踐污。注引 大論會上神名。又下次釋密迹。以菩薩示現
故得名耳。金剛即所執之杵。用為以刃下引 五分。佛在侍衛滅後亦然故也。若有所取與 開句絕。若塔下明覆蓋。地下明泥治。須下
明器具。以西國俗風多跣足故。安道邊者登 上便故。外作牆者恐觸穢故。若上下明獻供 養。飲食得與道俗即守塔人。經營即造立者。 舍下明護舍利。若下明 箒
拂但可去塵。餘物 皆得。多下明莊嚴。手輪者舊云佛手中千輻 輪。四中初明擇地。規謂看視。其下指方所。 須東北者以寺門向東。即在前面左邊二方
為之。注中前示西土。亦合作並。東北風多則 穢氣不至殿塔。此示寺門向東所以。下明此 方。應在南西。今此厨廁多在東北。亦以南西
風多故也。不得下制侵犯。西土佛法僧地各 有分齊。不相混濫。下指盜戒。彼明欲於僧地 起塔。即須作法和僧等。五中初科五段。初勸
修。一切智者總收十界。世出世智無不圓足。 含蘊無窮出生無盡。故喻如藏。生身即現在。 滅身即舍利。若自下明營辦。自有功德者謂
富於道行人所信重者。於己莫輕者以能供 養獲大福德故。凡下明用心。若以下明施 物。現在滅後無差別者謂所得福存沒正等
故。若見下明供具。次科修治自作勸人隨力 所搆。三中初明造立。若是下明淨治。任下嚴 飾畫下明雜穢。此土多用魚牛等膠。雖復腥
鱣且圖久固。應下明供養。不下示非法。酥 塗乳洗皆外道法故。四中令密藏者不生善 故。令恭敬者恐生慢故。今時有作涌壁或畫
佛首相。並宜藏之。五中讚歎能顯佛德故勝 寶供。六中初科無垢經中。初即女問三事果 報。一問掃塔。二問塗治供養。四相即方圓半
月人形。三問修四法。禪即色無色定。梵行 即四無量心。上二正用。下一因引。佛告下 如來次答。答初問中五福。一是內感。二三即
外應。四五即來報。四是別報。五即總報。若人 下答第二問。四相四節初中若人信佛句絕 此句標心因。圓下即業行。謂於塔地以泥塗
為物像故有方圓等別。彼下明獲報。即生後 二報 (餘三節文並爾) 。弗婆提即東勝身洲。彼人面圓 (俱舍東洲半月與經不同)
。瞿陀尼即西州。彼人面如半月。兜 率此翻知足。欲界第四天。欝單曰即北州。 彼人面方。炎摩此云妙善。欲界第三天。人面
形。即南洲人面上廣下狹。文脫二報。彼云。後 生閻浮提。壽終生三十三天。所下二句總結 四相。若人入禪下答第三問。初明修因。四
梵行即慈悲喜捨。彼下明感報。善根是現報。 福報是來果。即人天世果。禪梵定生天。歸戒 通人天。涅槃即出世果。涅槃經彼云。東方
有佛世界名不動。佛號滿月光明。無畏菩薩 白佛。此土眾生造何等業得生彼國。佛以偈 答如鈔引。上四句即四種因。正取中二。下
一句示果。言不犯者謂不侵損也。二中西國 多以妙香塗身供養。十戒制斷故。此問之。 答中有二。後解是今正用。三中破寺報重反
明造立功深。二造寺法總示中初標人法。即 露裕法師稱美道行。故云盛德。寺誥即彼文 通題。具下示其所述。事下明今所引。次引示
中初文前敘如法。譏謂譏嫌。涉即干涉。即近 尼寺市傍等處。經坊即今經藏。今下次明非 法。唯有處所。謂但造堂舍。而羯磨結界時有
行之。故云亦有。言限外者或堂舍之外或復 寺外。故下引示。木石等者植樹表其生長。立 石表其堅貞。戒壇居東表發生之義。無常院
在西表傾沒非久。立剎表迷者知歸。樓觀表 道品階漸。池沾表魔外洗心。栽蓮表行人心 淨。餘如彼說。須者尋之 (圖經近日本將至文有兩卷即祖師撰者) 。影
覆邪術謂使魔外無其威勢。影猶閉也。禽獸 畏威謂令異類不敢侵犯。形儀隱映謂像設 可觀。為世欽仰即士庶生善 (古記妄釋今並不取) 。次無法
中初科綿積猶言長久。秉即執也。錯舉謂每 事廢立皆任意耳。倣斆謂互習訛風。競心謂 鬪競為懷。力志即竭力用意。高顯即副競妙
之心。過彼乃稱勝他之志。次科明俗人愚暗。 文敘本主義通餘人。毀壞約物損辱約僧。承 即奉事。此科大字並引寺誥。故注以助之。乞
請即求索請觀諸事。彼時尚然今何足怪。更 有殿堂飲宴。僧厨宰殺。寄著雜物貯積糧儲。 或射作衙庭。或編為場務。婚姻生產。雜穢難
言。斯由道眾之非才。豈獨俗儒之無識。每 恨法門之覆滅孰為扶持。更嗟獄報之艱辛 誰當救療。必懷深識豈不再思。是知禍福無
門。唯人所召。有力能濟傳而勉之。三中初正 勸。改往謂悔上諸過。修來謂期後超昇。追 法即依教。更新即起敬。注中初敘本施意。
唯下示所應。為彼下顯益。次引經證。闍王 造逆邪見。後方歸佛求悔故行此勅。訾輸謂 科配財物也。迎送謂祇奉官僚。事佛之家俱
令免放。豈下推得信所以。四中初科有二。前 勸敬奉法物。處所受用恒勤屏淨。像設香燈 常須嚴潔等。乃下次勸攝心念法。剃染即念
其形相。本圖何事。即經所謂當自摩頭等也。 戒體即念受體勿違本誓。即經所謂念所受 法等也。業理幽微世多偽濫故云真旨。行來
等者即念聖法。來謂於四儀四事皆遵開制。不 容妄動。僧既內修俗必加敬。次科初舉俗事。 注中文候六國時魏主。干木晉人少貧鉏刈
為業。草廬而居不求名位。後遊西河事子夏。 養德不言心通六藝 (禮樂射御書數以之六藝) 。文候重彼才德 命駕謁之。干木逾牆避之。從者曰干木亦布
衣之士君何重之如是。胡不罪之。文候曰。干 木不趨世利而捿大道。隱居陋巷聲馳萬里。 行依於德寡人光於世。段氏光於德寡人富
於財。干木富於義。吾聞世不及德。尊財不如 義重。吾敢不尊賢重道耶。後召為相不就。劉 氏即蜀先主劉備。孔明即諸葛亮字孔明。先
主重之親命為丞相。先主曰。孤之有孔明猶 魚之有水也。是知富於道德尚為王者見重。 餘人可知矣。次況道中初明他敬。道士本釋
氏之美稱。後為黃巾濫竊遂不稱之。披法衣 者言其形相。遊佛行處言其內心。三學八正 六度四弘是佛行處。威儀等者言其動止。若
下誡自敬。由自失者歸過於已也。無不敬者 謂於人無所釋也。敬則下彰益。敬有儀者 心形於外也。豈惟等者自利兼他也。注中顯
示冥招之義。上舉喻。田無求心人將種之故 云自投。道下法合。僧無須意人自供之故云 潛託。潛即是冥托亦投也。三中初示他輕。以
下次明自失。法滅身者反上形心威儀等事。 縱放身心內外無法故滅於身。若下結勸。 注示待遇王臣之法。初教外儀。不迎送者以
屈道故。不同床者恐媟慢故。又下誡內心。然 此乃約比丘內有實德。王臣並懷深信故可 行之。今時道俗二俱寡薄。未可如文。縱令
有道。猶更觀機事在臨時隨宜適變。量器度 之寬窄審祿位之高卑。觀信樂之淺深顧情 分之生熟。是故禮記貴於從俗。易書美於
隨時。苟滯一端必遭禍難。古今多有世事 昭。
◎
◎釋計請篇
[0400a20] 計是比丘允許。請即施主邀命。往計前 請意存化導。必施法式發越彼心故云設則 也。敘意中初明俗眾營福所以。智論明福智
二分。俗修福分。謂布施也。道修智分。謂學 慧也。塵網所縈故云昏俗。制謂教示。非禁制 也。接愚惑者即前所謂作出家得道因緣。或
復且令遠離惡道。生人天中堪受化故。而下 次明道眾受訃乖儀。施通四事故云雜繁。生 譏即損他。癡慢即損自。苦趣即自他俱墜。故
下示今所述。如別即下十科。列章有十。攝盡 始終。一六及九事通僧俗。餘並在僧。具如後 釋。初門來請中十誦明立維那。下翻寺護。謂
監護寺事也。餘名如上卷。僧祇初教答請。恐 為緣阻故不定答。若有下令審實。不得下明 預探。此約生分。必是舊識則不須之。次科五
分開借僧物。僧祇開僧作務。且據無能必有 能者但可指授。輿合作舁共擡物也。文中但 簡對舁。恐謂得為造食故注決之。一避觸煮。
二為乖儀。四分明離過。引本緣起以規後世。 為未來者或恐過奢招世譏謗。或恐末世福 尠不堪銷故。三中引佛真規以為後則。文列
三相。隨一即成儼。頭經音義云。字合作頷。世 謂點頭是也。四中五百問有五事。初審施物。 作佛物即今彫畫佛像之家。兼通道俗。若先
下次明賽願。謂施家力所不及。欲以三遍行 香三迴施物即當三會。以違本心故云不了。 若下三受神食。鬼子母經云。佛遊大兜國。
有一母。性惡常盜人子。佛為說法告云。從 是已去止佛精舍邊。人民無子者來求當與。 今或有人設食持施比丘也。呪願即為施主
求願也。廣在第六。沽下四擇施家。屠沽之 家由涉譏疑不令輒入。前制餘時故云一切。 餘門得者必約有緣。請僧設食。令彼持戒停
業方便接引故也。若共下五開同師坐。五中 有三。初引文示。四分通二請。律開下諸文並 明僧次。梵網云。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
已。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請者即取十方 賢聖僧物 (此制受請) 。又云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聖賢 僧。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
一凡夫僧。若別請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 法 (此制施主) 。仁王亦呵責者彼云。諸惡比丘受別 請者是外道法都非我教等。十誦善生等文
中卷隨相已引。五百問但明別請。遣人代去 即是捨請。若嫌犯墮即結能遣違施非法。準 律應吉。既下二令勸讚僧次。後二句指略別
請。隨相即別眾食戒。六中初指誤。必下改 正注分二字。下赴上者謂奔趍而往。上訃下 者謂言詞允許。若作趍赴義似不尊。令書言 訃。欲彰大度。訃至也
(今時字書告喪曰訃即凶訃字雖是祖訓不可用之亦隨時之 義也) 。此下顯意。苟有所不知則令俗輕道。雖小 而大誠有所補。高望謂德望高遠也。然恐後
世忽為小事。仍引諺語證之。諺謂傳世常言 不稽典者。初句謂暫借他物。應念即時還之。 次句謂貸取人財。須思早覓償之。言鄙陋者
謂雖世俗常事。苟有違者甚失君子之行。故 云廉恥本也 (指歸云此出郗嘉賓要覽中文彼作羊太 傅 云故知人語也時償彼作早償鄙陋作輕小) 。
七中多論五制。初制同往不白先入。惱眾 故墮 (據律往他家犯不白同利戒今是施家應吉) 。主下二制隔日。先往 以招譏故。若下三制食訖自住。經下四制知
事後至。以營事人合先往故。食未下五制未 嚫輒起。謂未施財。呪願今僧未行嚫施終無 先去。纔得嚫已不待呪願者多矣。餘人謂非
首領上位者。私行謂潛去。報同學者令知所 緣。雖下覆釋初制。前明施家。此文似是他家。 八中二文並明僧次。論約法同。經聽形同。
無非皆為解脫出家。即堪受供。涅槃云。雖 未受戒已墮僧數。九中僧祇作念即晨起六 念。念食處故。餘處悔過者違念。吉羅十誦
結犯且據俗舍別請為言。下引論決。作相免 過。此通施家。不唯常住 (古云此據僧舍者非) 。第二門四 分。初明眾集。言欲受者謂將往也。若檀越
下次明往赴。有三。初示威儀。隨後相次如飛 雁焉。若下二開前去。三寶看病是緩緣。故 制須白。命梵急難故通不問。若上座下三令
相待。據文所明下待於上。義準上下並須相 待。恐不及眾容失道故。第三安聖位。中初科 先明佛像位。或有別堂則就本處。然下次排
聖僧座為三。初引所據。梁武所出其文已亡。 賓頭盧經藏中見有。具明請法。由彼尊者佛 勅在世。為末法四部作大福田。志誠虔請多
有感應。預宿請者經云。新床新褥綿敷以白 練覆綿上 (即虛軟也) 。初夜如法請之無不至也。來則 褥上現有臥處。浴室亦現用湯水處。大會請
時或在上中下座現作僧形。人求其異終不 可得。去後見花不萎乃知之也 (謂以鮮花布座聖位不萎為驗) 。今 此束略但云坐處有相耳。今下次令教示。請
聖事難故云不易。俗人咨稟謂之門師。俗家 之人即門徒也 (今反召僧為門徒非) 。必下三明自設。斥非 中初示非。坐訖即慢聖。在地佛前並非處。狹
小謂薄略。按尼鈔座不得高。尺六。又不以常 住僧器供養。由護戒同凡故。或有嚫施還入 聖僧用 (準俗舍無用應付所請僧寺聖僧用之) 。又但設虛座。不得上
安形像等 (云云) 。如下正斥未見其可者以不知法。 不堪此任故。勝緣即佛及聖僧。自損損他贈 號滅法。深所宜矣。今時滅法者皆是並宜此
名。次敷床中僧祇初明敷床。俗不知法故令 教之。飲食亦爾同上敷具。若施主下次明尼 處。得教安設者以提舍中制尼指授故。在別
處者息嫌疑故。或在僧下。但令相遠。不勝僧 者尊卑倒故。長含有三意。一示佛位在中。二 明道俗處別。三知俗眾得同齋會。雖有此通
終成參濫。多不生善。幸有別室異處彌善。第 四門初科前明敷座。表敬有二。一先聖後已。 二退身避聖。四分。次明入位。互相檢校不令
非法。下引僧祇示不如法相糺正之法。摩訶 羅即愚癡比丘尼但遣起。由女多羞。婬女即 尼眾中有作惡者。次科四分初制相問。年
歲即夏臘。若下示緣開。聽八尼者即尼戒本 單提中文。今此準用。三中勞字去呼。慰也。以 至施家無宜默住。當先慰問令生喜勇。家中
是人口。生活即事業。餘更隨機故云等也。然 道貴省語。不宜多涉。隨以時緣引接而已。其 或巧言令色妄取顏情。折腰低首意圖後請。
豈唯屈道。抑亦滅法重道護法必不行之。四 中初制後至。故在後者謂自恃已尊。意欲動 眾。今時多然。聞須深誡。但能蘊德自使他尊。
豈唯計校以謂光榮。雖可罔於無知實取笑 於有識。亦下次開不起。縱是尊長非所宜故。 若下三明留位。此謂知彼有緣而未至者。五
中僧祇初上座訶止。聖毘尼即佛戒。以眾學 制入白衣舍不得戲笑。須靜默故。齗語斤 反。齒根肉也。無常等即四念處。死想等即九
想。由下次教餘人自制。折草謂以枯乾草手 中折之。義下例決。準上訶制誡令守慎。六中 五分。初語勸施主。又下教往已寺。義須遣
報令知給食。多論謂外客來多令作法召。 或施主或門師立於高處。唱云六十臘者入 (無者漸減唱之) 。隨得一人即免眾過。更餘不集。謂後有
來者。指隨相即別眾戒。第五中四分問。作淨 者以見盤中有生果菜故須問之。準隨相中 須問漉水未。僧祇明逸食。長壽法者金光
明云。有二因緣壽命得長。一者不殺二者 施食。第六門初科四分。在後恐謂因法得。 食濫彼邪緣。世傳在前意令時眾先知情旨。
然後受食故云無失。然雖兩通依教彌善。若 據隨機不可一定。二中讀誦必待他請。今 時俗舍或有喪靈。僧徒共往強為諷誦。無意
利他止圖齋請。重食壞法招俗譏嫌。識者宜 誡。三中初科增一即持香迎僧之緣。以能通 信故云佛使。賢愚即行香緣。彼第七云。佛告
阿難。過去無量阿僧祇劫閻浮提有一大國。 名波羅捺。時有一人好修家業。意偏愛金勤 力積聚。因得一瓶於其舍內掘地藏之。如是
勤身乃得七瓶悉取埋之。後遇疾終作一毒 蛇守此金瓶。如是展轉受形經一萬歲。最後 受身厭心忽生。見有一人順道而過。蛇呼之
云。吾今此處有一瓶金。欲用相託供僧作福。 設食之時持一阿先提 (此云草籠) 。來取我。彼至日 擔蛇。至寺著眾僧前。食時已到僧住行立。蛇
令彼人次第賦香 (賦給) 。眾僧食訖為蛇。說法歡 喜轉增。將僧維那到本金所。餘六瓶金盡用 施僧。命終生忉利天。佛告阿難。爾時持蛇人
者則我身是。是毒蛇者今舍利弗是。富那奇 亦即彼經第六云。佛在舍衛。放鉢國長者有 子名富那奇。後出家證阿羅漢。化兄羨那造
旃檀堂請佛。各持香爐共登高樓。遙望祇桓 燒香歸命念佛及聖僧。香烟乘空至佛頂上。 作一烟蓋。佛知即語神足比丘同往 (前是行香緣後即迎僧緣) 。
次科初簡施主是非。僧護殘罪尼防重夷。五 下次明比丘儀式。律論並據香片故有斯過。 今時多以香烟熏手。則男女坐立準理俱通。
三中唄即梵音。未見經文者上引諸緣。但直 行香不云作唄。故下指諸文。止明開唄。意是 存之。今亦罕用。呪願中初科四分。令隨彼欲。
欲即是機。應機說法實難。其任在乎有智。隨 事觀量。僧祇選能。不必上座其在茲矣。乃至 者隨有不能次第選下也。並得罪者合眾。吉
羅制須學故。正示中初文初斥世訛。豎謂未 冠之童稚。今但通目泛常小人以為凡竪。貴 族謂豪富長者之人。鼎食鼎即盛食之器。卿
大夫已上皆列鼎而食。令他傳誤謂之訛。強 言妄悅謂之諂。今時讀疏現事昭然。故下引 況。經法猶爾餘何足言。次科亡人偈中上二
句歎無常。餘並示來報。天獄世報。泥洹出 世報。以今修善必獲善報故也。次生子偈上 二句代歸依。七世即七佛。次四句舉喻。謂
歸佛得護如親愛子。後二句旁資親屬。新舍 者彼云。若入新舍設供者云。屋舍覆廕施 (謂造屋行施也) 。所欲隨意得。吉祥賢善眾處中而受用。
世有黠慧人乃知於此處清持戒梵行。修福 設飯食。僧口呪願故宅神常歡喜。善心生守 護長夜於中住。若入聚落中及以曠野處。若
晝若於夜天神常隨護。估客者彼云。諸方皆 安隱。諸天吉祥應聞已心歡喜。所欲皆悉得。 兩足者安隱。四足者安隱。去時得安隱。來 時亦安隱。晝安夜亦安
(謂人畜來去日夜皆平安) 。諸天常護 助諸伴常賢善。一切悉安隱。常健賢善好 手足皆無病。舉體諸身分無有疾苦處。若有
所欲者去得心所願。取婦者應云。女人信持 戒夫主亦復然。由是信心故能行修布施。二 人俱持戒修習正見行。歡樂共作福。諸天常
隨喜。此業之果報如行不齎糧。出家者彼云。 若出家人布施應呪願云。持鉢家家乞。值瞋 或遇喜。將適護其意。出家布施難。僧下示制。
三中長含偈詞即讚布施。初二句讚其信。次 二句美其仁。後二句示感報。可敬可事即指 三寶。敬是內心。事即供養。五分願詞。初一
偈願人畜俱安。後一偈願所獲滿意。耕田下 種喻今布施。義下準誡據聖為法。要在隨宜。 四辯義無礙辯法無礙辯詞無礙辯樂說無礙
辯。對緣緣即機也。四中彼經第六云。昔舍 衛城有長者猶次請僧。時舍利弗及摩訶羅 至彼家。已當時估客獲寶歸家。又彼國王
分賜聚落封與長者。又其妻生男故云諸慶 大集。願詞五句。初二句稱其慶集。寶字音誤。 彼正作報。次二句歎其行施。十力即佛德。以
念佛故而營供養。後句呪願。摩訶羅苦求者 彼云。舍利弗呪願已長者心喜。即以白 [疊*毛] 二 張施之。摩訶羅惆悵因從求學。後時僧次得
作上座。彼家入海失寶。婦遭官事兒復喪亡。 而摩訶羅依上呪願。長者聞已心懷忿恚即 被驅打。 (一) 尋入王田胡麻地中。踏踐胡麻守 者復加鞭打。
(二) 乃涉路前進值他刈麥 [卄/積] 時。 彼俗法遶 [卄/積] 右旋則設飲食。左旋則為不吉。 時乃左旋。麥主忿之。復加棒打言。何不右遶
呪言多入。 (三) 又復前行逢有葬者。遶他塚壙 呪言多入。喪主忿之復捉撾打。語云。汝見 死者當愍之云。自今已後莫復如是。 (四) 又復
前行見他嫁娶呪言。自今已後莫復如是。彼 又忿怒復加笞打。乃曰。何不走避。 (五) 遂復狂 走。值人捕雁觸他羅網。獵師嗔恚復打。乃曰。
何不安徐匍匐而行。 (六) 遂依彼語遇浣衣者。 見其肘行謂欲偷衣。復加棒打。 (七) 歸寺白佛。 佛因誡眾。如文所云。後學臨文慎勿戲笑。
當恥已無能急須進學。脫或汝為上座當如 之何。往往播醜於人則後世摩訶羅矣。第七 門受食中初科有二。初定前後。既並有出。隨
用無在。辯意經者即安師所據。彼云。佛告阿 難。從今已後嚫訖下食以此為常 (嚫即呪願說法) 。次引 願詞。利兼財與事。樂通世出世。引此為式。餘
更隨機。次科初出所以有五。一効諸佛。由 佛効佛而教弟子令相法故。糜即是粥。二防 眾戒者或恐盤坐不穩而犯足食。或離諸非
儀等。三淨衣者西天跣足盤坐則污衣故。食 訖洗足方乃加趺。四異俗者必應彼俗食多 盤坐。此方不然。五食易者便於事故。因下立
制法。前却却即是後謂不齊並也。四竪謂跟 著地指向上也。交謂左右互交過。翹即翹 上一足。出生食中初文雖通前後理合在前。
準寶雲經乞食分四分。一與同梵行人。一與 乞人。一與鬼神。一分自食。故知前出後方自 食。次科引文中初引本緣。涅槃第十五云。
佛遊曠野聚落。有一鬼神即名曠野。純食血 肉多殺眾生。復於其聚日食一人。佛為說法 愚不受教。佛化身為大力鬼神。彼怖歸依。佛
復本身。復為說法令受不殺戒。鬼白佛言。我 及眷屬唯仰血肉以自存活。今已受戒當何 資立。佛因垂勅如鈔所引。四分下次明總出。
傳云者舊云。晉法猛遊西國。傳。鬼廟即曠野 神。或鬼子母。今多畫於門首。本為出食祭 之。今人乃謂門神。訛替久矣。愛道下三示多
少。此約別出為言。下引智論。鬼能變食。故不 在多。恐費信施。次科初牒世事。依下引勸中 含明亡者不必受享。入處即餓鬼居處之名。
前若字下宜加為字助之。雜含勸營福。言廣 明者彼云。有一梵志白佛。我有親族命終。 欲為設食。彼得食不。佛言。餓鬼趣中有一處。
名為入處餓鬼即得。餘處不得。以各有食故。 不生入處謂生餘趣者。自得功德謂由施心 力故任運冥資持。戒即五戒。但得人身。且據
近報顯須施福。譬喻經彼因目連見已問佛。 佛答如鈔。顯知。施福冥拔幽靈。但可修崇。不 勞祭祀。三中以鬼有通力變少為多此明施
生不必多也。雜法中初科僧祇初令顧比座。 若下次預擬受食。第三人即已上兩座。四分 令上座觀食均等不許偏饒。仍引經示半果。
經出雜含中。彼說。育王以十萬億金施。唯四 億未滿。諸臣白太子。即勅禁斷。乃至手中有 半阿摩勒果。育王悲歎。即以此果呼侍人送
雞雀寺。令陳意云。阿育王問訊諸大聖眾。此 是最後布施。哀愍我故納受此施。時彼上座 即令研著羹中。一切皆得周遍。作是事已即
便命終。次科四分明制緣。僧祇示開通。十誦 會名。等供約賦遍。等得約受足。等即是同。隨 意即任噉。五分結犯文明尼犯。下眾小罪僧
應準同。十誦別緣待得遍句絕。三中五分教 受食之儀。僧祇示進噉之法。迴食謂口中迴 轉。增一勸俗行食。王臣執務西土常儀。此方
梁武躬自行。益降尊重法今古無之。自餘凡 庶未足自重。四中四分明人等。二部即二眾。 則五眾俱沾。前僧後尼據日早也。次引經文
勸食等。具云梵摩難國王經。失譯。僧跋謂令 食均一味。與前等供不同。五中僧祇初教 護手。彼國用手摶食。此土餅果亦多用手。飲
下次教護器。飲器即飲湯水者。口處瀉者此 約多人共用。欲與下座故盪令淨食。上下三 明警眾。四分。初明不得食者。謂行食有遺。不
得自索失大度故。若有下次明摒拾遺物。毘 奈耶教食時取鉢。六中十誦離振手食。僧祇 離嚼飯作聲。 [口*博] [口*集] 即聲之貌。毘奈耶縮鼻者
或食時縮鼻。或吸飲如縮鼻聲。五分。初離手 把散飯食。益下次開含食語。續引僧祇別示 開制。四分。開遺落食。善見開鉢水棄白衣舍。
以無飯故。第八僧祇初制相待。唯據上座。狼 [跳-兆+貝] 彼獸性暴取喻急速。 [跳-兆+貝] 字補蓋反。或作狽。
又下次明餘食。恐謂僧餘不應與俗。準此明 開寺中應閉。次科經中行水謂別器盛貯。以 備食時滌手。食訖澡漱。不同今時洒手而已。
仍引雜含證用澡漱。九中初科達嚫。大嚫梵 言少異。亦云檀嚫。此翻財施。謂報施之法名 曰達嚫。文約施衣。準應不局 (世謂以財 [打-丁+親]
食故名嚫者不識華梵又召 說法為施財者並非) 。問。為召施物為目說法。答。據名召物。 今謂行施之時必為說法。因名說法以為達
嚫。準理具云達嚫說法。事義方全。問。此與 呪願何別。答。約事似同。究義須別。呪願則別 陳所為。達嚫則通為說法。今或營齋。事須雙
用。次科初引緣起。一令生疑。二令起謗。檀越 亦云檀那。並訛略也。義淨三藏云。具云陀那 鉢底。此翻施主。佛下次引佛制。注文指上。即
若為利故施等偈。說時餘聽去者有緣須往 無緣應住。三中四益。前二利己。後二利他。 四中契經修多羅華梵各出。種種義者令隨
機而舉。開撮文者不必盡誦也。五中五分簡 德。初引緣。破戒無行。邪見無慧。根不具無威 儀。惡人得勢謂假此興謗。佛下立制。伽論選
能。文明誦唄。例準說法必取堪能。六中初標 律偈。增一下引解。初句即身口二業。次句心 業。三是正慧。四即正信。七中初斥世。若下次
勸說。準五分者即呪願中引云。四足汝安隱 等。華侈謂綺飾之詞。侈尺紙。反奢也。十中八 人即留兩眾。餘開前去。同上有緣。貧道亦云
乏道。皆謙收之稱。今僧受齋但知飽食接嚫 而已。律儀法度無一可觀。將何發彼善心。消 他信施悲失。次科引經。佛在說法令後倣之。 晡即申時。
◎
◎釋導俗篇
[0403c27] 導謂能化之法。俗即所化之機。以法接機 必遵正教。備舒軌度故曰化方。來意中初科 前四句通標。影逐形生。響由聲發。形影聲響
不可相離故取喻焉。形別可解。言法別者或 約戒釋。或約福智二分釋。或可世出世教制 法不同。所趣同者謂道修解脫因。俗結解脫
緣。行分遲速求脫不殊。或可同歸三寶。共弘 正化而為所趣。頗合下文。是故下廣釋。初釋 相資。前四句明道假俗資。附謂親附。後二句
明俗須道濟。故下次釋所趣。初句是佛寶。下 二句即法僧二寶。住持一句通貫上下。僧徒 滅者僧宗行缺即為滅矣。次科中初敘妄作。
澆末是時。寡識是人。明律謂有解。知時謂有 智。言從喉出。事任心裁。不稽典教。故出喉 心。所下彰過失。事任於心故非法。言出於喉
故訛濫。皆由等者推妄所以。方寸謂心智。故 下引證。初二句謂隨流俗。次二句謗法。下二 句造業廣生。邪見謂展轉壞他。分章中箴謂
規誡。大分三章。前二教道對俗所行。後一教 俗令僧傳告。說法儀中初科初勸俗護法。以 佛讚故。經云。若有人能護持法當知是人乃
是十方諸佛大檀越也。又下誡道受施。初 示誡葶藶子喻其至少。次釋破相。後示惡名。 滓謂不清淨。曲即不正直。幻謂無真實。賊謂
侵奪妄損信施。醉謂神性昏迷。旃陀羅謂能 害人慧命。指如三十一。今見二十八。二中初 開撮要。不得下制非法。有六種。二人同座
尊無二故。復喧亂故。相諍謂對較勝負。互求 長短謂掩長拾短。逼切謂詰難不能合唄。無 所辨故。歌聲過失如文自列。五過初後損已。
餘並損他。若說下三開略說。雖依次請亦須 選能。智論云。少德無智慧不應處高座。如豺 見師子竄伏不敢出。大智無所畏。應處師子
座。譬如師子吼眾獸皆怖畏。必為他請。準此 自量。當須無畏勿令竄伏。夜下明設座。或 是逼夜不暇陳設。故開隨坐。三中六法。初禮 三寶。二昇高座。三打磬靜眾
(今多打木) 。四贊唄 (文是自作 今並他作聲絕秉爐說偈祈請等) 。五正說。六觀機進止。問聽如 法樂聞應說 (文中不明下座今加續之)
。七說竟迴向八復作贊 唄。九下座禮辭。僧傳云。周僧妙每講下座。必 合掌懺悔云。佛意難知豈凡夫所測。今所說 者傳受先師。未敢專輒乞大眾。於斯法義若
是若非布施歡喜。最初鳴鍾集眾。總為十法。 今時講導宜依此式。四中五節並以又字間 之。初明量眾取解為先。五分即五分法身。
論自解云。深法者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 (有云五陰非也) 。深即出世法。淺即世間法。惡說者成論 謂之綺語是也。二明解音義。男女音者以男
女性乖事業乃異。隨其品類言相須分。差互 混同不名善說。三教用心。前明遠離三心。 貪縱慢也。若為名聞利養眷屬皆是貪心。下
明成就四心。慈謂愍彼未悟。喜即令眾心安。 利益謂使他開解。不動謂達法本空無捨著。 故般若云。云何為人演說如如不動。一切有
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又法華云。大慈悲為室 (對今慈喜) 。柔和忍辱衣 (利益) 。諸 法空為座 (不動)
。能如是者始可說法。衒學矜能 俱為謗佛。四教安詳。怖心五過。不怖反之。五 令警眾說厭患法。不令著世故。五中初誡貪
利。徒眾効師從上所好。今時濫竊貪利多求 聚首為非。後生倣俲傷毀佛法。自壞壞他。 楊子所謂模不模。範不範。為不少矣。悲哉。
次釋三眾。初雖持戒由心為利與破戒同住 故云雜也。二既少欲應不貪利。但是根鈍不 教餘人故云愚癡。三不染利養復善戒相糺
舉自他故云清淨。云何下釋上善知戒相有 四。一知重。二知輕。三非律不證。四是律應證 文中第釋。知輕中且舉次篇諫戒攝下威儀。
雜相無不通達。非律中略舉不淨。自餘非法 例皆擯舉。獨不隨流以非為是故云不證。是 律中遠惡忻善如法而說。一字即律字以律
訓法。總含大小開遮重輕。故雖博通指歸一 字。若下明緣開犯遮。非處謂婬酒屠宰之家。 此謂出家菩薩在塵不染可得行之。聲聞自
攝恐遭欲染。故制不為如上三眾。今時尚無 愚雜況清淨耶。僧宗覆滅。佛法安寄嗚呼。六 中雜含初示攝眾限齊。恐其更多難於訓誨。
無益及他。必力能博濟。不在言限故。古之高 僧千徒匝座。當量才力更審自心。勿貪眷屬 以圖聲望。此乃畜因終當自墜。佛下次明非
問不答。問命終者謂問死時近遠。問無所益 故云徒勞。夫下似止問之詞。十二緣者無明 及行過去因也。識名色六入觸受現在果也。
愛取有未來因也。生及老死未來果也。三世 因果生死相續從緣故空。知生虛妄死復何 有。達妄修真得脫生死故云度此也。僧祇明
道俗違犯。彼因比丘與白衣行非。比丘比丘 尼犯夷。白衣無戒不犯故曰知如之何。以無 名相莫測來報。意彰復重令誡俗流。七中為
利說法即是邪命。無貪不犯者貪心難識。幸 勿自欺。八中入他房者謂入師房請問之法。 外彈指者警內令知也。正念住者無餘想也。
次問經者即正問時法。下床問者從座起故。 不念外緣須諦受故。設解作禮謝開示故。反 向出戶不背師故。九中初科母論撮要同前
四分。此委引本緣以彰開意。十二部者一契 經二重頌三授記四諷誦五無問自說六因緣 七譬喻八本事九本生十方廣十一未曾有十
二論義。三藏教法不出十二類。亦名十二分 教。撰音選。要言謂合機堪用。妙辭即顯白 易解。次科涅槃誡令重法。八緣不說。非時
謂不當說如眾學所制。非國謂不信樂處。自 歎謂稱已所能。隨處不臨眾昇座等。滅佛法 順己愚情違反正教故。何下明不聽所以。今
時講說多墮諸過。非人天師。是惡知識。三中 七施。一眼謂慈眼視父母師長等。當來獲天 眼。成佛得佛眼。二和顏悅色當來得端正。成
佛金色身。三善言軟語當來言詞辯了。成佛 獲四辯。四身起迎逆禮拜。等當來得堂堂之 貌。成佛得三身。五心善好當來不狂亂。成 佛得一切智。六床座
(己床與人暫坐) 。當來七寶床。成 佛師子座。七房舍 (己房留他暫宿) 。當來得自然宮殿。 成佛獲四禪室。今以各各二句總而括之。四
中說已入禪大聖垂則嚴勗後來。儒中君子 言之不出恥躬不逮。又云。先行其言而後 從之。況佛法修真言行相反。深嗟彼徒那無
慚色。五中引佛說法。取悟為先。隨宜權巧令 後學之。初為樂總好略之機。攝多為一說。行 即觀行。法即法門。乃至下次對樂別好廣之
機。開一為多說。或二或三乃至八萬。若據經 云無量無數方便。亦何止上數。言八萬者真 諦云。佛始成道終至涅槃經三百五十度說
法。一一皆具六波羅蜜成二千一百。一一皆 配四大小塵十法成二萬一千。又配三毒等 分成八萬四千。今舉大數但云八萬耳。第十
母論五節。初作門師法。五中第三所應。餘四 不應。四中第二非利他。餘三防媟慢。又下 令他尊敬法。五中二是下賤。附近權豪為他
走使。四是邪命。餘三並避嫌疑。竊語謂低 聲不公顯也。入下入俗威儀法。攝諸根者欲 境多故。有下不宜久住法。九事。前四輕人。五
是慢法。六即無信。餘三慳鄙。如市易者希還 報故。若入下離過用心法。初示法。如下喻顯。 高山臨淵喻卑恭攝心。月行動手喻不著六
塵。十一中十誦初教善說。諸法實相言通大 小。且據小教即指偏空。此下令訶止。當觀是 非勿隨好惡。又下聽演布。但不違義隨意廣
張。述義可爾。臨文不聽。由是聖勅不雜凡言 (今有麁心輒注聖典準此例決過非輕細) 。五分受施先無意故。十誦說 時不得食者不諦受故。十二多論辭勉。施意
為己須勉。為眾從之。四分。初制邪術。當下教 正行。又三。初教向背。又下教受戒。白黑各三 日名六齋日。佛下教行施。文舉棄物以況珍
羞。言虫以況人類。仍引智論因緣為證。彼第 八云。佛於舍衛受歲竟。阿難從佛遊行諸國 到婆羅城。彼王知佛神德感動群心。若來到
此誰復樂我。便作制限。若有與佛食聽佛語 者輸五百金錢。時佛與阿難乞食。眾皆閉門 空鉢而出。時有一老使人。持破器盛臭 [米*番] 澱 (謂渄米泊泔)
。出門棄之。見佛相好念言。如此神人 應食天厨。今自降身行乞。必是大慈愍一切。 故乃白佛言。今此弊食須者可取。佛知其心
申鉢受之。佛即徵笑光照天地。阿難問佛。何 緣微笑。佛言是老女人施佛食故。十五劫中 天上人間受福快樂。後得男子出家學道成
辟支佛。受億耳羹句絕。彼云。沙彌二十億 耳以好羹上佛。佛以殘與頻婆裟羅王。是知 佛受已與則得食。不與則不能消。復次為佛
設食。佛未食人不能消。已食殘者佛與能消 (上是論文今但取受羹少物以證上耳) 。善見受使善事不犯以非使 故。十三中地持初相見慰問。又下隨緣呪願。
四分。初明待遇病人。方便遣者可遣即遣。 為益彼故稱譽。聽作謂有信俗人無所歸者。 若下隨俗呪願嚏。丁計反噴鼻也。律因比丘
不呪願招譏故制。十四僧祇三段。初入王眾 法。初制非宜。應下教善語。二家即剎帝利 婆羅門。諸佛巧便利物。人尚德行則於婆羅
門姓中生。若尚威勢則於剎帝利姓中生。法 輪即佛法。力輪是王臣。又下誡觸犯。形相謂 以形相人。欲下聽陳意。俗下示應答。恐有
遺忘緣阻故言皆不定。次明入居士舍。初制 不應令他慚恥失敬信故。應下示慰諭。方便 引接發彼善故。三入外道眾。二節同上。形訾
謂形言毀辱。此門所明說法儀式。然事相交 雜不唯說法。或作門師或是接對或令教導。 又復說法之式。不專導俗。為師訓道義亦
同。然事類相投寄此明耳。第二三歸中制意 引經。初正明受意。即多論云。如人獲罪於王 投向他國以求救護。眾生亦爾。繫屬於魔有
生死過歸向三寶魔無如之何。故知。若受三 歸得脫生死。煩惱魔者三毒劫善故。五陰魔 者遷謝不停故。死魔者逼切報命故。天魔者
撓令退道故。四皆惱害不能自由故名魔也。 名下次彰法勝。名一義異者彼經第五自解 云。佛常法常比丘僧常。此明如來欲示眾生
常住真心一體二寶故。於方便教中隨宜離 合故云諸佛境界等。既知方便本為引實。今 受三歸無非顯性。機雖未達可使由之而授
者用教。不可不知之。說一為三者經云。云何 為一。佛告摩訶波闍波提憍曇彌。莫供養我。 當供養僧。若供養僧即得具足。汝隨我語則
供養佛。為解脫故則供養法。為受用故則供 養僧。說三為一者如多論。問。佛亦是法。法 亦是佛。僧亦是法。正是一法有何差別。答。雖
有一義相有差別。無師大智一切功德是佛 寶。盡諦涅槃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僧 寶是也。又下顯功能。故知三寶加護不為他
害。龍畜尚爾況於人乎。義鈔即受戒法中。業 疏委備此不煩引。二中初敘意。但使未歸三 寶皆名信邪。隨順生死皆名邪業。阿含下引
示。涅槃生死際即無始時。無至處即未來際。 謂成佛果證大涅槃。即名涅槃名無至處。言 其臻極。更無所至故。業疏云。從生死際至涅
槃際是也。指第十者彼云。自念所作一切不 善。如人自害心生恐怖。驚懼慚愧除此正法 更無救護還歸正法等。必下指法。隨時謂逐
人別述。通用謂如諸經但懺三世十惡等。三 中智論有三。一具儀。二對境。三作法。道眾望 俗皆是師位。故註通之。三法中言某甲者稱
己名也。盡形壽者述所期也。歸三寶者是所 投也。言發善者明非戒也。後三結者重更囑 累不令忘失也。引多論以示成不。若輕浮心
則無無教故。四中大集母受兼資於子。善神 護者準大灌頂經。一歸十二天神總三十六 神。多論對戒簡異有三。初簡趣。五道除人已
外。無受戒者即彼宗所計。成論善見龍畜得 受五戒。業疏云。多論據無知者人猶不得何 況鬼畜。如餘得者謂有知解也。亦下次簡時。
五戒須盡形。八戒局日夜。成宗不爾。如下所 明。不下簡法。如後五八。三歸言下即發戒故。 五戒簡人中初成論據十三難。並是戒障。今
明七難。白衣時有。但障十具故云毘尼不聽 等。不障五八故云若為白衣等。世間戒對上 出家即出世戒。自餘六難邊須已受。破局大
僧。黃形非畜重故不論。多論唯簡邊罪 (舊云約未懺為 言非也邊罪永障何得論懺業疏明懺日通成論七難人日二唐死) 。次科初令示緣境
同前具戒。情境皆同。非情唯酒。業疏云。將欲 受戒初須為說緣境寬狹。令受者志遠見相明 白。善生下次歎戒功。甚難謂功深難得不可
輕受。三戒由生故是根本。即善戒經不受五 戒不發十戒。乃至展轉不發菩薩戒等。五種 即五條。隨人所能多少皆得。若受一戒名一
分優婆塞。二戒名二分。三戒名少。分四戒名 多分。五戒名滿分。先陳戒相審問所能。然後 為受。準業疏三歸直授五戒。簡人者以翻邪
初心難拔宜即引歸。若更覆疎容還舊跡。五 戒不爾。先已歸正。心性調柔堪思我倒。故須 簡略。二作法中初科詞句分五。一陳己名。二
歸三寶迴向境界。三盡形等顯所期。文舉盡 壽或一日夜或月或年隨時自改。四為五戒者 正立誓也。且舉滿分。或一分二分亦在臨機。
優婆塞古翻清信土。亦云近事男。女云優婆 夷。五如來等結歸正本也。以三寶名通九十 六種後須顯正。非同前濫。由此勝號外道無
故。如來者乘如實道來成佛也。至真者體悟 無邪也。等正覺者道同三世也。此實我歸。餘 非敬者故云是我世尊 (此並撮略業疏釋之餘廣如彼) 。前三歸誓
正發戒緣。三法纔竟即納戒體。後二歸結是 囑非體。次科初誡聽。多陀此云如。阿伽度此 云來。阿羅訶此云應 (應即應供) 。三藐三佛陀此云正
等正覺。亦舉三號令生信奉。盡下列相。邪婬 者犯他妻也。俱舍有四。一他妻。二自妻非道。 (大道口道) 。三非處 (非房室中) 。四非時
(懷胎乳子受八齋時) 。五中前四性 戒。有情境發。後一遮戒。非情境發。飲酒放逸 能作四過故偏禁之。是下囑累有四。初囑謹
護。二勸作福。三令受齋。四教迴向。年三者正 五九月。冥界業鏡輪照南洲。若有善惡鏡中 悉現
(或云天王巡狩四天下此三月對南洲又云此三月惡鬼得勢之時故令修善) 。月六白黑 兩半 各 有三日。按智論初八天王使者下。十
四天王太子下。十五天王自下觀察眾生善 惡。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日亦爾 (小盡準布薩應用初一) 。持 齋者或受八戒。或但持齋。中前一食中後不 得妄噉
(今多蔬菜不節晚食此雖非齋猶勝輩血又有飲水周時為清齋者此乃邪術一切眾生仰食而住 但勿過中是佛正教) 。三料簡中成論對反有宗三皆偏局。
一須具受二不重增三定盡形。多論須五眾 者疏云。皆是弘法之人故。俗雖曾受非故不 聽。智論初段六齋緣起異上智論。蓋所出不
同。先雖奉齋盡日不食復無善法。佛因誘接 故為加改。次科問中若據有部但發四支。成 宗具七。與論頗同故引示之。答中初約義釋。
上二句正答舉一。又下轉釋舉妄。恐云何不 於餘三中趣舉一耶故此釋之。如下引例。十 善攝無量。妄語攝餘三。相比無異故云準知。
三中文如隨相罵戒具釋。內法即往業。外法 即依報。增一意亦同上。內物即正報。以疎況 親必招殃禍。下指諸文不復煩引。須者尋之。
八戒初科多論開心念者即自誓受。疏云。非 謂常途故。彼文云。若無人時得心念受明緣 開也。二作法中初教具儀。應下正受法。一日
一夜合在三歸之下。文為四段。初稱名。二歸 境。三限期。準下成論受通長短。隨人加改四 立誓。疏云。言淨行者以所期時奉持九支同 諸佛故
(又簡五戒不斷正婬故) 。不言如來正覺者五戒初離 邪緣故以正隔之。今此重增復何須也。懺悔 中布薩翻淨住。亦云清淨。理合先懺後受。
論中倒列故注移之。說相中初正說相。願持 下二教發願。初中一一皆言如諸佛者疏云。 舉聖境所行也。某甲亦如是者引已同上也。
若準羯磨云如諸佛盡壽不殺生。我某甲一 日一夜不殺生能持否 (答云能持) 。今此所示全依智 論。疏云。有本云。我某甲一日夜不殺生亦爾
者直述已契。上同於佛不假問答亦成說相。 (今依羯磨說之) 。高大床即足高尺六已上也。或可大即 是廣方三肘者。又阿含八種勝床。金銀牙角
嚴飾故勝。佛師父母從人故勝。不必高廣並 不合坐。西土以華結鬘貫首。及用香油塗身 以為美飾。此方須除帶佩華瓔脂粉塗面等
準文九戒。而言八者多論云。齋以過中不食 為體。八事照明故成齋體 (謂以八戒禁防非逸方顯持齋清淨故云照明) 。 共相支持名八支齋。故言八齋不言九也。所
以不過中食在後獨明。若依羯磨則合高床 歌舞為一。過中為八。又增一中過中為第六。 合嚴身觀聽。為一皆所出不同。隨依並得。發
願中初離惡趣。八難者三塗。長壽天。北洲。 佛前佛後。世智辯聰。諸根不具。我下揀世 報。願下示所求。薩云若亦云薩婆若。此云一
切智。指增一者彼云。我今以此八關齋功德 不墮惡趣八難邊地。持此功德攝取一切眾 生之惡。所有功德慧施彼人。使成無上正真
之道。亦使將來彌勒佛世三會得度生老病 死。言關齋者謂禁閉非逸靜定身心也。鈔疏 今見業疏。雜相中僧祇召受恐俗緣多而不
憶故。十誦俗來因而勸受。增一先懺後受證 前所註非自意故。中含下三經並明力用。十 號者如來 (倣同先迹) 。應供 (堪為福田) 。正遍知
(寂照法界) 。明行足 (果從 因得) 。善逝 (妙往菩提) 。世間解 (達偽通真) 。無上士調御丈夫 (攝化從道) 。 天人師
(應機授法) 。佛 (覺悟歸真) 。世尊 (三界獨尊) 。齋經彼云。受齋之 日當習五念。一當念佛十號。二當念法。三十
七道品具足不毀。三當念眾恭敬親附。四當 念戒一心奉持。五當念天後生天上終得泥 洹。成論初明功勝。彼引帝釋說偈云。六齋神
之日奉持於八戒。此人獲福德則為與我等。 佛止之曰。若漏盡人應說此偈。故知天主福 報不及出有聖人。方堪比擬下明長短並成 者疏云。接俗之教不可約之是也
(古引多論半日不得者猶執部 計準理皆通) 。俱舍釋上第七華瓔嚴身。除非舊者謂 去新好之飾服。常所用者故云不生等。醉即
昏迷。亂即散逸。善生不得多者恐人參混心 不專一。泛論歸戒獨受為佳。則心不他緣法 無通濫。今多眾受於理雖通終成非便 (有云約授戒人
說安有多師同時授戒本無此理何須制之又云受字合作授謬妄之甚) 。五分初教俗不敬 道。八法文舉前五。毀三寶及戒為四。五不 利優婆塞住處 (遮部彼所受戒)
。六作他惡名稱。七欲 辱彼住處。八以非法為正法欺誑於人 (或可此三通以 不利改之故不別舉) 。若有此八許令不敬。以無德故。若下
次教道不往俗。聚落亦爾者上約一家合聚。 皆嗔比丘不往彼聚。雜含示名實。清白謂不 染塵。修淨住謂奉戒行。男相成就謂有丈夫
之操。口說三歸謂初須師受。具斯四者則名 實兩副矣。第二辨生緣中初引緣。佛下立制。 親擔父母者即執勞奉事。珍奇衣服即供給
所須。右父左母者順陰陽也。或可彼方偏尊 母故 (有云西土以東為尊左北右南北是陰故然人行所向不定未必如此) 。須臾恩者懷
抱長養至於長大經涉多時。百年勤苦不報 須臾況多時乎。以道供俗本是污家。唯許二 親故云聽也。得重罪者違制吉羅業道重故 (有云逆蘭詳之)
。二中不信少經理者逼令歸正。故經理 謂供給營幹也。有信恣與者必無虛費故。開 將至寺者無親可歸故。洗母不觸者觸不開
親故。父如沙彌者養同小眾故。唐僧傳云。 敬脫常擔母一頭經書一頭。食時留母樹下。 入村乞食用以充繼。又齋道紀亦以經書佛 像老母掃 箒
擔荷而行。每謂人曰。經不云乎。 掃僧地如閻浮不如佛地一掌許。親供母者 與登地菩薩齊。人或助檐者紀曰吾母也非 他之母。形骸之累並吾身也。有身必苦何得
以苦勞人。所以身為苦先幸勿相助。此乃大 度豈比常途。雖教有小違而理歸大順。酬恩 竭力今古無之。三中涅槃三寶一體。體無生
滅故皆常住。啟開也。七世者北遠疏云。無始 皆開何止七世。但隨世俗且言七耳。即梵網 云。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我生生無不從之
受生是也。母論貧者先法後食。不貧但法無 所乏故。四分愛道求出家。如來不許。阿難 代請之詞。愛道是佛姨母。佛生七日摩耶命
終。姨母乳養長大。愛道在俗已證初果。故云 況得淨信。是知生育恩大。雖百年肩荷不報 須臾。三寶一聞即酬重德故。唯佛法可報劬
勞。自外供須終名直養。四中彼經第一云。佛 言我於過去世時。波羅奈國有長者子名慈 童女。父喪賣薪日得兩錢。奉養老母。次得四
錢八錢十六錢。後欲入海採寶。母即抱捉。 子掣手絕母數根髮。遂入海取寶。還發時有 水陸二道。即從陸道去。乃見有城紺琉璃色。
有四玉女擎四如意珠作樂來迎。四萬歲中 受大快樂 (酬上二錢) 。次復前行見頗梨城。有八玉 女。擎珠來迎。八萬歲受樂 (酬上四錢) 。復捨遠去至
白銀城。十六玉女擎珠來迎。十六萬歲受樂。 (酬上八錢) 。又復捨去至黃金城。有三十二玉女擎 珠來迎。三十二萬歲受樂 (酬十六錢) 。又復捨去遙見
鐵城。心生疑怪遂入鐵城。有一人頭戴火輪 捨著童女頭上 (酬損母髮) 。童女問獄卒言。我戴此 輪何時可脫。答言。世間有人罪福如汝。然後
可代。又問。今獄中頗有受罪如我者否。答言。 不可稱計。聞已思惟。願一切受苦者盡集我 身。作是念已鐵輪墮地。獄卒以鐵又打頭。命
終生兜率天。時慈童女者即我身是。當知父 母少作不善獲大苦報。少作供養得無量福 (童女是長者名非女人也) 。鸚鵡。彼云。過去雪山有一鸚鵡。父
母都盲。時有田主。初種 穀 時願言。與眾生共 食。鸚鵡子即常於田採取以供父母。田主按 行苗稼見諸虫鳥剪 穀 穗處。嗔恚便設網捕。
鸚鵡子言。田主先有好心何見網捕。且田者 如母 (常生長故) 。種子如父 (相繼續故) 。實語如子 (可寶惜故) 。田主如 王。擁護由己
(得白在故) 。作是語已田主歡喜問言。 汝取此 穀 何為。答言。有盲父母願以奉之。佛 言。鸚鵡者我身是。田主者舍利弗是。盲父母
者淨飯摩耶是。增一兩節初校量功德。一生 補處即等覺菩薩。準知。孝養德唯降佛。菩 薩戒云孝順至道之法。儒書亦謂至德要道。
則萬善之總百行之源。儒釋皆然。釋門尤切。 常當思報勿得背恩。文下次明恩大。文合作 又。並增一故謂雖以善導罔極難酬。故云不
可報。或可教導餘人可使報恩。父母有恩故 不望報。是下結勸。五中論舉盲病。餘病例然。 又但闕所須不必在病。自能紡績者特舉微
賤。類餘充足不須強與。犯罪即吉。同污家故 準此斟量。六中僧祇令改俗。阿字入呼。準應 即義準文不出。故增一明易姓。彼云。四姓出
家同稱釋氏。即謂比丘。非關俗士。此明離俗 已後不得依本族姓也。善見召婢。既已出家 則非所屬。故加美飾不復本名。阿摩尼即佛
召姨母之號。然此二號乃是通召女流。僧祇 所制即局本時親屬故不同也。七中初聽輿 屍引經顯據。彼文云。愛道涅槃佛與阿難難
陀羅云。舉屍殮時梵釋四王欲代為之。佛皆 不許為報恩故。淨飯亦然。岥音頗。峨音我。 謂傾動也。次制變服。今時多著綵帛袈裟。乃
以布衣為孝服。又云。僧無服制但布少麁是 不聞。智論云。如來著麁布伽梨。傳謬至今。愚 迷不改。又有白帽素絛蒲鞋哭杖。倣同鄙俗。
一任愚情。覩此明文早須悛革。第三入寺法 立意中初敘寺處清嚴。僧居有二。一者慕靜 即自行。二者施訓即化他。居靜不宜喧。稟
訓不當慢。此四句即約行顯處也。且下次敘 入須法式。初明所應為。上二句標境勝。下 六句示須法所以。應合也。俯仰即儀貌。履行
即所為事。豈下次示不應為。蹈履也。形見 也。非唯等者謂無益有損。流墜也。正法中初 科有五。初入寺門。二拜總禮三寶。先下次禮
佛。三契。契猶遍也。今則多稱讚佛偈。隨所能 者三遍說之。禮佛下三禮僧戶外總禮。如今 眾堂之處。若下四誡守慎。初敘誡。註中前段
釋上自失善利。俗闕者謂同俗流闕於道行。 後段教隨宜誨示。背僧即不信心生。取異謂 求見僧過。經下引證未詳何經。初令捨惡次
示行法。順佛行即右繞。西入東出。佛在我右。 偏袒右肩示有執作之務。逆行即左繞。反上 可知。緣礙左繞者示權開也。謂西向有妨反
從東入。佛在我左頗乖執侍。故今存想如右。 無異則免過也。入出向佛者假事表心。歸依 不背也。次科初念三寶。佛僧能覺。因果雖分
所覺道同故云一體。道即諸佛果源眾生心 本。極證名佛。始學名僧。僧現學法終至佛果。 若此待僧豈容輕侮。注中初教念僧。則三寶
備矣。今下次令念己。與僧不殊。尚當尊己豈 敢慢人。低下次離諸過。初二句捨憍慢。次二 句止殺害。後一句離觸穢。並寄事表法。如注
所顯。當下三修淨福。表對亦如注。三中有五 法。初護毀損。注云他供。即臥具等皆他所施 故。善器即自身堪受道故。并下除調戲。沙門
下不先臥。又下敬僧坐處。舉況引證。尋文可 了。經中即寶即手經。又文殊問經云。死坐 鐵床上。若下不後起。斥非中初文入道緣者
善根由發故。淨土因者心清淨故。出離軼者 期解脫故。軼即是轍。車所從之道也。次科初 敘無知。僅猶略也。不體法意者總迷上三也。
都無下二句反上因緣也。供養福田反上出 離軼也。注中非全無者不掩有信故。多下出 非法。三節。初敘無智造業。前斥聚會。今世
多然。又下斥侵毀。圖剝謂謀害。低突即觸犯。 恣頑癡者即不畏因果。或下斥規奪。具下總 示因果。二明有智獲益。三引經合證。經文雙 喻下云衰利即合田園。蒺
[卄/梨] 有刺如菱而小。 前境謂僧寺。女人法中初指同。唯下彰異。又 二初指過。假謂虛假。排謂推排即牽推等。盪 謂縱放。 撐
觸也。必下示法。礙絕謂繫屬於人 不自在故。鄙謂厭惡。悼即悔恨。敬沙彌者恐 謂未具不加敬。故注顯可知。出寺法中初結
前。所下正示。初教禮辭。凡下令捨施。金剛堅 利之寶伽藍福業之地故以喻焉。次要術中 初文指中國者前云祇桓舊法故。正示中初
文前敘道俗相資。修道緣者假彼外護故。 生善境福智由生故。出家下次明互相敬護。 初道須攝俗。四輩即天人。龍鬼幽通三趣。顯
則唯人。次科初敘道眾志遠行薄。智下次教 俗士取志合行。終照即深識不責目今。遠 度即大量不見小過。略謂捒略。所下示幽靈
同資。剋猶究也。剋照皆龍天之心。終遠即 出家之志。如感通傳韋天告祖師云。天竺諸 國不及此方。此雖犯戒大塗慚愧。內雖陵犯
外猶慎護故。使諸天見其一善忘其百非。若 見造過咸皆流涕悉加中護不令魔惱。今下 斥凡俗多譏。初敘其愚迷。自下彰過失。上句
障聖道。次二句失善利。後二句招苦報。可謂 下結歎。三中初正明。此即轉釋上科不受道 化之語。如下喻顯。嬰兒即喻愚俗。即上所 謂小兒癡是也
(有將嬰兒喻比丘非也) 。囑累中乍觀語勢似 總一篇。細詳文意止結此科耳。
釋主客篇
[0409b24] 舊住名主。時過名客。若對三界則無有主客。 今望伽藍不無久暫。強分主客以明待遇。然 據律中制主待客。但主須筵款。客至有儀故
云相待耳。制意中初二句示出家超世。無繫 之人故如賓也。次二句明遊方漂泊。隨處暫 止即以寺字況於逆旅。謂同迎客之舍。既無
定止義當迎待故云頗存於此。故下顯制。曲 即委備。云云生起下文。初科中前明客來入 寺。後明舊住迎接。知佛塔等者或問於人。
或自瞻視。至門應開謂無關鎖容自開者。若 不能者即反上也。此間晝日不尚閉門。事亦 稀也。下牆謂低處。踰入此方所忌未可依用。
次科四分初求房舍。自述歲數令知上下也。 有當取者舊住給與也。丸藥舉之不拾他物。 特舉至微例其餘也。次問處所。五分不眠為
防難故。三中四分禮僧。止於四座以成眾故。 餘座不禮恐勞擾故。思惟即禪定。禮誦同之。 十誦時見謂近處也。四中初文先問法食之
處。又下次問利養有六。僧差即僧次。檀越送 食謂將入寺。月八十五即六齋日人多設供 (業疏云黑白俱有三日文少十四) 。月初彼國重之亦多營設。檀越
請即別請 (舊云僧次者非) 。三問人畜並據俗舍。次科 初示僧制。若下明筵留。不語知者恐追伴故 仍安慰之。給糧食者準須出己必非常住。三
中十事與者前二與物後八與語。習俗謂風 俗所宜。僧教令則隨方制度。某事可食事即 物也。法附中初科上二句敘教法之功以能
成善故。有由謂由於教也。次二句敘威儀之 勝以能成因感果故。冥因者心業未形故。顯 果者報相可見故。宗即是本。是以下引證。阿
說亦云阿說嗜。此云馬勝。從佛受學方經七 日便備威儀。以宿五百世為獼猴今猶躁擾。 出家七日即改本轍。以威儀悟物故稱威儀
第一。身子與目連為友共結契云。若得甘露 必當同味。後時身子見馬勝威儀庠序。乃問。 汝師是誰為說何法。答云。法從緣生亦從緣 滅。一切諸法空無有主
(此依五分引或有出云諸法從緣生亦從因緣滅我佛大 沙門常作如是說) 。身子聞已便證初果。次傳向目連亦 證初果。後同馬勝往佛所出家也。傳法等者
即第五祖優波毱多。威儀肅物率皆從化。如 佛無異但無相好。時人號為無相好佛。又第 二十祖闍夜多善持威儀見無不敬。佛曾記
之。闍夜多者最後律師。故知諸祖傳通並以 威儀令生物善。方冊即付法藏傳。故下結前 起後。列示中初文五分。明威儀化物功深。闕
則二利俱失故非大明也。僧祇明行法。平視 頭不俯仰也。合身迴不但轉項也。中含初別 示行法。續上僧祇。狩王即師子及象王。若下
通明四儀。初明入聚即示行法。無事處即阿 蘭若。合明食法文見頭陀。或下次明住坐二 法。於中下後明臥法。頭面向像無背違故。
係想明相不著睡眠故。僧祇臥法大途同上。 文復詳委但頭向不同。衣架師長皆尊處故。 合口拄齗心易定故。念慧所修觀行不暫忘
故。指如上者即想明相等。十誦明燈不臥恐 裸露故。出行中初科前明摒淨。隨相即覆處 敷僧物戒。去時下明白告。後去時下明觀方
量伴。利衰謂有益無益。時言謂當言即言。 若有下明暫住復去法。下座得病下明遇病 料理法。上座有病理合看視故。但明下座恐
捨棄故。得脫謂差損。次科初示行法。先指後 跟是賤下相。在下明覓處。前食即小食。後食 即中齋。當白入者由覓宿食必入俗舍故。三
中安詳離卒暴故。一心離雜念故。觀地二意。 即止作也。不退菩薩舊云初地已去。坐臥中 初科僧祇前明坐法。駱 駝 謂兩膝拄地。次明
臥法。仰是慢相。伏即飢相。左脇婬相。如法即 右脇臥。指三十五者彼云。應如師子獸王順 身臥。若右脇有癰瘡無罪不者越威儀。增一 手按彼因外道抽除床攊故制
(攊音曆今謂床 桄 ) 。十誦制 晝臥者有病應開。喜眠令經行者除昏思故。 善見初制繫想。三寶戒施天為六念。下明
坐跪名二。禪觀加趺。飲食踞坐。尼令長跪。 非不通僧。僧制互跪則不通尼。故注云各有 所立也。別示中初科三千中明踞坐。交足左
右交過雙。竪謂脚頭向上。却踞謂反向後。掉 捎謂搖動。搘拄謂一足著地搘起。一足直申 向前。上足即翹起一足。次明五事。應通二
坐。不前據謂兩手托床。母論明加坐。撿合作 歛。次科三千中不與師坐不僣上也。十誦初 制起他。謂恃己陵物也。乃下次制濫下。三中 初明臥法。却踞謂退身坐。
[仁-二+欠] 音欠。張口申氣 也。吒去聲嘆息也。狗群謂相倚也。起以時節 即念明相心起。當責謂懈怠耽睡等念。又下
次明起入眾法。遺即留也。臥法中善見明念 起。三千示臥相。母論誡耽睡。二時謂初後夜。 一時即中夜。僧祇制晏起。注指前說即右脇 著下累脚合口等。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三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四
釋瞻病篇
[0410c05] 題中四字。即下兩門。瞻送是能施病終。即所 為。制意中。初科初敘病患。多嬰累者。通目眾 苦也。四大等者。別示病惱也。地水火風內外
該遍故。通名大。六府者。大腸小腸胃膀胱三 焦膽也 (從頂至心為上焦。從心至腰為中焦。從腰至足為下焦。此三共為一府) 。若下次
明瞻視。然下三示凡情。昵近也。故下彰聖引 導。按西域記。祇桓東北有塔。即如來洗病比 丘處。如來在日。有病比丘。含苦獨處。佛問汝
何所苦。汝何獨居。答曰。我性疎懶。不耐看病 故。今嬰疾。無人瞻視。佛愍而告曰。善男子。 我今春汝。引證中律因病人無人瞻視。佛即
呵制。初引緣。便下立制。佛下結勸。乃下指同 存沒雖殊提接義一。故茲制意兼該兩門。問 答中。徵上律文。欲彰功行。答中。初正答有
二。初約心行同佛。又下次約隨順法制。僧祇 下引示初引緣起。即彰奉佛不如看病。又下 次引勸讚。以顯功深。簡人中。初科四分。初制
本眾有三。一親屬自看。二僧與。三僧差如法 治即吉罪。準無比丘。應令沙彌淨人看。若無 下次開女眾。十誦僧祇二律大略同前。次科
初明本眾有二。初有乘迎歸。無所分別謂昏 迷也。 牸 牛草馬。本不得乘病篤故開。若無下 次明無乘往求。不繞塔等。恐遲滯故。及共
迎者。謂召檀越往迎同上比丘也。若路下次 明尼眾。同異可見。闍維此云焚燒。俗嫌遠送。 不令見故。餘下後明下眾文。略不出故令準
之。三中初句指前聖制。次句勸依。下二句指 廣即僧祇文。供給中初科五分。唯開自煮五 百問亦然。七日一受。更開過中失受惡觸不
受。先淨謂令淨人火淨。下指寶梁。彼云乞食 比丘或病。不能乞食。當自伏心云。我獨無侶。 一身出家。法是我伴。等習禪經。今藏錄不出。
二中僧祇。先明九橫令知看視。前七並食。八 懈怠者。不勤調攝故。九無慧謂執愚失治故。 又下次明供給據文有三。初須己物。二己無
則僧物。三僧無則乞與。好食與看病者。獎 其勤勞。令無退故。又不下三制推免。四分 五德文引第五。而略上四。一知可食應與。二
不惡賤便穢。三懷慈愍不為衣食。四能經理 湯藥。善見為病。開餉俗士不犯污家。下指 僧祇。略如上引須者自尋。三中初十五二律。
明審問所須應時給付。後十誦中。開服犯過 藥。以必差故。佛僧中。佛無宿觸。疑剩佛字。 四中善生初誡始終。若下教求物五百問。初
制看病輒用彼物。比丘下次制病者捨棄衣 鉢。一為終身不離。二為留賞看病。五中伽論不 淨同前十誦。謂煮膏肉和以鹽故。此引廢前
例通餘物。六中四分初安便器。次第三開。 屋中即房內。不下次置唾器。既制污地。必有 所盛故。三安置中初科僧祇好房既是大德。
十誦中房計是常人。但不得下房不容看病 故。次文中國本傳。壇經所謂別傳是也。日 光沒處者。壇經云西方為無常之院。由終歿
於天傾之位也。今寺亦有。但方隅不定。不知 法故。以下出別堂所以。今號延壽。豈非相 反。專心念法者。由非舊處。無心戀著。但念無
常必思勝法故也。其堂中下次明設像。立彌 陀者。歸心有處也。然十方淨土而偏指西方 者。繫心一境想念易成故。西方諸佛而獨歸
彌陀者。誓願弘深結緣成熟故。是以古今儒 釋靡不留心。況濁世凡愚煩惱垢重。心猿未 鎖。欲馬難調。捨此他求終無出路。請尋大小
彌陀經十六觀經往生論十疑論等諸文。詳 究聖言。必生深信矣。像面向西病者在後。謂 將終之時。已前常須瞻像。令其繫心。忍土
者。梵語娑婆此云堪忍。大悲經云。此界眾生。 忍受三毒及諸煩惱故。人間臭穢者。感通傳。 天人云。人中臭氣上熏於空四十萬里。諸天
清淨。無不厭之。但以受佛付囑令護於法。 佛尚與人同止。諸天不敢不來。恒在佛所者。 恐心無繫念世事故。四中初科十誦文中。但
是通制下諸詞句。皆出祖師。深法但是佛教 通。得云深。是道謂出世法非道。即世間法。練 若中汎話。謂問疾安慰。以為勸誘之端。捨座
即分半座與迦葉坐。捨衣謂脫所著衣。易彼 糞掃衣披之。誦經中鸚鵡緣出賢愚經中。彼 云須達家有二鸚鵡。能知人語阿難往其家。
授四諦法。聞已喜悅誦習。飛向樹上。次第上 下經於七反。其暮宿樹野狸所食。即生四天 王天。阿難聞已。問佛生處。佛告阿難。緣汝
授法命終之後。初生四天王天。壽五百歲。二 生忉利天。壽一千歲。三生焰摩天。壽二千歲。 四生兜率天壽四千歲。五生無憍樂天壽八
千歲。六生化應聲天壽萬六千歲。七還生第 五天。次第還至四天王天。上下七反天壽終。 已下生閻浮提。於人中出家。學道緣前四諦。
心自開解成辟支佛。故云後得道迹。大品即 般若經耳品。出第三十卷。彼云釋提桓因作 念。若人聞般若名。一經耳者。是人先世佛所
作諸功德。與善知識相隨何況受持讀誦。常 住二字。六卷泥洹。云善男子善女人。當持如 來常住二字。歷劫修習。是等眾生不久。當成
等正覺道。二經並明勝報故。云不生惡道也。 律師中毘尼主於住持。故讚興隆等。自持攝 他即是二利。諸佛讚者如諸經論。讚持戒功
深如標宗具引。法師中迷倒如盲。妄想如病。 禪師中梵云禪那。此云思惟修故。知禪者唯 是修心故貶多說。今之參禪。亦務多說。事持
言句忘本久矣。眾事中初引五聖為比。沓 婆即四分沓婆羅漢。捨羅漢者厭無學也。 求堅固者。修大行也。善見云此人是王子 出家。故云王種。迦葉緣者薩婆多傳云迦
葉。於耆山自經營五寺。通為一界。自作泥 塗壁。祇夜具云祇夜多。雜寶藏云。南天竺 有二比丘。聞夜多有大威德。到其住處見
一比丘。形容憔悴竈前然火。問言識夜多 否。答云在第三窟。即至窟中。但見向來然 火比丘。禮已問云既有威德。何為自勞。答
曰我念昔時生死之苦。若我頭手可以然者。 尚不惜之況勞身也。身子即舍利弗。百緣經 云佛世有黎軍支比丘。出家得阿羅漢。乞食
不得入塔。掃洒乞食便足白眾僧言。從今塔 寺聽我掃洒。後於一日眠不覺。曉舍利弗見 塔塵坌即便掃之。黎軍支眠窹心懷悵恨語
舍利弗言。汝掃我地令我飢困。由是七日求 食。不得遂飡砂。飲水即入涅槃。比丘問佛。 佛言過去恚母布施。鎖母房中。母從索食。
答云。何如飡砂飲水。七日母死。其子命終墮 獄。罪畢為人故受此報。由昔供佛故今得道。 (目連緣如後篇具引) 。然下顯僧福大下歎所修。經下勸憶
持即淨名經。淨命謂無邪求。總示中初科初 引傳令唱讀者。準此生前所修一切功德。並 須記錄。凡為看病常在左右。策其心行。恒令
念善。以捨報趣生唯在臨終心念善惡。下引 智論為證。仍決所疑。答中初句正答。下二句 轉釋。作惡生善道者。準天台十疑論。三義通
之。一者約心。以造罪時從虛妄顛倒心生是 虛。今因知識勸導改心是實故。二者造罪時 由癡暗虛妄為緣是偽。今遇知識得聞佛名
發菩提心是真故。三決定者前造罪時心有 間斷。今臨終時心猛利故。如萬年暗室一 燈能破。千年積薪少火燒盡 (後義即同今鈔) 。次科初正
明五下引示。初引銅盌緣。後指慳衣緣。如前 即二衣中故下結誥。勸導中初科前明量機。 病強弱者。觀其健困也。心利鈍者。智明昧也。
業麁細者。麁如營福。細如禪講等。情取捨者 所樂異也。如下西方兜率等。是此四觀察義 無不盡。隨宜方便臨事自裁。或下次明說法。
初令緣佛。或教稱名。或令觀相。或歎功德令 生忻樂。或身下次示心觀。即性空相空唯識 三觀。至焰處者。喻相空也。謂如渴鹿逐於陽
焰。遙見似水。至彼元無各。下後示隨緣。不必 如上故。二中初引律制問。受不好者謂惜好 者故。及送他者謂妄行顏面故。此出病者慳
鄙之意故。須問之若非此徒則不須問。應下 準義告示。初泛告取著。佛制畜者明教嚴也。 出世緣者顯行強也。常著生者彰報勝也。面 王比丘賢愚經云。曾以
[疊*毛] 施辟支故。五百生 白 [疊*毛] 褁身而生。身大隨大面。有王字恐被王 損。乃投出家善來得戒。 [疊*毛] 變法衣涅槃後用
此衣闍維 (若分別功德論。頭有天冠故名面王) 。若下苦勸貪悋眼看 不救謂現見衣物。不能濟患也。經云者。此出
莊嚴論。彼云昔有國王。名難陀。貪聚金寶。乃 以女置高樓。若求合者。令其納寶。乃集一國 珍寶。皆盡時有一人貧匱。求合無由因。而
成疾其母知之語云。汝父死後口中有一金 錢。可發塚取之送王。王怪問曰。何處更有 寶。彼具述之。王由此悟曰。死後一錢尚不能
為主。何苦欲之。遂却散施。上勸捨慳亦下次 勸依法。顏面謂取面情。以物餉遺也。如是 下結示恐心輕動故。不可違恐念世事故。不
可順以下出須諫所以。臨終念善生善道則 昇。念惡墮惡道故。沈昇沈止在剎那故。是一 期大要。期時也。三中初示經像。引華嚴為
證。經文兩偈傳寫訛脫。此出賢首菩薩品。 初偈云又放光明。名見佛彼光覺悟命終者。 念佛三昧必見佛。命終之後生佛前。次偈脫
初句。彼云見彼命終。勸念佛方接鈔中三 句。若新譯本云。又放光明名見佛。此光覺悟 將終者。令隨憶念見如來。命終得生其淨國 (此偈贊佛果一光明功德)
。見有臨終勸念佛。及示尊像令 膽敬。俾於佛所深歸仰。是故得成此光明。 (此偈讚佛因中修此光明之行) 。四中初請他勸。善見明看病自
勸。母論明互違結犯。依前斟酌指上次科。若 下明將死打磬。令聞生善。天台智者。臨終語 維那曰。人命將終得聞鍾磬。增其正念。唯
長唯久氣盡為期。云何身冷方聲磬耶 (今時死已。方 打故知無益) 。第二送終敘意中。初示道俗異儀。厚葬 謂多費財也。若下次明奢儉取中。將屍出中
初科前明安屍處。絹棺比地所尚。此間多用 木棺。或加絹蓋。次明師徒坐處。吊慰吊即訓 至。謂至喪所而慰問也。布草者。此間有用
薦席。或用床橙。次科初引文示制律中。以尼 女情懦。多好哀泣。僧則反之故罪分輕重。若 下次準義明開。初引涅槃為例。即遺教云若
所作未辦者。見佛滅度當有悲感。據位則 內凡已還故。云未離欲者。若下次明不泣反 非。高節之人不妄哀喜故。云不局世情。任
情之者不展哀苦。即非孝誠故。云道俗同 恥。三中初小者吊大。又二一近處至者。容緩 吊慰。二遠來奔赴。未暇慰問。次明大者吊
小。依本儀者謂不設禮。隨時坐立謂任彼意。 四中五分覆根準應裸露。五百問初明覆屍。 須白僧者。是僧物故。裙及祇支今須準用
(世云須披五條者。非以制物令賞看病故) 。不得下次明殯送。由並屬 僧過五成盜。文明所出。次第有三。一出親 屬即師僧等。二率眾僧舍利此翻遺身即死
屍也。三貸亡物此即僧物。無故方開。令倍償 者。謂看病人別求他物。與本相當者。入僧 作法和僧還之。如二衣中其下三示喪儀。輿
即擡棺之物。葬法中初科前列四法。水葬飼 魚鼈。林葬濟禽獸。律下次引文證諸部文中。 但無水葬。闍維即火葬。十誦比丘有病念言。
死後僧分我錢。逐置羹中啜之。後死持棄林 中。鳥啄腹破故錢出也。然下義決殘即損害。 不應自為。次科初香華散身。生存所制死故
聽之。僧祇亦爾。謂同上得散香華。三中初明 起塔。五眾並得即前僧像。次第禮塔是也。 (此通名墳塚耳) 。增一中佛言。四人應起塔。輪王羅漢支
佛如來。又後分云輪王無級。羅漢四級。支佛 五級。如來十三級。若十二因緣經。八種塔。並 有露盤 (即四簷也) 。佛八重菩薩。七重支佛六重。四
果五重。三果四重。二果三重。初果二重輪王。 一重凡僧不得出簷安級 (今有出簷者。由不知教僣同上聖) 。五下 次明立像。言通朔畫。高下後明起塔處。傳許
寺中。律制屏處相輪者。圓輪聳出以為表相 故也。四中增一具云。佛告阿難難陀羅云。 汝等輿大愛道身 (即姨母也) 。我當躬自供養。時帝
釋毘沙門天王白佛。勿自勞神我等。自當供 養。佛言止上長養恩重。乳哺懷抱。不得不 報過未諸佛皆爾。佛即與阿難等各輿一角。
飛在虛空。往至塚間。準下例決生法雖異。 長養不殊。比校恩德。法身猶重抱屍而送。 未足報之故。云豈能盡也。五中初引論不得
送白衣喪者。必是二親準理應得除觀無常 者。謂不由他請。非為世情欲資道行故。是 開限。不可倚濫以飾己非。執母屍者摩觸犯
境。通死女故報恩事切。故獨開之殯。即土 葬殮字。去呼謂衣覆屍也。聖下勸依然雖盡 禮。須避譏疑故令量機等。
釋諸雜篇
[0413b04] 諸雜者簡餘篇純一。要行者彰時用所須。即 下十門無非正業。皆由本受體遍故。使隨行 多途。謹奉之流宜應注意。敘意中初敘法體。
初句示境廣。不出情與非情也。森然謂如草 木之多。次句明制遍毘尼事法依境而制。隨 於一境復有多事。一切境事不出善惡。對此
善惡以分二持。是則無有一事而非持奉之 處。三明違犯忽謂輕忽不行。言通兩犯。四彰 來報幽責語含二報。上二句明持。下二句顯
犯。故下次明隨行。上二句明隨事立法。一一 事謂境事也。種種誡即律制也。下二句明由 解起行。解由教生故須詮辨。此即通敘一部
正教之意。次科初覆點前篇。諸門總上二十 六篇。以諸篇中科義相由事類條貫。顯非雜 亂故。云日途相攝。別下次探示後篇。別類
者沙彌及尼對大僧。為別諸部對本宗為別。 統收亦彰不雜。羅謂包羅。以下正明本篇。上 二句明事雜。繁類謂無條流。斷謂義有孤絕。
續謂事或連貫。皆不成科段故云雜務。紛綸 喻絲之紊亂也。次二句明文雜瑣小也。此別 即指當篇。對於上下故云別也。三中初顯要。
必下勸修。則下彰益怯懦即畏懼也。反知不 學動用乖儀入。眾遊方能無疑懼。寄言學者 幸留意焉。標列十門一四五多從化教。非不
兼制。餘並制教時亦兼化。初門禮敬中晨午 昏為晝三時。初中後為夜三時。三事如文次 列。據餘經論須行五悔。更加迴向發願。如祖
師六時禮文具載儀式。學者宜依。次科多論 華纓。唯得散地不得散佛僧身及飲食上。非 所宜故。五百問作餘佛事者。雖聽改轉。不
換本質如盜戒引。多論佛臘謂自恣日食等 取餘供養物。雖僧手捉不成惡觸。三中十誦 明知事法。初教勤勞。常下次令發願。教示餘
眾同此存心。故云亦爾。善見明守寺。智論教 差次。請命依臘須從上起。差役取卑故從下 起。四中薩遮俱舍。制不得壞。上品治者。同
逆罪故。智論僧祇開壞惡易好。五中供人即 法者。以人解法法依人故。六中律令選一能 者知掌眾務。初大僧。二沙彌。三淨人尋文可
見。帥所類反領也。七中初科僧祇明賞給。言 有功者是彼經營故。一熟謂一番採熟留生 也。一剪謂一番剪也。五分三段初明知事嘗
食。開舌舐吉。次明僧物暫借俗用。相依住故。 三明五種僧物。不分賣者。是常住故僧祇同 上。初制永定。次開轉易。四分結蘭暫礙僧用。
必侵入己如上犯重。次科僧祇收舉補治並 制共作。不容辭設。違得小罪徐行謂緩步。 三中母論初明賞給量功多少。若下次教施
食心無希望非。隨病食病所忌者。得罪準前 殺戒。理應結蘭。或違教吉已上諸文並如隨 相盜戒具委。第二門初科五法慈心平等離
分別過。二謙下自卑離貢高過注中四句行 者反照於己如何。上二句即梵網云惡事自 向己好事與他人。下二句出淨名經。彼文續
云恒以一心求諸功德。三坐起有序離亂眾 過。註中應字去呼合也。俯下仰上舉動合宜 故云得時。四不雜語離戲論過。註中初句明
上說法。次句示上不雜語。五令示默離惱眾 過。次科善見明下座辭謝。裝字去呼即用象 牙。為飾智論明陞座伸敬。師子座謂說法之
處。智論云佛為人中師子。佛所坐處若床若 地皆名師子座。僧祇莊嚴法座。拂華坐者去 奢美故。三中初入堂威儀傍門面者。隨左右
頰而舉足也。右下次示打法。擬砧使椎砧相 當也。重響謂振聲下數不辨故。須左手 [打-丁+親] 之
(舊云表眾不一謬矣。又見打者以左手。就椎作旋轉勢更可笑也) 。然下三明啟白等 得亦云等供。即大小食時唱食平等。不下制
非法準知。打椎上為白告靜眾不同鍾磬打 為事用也。第三門此門事雜約義分為一十 六段。初中五問無非戲調打辱。不為求法故
不須答。次料如標宗具釋。三中五分差次。 謂知事差僧及法食會集。非唯此二故云等 也。四分學誦。謂誦外書俗典。世論謂方算
語論。雜法即雜犍度。十誦文頌即今歌詩可 怖畏者。法將滅故。以書算卜術俗典文頌俱 是世法。非出家業。為因緣故時復許之。今
時釋子名實俱喪。能書寫則稱為草聖。通俗 典則自號文章。擇地則名為山水。卜術則呼 為三命。豈意捨家事佛隨順俗流之名。本圖
厭世超昇翻習生死之業。故智論云。習外典 如以刀割泥泥無所成而刀自損。又如視日 光令人眼暗。然往古高僧亦多異學。或精草
隷。或善篇章。或醫術馳名。或陰陽顯譽。皆謂 精窮本業傍涉餘宗。無非志在護持助通佛 化。故善戒經云。若為論義破於邪見。若二分
經。一分外書不犯。四分開誦皆此意耳。今或 沽名邀利附勢矜能。形廁方袍心染浮俗。畢 身虛度。良可哀哉母論一句一偈。通指三藏
教詮。雖是聖教令觀時用舍。不可專固故。云 應行即行等。後世比丘即佛滅後傳法祖師。 凡有言教。亦須隨宜故云亦爾。四中五分示
開制無人。謂無剃髮者。難緣謂遭世難。論 家即多論。彼明次第即約多人同時剃。故母 論簡剃處。餘毛即身腋等處。律制偷蘭。所
下示除鬚髮之意。遺教論云。於上上處最先 折伏故。四分初制能剃。若下次制所剃。初 制分齊。頭字應作髮 (或云北人謂髮長為頭長) 。兩月與上五分
延促不同。兩指即二寸。不下次制刀器十誦 明安置。涅槃下明不剃之過。彼經第四云頭 鬚髮爪。今此寫倒。破戒相者違佛制故。增
一中前五過中正取初二。餘皆因引。垢圿即 不淨。圿古黠反。不知時宜。謂觸事拙塞不協 人心。多所論者。謂出言無度。不能少語。後之
五過由此而生。如文可解。今時不知教者。 或四季剃頭誇為高行。或拳臠長爪謂為希 奇。豈知內成破戒外辱佛法。有識聞之早須
改轍。五中喜往俗舍十過。前五即容犯五戒。 初不囑入村。二即食家強坐餘。三顯然。次五 中前三身業近習過。四即心業染著過。五根
本業即犯戒過。至死即淫夷。次死即摩觸等 殘。次明五種非親厚者。皆謂於己無所益故。 勝人即德學過於己者。六中家慳謂占據檀
越。住處慳謂寺舍不容來客。稱歎慳謂不稱 他善。七中五事希有可貴。故名為寶。初二 是勝境。餘三即行業。值佛聞法發解起行。行
成有驗信樂立焉。八中初明十事。樂著二字 貫下十事。作役言說多求是掉散。睡眠即昏 塞。此四合六塵。總為十矣。我下次明聽受
供給。眾具既闕多起攀緣。禪法不成故。九 中初制習方術。羅漢射事者。十誦目連入村 乞食。居士婦懷妊。問言是男是女耶。目連云
是男。及生是女。遭謗問佛。佛言本是男。胎中 轉為女。故目連見前不見後非妄語也。律下 次教呪誓謂。有屈抑之事發誓以雪之。意是
求佛為證。故云南無佛等。十中恐怖謂暗黑 險難等處。存想三寶必蒙加被即得安隱。十 一律論。所制皆謂避世譏疑。遠防欲染故也。
十二前明嚼楊枝。初出不嚼之過。癊即痰癊 引猶進也。五分教洗棄四分須屏處。大小二 事因而連引。次明經行初顯益。一謂慣熟。二
即專一。三謂血氣均和。四五可解。十誦示行 相。晝地謂作直道。不使斜曲故。或用磚石 為之。寄歸傳云。五天之地。道俗多作經行。 直去直來唯遵一路
(謂以磚石累為直道。狹而且長。人之往來有同經緯。故以名焉) 。 又云佛經行之基闊二肘。長十四五肘 (闊三尺六長二 文六七許)
。上以石作蓮華開勢。高二寸闊一尺。有 十四五。表聖足迹也。三千中明作處隨處 所宜。不可局故。十三僧祇明眾處燈。初教上
燈。乃下次示息燈。亦爾者同上告僧。 羈 尼鈔 作欹以箸取物也。下文指廣。彼云然燈時。當 先照舍利及形像前燈。禮拜已當出滅之。乃
至若多油者。廁屋中當竟夜然若油少者。人 行斷當滅之。次明供佛燈。今時所謂長明燈 也。若佛有明暗則當夜點晝滅。以無明暗故
不間晝夜。本無言念謂施主期心必有齊限。 滅應無過。次引經證。彼十一云。佛在舍衛有 女。名難陀。乞匃自活。見諸國王臣民供養佛
僧自心思惟。我之宿罪生處貧賤。雖遭福田 無有種子。便行乞丐以俟微供。唯得一錢 指詣油家。具語所懷。油主憐愍增倍與油
得已歡喜。足作一燈。奉上世尊。自立誓願我 令貧窮。用是小燈供養於佛。以此功德令 戒來世得智慧照。滅除一切眾生垢暗。作
是誓已禮佛而去。乃至竟夜諸燈盡滅唯此 獨然。是時目連當次直日欲取滅之。即舉手 扇復以衣扇燈明不損。佛語目連今此燈者
非汝聲聞所能傾動。正使四大海水以用灌 之。毘嵐風吹之。亦不能滅。此是發大心人所 施。佛說是已難陀女復來。頭面作禮佛即授
記。於來世二阿僧祇劫。當得作佛號曰燈光。 十號具足。十四五分乞狗乞鳥減乞三乞字 並去呼分外謂多受而施。四分人即乞人等。
非人即鬼神禽畜。母論人中別類。無過謂非 污家。十五壞色謂面無神色。生犯戒緣。即露 地然火。掘壞等戒因而成犯。十六初二自他
心淨。三執勞作務。四挫折自高。五現當兩 報。第四門前諸雜事。並是隨人各行故。名別 人自行。此門所明誦持經戒。無論利鈍新舊
之殊。但預道門義當依奉故。云共行同法。正 明中初科前敘誦持之要。而下顯根性不同。 神用即心智。互強弱者。謂聞多解少。或聞少
解多。有下即初人故下即次人。次科為四。初 教誦綱要。古德未詳何人。勝鬘即方等大乘 經勝鬘夫人。對佛所說大乘理教出生無盡。
收攝無遺故云根本。如來藏經佛於耆山。為 金剛慧菩薩。說且舉兩經。餘任無在故云趣 得也。上即別列由下總示道。即定慧行即是
戒。一切佛法不出三學。以諸眾生迷心為惑。 劫慮成業由業感報。生死無窮。欲脫苦果。 要除苦因。故先以戒治其業。次以定慧。澄其
惑。業分善惡故。止作兩行以相翻。惑唯昏散 故定慧二法而對破。病因藥差機藉教修然。 後業盡惑除。情亡性顯。教門雖廣豈越於斯。
統攝綱要義在於此。諸下次教博覽餘文。初 覽聖教。廣見長者。資其智解。匡輔等者。助於 行業。匡正也。輔助也。次披世典要覽晉郗超
撰。方比也。已下三示誦習餘業。若下四簡利 根不局。生知出論語 (孔子曰。生而知之上也。學而知之次也。困而知之又其次也。 困而不學民斯為下矣)
。然彼世典則曰生知。佛教所明皆 由宿習。末劫障重罕見其人。止可準前隨力 修學。審諦觀量無容自昧。三中三千中明三
事。是出家業義兼持戒。不出三學自他兩利。 徒生死者空無所得故。或受苦者。彼謂袈裟 離身。腹破食出。不爾則墮獄等。十誦恐怖
且列三種。正用第二即五怖畏文如標宗具 引。次科善見制其廢忘。師猶在者即得戒和 尚可從學。故設復師亡當從依止。年別受者
持犯微細處斷。從文故須常學。不可暫廢。吾 祖聖師猶聽廣律。滿二十遍。自餘庸昧末可 自矜過猶遍也。佛藏經明兼其濟。無我人
法即經論所詮。我人即煩惱。無即空慧。善 見示其學方。三中謂現通表異。顯己行業恐 成大妄。佛制不為律論正文有緣。時許多論。
彼問沓婆羅漢為僧知事。何故常放光明。自 顯功德。鈔引答文二意。初是不善非教所開。 如提婆現通惑於闍王之類。二是開緣即沓
婆之事。為佛法者。顯其尊勝使流通故。為眾 生者息彼嫌疑令欣慕故。五中初科前明別 修。識分齊者福智各局故。知通局者事容相
兼故。非下次顯通修。今下標示後科。正示中 初科初敘僧本務故。下示兼資若下明得失。 二中次列三寶道俗相對。別相可見。三佛法 報應三身佛也
(有云三世佛) 。聞思修名為三慧。次第 相由僧寶且約住處。以分亦可俗以剃髮染 衣為僧。道以諦理和合為僧。菩提等宮殿大
乘宅為所住。萬行為能住。三中初結歎別修。 形事謂事有形相也。兼下總示通別。引證中 初科古德不知何人。疑是裕師寺誥。次科智
論樂因緣者。且指人天如注所顯。出家之人 修出離業。則以涅槃為樂。次引僧祇證上可 解。是知出家本為弘法。即下三引受戒說相。
以示雙修。六中初科四分被劫。初取己長衣。 次借他衣。三取僧臥具。並謂暫著。容往外求 善見初令持走。若下次明逐失。得折草者開
壞生也。得著白衣外道服者開非法罪也。次 科母論假物發聲方便使去。十誦初明賊來 同上驚去。若下次明失衣開著僧物。僧祇初
教對問示房舍等。並謂不可持去者。若下次 明道行。第七初科又三。初登廁法。應下二洗 穢法。不得下三制餘務。初中六法一。今即
去恐生病故。二須捉草今謂廁籌。三讓前人。 四警人鬼。五教安衣。六正上廁。言著衣者。準 似下衣。彼約露處不容脫置。此多覆處。應須
脫之。餘如常者。指教誡儀。洗穢中留殘水者 擬他用故。一一洗者隨用一物。取淨為期準 鼻柰耶律。以七土洗之說名為淨。次科五分
三事。初安便器。二盛淨水。三制裸形。三千中 初制須洗。應下次制脫衣。第八中初科二律 解放他物。皆為慈心不為盜損。豚子猪之
少者。次科有四。初開妄語。那得還汝意彰 無故。又下次開藏隱。若下三開盜損。壞網 及獄非儀故。吉猪下四開餘語。九中初文觸
擾意。謂欲擾動鬼神也。次科檻押也。呪蛇法 以法呪之令不傷人。五分云我慈諸龍王天 上及人間。以我此慈心。得滅諸患毒。我以智
慧聚用心。殺此毒味。味無味毒破滅入地。 去窓嚮謂隔眼透明處。籠疎即竹織網也。櫺 子指歸云。窓牖中編木為之。拾蝨中律文但
明拾法故。準蛇鼠將護彼命。世人愚教多以 火焙。湯浸爪掐令死。素無慈愍縱行殺害。 心同羅剎行等屠兒。物命雖微死苦無別。請
披聖訓深須誡之。十中初科為二。初制次開 五眾。親里得合藥者。不為利故。無者謂親里 貧乏也。五百問初制取物。唯開強與。今時醫
者本為求財。既非道業。正乖聖教。懷慈濟物 未見其人。然古之高僧亦有兼濟故。僧傳明 晉有法開。善通方脈或問法師。高明剛簡。
何以醫術經懷。對曰明六度以除四魔之疾。 調九候以療風寒之病。自利利他不亦可乎。 是知心存利物。無往不可苟為世財準律禁
斷。若病下次斷邪術。唾腫即今方捉噀水。 以收腫毒故。次科四分初教學呪。患吐下次 教用藥。頭髮微溫故可止吐。患熱者智論云。
寒時雜以沈水。熱時雜以栴檀以塗其身。腐 爛藥未墮。不須受者謂曾加受。無塵土落中。 故五分青木香。療腫毒消惡氣。誦呪不噉鹽
等。似同邪術緣故聽之。僧祇小麥須炒令焦 黑碾碎新汲水調。十誦不淨謂宿觸等但開 病者。四分外用健病皆得。
◎
◎釋沙彌篇
[0416b13] 沙彌如注兩釋分字解義。無非自他二利止 作兩行。但初通約出家本志。後據創反俗情。 以在俗作惡無慈故也。寄歸傳云。受十戒
已名室羅末尼羅。譯為求寂。求即無漏智。寂 即無生理。準知沙彌梵音訛略。別行者行字 通平去二音。若作平呼謂此三篇在前由途
相攝之外。若作去呼即此三篇與前大僧本 部不同。別行別行兩釋竝通。敘意中初科上 二句示位。此中須分形法二同。若但剃髮名
形同沙彌。若受十戒名法同沙彌。次二句明 本志。上句言其始。下句示其終。玄藉通目佛 教。處遠直指佛果。復次二句示律可依。後二
句斥世無訓。次科初敘二法之要。道由信立 故為道原。德自信生故云德母。治業由智之 力。破惑在智之照故為解脫因也。非信道德
無以發。非智業惑無以除。出家之人為道求 脫故。云必先此二也。如下敘不明之失。初 明形心混俗。所下次顯愚法所以。皓首即白 頭也。面牆無所見也
(論語云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牆面而立也。二南統目於 詩) 。無信則智不發。無智則不慕道。飽食暖衣 悠悠卒世。故云但務養身等也。出家意中標
列七科。前三明功次。三明行。後一決疑。隨 釋中初科華嚴二偈。明如來為眾生故方便 示現出家修道。初一偈開示令知。次一偈引
導令出。如來若不出家。當紹金輪王位。故 云捨國財也。寂靜即涅槃理也。以下結示菩 薩即釋迦本師。此明出家。從因彰號下指二
經。具云郁伽羅越問菩薩行經。彼云佛告郁 伽。出家菩薩常念精進智慧無所著也。如火 在頭憂救然熾等。餘廣如彼涅槃云。在家逼
迫猶如牢獄。一切煩惱因之而生。出家閑曠 猶如虛空。一切善法因之增長。大小乘教多 說出家之法。此不煩引故云等也。淨住子說。
出家有十八法難行能行。父母是孝戀。難遣 而能辭親。妻子是恩染。難奪而能割愛。勢位 是物情所競。而能棄榮。飢苦是人所難忍。
而能節食。滋味是人所貪嗜。而甘噉 蔬 澁。翹 勤是人所厭倦。而能精苦。七珍是人所悋惜。 而能捨離。錢帛是人所畜聚。而能棄散。奴僮
女人所資侍。而自給不使。五色是人所忻 覩。而棄之不顧。八音人所競聞。而絕之不聽。 飾玩細滑人所保著。而能精麁無礙。安身養
體人所共同。而能忘形捨命。眠臥是人所不 免。而晝夜不寢恣口。朋遊人所恒習而處靜。 自撿白衣飲饌不知絕極。而近口如毒。白衣
日夜無所不甘。而已限以晷刻。虛腹白衣 則華屋 嫓 (匹詣配也) 。偶而已以塚間離著 (此齊文宣王蕭子。良撰 要故錄之)
。次門能勸中華手經明獲報。初總示勝 報轉身。即當報現增即現報善來者。道成初 果。蒙佛親度金言一召鬚髮。自落袈 裟 在身。
蓮華化生不受胞胎。故一下別列四法。一解 脫。二精進。三忍辱。四饒益。一一皆具自行化 他。此中正用第一。餘三相因而引。功德經中
初正明。二喻顯有二。為道出家無漏功德。 供聖起塔。皆有為福故所不及。一日一夜舉 少況多。彼經阿難問佛。若有人放人出家若
自出家。得幾所福。若人毀破他人出家。受何 罪報。佛告阿難。若滿百歲中問我。我以無盡 智慧除飲食時。滿百歲中為汝說此人功德。
猶不能盡若人毀破出家因緣者。是人於三 惡道中常受生盲。若為人時在母腹中受胎。 便盲汝於百歲常問是義。我於百歲以無盡
智說是罪報。亦不可盡。次科智論二緣。初 尼緣者彼云。如優鉢羅華 (即蓮華也) 。比丘尼本生經 說。佛在世時此尼得羅漢果。化諸婦女出家。
彼言我等持戒為難。恐破戒墮獄。尼云墮者 從墮久有出期。我念昔時曾為戲女。因著袈 裟。至迦葉佛時。乃得出家由破戒故墮獄。
今值釋迦却得出家解脫。次引婆羅門緣彼 云。佛在祇園彼因醉故來至佛所求度。佛勅 阿難度之。彼既醉醒乃却歸家。比丘問佛。
佛答如鈔出家偈曰。孔雀雖有色嚴身。不如 鴻鵠能遠飛。白衣雖有富貴力。不如出家功 德勝。後引經律以少時善根。障多生惡報。年
劫多少隨緣赴機。不必一定。第三中出既有 功。障則損大。經中留礙如親里不聽。仰制如 王臣禁斷。惡集如海者示業重也。癩病即現
報。入獄即生後二報餘如上引。四中初科寶 積經二縛。喻不自在。二癰喻不清淨。二箭喻 有所損。此三竝喻自心。智者幸宜自照慎勿
自謾謂是他也。見謂執見義兼於名此利根 也。利養即財物更兼欲色此鈍根也。業疏云 鈍貪財色。利著名見。四科收之尠無不盡。
涅槃為飢餓者。以出家人衣食易得故。見有 持戒。驅逐殺害者自無戒德。恐相形比失於 利養。生嫉忌故。次科罪相繁多。約心總攝且
列五種。故云等也。愛親求利屬貪。嫉即屬瞋 慳。即是癡還即三毒。為惡業本 (不必將此色上三俞) 。下 指別鈔。未詳何文今見業疏。五中初科即修
世間三學。初至界行是持戒。戒取見。見即執 見以專持戒名戒取。又以戒為上勝名見取。 此即五利使中二使。故云煩惱欲界下業即
是人道。縱得生天止在六欲。若下明修定。即 四禪四空定。多聞講誦即習慧準知。修道事 行難分。自非達人何由可識。次科智論所列
對上可見。總名世間法者。即人天善。然世出 世據心不同。至論事行亦無有別。成論世樂 為少利。出世聖道為大利。心別事同義亦如
上。六中初科初敘難行。今下示頊行。經下 總標無始未曾者。顯聖行難成也。著世慣習 者。示難成所以也。經中通指三藏。列示中
三觀竝云觀事者。事即是境。心依境起隨 境立觀。謂色心陰入界有情無情善惡無記 等。若論智解須達諸法。若於時中觀心為要。
隨心所起起即是事。若善若惡三理照之乃 知。顛倒但有安計。本無所有。隨心動用一 切皆空。或推相見性。謂之性空。即相知幻。
謂之相空。達相是心。謂之唯識。猶如夢事。或 推夢想從何生滅。或知睡夢當相不實。或知 唯心所變無別夢事。喻上三觀略知淺深。然
行位有三。觀境唯一所謂事也。見理有二。 前二性相雖殊。皆以空為理也。後一以心為 理。前二為權。後一是實然。出家超世通學三
乘。今依業疏準開會意。專指佛乘為出家本 矣。性空中初中標位。次句示行觀即能觀。 智事即所觀境。下二句見理以我人善惡性
本自無。緣會故生。緣散即滅。生滅滅處名為 空理。即是二乘所至之極。次小菩薩中位。 行。理。三同上分之。三大菩薩中初句標位。次
句明理觀法唯心。即事顯理故。下句示行以 一切諸法本唯一識。一識之外更無別法。無 始妄動。橫計心境有彼有此。內外差別。窮
此差別皆是意思妄起取著由取著故。妄搆 名言是故。智者欲觀唯識必以意言為所觀 境。由此意言皆一識故。是則不離思議了非
思議。即於差別達無差別。故下引證願樂即 十信。究竟即妙覺。略中間三賢十聖等覺故 云至也。如懺篇具引。名觀中句絕。唯識離斷
常即是中道故。緣意言為境者如上說。三中 初句顯要上之三觀。大小二乘教理行果。一 切整。足法門雖多亦不出此故。云無別餘法
也。上下指略上二句指正行。言上二者上三 觀。前二小乘。後一大乘即大小兩別。故云 別行。如餘明者。若指當鈔。即是懺篇。若指別
文。即如業疏。若下次指餘行。方便即修之。軌 度除疑謂破執。辨魔捨障謂對破三障。要下 二句括上三事。別行門即道。整禪師凡聖行
法。上之三科總論十界之因故竝名行。凡罪 即三途行。凡福即修羅人天行。聖道即三乘 佛果行。歷示心行令識因果。捨罪修福革凡
成聖。厭小慕大。趣一佛乘。是故業疏專指大 乘為出家學本。即戒本云若有自為身欲求 於佛道是也。七中相決同異。同謂進修方便。
唯是三學無別途。故異乃心志廣狹。故分二 乘用與別故。總示中上二句躡前。今下正示。 小乘戒中緣身口者謂制法也。犯問心者推
業本也。此據四分空宗為言。執下二句明持 失也。或專慕人天則滯於凡福。或計為至道 則墮於利使。違下二句明犯報也。次科前明
定學又二。初二句示所修即前性空也。名色 即所觀境。一蘊是色。四蘊是心。心道冥昧止。 可名通故總云名。緣修即能觀。心生滅即所
見理。以色心二法念念生滅。生滅故無常。 無常故無性。無性故空寂。空寂即滅諦涅槃。 真如之理。涅槃偈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生
滅滅已。寂滅為樂是也。聲聞緣覺乘法雖異 見理是同。故云二乘同觀等。聲聞四諦與緣 覺十二因緣。止是教門開合之異。以理融教
故云無別當知。苦集與十二緣生竝世間因 果也。道滅與十二緣滅皆出世因果也。故下 引證佛性論即大乘論。有四卷彼明小乘所
證非真見佛性故也。虛妄即名色。無常即生 滅。真如即空理。即法華云。是人於何而得解 脫但離虛妄名為解脫。其實未得一切解脫
是也。次慧學中定是澄寂。慧取照用動息不 同。故云義別同一心體。故云體同。水澄物 現鏡淨像生。定慧一異喻之可解。大乘中三
品即三聚。一攝律儀。二攝善法。三攝眾生。初 則斷惡。二即修善。三即度生。準智論中二乘 但有斷惡一聚。雖有作持還歸離過。不修方
便教化眾生故。無攝善自調自度。故無攝生 是以今文。但舉律儀比校同異。言不異者準 業疏圓宗。謂同三聚彼云戒分三品。約義收 緣不異諸律
(由非明制。故云約義) 。如殺一戒具兼三位。息 諸殺緣即攝律儀。常行慧命即攝善法護前 生命。即饒益有清。此一既爾餘戒例然 (疏文性戒 竝例此說)
。若論遮戒如酒寶等離畜飲過。即攝律 儀常行對治。即攝善法息世譏嫌。即攝眾生。 若取大小戒本以分。則小教四夷大乘十重
四夷大同。餘六竝異。以至畜寶然身等異相 極眾。且云二三意顯同多異少故也。護心戒 者防瞥爾也。如下不起貪瞋等。如梵網制不
慳不瞋等。又涅槃隔壁聞鐶釧聲分別男女。 心染淨戒之類。廣示中智論問中住實相者 心冥妙理。空無所有故不得一法。既無所得
則無善惡。既無善惡則無持破。既無持破則 無有戒既無有戒。則應任意施為。不須守戒 世多邪見。故問決之答中以福況罪。不作福
者不取福相故云不作。種種因緣謂方便化 導。隨所動用皆離過故。釋疑中初文地持論 佛藏經。斷常二見取捨不同。故須通會則明
菩薩隨機立教言乖趣合。總括邪見不出有 無。執有名常。著空名斷。身見我想竝常見也。 惡取空者謂撥棄因果即斷見也。答中初釋
地持交猶能也。次釋佛藏末後一句通結二 文。次科以菩薩修慈。殺業居首。瞋制重夷。 華嚴云。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開。又云一念
起瞋殃墜無間則知。菩薩偏制瞋心。而不制 貪故申此問。智下引釋舉凡況聖。色界四禪 天五蓋十惡俱除貪故。聖道遠欲惡者體清
淨故。本不得者無始未經故。攝論中無分別 智者。以住唯識無外塵故。以諸外塵皆唯識 故。故云塵不顯現。彼論云。無分別智自性應
知離五種相。一離非思惟故。二離非覺觀地 故。三離滅想受定寂靜故 (不住二乘空見) 。四離色自性 故 (不住凡夫有見) 。五於真實義離異分別故
(不住菩薩中道) 。勝智 即無分別。方便謂誘化眾生。前有利益即利 他自無染濁。即自利必具二利。方乃行之故。 云縱有等。準下判位。初地已上者故知。十聖
方許行之。地前三賢猶制不合。況餘凡愚安 可僣濫。涅槃初明持相。息世譏嫌即目遮戒。 遮性等持故云無別。因下次以喻顯。度海人
喻菩薩。羅剎喻三毒。浮囊喻具戒。又下判位 初依經判須至八地。不動者攝論云。由一切 相作意功用不能動故。則知聖人復須深地。
由事極難恐有倚濫。是故經家復急於論。或 下次會論文。淨心即初地。無著論云。由見法 心淨離諸垢染故。次定慧中由小菩薩涉於
大小。小據觀智。大約志求。小大雖異竝菩薩 乘。故且一往通收大中。初示觀別如上所明。 鈍下次校淺深。鈍即小菩薩在大為鈍。望小
則利不分別色。異上二乘析色。故利即大菩 薩。不分別空。超過小菩薩故。由觀唯識。住於 中道。了一切法無非心識。識非色空非不色
空。尚不分別識。何況分別空。若知唯識則住 實相無分別故。結勸中初科上二句結前。但 下勸學。初勸揀擇似是而非。故云相似。邪
徒之多故如林焉。理下次勸攝修。通學即解 也。正觀即行也不以誦語者遮滯教也。如下 指廣。十地即十地經及論。又下引示舊云涅
槃經。上二句示漸學。多聞智慧義兼思修須 具三慧。次句遮狂簡也。後句舉喻令解如 人大海漸漸深故。智論云。智度大海唯佛
窮底。初心學者不可躁求。良以道不遠人理 非事外。得之不離方寸。失之何啻千山固當。 優而柔之使自得之。然後取之左右逢其原。
縱心所欲不逾矩。若斯為學可謂學矣。自餘 記問何足道乎。重示中初簡示三道。即凡夫 及大小二聖也。凡夫為善力不兼人故自為
也。二乘非不化導而非正意故云兼他。大乘 發心求道正為度生。然凡夫自為則耽五欲 樂。二乘自為則脫生死苦。二乘為他則說法
現通。大乘為他則拔苦與樂。發意是修因別。 成果即所證別。若下示觀行同異。事即所觀 境。如上三觀。竝觀事故云事同。心即能觀智
性相唯識淺深有別故云心乖。且下顯略以 非宗故。然大小兩乘教門難辨。更以四義明 之。一者教別權實異故。二者理別性相唯識
偏圓異故。三者行別諦緣度故。四者果別三 聖道故。又復應知小乘唯論釋迦一佛。大教 則談三世十方。又小宗戒定之境局據大千。
大教則通該法界。餘如別敘恐煩故也。第二 隨解具緣簡人中初科僧祇。前明老少未度 應簡。七歲已上七十已還有智堪苦則是教
限。言其老中過七十者時有堪能猶聽出家。 謂作沙彌也。若下次制已度應攝。太老即八 九十。太小即未及七歲。央掘經老母即央掘
摩羅之母。央掘受惡人所教。令殺千人以耳 指作鬘。彼即殺千人但少一人。乃執劍欲斷 母命。佛化之出家。母亦欲出家。故以偈止之。
上二句勸止。下二句教修。穌謂自省。息謂絕 欲。淨飯緣出本律。先標舉後引文。觀即是智。 無常諸行是境。次科智論初明制教簡意。二
根即身狹二形。無根謂無男女道。失下釋上 無得道根。四句四事失男。女相是報障心。 不定即業障結使即煩惱障。四智慧淺者三
障既重。故多愚癡。次明化教通收。即梵網 中。二形黃門婬男婬女八部鬼神畜生等。但 解法師語。盡得受戒準約制教。黃形非畜盡
歸重難。化教竝開。故云無不容也。但下顯示 律中制簡所以。大教雖容受戒。律制不許出 家。稠林曲木喻其難拔。稠即密也。三中善
見燒寺。難緣故開。彼云有人欲出家。比丘知 父母不許。不敢與度便云。僧若不度我當燒 寺。佛言聽度五百問明制犯。初引示此下決
通。初約義決犯。如下引文示開。論即善見。初 明度父母王法人。又下次明度賊捉人。初時 謂未賣與人。不損彼財。故經主損財。故不得
度。主賜姓者令歸良也。據理得度三藏無斷 故云無文。二中先說若事。欲令知難免後 悔。故文列五事。一住住即是坐。疏云一坐加
趺周時方起。一眠即經云中夜誦經。以自消 息。四節食。五勤學。四分則有十種。謂能耐風 雨寒熱飢渴毒蟲惡言。一食持戒。三中四
分初制多畜。次明乞法。三指師德。度人法即 受戒犍度。如上卷引。僧祇初示得畜制限。若 下次明勸令他度。離多眷屬過。仍自教語以
法通濟。無彼此故。有下分品位。驅烏者。律 因小兒出家。阿難不敢度。佛言若能驅食上 烏者聽度。應法者正合沙彌位也。以五歲依
師調練純熟堪進具。故名字者本是僧位緣 未及故。四中犯棄即結重夷。則知出家捨心 須決。伏藏債息皆不得取故云亦同。第二作
法初告眾中。初明安處。見而不聞恐聽羯磨 故。作下次明作白。前出白意仍引本緣。以 明須作。今多不行法滅故也。為問答無失者。
恐人相問眾僧不知答有差。故巧師謂工巧 者律因其子來求出家。比丘與度眾僧不知。 後父母來尋問僧。皆言不見。後於寺中覓得
譏云。度我兒已皆言不見。佛言自今已去應 先白僧。準於作法之前敘致。告眾直陳情旨。 不須廣誦華綺浮詞。次出羯磨。是某甲者即
俗士也。從某甲者即和尚也。若據隨機羯磨。 第二句牒緣云彼某甲欲求某甲比丘剃髮。 第四句云與某甲剃髮。言相顯了。宜準彼文。
律下三明語告。不勞秉法。請師中初請和 尚。教云者。準須旁人教示。今時所謂引請 人也。應先示云。所以請和尚者。由是出家根
本所歸投處。若無此人則承習莫由。闕於訓 導。汝當竭誠事奉剋志陳詞。恐汝未能我令 教汝。然後請之。須三請者。示殷重。故今有三
唱慈愍故即當三遍。傳謬故也。其下次請闍 梨請詞一同。但改名耳。闍梨多種。故注簡之 作法詞中義須標別。儀式中標云諸部會明
者。本律事儀多不具故。如下一一標之。釋 中節文為十二段。次第行事不相混也。初 中在露地者。令眾見故。香水洒者。令潔淨
故。周七尺者。使相近故。四角懸幡莊嚴生 善故。令時多在殿堂。但令嚴飾隨時所宜。 然多有背佛設座而坐。無知慢聖慎勿倣之。
次科初明辭親者。令時又加辭國王者。以入 道位尊君親禮絕不復拜。故口說偈者應令 互跪旁人教之。偈文上半明在家之損。下半
明出家之益。棄恩割愛情也。入無為者趣聖 境也。則知儒中順色承意立身揚名皆是世 情。未為實報。善見令浴今恐時久滯眾。預 令浴之
(有以香湯灌頂。為除白衣氣者。未詳文也) 。三中初令相攝。應 下次為說法。髮毛等者令觀不淨虛幻不實。 即能厭患生死故。有下明說之所以。曾觀謂
宿習也。癰蓮喻機。剌日比法然而說法。當須 量機。隨時用捨。不必專此據本。和尚為說今 多闍梨耳。四中令向坐者。準須跪膝。香湯
灌頂者。使身器清淨堪受善法。故偈中上句 讚志幹剛決。次句讚心智開悟。第三讚返妄 歸真。末句指上三種。總讚難能。五中教禮佛
者創入道門。令知歸慕故。偈中上二字述能 歸心。次句半歎所歸境。大世尊者。人天師故。 度三有者。大慈悲故。下二句立期誓。自他兼
利大士行故。無為樂者涅槃道故。六中文令 旁教。今或合眾同唱亦甚。生善偈文上二字 明外儀。次三字言內志。持之無變故云守也。
第二句言智用。三四兩句彰所為。弘道度人 出家本務故。注示所出。此偈亦出福田經。七 中周羅經音義云。此翻為小。梵僧云小髻也。 (乃彼自引)
。留五三者。趣舉其數留一。亦得準知落 髮本是和尚恐其煩久故。令闍梨為除餘者。 但留少許。和尚親落。今時先自剃作小髻。非
本教意。又云四邊須作八小髻表下八地煩 惱。最上一髻表有頂一地煩惱。上地難斷故。 令師剃傳謬久。矣有識宜改。正落時合眾誦
前出家唄。八中三授與者示勤至也。三還者 表辭讓也。偈詞本是和尚說。今亦旁人教 之。上二句歎衣解脫者。染壞割截不著世故。
無相福田者。出世無漏之福。離有為相故 (有云無相即縵衣者非也) 。下二句勸勵。上句自行如依也。下 句利他行。九中令禮佛者喜形於身也。復說
偈者形於言也。偈詞上半是能喜。上句自喜。 下句他喜。下半即所喜。上句喜緣會。下句喜 得法。福願竝宿因。時即今緣。十中初設禮者
謝證明也。在下坐者。即令預眾令忻躍也。受 親拜者。形貌纔殊尊卑即別也。出下示堪受 之意。據文坐已方賀。似令坐受。理亦無損。
今或立者亦是其儀。十一須中前者取陽生 也。十二剃髮已受歸戒者。據論五戒本在家 所受。今雖出家形同體俗。故得受之。若不受
者失漸次。故此乃明文。世有不曉。輒欲廢者 便謂母論是他部耳。且前云應以諸部會明 立出家儀式。何獨不用此文耶。豈非情之所
蔽乎。問剃髮披衣已那名優婆塞耶。答形同 出家體是婆塞。如足數中本受不得者。雖復 剃染尚名白衣。今名婆塞。有何不可。疏云以 法分俗方絕彼此
(謂受十戒已方是出家) 。豈以形服而為妨 乎。應分二種。一者形同出家體猶是俗不妨 俗戒。二者法同既納十戒。已是出家則不可
受在家戒也。問縱廢不受為有戒否。答縱不 受十直爾受具。亦獲三戒以頓得故。則知五 戒無由廢之。若爾頓得今廢不受。為有何過。
答失漸次故。疏引婆論云。染習佛法必須次 第。得佛法味好樂堅固難可退敗。不破威儀。 一時受者反上失次。又破威儀等。又準尼鈔
不受五戒。直受十戒。得戒得罪餘如業疏受 法廣為辨之。第三受法作白中指同前者。即 剃髮中二法竝闍梨秉。彼某甲即受者。從某
甲謂和尚。二中以出家人必依和尚。不同五 八唯一人故。三中以五為十緣。十為具緣。故 必先五後十。智論云。因五戒生十戒。因十戒
生具戒。善戒經云。先五次十。三具四菩薩譬 如重樓四級。不由初級至二級者無有是處。 乃至不由三級至四級者無有是處等。如此
明詰豈得懷疑。四中初示正儀。次斥非法律 文但制五法。偏袒脫屣互跪合掌禮足。本無 捉衣之式。復非尊敬之意。故特點之絕後
濫用。五中初示處。既作單白。義是對僧。理 下次示問緣。立勝緣者。為說法開導委示心 境。及問遮等舊云。五逆中但不問破僧。今謂
不然雖非正破。不無伴助。如女不能破尼受 問之。足為明準。今須具問十三重難。遮中除 年歲衣鉢。但問十三耳。下指同僧即受戒篇。
二體中三歸言下發得業體。故指正加為戒 體耳。準業疏分五。初陳己名。二歸三境。三我。 今下別指所重言隨出家 (準知爾前形雖入道。體未出家。疏云以法分俗。
力絕彼此是也) 。四某甲為和尚者。親依有本寄法傳心 也。五如來等者。恐濫餘尊故別指也 (謂三寶通邪正。明 前所歸是真正也)
。三相中盡形壽者。明所期也。不殺生 者。示戒相也。是沙彌戒者。指法從人也。問答 可解餘竝準知。從殺至酒為五。六華鬘。七歌
舞。八高床。九非時。十捉寶。華鬘西竺風俗。 多以眾華結鬘貫於肩項。或以香油塗身。業 疏云。倡謂俳優以人為戲弄也。伎通男女即
奏樂者也。次科為說功德。知己尊勝不令自 輕。山喻無以過。海喻不可窮。空喻不得其邊。 以是無漏解脫功德出過有為一切法故。下
令隨時者。應須引前勸障損益。善巧開演取 悟為先。不唯誦語故注云云。三中前釋高床。 八指約佛即尺六也。增一金銀牙角佛師父
母是為八種。隨相即九十中。次釋生像。生色 即金天生黃故。似色即銀可塗染故。似即像 者會上名也。生像是翻胡為漢。未詳胡語。
金銀全是漢語。重疊言之。故云二彰。胡漢合 云華梵。循古為言。古者召梵為胡。以法初來 漢地故也。四中前準二文。初準大小持者。
具云大小持戒犍度。即雜犍度後文。明大僧 沙彌持戒同相。彼明遮性奉持竝同僧故。 次準二律即是戒本。戒戒下文三眾竝吉。故
下次準決。僧受既遍塵沙。說相但示四重故 可相例也。五中二釋。一是理無。二即略無。 五德中福田經。佛告帝釋。僧有五淨德。名曰 福田
(由具此五德。能生世福故) 。今撮業疏釋之。初德者。既 厭塵俗出世聖道常懷佩故。二德者。反形易 性志絕奢靡。形服相應故。三德者。奉崇三學 死而有己也
(彼經及羯磨並列第四。今鈔傳寫倒也) 。四德者。割愛從 道兩捨親疎故。適音的適莫即親疎。五德者。 奉行極教兼濟於他。大士行故。此之五德出
家大要。五眾齊奉不唯小眾。終身行之。不唯 初受。疏云。斯德始終通於五眾。俱堪物養人 天師範。故使誦持無輕受體及形服也。六念
中初指同。不同俗者。簡濫也。化教令念三寶 及戒天施。名為六念。制通沙彌者。明須念所 以也。五眾通制不唯大僧。至下顯別。今年若
干即生年也。某年等受戒出家年也。以下示 意。大僧但記得戒時分。不念生年。沙彌生法 二年以分上下故須雙念。十數中。第一但出
外計。業疏續云。佛法不爾。身假食資。食取 濟形。道取濟神。故假形食緣修道行。至論道 也。要修離著為本。不識道元。乃以斷食為道
故須破之。二中疏云。佛法不爾。內報外報皆 有本因。諸眾生有皆因名色 (名即心也) 。心不可見 止可名談。初始識支故轉為名。假染持識即
染為色。託彼胎藏展轉增長。月滿便生何得 自然也。三中前標云痛痒想者。古翻語質即 三受也。痛即苦受。痒即樂。受想即捨受。文
出外計。疏云佛法不爾。生憎愛者實由陰本。 何千天也。初念緣色名識。了達染淨為想。 領納違順曰受。由三想 (苦樂捨也) 。便生三受。由三
受故便有三行。故長淪歷無解脫也。四中疏 云。佛法不爾。苦集世俗因果。滅道出世因果。 眾生知苦無諦。聖人解苦有諦。凡聖皆由因
果那云無也。五中疏云。佛法廣破。我在何 處為在色中。為在識中計此身中。但有五陰 隨陰計我。則有五種如是離合 (為復五陰各有一我。則是離也。若
惟一我則在色。時餘四應無。即是合也) 。次第求之覓我無從。便悟 妄執得無我理。分成無漏。相似聖人。六中扃 即門戶。疏作六窓。佛法不爾。識隨根起。若
是一識豈眼根中而聞聲耶。七中却即逆也。 觀前為逆。觀後即順。疏云由得五通。逆順觀 中八萬劫外冥然不委。計為冥諦。轉縷丸者。
舉喻顯也。謂以縷繫丸。高山放下縷盡丸止。 以喻無修。疏破云。佛法不爾。要須方便增修 乃剋。如七覺支。簡擇正理方能至詣。何有不
修耶。八中外道三學皆邪。烏雞等者。以見禽 畜今報已盡遠業將起生彼色天。不思遠因 謂即報是。便効彼畜噉草不淨等八禪。謂修
世禪謂為涅槃。邪慧即彼所見。邪進如投嵓 臥灰棘等。佛法不爾。四依為聖道緣。八正為 聖道因。竝濟心神。觀用籌度深見倒想。便得
出也。九中初示外計。欲界合為一。四禪四空 是為九居。無想即色界定。非想即無色定。 心沈沒者。疏云麁心不覺。謂會大理。大識
妄也。此下點破三界九居。既是眾生居處。 即非涅槃。十中初出外計。疏云彼增修定緣 色住心。以色滅欲有。以空滅色有。今下正
破。上二句點非。十處即是定相。謂地水火風 青黃赤白空識。趣道初門故名十入。亦名十 遍處。如觀青色。初以少分青色觀之。使遍一
切處皆青。乃至空識亦爾。故云自心運用。 實下顯正法。續引智論示不得出離所以。結 中初句指前。次二句示問意。善見下引證。何
法即依何部受戒。更問誰是和尚闍梨。故云 等也。第四通簡中初科羯磨。不在數者以作 眾法必簡除故說恣。不得別者望本眾為言。
約界同僧者。文指自然。準須二界。作法一 界依僧分齊。以眾別二法必託界故。明下引 證。彼有十七別住。如結界引。尼等下眾皆有
別住故。云乃至。別界謂各有住處。非作法結 也。別施謂施主標意。施何等人不通餘眾故。 次科初標古非。今下顯正義。然法多別。自恣
僧法沙彌自恣。大小相對。非時入聚通告下 眾。尼白入寺則對比丘。五百問中開無本眾。 或是不通心念之法。古有所據故許存之。別
示別法中初科前示受持。當字去呼。皆言當 者非正衣。故唯下出受法。受戒即十戒。無犯 取行淨。次科初受鉢及坐具法。三眾俱同。次
明百一。若下三明說淨。道俗二主衣寶兩淨 與僧無異。三中初明捨墮。若犯下次明上下 諸篇。有覆須治者。謂行別住者。若波下三明
犯重。懺法竝同。唯罪為別。犯重唯擯。必無開 悔。四中初正示。十下引證。四分遊行戒即尼 戒也。次明眾法說戒。中初文為四。初明眾具。
鳴下次明來集。囑授即說欲。至下三明出眾。 又三。一起座。二禮眾。三受教勅豫合作預謂 廁預也。鳴椎時即誦略教竟。重集聽後序。
別行中初明集眾。注令檢校。恐有不集。故 次明行事。云法同僧即唱白行水等。送簡入 僧者。以財法依僧故也。三明說戒。沙彌戒
經。亦云沙彌威儀戒本一卷。謂字寫誤。合 作誦字。至下四明入僧。此下指前令看尋之。 自見所以得聽前後二序者。由是部主所述
非正戒本。故問律制比丘不得為沙彌說五 篇名。而前序云四棄等。何以得聽。答通舉 總名不示別相。但令預眾生彼忻慕故得聽
也。自恣中通別同上。準如說戒。前既遣出 至僧自恣訖。應須鳴鍾再集。兩通者犯相同 僧故犯通。上得治下故舉通。別法中一切同
僧故不出之。第五略指中雖是下位。俱發塵 沙與僧無別故。竝指之。廣引中初科知慚愧。 謂不作諸過。善住謂住於善處。師法中初總
誡。當下次別示文示善惡。不出三業。無定亂 言者。由亂言故。則無定也。淨不淨或約為 僧作淨。或據自知持犯。二中多論唯明掘地
開制。五分通示一切法制。四分略列犯相。 餘可準知故云例之。三中初明語師。若治下 次示治相。若不下三制奉給。不應下四明同
利。四分給房當量可否。斥謬中古謂下眾犯 同五八。不係篇聚故有此通。剩即多也。此下 正斥人語。出於凡情。正教出於聖意故。須準 教不可依人。
◎
◎釋尼眾篇
[0422b28] 題中上二字通收三位。別行如前釋。注中 翻名總云阿摩尼。此云母女。即佛呼姨母之 稱故。云重尼也。敘意初科上三句。標廣女
流。情著行相倍增故。同下示同別。初指同即 上諸篇。今下正敘此篇。即披是教有所準故。 不浮漫是行無所昧故。次科初徵以約類雖
然據位則亂故。次引論釋。言不便者。男女相 配涉譏疑故。大尼受戒中初文十二歲者。是 師位故。僧則十歲。業疏云。所以加二歲者。顯
其志弱。累年為德也。又女人多樂畜眾。由本 習也。年年度人不能教授。多有違犯故。制 乞法令眾量之。不乞受具犯墮受人依止。度
餘二眾。並制乞法。不乞皆吉。比丘通吉者制 乞。同尼但除式又。違犯一等而無差降。其 下指乞法。文見隨機羯磨及尼鈔。若下示制
限。受戒標中非法濫相如下正受斥古是也。 本法中初示前緣。八法者。一請師。二安置立 處。三差威儀師。四出眾問難。五單白召入。六
對眾乞戒。七戒師白和。八對眾問難文中但 示一四兩種。律文請詞云願阿姨為我作和 尚等。故此釋之。十三難中若據尼女。號佛無
信。本無破僧。然有伴助。亦須問之。十六遮於 父母聽下。更問夫主。先問有無。無則不須。 乃下次明正受。餘下指略隨機羯磨甚備。須
者尋對。正受中初緣明是。中正教明制必往 僧中。尼戒本云。若比丘尼與人授具足戒已 (即本法也) 。經宿方往僧中。與受具足戒者。波逸提。
業疏問云。經宿失本法。不答不失法由捨故。 不由隔日。若當日不去明日須捨故受新方 得。斥非中二。初斥僧來尼寺。師資傳明判
遣信明例。是非可見矣。次斥寺外結界。律 無定決。不云成不故。以義通之。僧須得罪尼 應得戒。釋難中初問。由制作本法已方往僧
中。恐違此教。故問決之。答中了論既容互結。 義通諸法故云理得。次問以受本法三位不 收。故雙牒名體。問以決之。答中初答體。言戒
緣者。是正受方便故。問既加羯磨。理必發體 既不發體用受可為。問五。為十緣。十為具 緣。五。十。二戒各自有體。本法無體。其意云
何。而下次答名。由未發戒體是下位。由加本 法名同上位。以於三眾無所收故。第二斥非 中初引古。若下今斥初引當宗。律本即尼犍
度。乃至文云者。即說相中文。次引他部。僧祇 八種受具。僧受名十眾。尼受名二十眾。名數 既顯可驗昔非。次科五分人數事儀委悉宜應
準行。小遠者若在露處。亦須尋內。第三斥非 中初標古。然下正斥。初以理直破。一法謂尼 受。白四本制同秉。一眾不成。結界本為攝人。
秉法尼既同秉。無界則集人無準。法起無依。 故云非界等。若下次約法皮質。次科自然集 者。僧作法界尼望為自然故。唱相結者一依
僧界。五百問中不得相。又以法故。本法置 外者。據非別眾但名同上位。為防濫疑。縱在 界中不妨僧法。三中初舉例以隨例受。明知
須結。此下引古。初敘此土久行。然下引梵僧 印可。奪猶斥也四中初明僧尼坐處。各結界 內或就大界。或在戒場也。長鋪兩席謂同一
行。僧上尼下。或約單排。或是叢坐。兩皆得 也。中央空者。謂不相連。使尊卑無濫。或避譏 也。申手及者。據露處為言。諸下次明安置尼
處。事儀大同僧中。五中初明請師。此尼受法 尼為和尚。尼中教授。及至僧中。唯須羯磨。故 單請戒師耳。以下次指餘法。第二懺初篇中
同開學悔。二篇分三。初標異僧具三法。尼 除覆藏故云全無。僧但六夜。尼須半月故。 云改僧制限。出罪無別故所不云。以下明
二眾所以。女弱謂無志。情多謂易犯。初受 亦在二部僧中。故云受隨皆爾。問夷蘭等 罪。何但一眾。答所以可知。但下示略意。知
犯不悔。此即愚人不稟教也。縱懺難集。此 謂智人不遇緣也。偷蘭已下並對本眾故。云 自結。結謂加法。名異法同。不復更出也。
第三引緣中善見盡往即是初制。次後兩開 並為止絕世譏以法兼濟。故四分難陀教尼 至日暮。尼在祇桓城塹中止宿。為俗譏訶
(西土僧居蘭若。尼止城中。因往僧寺。至暮還城。城門已閉。因宿塹中) 。故知初開尼往 僧寺。但不如論次第顯著。故云無文意同。二
中初指差法文見尼鈔。四分下次明往寺請 法。尼不獨行。故須差伴。但須口差。非正人 故。所囑人即比丘中受囑者。當下令擇所囑
有三。主人非客。無病須健。有智非愚。明下教 知取問。次科初明預擬。彼下次正受囑。一人 為伴。為深防故。答詞有三。初即許可。然下
審彼所欲。又下囑令來問。進不即有無也。三 中自無事者。事即是過。僧入尼寺。尼須量僧。 故云亦爾。四中僧問答已者。應至誰遣比丘
尼來請教誡。受囑者起至上座前白云。大德 僧聽某寺尼眾。半月半月禮僧足。求請教誡 尼人等。五中初示儀指如前者。即於房外坐
床求伴等。次誡勅後尼頂受。六中初文前集 尼眾。使下次傳教誡。諸下尼眾受教。禮唱作 禮唱三歸等。後指所出。四分闕文。問中以欲
應羯磨。既不秉結。不當取欲。故問決之。答中 初明制集同僧事。故準下引證。教授之法制 該大眾故曰義通。乃下指例事見次門。雜相
中四分開略。前明僧緣有四。隨一即開。別眾 謂難集。不和謂鬪諍。後明尼緣。同僧亦許僧 祇與欲即來求教誡人也。十誦敷床前文據
此。四中廣德謂教授人。須具十德。如自恣篇 引。本疏應是首師律疏。僧中教授尼中使尼。 並是所為故。各滿五方成廣去。二十歲十
德之一也。第四初科三種安居作法等並同。 次利制犯中八敬所制依僧安居。不依犯墮 文出提篇。次文不肯請僧。不受夏請彌彰制
急。三中善見初示分齊。半由旬即二十里。一 下顯相依。請法謂夏初已來咨求教誨。說證 即自恣。若下明緣開。初明比丘有緣不至。
若初下次明比丘結竟潛去。開制可見。僧祇 一比丘者。不必眾故。三由旬通結。謂結為 一界。尼界本制二里有難同僧。彼云若安居
中比丘。若死若罷道若餘處去。尼不得去。三 由旬有僧伽藍。應通結界。半月應往問布薩 使來去無障不破安居。五中行事有三。初明
差人。往下次明陳請。尼自直往僧中請之。 不同說戒須憑他請隔日取問。注僧中下上 座誡勅文。指上篇不復煩引。彼下使尼傳教。
次科初明日別此制相依。從僧請說使還自 恣。理須隔日。必是近處同日何妨。若下次 明開略亦同說戒。十誦明選使尼勦鋤交反。
勦了謂緊捷幹濟簡遲怠者。知法簡愚昧者。 三中受說安恣並制依僧。故通問之。總申教 意。答中經明女性。且示五相。惑色謂著顏色。
益壽為欲壽長。畜弟子即好多眷屬。不學問 即懈怠。知須臾事謂短識見。賦性既爾。自無 志節。義必從師。教意可見。此據大約未必皆
然。六中此門理合廣釋尼戒。但與僧同者釋 相具分。餘有不同。略提時要令僧通解。教授 尼徒。自餘微細具在尼鈔。八重中初文前四
即婬盜殺妄。犯緣犯相一切同僧。不須復出。 異中尼戒罕聞。恐人不曉具列緣本。照對文 相。五摩觸戒
(佛在舍衛有長者。與偷羅難陀尼。互相繫意。長者設食。諸尼盡往唯偷羅。不往 長者至寺。摩觸嗚之。守房小沙彌尼白大尼。大尼白佛故制) 。若比丘尼染污心。共染
污心男子。從腋已下膝已上 (簡餘輕境犯輕) 。身相觸若 捉若摩 (摩身前後) 。若牽 (牽前) 若推 (推後) 。若上摩 (從下至上)
若下摩 (從上至下) 。若舉 (抱舉) 若下 (抱下) 。若捉 (捉前後及脾乳) 若 捺 (同上已上十相) 。是比
丘尼波羅夷不共住。列緣中第四。約男女身 分輕重境。俱互四句俱輕得蘭。故云犯輕罪。 餘三皆重。業理應殊。五中結犯二俱無衣。一
有一無。並蘭俱有。但吉染情漸輕教亦隨降。 犯中初科僧尼四異。並僧通。尼局。一死活 異僧通四境覺。及不覺新死少壞。引律證者。
即前戒本既標污心。明須活境。二大小異。 三身分異。四心境異。下引僧祇。善見別證第 三。隨處得罪此約尼犯。分境重。輕若論比丘
一向成重。不犯中初指本宗。律云。若有取與 及解救等。觸一切無欲心不犯。次引他部。初 是想差。若下即急難。一切無著顯上開意。非
無吉者制非儀故。六八事成重戒 (佛在舍衛長者與偷羅難陀 尼。繫心受長者捉手等。尼白佛因制) 。若比丘尼染污心。知男子染污 心。受捉手 (一手尼腕)
。捉衣 (二身上衣) 。入屏處 (三) 。共立 (四) 。共 語 (五) 。共行 (六上四並取難伴見聞處) 。身相倚
(七身得相及處) 。共期 (八得共行淫處) 。 是比丘尼波羅夷不共住列緣。第四此戒必須 八事滿足方犯。懺則不成。釋八事中初文對
前戒本可解。料簡有三。一男八男謂人同異。 一時八年明時遠近。無次第者犯通前後。不犯 中初開屏處。下下簡後戒。即單提中第八十六
戒律。因六群尼與男子入闇室故制。若比丘 尼與男子共入闇室中者波逸提。彼從譏過不 約染心故也。七覆藏他重罪戒 (佛在舍衛偷羅難陀尼妹名坻舍偷
羅。知彼犯夷恐得惡名道默然不言。後坻合休道方言白佛。因制坻音遲) 。若比丘尼知比 丘尼 (決了彼犯) 。犯波羅夷不自發露。不語眾人 (一二三人)
。 不白大眾 (四人若過) 。若於異時。彼比丘尼或命過。或 眾中舉 (為僧擯舉) 。或休道。或入外道眾後作是言。 我先知有如是非
(於八夷中隨有所犯) 。是比丘尼波羅夷。 不共住犯緣中覆重方犯。覆餘罪蘭覆比丘。 提覆下眾吉。犯中初科前引文示。指懺罪中
即中卷懺篇明十種緣。皆不成覆。十誦被舉 是法隔。狂亂即非心。僧祇難緣開不成覆。捨 心相應謂捨棄。不說之心。準下次以義詳。初
示合開。無記謂睡眠遺忘等。後明成犯須不 善心。次科簡所對人有四別。非清淨者。初簡 有犯不懺也。先知不肯者。次簡覆藏不說也。
二俱有過彼此皆成覆故。向犯者懺有誠例 故。識人名等者。三簡如實不妄。此通能所 也。若前下明一說。若彼下明非覆。十誦不
得比丘者。四簡異眾。僧尼位別不得對首。 唯聽不識咨請犯相耳。三中乃至略食後知 初夜說。初夜知中後說等。委如釋相解。不犯
中有四。初是無心。下三並非意。八隨順被舉 比丘戒大略同僧中故此不出。僧直犯提。尼 須三諫不捨。方結重夷。已上八重前四根本。
後四枝條女情。偏重故須特制。即限分不同 戒也。
[0424c09] 僧殘篇十七戒。媒謗及諫。大約同僧。略示二 條。餘希不出。第四言人戒 (佛在舍衛有尼。在蘭若處有居士。為於此作精
舍。後尼捨去居士兒即犁此處。諸尼往官所言訟。令官觸彼因) 。若比丘尼詣官。言 居士若居士兒若奴容若作人 (上並所言之人) 。若晝
若夜若一念頃若彈指頃若須臾頃。是比丘 尼犯初法應捨僧伽婆尸沙 (初作便結不同諫戒三法竟犯) 。緣中 初二並局俗人。道則非重。犯相中四分初示
所詣官。及斷事人謂鄉邑之長吏也。次簡言 相。下疏口說狀詞揩定。言說通泛。故罪兩 分。善見初明互相言。方便趣果。成犯分齊。
但取言他不論得理。居士言尼不犯可解。若 尼下二明奪物。犯罪者。隨成盜損故。應償者 是俗物故。五分聽求援。十誦初制呵罵。次簡
所詣。餘人謂非官及斷事人也。
[0424c23] 第七四獨戒 (佛在舍衛有凡。褰衣渡水。為賊觸嬈人譏故制。尺有尼多諸弟子。捨眾獨 行入村。又於村中獨宿。人皆譏云。欲得男子。又六群尼
與眾尼。於拘薩羅曠野中。行而常在後。人問答云。欲得 男子。訶已因制。四戒合制隨一成犯) 。若比丘尼獨渡水。獨入村獨 宿 (隨脇著地) 。獨後行
(離伴見聞) 。犯初法應捨僧伽婆尸沙。 獨渡河中初緣又二。初定犯相。道行戒即尼 制。邊方有疑怖處人間遊行。皆犯提罪。彼
明行相。通界外內可決今犯。次明開緣。有 橋而渡。不涉水故車船亦爾。如次所明。第二 緣初示犯相。入水方便。上岸至果。文據兩
尼。以示輕重。律下次教正儀。三四可知。獨 入村中初文四分示村野分齊。注示吉罪坊 即是村謂村中人家也。僧祇明離伴分齊。三
無緣亦謂命梵。次科據本成犯。須約村門。 古解越界。乃約村中橫道成殘。不唯太過抑 亦昧文。下引律證明約村門。足知非解。出
村亦犯。即知入出皆名越界。獨宿中初緣初 句明犯分齊。次句示犯處。不問僧俗通一切 故。兩處下明持。若下示開。故下證犯。僧祇
明相檢法。五分示犯相。獨行中同上三緣初 至處行。即第一緣。根本即發足時。又下即第 二緣。四分下第三緣。不犯四節初獨度中言
共伴者。非犯緣也。乘船等者。不涉水也。伴死 等者非本意也。五分水淺無觸嬈也。次入村 中指如前者。即第三無緣也。三獨宿中初約
守戒明不犯。若下伴有緣也。乃下已有難 也。獨行中伴緣己難並同上。開僧祇五分並 據緣開。可解邂逅不期也。單提一百二十與
僧同者。如前釋相。異但出一現行數犯。餘 尋尼鈔自可委明。
[0425a24] 第一百十四紡績戒 (佛在舍衛六群尼自手紡績。居士笑言如我婦無異。白佛因制) 。 若比丘尼自手紡績者。波逸提。擗謂分擗。引
即牽。引縈謂卷絡。織則可會。四事隨作皆犯 墮。恐謂懺竟得著。故制不合隨著吉羅。今 時尼女機織剌繡以為事業。棄親入道本圖
何事。若此出家何如在俗。避溺投火即斯人 矣。結中上下即戒本前後也。第七門中初教 攝眾。二十餘戒者。一度妊身女。二度乳母。
三度年未滿。四不與二歲學戒。五不與六法。 六與學法滿眾僧不聽而與受具。七度小年 曾嫁減十二與受。八小年學戒滿不白眾與 受 (上並制和尚)
。九知而為受 (此制作法師) 。十不教學戒。十 一不二歲隨和尚 (此制弟子) 。十二僧不聽而授具。 十三未滿十二歲為和尚。十四滿十二歲僧
不聽便授人具戒。十五僧不聽故謗僧有愛 等。十六父母夫主不聽與受具。十七知非法 女人度令出家。十八令捨學法與受具。十九
從式叉索衣言為受具。二十不滿一歲授人 具戒。二十一受本法已經宿往僧中。二十二 不病不往教授 (已上並犯單提) 。凡攝弟子不出有二。
一者事攝即衣食。二者義攝即法訓。衣食可 闕法不可無。五分六年自攝和尚親教也。比 丘五夏分差降也。若教他攝者付餘人也。僧
祇次明受具。當求半許者。據本僧尼各須十 人。準邊方開。但五人耳。過半者極至十也。 注中以犯殘已下並足生善門事。故唯簡犯
重。恐其求備法事難成。但選秉法之人。餘 人但不犯重。不必具美故云可可。此據無人。 有則須擇。四分下三制依師。本律不限年數
故引五分。決之餘下指略。要行中初科善見 本緣。如來成道十四年。姨母求出家。佛不 許度。以正法千年。若度減半故不聽之。阿難
三請。佛令傳八敬向說。若能行者聽汝出家。 彼云頂戴持即得戒也。今下斥時誡勵。次科 正列中初制禮敬。二三制犯上。餘五並制依
訓。準五分愛道聞說八敬。再憑阿難重白世 尊。更乞一願。聽比丘尼隨大小禮於比丘。如 何百歲禮於新戒。佛言若聽依臘次。無有是
處。因說女人五障等。尊重等者明敬義也。 不應違者違則有犯示制教也。一二四六七 八並墮。三五皆吉。次科諸文並示異相。五分
自恣三尼。一正。二伴。中含八法前後並同。唯 第五云不得輒問比丘經律論義。若聽得問。 尊師即敬之異名。僧祇初教禮敬。不得下次
制譏毀。十誦五分證上違敬。雜行中初文僧 祇由是親里。故聽語告。若容訶責則違敬法 故也。四五二律教尼入寺。即初敬攝。如上
明者即前說戒中。次明式叉。標中注文初句 翻名。次句示體同下位。先下顯加受所以。 釋中初科四分通祭二位。續引論律別明開
小。十誦明制法之意。心須法。練身假時知。 身淨則可息譏疑。心固則方堪受道。適機 立教其在茲焉。二中準羯磨先具儀教乞。次
離僧作法。三召入說相廣如彼文不復煩引。 三中初科三法初後二法即本所行。第二六 法是今所授據其體相。沙彌具發。但是重囑
意存二練故也。文下示列相。以律中先牒 四重隨明四法。如云不得犯不淨行行婬欲 法。若式叉摩那尼行婬欲法。非式叉摩那。 非釋種女 (此牒根本下即今授)
。若與染污心男子身相觸缺 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 餘三並爾非時飲酒。當體即法。無別本也。 次文初示三犯差別。若滿下別點學法。三中
初文前引文一切制學明其同也。除授食者 示其別也。此二句共為一事。謂自取授他。不 同大戒從人受已展轉授也。若下釋疑古師
將為二事。謂開自取如疏引之。初明自食制 受。無下約人有無以明開閉。次科十八法初 是坐位。次三種對尼同異。二即護淨。不淨
即宿觸等下不污上故。尼淨上得通下故。彼 不淨。三同宿。四授食。五六二種並制大尼 顯彼所聞。七八眾法。餘皆自行。後九至十
二別配後四重戒。犯者更學重與二年。問不 云前四夷者。答在根本制此明學行二法耳。 問犯後四夷障戒。不答。犯者更學而不滅擯。
故知非障。業疏云前四限分後四枝條故也。 餘如彼者十四不非時食。十五不停食食。十 六不捉錢。十七不飲酒。十八不著華鬘。三
中四分制六法。緣行合作形字設。十誦制 二年。緣起過謂生子招譏。第三沙彌尼中初 指同法。若下顯別行。通明三眾。不獨沙彌。
以尼三眾不得獨行故。須簡伴初制簡伴。若 下次聽兼帶。餘下三制非類。即僧二眾俗男 女等也。
釋諸部篇
[0426a22] 題標諸部通指外宗。若據篇中亦引四分。乃 是對顯本異不同。別行二釋亦同前解。敘意 初科古云者。先賢相傳之語貧。謂見聞寡薄
語實有取故云誠驗。別此欲明學者不可專 守一宗。必須兼該外部故也。次科事謂行事 如六相自然足數眾相之類。法謂羯磨如持
衣加藥通結淨地滅擯白四等。彼此通用故 云二是。三中棄急從緩。如取僧祇持衣。用 多論無衣鉢得戒等。捨有求無。如受日用僧
祇求聽取十誦二七夜等。則是捨四分之有 求本部之無也。捐亦訓棄。如棄本宗重犯並 夷而用十誦再犯但吉。又如棄四分五錢判
盜而用十誦八十。又如棄四分疑心輕取五 分疑犯重之類。彼此互望則有是非。上三句 別舉三失。不出緩急有無輕重。任愚懷取捨
者。通該上三也。此下彰過失學。任意動陷刑 名。故云自貽等。獲罪可慚故云負愧。當下示 法。指鈔序即第三門約教判處意也。四中全
未預法即創入道者。隨入一部即初受也。順 文等者令依宗也。則明此篇之來不唯對顯 本異之殊抑被他宗納體之者。五皆上二
句示廣通指諸律。更兼眾論。條流之繁則可 知矣。難反言其不可窮也。下二句顯要即下 七門也。標列中第四明受日淨地。受日則四
分三品為狹。十誦三十九夜僧祇事訖為寬。 或可二宗但有二法為狹。本宗三位為寬。淨 地則四分用廢教為寬。他宗制斷為狹。釋中
初文僧祇初明受戒。和尚在外者。彼以羯磨 所牒同所為故。次明懺捨。初標示以下釋所 以。自不足者為僧所量故。還財得足者別有
所為故。同自恣者。四分邊受二白。自恣一 白。是五人法。僧祇更加諸尼薩耆。計論用人。 唯白召自恣法。是本五人。對和捨墮法是相
從五人。以戒師懺主為僧所量。即所為人無 僧用故餘如業疏 (舊解同自恣者。此類隻差五德詩不入僧數者非也) 。四分
下斥古初出彼計。四僧不言者謂不言除也。 律中四人但除三法。受戒自恣出罪故。若下 通會通教即僧祇。受緣中初科五節。前四明
無師非師。後一明受者非法。通許得戒。此 等並據一期接誘。亦非常教。四分並不開者。 以初受一法萬行根本。必假多緣方能成遂。
各據一途故分兩計。次科十誦男著女服即 受緣中闕出家相。女想反上即不得也。五分 簡犍黃門。有得不得。五百問初明師非法。則
約弟子知不知。下明弟子相乖。則據師問不 問。伽論賊注本犯戒即邊罪。此二屬十三 難人。本不和者受時別眾也。非出家者即白
衣也。並約弟子知不知以論得否。第三中十 誦先明與欲。四處作法互相取欲。若本四分 即為破僧。若下次明足數。謂一比丘足多僧
用。如材木等舉相以示。伽論同上。八人者受 戒四人說戒三人一人身兼兩處也。十三人 者謂兩處受戒。各有四人。一處說戒有三人。
以一人充三處用。十五人者謂兩處受戒各 四。兩處說戒各三。用一人充四處也。十八 人者兩處受戒各四。三處說戒各三。用一人
兼五處。且舉五處更多應得。第四初引文犯 重即邊罪。邊尼並難約過輕重。故得否兩殊。 第二門羯磨中初文廣略開合具如上卷。業
疏加小眾悔蘭。為中上則有九品。參互增減 並判非法。僧祇十誦制減許增。單白通二。 白二通一。極至白四無所通矣。僧祇加中間
則有四種。求聽如受日法從僧求故。了論中 間在二間者。唱白一分羯磨一分共為一法。 唱事問聽皆不具足。如後所引。加白羯磨
如今打槌白眾之類。直爾白知故不問聽否。 及餘三法則有五矣。又云下總簡業疏所引。 更兼單白。則有三法通三人作。與今不同。故
疏通云準此。單白既有問聽。云何非僧而得 秉御。大德僧聽言何所屬。今通其旨三人 和白。初則改辭 (改大德僧為諸大德) 。餘文準用。論通三
人。豈不然乎 (文明單白中間例爾) 。所被中四分。法不加 僧。且約舉論。受懺差人例亦不許。舉是違 惱恐成破別。諫是順意故通多人。十誦受具
義應同此。與欲中僧祇五分不許欲多。四分 約緣不可抑塞。十誦多處展轉與欲頗符本 宗。坐僧即秉法者轉欲失者。四分母論開之。
第三門本宗中由體非色故得重增。戒從別 發。故有重犯。文云即戒本四夷結文。尼摩 觸戒即戒本文。他部中由體是色。上中下品
一發永定。不容更增。故不重受。受既不重犯 亦無再雖從別發。根本已壞。無復僧用故。初 標異故。下引示同種。不重故後犯吉。同名有
重故還三重。學悔犯殘可證無重唯局四夷。 第四門四分三品七日半月一月倍增。如上指 安居篇。僧祇前指七日。次明事訖。初示名。必
下簡緣故下引法。天竺夏分多雨故云雨安 居。即召夏初為雨時是也。十誦七日同四分 者。據七是同兼夜則異。四分日沒法謝。彼宗
夜盡方失。失法雖有短長。護夏同在明相。三 十九夜眾法是同。日數則異。牒緣云是處者。 即指本住處。亦同四分還來此中也。淨地中十
誦初明開結。內中內猶入也。次明移出。梨昌 即諸貴族居士。或是外道。昌車語轉簞即盛 食之器。後明禁斷。僧祇亦然四五二律隨機
開結。人下斥非古謂既皆制斷。一切並作他 物淨。如疏委破。第五四分指上即五句中疑 想二心。可學不開。不可學皆分輕降。五分無
疑引云女疑。摩觸二麁等對下犯殘。殺蟲壞 草對下犯提。下引四分相比。破僧淫酒並不 開疑想。對下疑字受戒知師犯戒。雖受不得 對下知字
(或約師疑受者年不滿事) 。僧祇遮性兩別。十誦方便 有無各引文據在文可解。結中不舉細碎。趣 言其數故五三不同也。六中本宗他部捨懺
差別。但舉其異而指其同。本宗二寶捨與俗。 蠶綿斬壞。乞鉢入厨。長藥三用。諸衣臥具並 還本主。十誦永捨謂將棄之。多付淨人令捨
者。由犯過財不聽自捨故。文中似多淨人二 字詳之。五分初入僧棄者即屬僧物。不棄由 僧五敷。一蠶綿。二黑毛。三白毛。四減六年。
五不揲坐具。三入俗僧者。先捨與僧僧與俗 故。餘同者四乞鉢入厨。五諸衣還主同四分 也。僧祇寶藏名無盡財。息利作衣。不得分者
恐彼獲分故。云為折伏等。二中五臥具。即上 五敷。初總示其下別簡。純黑即黑毛。憍奢耶 即蠶綿 (有將為一非也) 。嚮即門戶六年不揲。得著者
上二細者。止得麁用故不許著。不 [打-丁+親] 身者恐 壞僧物故。白毛好者如前同黑毛等。不好如 後同六年等。餘同者諸衣乞鉢長藥等三同
本宗也。善見金銀即二寶也。五法不愛恚怖 癡。知可擲不可擲。了論七段初段七戒。轉車 衣即二離。衣待一月即月望。受下次段一戒
本尼無者。或死反道遠行等。使下第三段二 戒。從下第四段三戒。一二居士即勸增二 戒。過下第五九戒。過足即過知足戒。三反即
怱切索衣戒。一切敷具通收五敷。使織師更 含勸織。奪衣為第六。七日為第七。二用即與 僧俗己上收二十四戒。二寶販賣乞鉢擔羊
毛染羊毛並如隨相。多論明販賣。初明入僧。 若下次明不入佛有二意。初為止謗。瞿曇此 云地最勝。謂在地人中最勝故。此即如來因
地之姓。人猶稱之。佛昔於劫初作國王。禪 位師瞿曇仙。修道因以為姓。又下次彰福勝。 不問等者顯僧海深廣無不攝也。不受法即
無戒也。七中隨相事多且出一條特異之者。 初明行懺違法開成。更下次開不懺直得清 淨。此六種人。初二恐壞眾信為護法故。三
四身心怯弱為接引故。五六行法闕緣為命 難故。心念懺悔即復本淨。後不須悔若準四 分一切不成。律下引注伸誡遮後倚濫唐虛
也。第三批文為三。初年月等記其時也。且 閉戶者即終南苧麻蘭若。此記處也。但下即 彰述作之本。祖師降生於隋世。弘化于唐朝。
高祖神堯皇帝受隋恭禪位始號唐國。改元 武德。九年六月絕筆時也。爾前太史傅奕黨 助道宗誣謗釋氏。奏請沙汰。高祖依之於是
抱道碩德遁于巖野故。祖師隱于終南苧麻 蘭若。首撰此鈔。至九年太宗復興吾教。搜揚 有德。祖師是輔相之子。道德著聞皆被搜選
故。云爾時等。俗譽此謂俗中聲譽無所傷也。 言閉戶者明避難也。依所學者彰有承也。但 下二句述本志也。直筆書者不演義章。刪除
異論離諸曲碎故。不下二句示謙損也。龍身 有文彩者謂之虬語澁故。蹇文鄙則陋。想下 二句囑審悉。有識謂智高。通士謂鑒遠。文多 記字疑是傳錯。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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